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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股東出資的法律問題

2018-01-22 10:19王傳生
職工法律天地 2018年14期
關鍵詞:出資人瑕疵出資

王傳生

(264200 山東東方未來律師事務所 山東 威海)

一、股東出資概述

(一)出資的內涵

出資是指股東在公司設立或者增加資本時,為取得股份或股權,根據協議的約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

(二)出資的方式與違法形態

現行公司法實行的是出資方式法定主義,采用列舉與抽象性出資標準相結合的方式,即除列舉了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四種最普遍的出資方式外,也準許用兼具財產價值確定性和可轉讓性的非貨幣財產出資。

出資的主要違法形態可以概括為廣義上的瑕疵出資,具體表現可分為借名出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和以無權處分或非法財產出資等典型形態。

現行公司法對于瑕疵出資的立場與態度,基本可以從三個遞進層次探討:

(1)股東瑕疵出資時,是否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要求該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結合公司法運作實踐,我國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主要包括:①抽逃出資,使公司法人人格不完整;②虛設股東,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余股東僅為掛名股東,應使實質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③利用公司的設立、變更逃避債務;等等。

(2)瑕疵出資股東能否取得公司股東資格。由于現行公司法采用股東資格取得形式有效原則,即股東名冊上有記載即可,所以不影響股東資格取得。

(3)瑕疵出資的法律責任。夏某與山東省萬X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X公司)、上海盈X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X公司)、蔣某等股權轉讓糾紛案,案號(2016)魯1002民初3700號。在本案中,夏某具有投資成為萬X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也進行了出資,故在辦理變更登記程序中夏某被代簽字的瑕疵并不影響其出資入股的真實意思。萬X公司把夏某記載于股東名冊,也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進行了登記,夏某已具有了股東資格。如果合同約定了股權轉讓期限,那么夏某可以訴合同另一方違約,但不能因此否定自己的股東資格。

(三)股東出資責任

我國公司法上的股東出資責任可以分為出資違約責任和資本充實責任兩大類,具體表現為股權受限、股東資格喪失、補足或返還出資,違約賠償、出資連帶等。

(1)股權受限。瑕疵出資股東在發生瑕疵出資至采取措施補正其出資之間,其受限的股權范圍為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自益權,而不包括表決權、知情權等共益權。

(2)股東資格喪失。股東資格的喪失僅限于適用完全未出資或完全抽逃出資的情形,并且應以瑕疵出資股東被發起人或公司催繳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為前提。對于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非法財產出資后取得股權的股東,一旦其股權被依法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在被處置股權所在公司的股東資格亦有喪失的可能。

(3)補足或返還出資,即應補繳缺額或返還所抽逃出資的本息。

(4)違約賠償,是指瑕疵出資股東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而且如果給公司和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出資連帶責任,適用于對公司發起人的出資責任追究。

二、借名出資

(一)概念

所謂借名投資,是指實際出資人在公司中實際認購出資,卻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簿中記載他人即名義出資人為公司股東的出資情形。

與借名出資易混淆的概念是冒名出資。所謂冒名出資,是指冒名者虛構法律主體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并將該主體或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行為。二者都是實際出資人以他人的名義而自己行使股權,但最顯著的區別在于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是否存在意思聯絡。

(二)責任論證

處理借名出資法律問題,首先要看是否有生效的代持股協議,或實際出資人能證明其已經實際出資并實際行使股東權利。但是,這并不等于絕對認定實際出資人享有股東資格。因為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時,為保護交易安全,在對外關系上應由名義出資人承擔股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三)案例分析

呂增民、林曉蓉等與威海成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全房地產公司)公司解散糾紛案,案號:(2016)魯民終1455號。通過本案可以總結出兩點:①借名出資情形中,公司由于不知情、不掌握名義出資事實,較難否定名義股東的股東資格。這就要求公司在設立或增資時,嚴格履行法定程序,規范公司管理;②借名出資時,實際出資人必須和名義出資人簽訂股權代持合同,禁止名義出資人參與公司的實際管理、享受股東權益,同時在進行股權轉讓時,應把與名義股東簽訂新的代持股合同等材料完整移交股份受讓人。

