王向軍
(130000 北京東易(長春)律師事務所 吉林 長春)
在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國家為了促使市場經濟科學平穩的發展,通過建立健全的法律體系來約束市場行為,其中最主要的是民商法和經濟法。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統稱,其中民法包含財產法、人身法、繼承法以及民法總則等,商法主要包括證券法、企業法、破產法以及票據法等。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商場管理法、宏觀調控法、社會保障法等。作為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主要法律條文,二者之間既有一定的關聯性,同時又具有一定的差異性。只有清楚了解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關系,才能最大化發揮二者宏觀調控市場經濟的有效作用,從而推動市場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
民商法與經濟法都是國家用來宏觀調控市場經濟的法律條文,其只要目的都是為了保證市場經濟的公平與協調。經濟法主要是通過宏觀調控的手段來規劃市場經濟的發展方向,在此基礎上輔以科學調整,從而達到合理分配社會財產的目標。民商法主要是通過民事責任的規范化來保證公民的個人權利,二者本質上都是為了實現財產的合理分配,促使市場經濟進行健康平穩的發展。
民商法與經濟法都是國家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條文,其在內容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經濟法中的市場主體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商法中的法人制度,同時民商法中的物權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經濟法中的市場主體權利,因此二者的內容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存在一定的互補性,民商法通過民事責任的規范化來保證公民的個人權利,其主要對民事責任進行管控;而經濟法是國家通過宏觀調控對市場經濟進行監督與管理,其管控范圍較大,但為了保證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經濟法通常會結合民商法,通過協同合作對市場經濟進行管控。
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調整目標不同,經濟法的調整目標是市場經濟背景下,國家與市場中存在的企業以及企業與企業之間產生的社會公共經濟關系,其注重維護社會整體的利益;而民商法的調整目標是存在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的對等主體的財產關系以及人身關系等,注重維護公民的個人利益。
民商法與經濟法是國家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主要法律手段,但二者對市場經濟的調控手段不同,民商法在調控時注重主體之間的關聯性以及各個主體間存在的差異性,通過調整各主體間的關聯性,促使個體的經濟利益得到維護,而經濟法在調控時,注重手段的整體化和多元化,具有一定的獎懲性與社會性。
民商法在制約市場經濟行為時,其主要對象是企業的自由人,具有一定的對等性和統一性,同時民商法主要維護市場經濟中個體的權利和利益,通過個體的健康發展推動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而經濟法的主體主要是市場經濟中的國家部門、企業以及公司等,其主體呈現出一定的多樣性,同時經濟法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維護的是社會整體的利益,通過調控各部門的關系來促使市場經濟進行平穩發展。
民商法的法律條文主要用來規范民事責任,通過民事責任來維護個體的權利和利益,例如,財產法、人身法、證券法、企業法等,通過規范個體的權利與義務來保證個體的利益;而經濟法的內容主要用來規范市場秩序,通過國家宏觀調控來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例如,商場管理法、宏觀調控法、社會保障法等,通過宏觀調控進行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保證市場的公平性與平衡性。
由于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定位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導致二者的社會職能也不盡相同,民商法的社會職能主要是通過保證市場經濟中個體交易的平等性與自由性,從而維護個體的權利和利益,其法律管控的范圍相對較小,主要為民事主體。而經濟法的社會職能則是通過國家宏觀調控保證市場經濟的公平性,其管控范圍相對較大,主體也具有一定的多樣性,不僅包括民事主體,同時也包括刑事主體。
綜上所述,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通過相輔相成來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通過分析二者的條文內容、本質之間的關聯性以及調整目標、調控手段、價值定位、條文內容和社會職能之間的差異性,詳細闡述了二者之間的關系,在此基礎上,將民商法與經濟法進行有效結合,更好地發揮二者對市場經濟的規范作用,促使我國市場經濟進行健康平穩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