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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反壟斷法對標準必要專利禁令救濟濫用的規制

2018-01-23 03:06鄭偉華
職工法律天地 2018年16期
關鍵詞:實施者專利權人專利法

鄭偉華

(300000 天津財經大學研究生院 天津)

一、標準必要專利禁令救濟之問題研究

標準必要專利(SEP)是對實施標準的兼容性必要的專利。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享有一項特殊的維護利益的救濟方式——禁令救濟,這使得SEP專利權人與普通專利權人相同,都能夠向法院請求禁令保護,要求專利使用人或其他參與者不為或為一定行為,以達到停止侵權的目的。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SEP持有者做出了公平、合理、無歧視承諾,且在市場之中其可能處于壟斷地位,很可能出現濫用禁令救濟的情況,對消費者利益和自由競爭秩序產生不利影響,從而引發了較大爭議。

(一)FRAND許可聲明下禁令救濟適用之爭議

1.完全限制禁令救濟

該觀點支持者以為,禁令救濟與FRAND許可聲明和是不可兼得的,若SEP專利權人做出該聲明,無疑將產生舍棄其禁令救濟的法律效果,并且在此狀態下許可全部實施者使用該專利。至于具體許可使用費,其無法通過申請禁令救濟,僅可以與實施者通過談判的方式來處理。

2.與普通專利同等適用禁令救濟

該觀點支持者以為,專利權人申請禁令救濟,這是專利法明文規定的一項法定權利,因此專利權人即便是做出了FRAND許可聲明,其依舊能夠把禁令救濟當成許可談判的“籌碼”,以此確保前期的研發投入收獲到一份可接受的回報。

3.有條件地適用禁令救濟

折中主義者認同該觀點,他們認為SEP專利權人在和實施者談判中更具優勢,有條件適用禁令救濟可以調整和平衡二者在談判中的地位,其同樣認為:FRAND許可聲明無法表示SEP專利權人喪失了禁令救濟權利。但不同的是,持這一觀點的人認為,相比于普通專利,應為SEP規定更嚴格的禁令適用條件。

(二)中國的禁令救濟規定與濫用

由于SEP的特殊性,其禁令救濟須參考它和反壟斷法之間的關系,而正是在該關系的考量之下,才能制定出合理的禁令規則,防止出現濫用SEP禁令救濟的情況。

1.禁令與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

我國法律中禁令的形式包括以下:第一,司法禁令。①訴前禁令。根據《專利法》規定,訴前禁令可以產生訴前停止侵權的法律效果。②訴中禁令。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法院中止訴訟的,若SEP專利權人向法院申請禁令,要求對方終止某行為或防止侵權損害擴大,且提供擔保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在中止訴訟的時候同時做出其他裁定。③訴后禁令。這是認定侵權后,法院判決侵權人停止侵權的措施。訴后禁令相當于永久禁令。

第二,行政禁令?!秾@ā返?6條和《專利行政執行辦法》第20條規定專利工作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專利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但對于具體標準沒有明確規定。

反壟斷法明確規定禁止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工商總局有關部門規章也規定了經營者違反FRAND原則,禁止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前述規定表明了我國對于SEP許可、禁令救濟和FRAND原則等的基本立場。

2.標準必要專利禁令救濟的濫用

由于我國對做出FRAND承諾的情形下,SEP持有者尋求禁令的反壟斷標準較為模糊,實踐中難免會出現濫用禁令救濟的情況。在SEP許可過程中,雖然專利權人享有合法的壟斷權利,但由于SEP專利權人通常掌握某一行業的多項專利技術,其完全能夠利用這些專利形成對該行業市場的控制,并獲得相應市場支配地位。若此時SEP權利人為想要排除、限制競爭,通過禁令阻止潛在標準使用者使用SEP,就構成了濫用SEP禁令保護。

二、我國對標準必要專利禁令救濟濫用之完善

為防止濫用禁令救濟的情形發生,針對我國目前法律制度規定和判例不完善的現狀,應當考慮專利法、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則原則,設計科學的禁令判斷標準,可頒布具體的禁令規則,內容可參考如下:

(一)確立合理限度原則

要從反壟斷法上來規制SEP專利權人濫用禁令救濟的行為,應當找準其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利益沖突點,進而平衡二者利益,更合理地進行規制。同時,SEP毋庸置疑是一項特殊知識產權,若專利權人利用其優勢地位請求禁令,無論支持還是反對都不應絕對化,應就每個個案的特殊性進行合理分析。我國有關部門在此情況下開展執法活動時,應當謹慎對待,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參考技術標準組織的具體政策,合理、必要地規制SEP禁令救濟。

(二)確定合理使用禁令救濟的標準

SEP權利人在申請禁令保護時,必須遵守合理且必要原則,從下面幾方面判定SEP權利人是否適用禁令救濟:

首先,在SEP許可談判前,潛在的實施人如果已經使用了該專利,且該實施者未按FRAND原則來談判,則專利權人為了得到補償請求禁令救濟的行為就不應判定為濫用禁令救濟,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在SEP許可談判時,使用人如果已向專利權人表明支付合理的專利實施費用的意愿,而專利權人在此情況下仍向法院申請禁令救濟,則屬于權利濫用。此外,使用人在談判時如果拒絕支付不合理的許可費用,專利權人申請禁令救濟依然屬于濫用權利。

(三)明確反壟斷法適用的條件

如果被許可方在訴訟過程中針對許可方提出了違反反壟斷法的反訴。法院的審查應根據反壟斷法適用的一般條件,即從認定標準必要專利持有者的市場壟斷地位、濫用行為以及是否對自由競爭造成損害的角度進行分析:

第一,對于市場壟斷地位的認定,因標準必要專利的特殊性,我國法院更支持認定單一的SEP構成相關市場,因此對其持有者市場壟斷地位的認定門檻較低,但此種認定也被認為過于簡單,未必所有的標準必要專利都符合此種情形。濫用行為應包括拒絕許可和不合理的許可條件,例如不合理的許可費等。

第二,對自由競爭的影響,即是否會帶來排除、限制競爭的影響,即競爭對手和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者是否因濫用行為導致無法獲取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從而無法進入市場;消費者是否因為濫用行為導致產品多樣性減少和產品價格不合理升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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