三、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

(一)概念

所謂虛假出資,是指出資的時間、形式、評估或手續不符合法律或章程規定,出資人未支付相應對價而取得公司股權的不真實出資行為。

所謂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成立后,股東非法將其已實繳到位的出資全部或部分抽回的行為。

(二)責任論證

繼現行公司法實施后,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關于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規定,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因此,有人認為股東不再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困惑,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行為也不再成立。其實并非如此?,F行公司法實行認繳制,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享有股權并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出資總額即為公司資本總額。這就意味著股份對應的出資一旦認繳完結,就變成公司的財產,未到位的認繳出資或抽逃的出資也就變成公司對股東享有的債權。另外,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股東未依照公司章程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之出資額的,仍成立虛假出資,仍應承擔虛假出資的法律責任。

為適應現行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刪除了抽逃出資的一種情形,即“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轉出”。筆者認為,這并不意味著此種行為不再是抽逃出資,而是為了與時俱進的完善對抽逃出資行為的界定。第一,既然現行公司法取消了驗資程序,那么“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轉出”的規定不適宜再繼續存在;第二,驗資手續的取消,僅是為了便利公司的設立,并沒有取締股東真實出資的義務與責任;第三,出資一旦到位即變為公司資本,公司有權用于經營,所以“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轉出”不足以構成抽逃出資,還需要結合出資來源、時間、去向等要件綜合判斷轉出資金是否用于公司正常交易。根據公司法解釋(三),如果股東在被合理懷疑為抽逃出資時,不能證明驗資后轉出出資系公司正常交易,則應認定為抽逃出資。

(三)虛假出資案例分析

成都前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鋒公司)與五洲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洲證券)繳納出資糾紛案,案號:(2014)民二終字第22號。通過本案對前鋒公司虛假出資的認定可以看出,實際出資人虛假出資的,公司或其他股東可以記載于股東名冊的名義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追究名義股東虛假出資責任;那么同理,公司債權人也可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要求名義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四)抽逃出資案例分析

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天馬基礎處理公司(以下簡稱天馬公司)與榮成好運角供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運角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7)魯1092民初285號。本案中代預付電費在各方當事人認可的情況下是屬于企業間正常經濟行為,還是屬于抽逃出資?抽逃出資后的歸還資金超出抽逃出資額,且超出數額遠多于“抽逃出資至補足出資”期間的利息47151.73元,該超出資金一直留在好運角公司而未被主張取回,這種情況下,榮成供電公司是否需要另行支付利息47151.73元?筆者認為,判斷是否構成抽逃注冊資本,除審查資金往來的表象以外,還應以資金往來是否給公司造成損害為衡量標準,若公司與股東間的資金往來不僅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害,而且帶來利益,則不應認定為注冊資本的抽逃。

四、出資問題的適格原告

(一)公司

股東出資,意味著股東將出資的所有權轉移給公司,從而獲得公司股權。因此,股東瑕疵出資的,公司實際上沒有獲得與出讓股份相對應的資本,公司有權追究股東的出資責任。

(二)其他股東

股東僅以認購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瑕疵出資的,不僅使公司資本總額實際上達不到章程規定價額,加重股東的有限責任,還可能使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瑕疵出資損害公司權益的,必然也會間接損害股東權益。

(三)公司債權人

現行公司法實行股東資格形式有效原則,對內看股東名冊,對外看工商登記,只要瑕疵出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瑕疵出資便不得對抗第三人。

五、總結與建議

我國以躋身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公司數量不斷增長,關于公司股東出資引發的法律問題日益復雜與細化,現行的公司法律法規以難以充分適應時代經濟發展的需求,立法機關應會同審判機關、行政機關積極完善法律解釋,強化法官與律師隊伍公司法律技能,完善出資監管法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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