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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處罰制度的對策建議

2018-01-22 05:22董成杰
職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
關鍵詞:有罪一審被告人

董成杰

(550025 貴州民族大學法學院 貴州 貴陽)

認罪認罰從寬處罰制度改革具有特定的時代背景和價值取向,是建立在控訴機關指控被追訴人有罪的基礎上的一種制度延伸,適用于任何案件性質、訴訟程序類型,廣泛存在于刑事訴訟過程中,在性質上兼具實體與程序雙重屬性,且明顯有別于域外辯訴交易制度。本文將主要針對認罪認罰從寬處罰制度作出一些實質性的建議。

一、引入法官對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的審查程序

認罪認罰從寬處罰制度是與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相一致的客觀要求。當前以“偵查中心論”為中心的觀點已與當下的司法改革背道而馳。以審判為中心的各種改革呼聲愈發高漲,審判的重要性尤其一審庭審的重要性已在學界和實務界達成共識。為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以及達到法律所要求的務求事實真實與法律正確的標準相一致,以此為回應,認罪認罰從寬處罰制度理應得到堅持和不斷地加以運用。只有這樣才能順乎司法規律,符合法情感。在一些論點中存在的觀點,如在該制度中完全實現書面審理的方式既不符合當下中國法律發展的現狀也不利于保障人權,應予拒絕。

二、事實證明標準與量刑證明標準應加以區分

(1)事實證明標準不能降低。我國法律所要求的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規定,符合我國實際。一方面,從被告人的心理來說,若被誣陷或者本身并未實施犯罪行為,如果受刑訴程序進行之煎熬以及檢警雙方的勸告,做出有罪的認定,則必然在其心中失去對法律的信仰,對政府心存懷疑。另一方面,若一旦將事實證明降低,則偵查起訴機關必然想盡辦法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以圖業績與辦案速度,其工作重點則放在了使得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而非自身業務素質的提升。因此,事實證明標準繼續沿用刑訴之規定,更加符合實際。

(2)量刑標準應當放寬。在確定被告是有罪之人時,采取量刑證明標準的降低有利于引導更多被告人采取認罪認罰以期獲得更低刑期的目的,這未損法律的權威,同時保證了刑事速裁,節約了司法的成本的。

三、二審終審不可廢

刑法動輒剝奪他人財產,自由甚或生命,是人為行動之合法剝奪,其嚴厲性決定了其與其它部門法的區別,一些觀點認為針對民事訴訟中的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程序可引入刑事訴訟認罪認罰從寬處罰制度當中來,筆者認為十分不妥。一方面,中國傳統文化中存在著為獲得公正不惜任何犧牲的思想根深蒂固,若是刑事訴訟中引入一審終審,無疑截斷了在認罪認罰時感覺即使認罪還存在反悔的途徑,造成人心不安。另一方面,認罪認罰本身就是讓被告人既認罪又認罰,認罪認罰若完全出于自愿,則刑事定罪量刑的目的就已經達到,但是萬一認罪認罰的目的情非得已,則可向上級法院尋求救濟,二審既有能夠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的權利,又有審查一審程序是否公正、裁判結果是否恰當的權利,而且這與一審終審能夠節約司法成本的論點幾無關系,因為既然認罪認罰了,那上訴的自然少之又少,上級法院不會因為極少數的上訴者而說自己的任務重,在此方面,二審更是一種威懾力量,保證司法程序更加公平公正。

四、值班律師辯護人化

自值班律師實施以來,各界都在探討律師怎樣才能更有效的發揮在其職能上的作用,若是從律師界自身想辦法,思謀略,可能會有千千萬萬種想法。但是,若無法律層面的構建及制度上的保證,則在當前政治結構體系中,其發揮能量的機會有限,因此,如何準確定位值班律師的位置以及值班律師扮演怎樣的角色才能既符合其身份又能發揮其最大效用,無疑對保障人權至關重要。刑事案件中,對于被告人而言,律師天然的職能是行使辯護權,保障自己權益不被侵犯,因此,在深陷刑案中,委托辯護律師是人之自然想法,人們在這一階段信任律師,也把律師視為自己的寄托,被稱之為“我的律師”,“我的”表現出自己的獨占以及心底的氣力,認為自己前有防線,結果總不會太差。但是,在我國設計中的值班律師卻無此方面的作用,因為我國現階段的值班律師最重要的一個特點在于是不是被告人的天然辯護人,當然也就無從閱卷調卷的權利,對被告人的保障的作用少之甚少,鑒于此,值班律師的作用需要從更深層次的方面去構建,方能發揮實效,構建值班律師辯護人化,無疑是條捷徑,既能快速實施,又能節約通過其它途徑進行構建的成本,一旦規定,值班律師便可著手進行工作,對于律師而言,則變得名正言順,對于被告人而言,則有了真正的“我的”律師,對于司法者而言,多了一種監督 。因此,此方案一舉多得,至于值班律師怎樣構建,才能保證律師界執業的公平競爭,需要其它方面繼續進行探討,本文不加以論證,值班律師辯護人化的理念構建是本條建議之重點。

五、控辯協商的法律控制

控方辯方即為指控犯罪方與行使辯護方,二者進行對其認罪認罰應該秉持怎樣的理念,以及如何保障控辯的真實有效是構建認罪認罰從寬處罰制度的實質性內容。其需做到以下幾點:①理念。在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情況下,做到速裁速決。因此我們一定要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這是前提,若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則無從談認罪,更沒有認罰的后續程序。②認罪認罰的時間點的確定。認罪認罰時間可以從偵查、起訴、審判的任何階段開始,即一旦掌握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的事實,即可采取認罪認罰制度。③自愿性。要完全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確實存在很大的難度,對自愿做何解釋,法律應作出規定。比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嚴禁威脅,比如若經過了法官的審理,以及律師所掌握自愿的信息最后被告人依然堅持認罪認罰,則可以推定其出于自愿。④賦予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后悔權。此權利應做充分的保障,一是出于保障人權的目的,防范錯案及審核自愿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也督促辦案人員認真履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把協商嚴格控制在法律運行下,該制度的道路才會越走越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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