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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概念的新視域

2018-01-27 19:29歐錦雄
天津法學 2018年4期
關鍵詞:罪刑犯罪構成淵源

歐錦雄

(廣西警察學院 學術委員會,廣西 530023)

犯罪構成理論是刑法學的核心理論,而“犯罪構成”概念是犯罪構成理論的基石,因此,犯罪構成概念是否科學會影響到刑法理論發展。但是,目前,我國刑法學通說在“犯罪構成”概念的解讀上存在著嚴重的問題,若這些問題不能得到合理解決,將會影響犯罪構成理論以及其他刑法理論的發展,繼而影響到刑法立法和司法的發展,為此,有必要加強對犯罪構成概念的研究,科學地界定犯罪構成的概念。

一、對我國通說“犯罪構成”概念的批判

根據我國刑法學通說,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1]。犯罪構成是由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要件組成的有機整體。

“犯罪構成”這一概念在我國刑法上并沒有明文規定,因此,對于犯罪構成的屬性,我國刑法學界有較大的爭論,其主要觀點有三種:1.犯罪構成法定說。它認為,犯罪構成是法律規定的;2.犯罪構成理論說。它認為,犯罪構成僅屬于理論范疇,不是法律規定;3.犯罪構成法定兼理論說。它認為,犯罪構成兼具法律規定和理論的屬性,它既是法律規定,又是刑法理論[2]。

我國刑法通說支持“犯罪構成法定說”,它認為,犯罪構成有三個基本特征:1.犯罪構成的各個要件,是由我國刑法規定的或包含的。這一特征體現了通說對“犯罪構成法定說”的支持;2.犯罪構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組成的有機體;3.犯罪構成的要件是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的客觀或主觀要件[3]。然而,當我們將犯罪構成概念作為一個普通的基本概念看待時,通說的這三個基本特征均存在嚴重缺陷,嚴重地影響了犯罪概念的科學性,因而,需對其進行批判性的思考。

(一)對“犯罪構成淵源單一性”的批判

我國通說將犯罪構成理解為犯罪成立的規格和標準,這一主張是正確的。但是,通說認為,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或包含的,即犯罪構成產生的淵源是單一的,具體而言,它僅產生于刑法的規定。這一觀點是不夠全面的?!胺缸飿嫵伞弊鳛橐粋€分析古今中外刑法現象的基本概念,其產生的淵源并非單一的,而是多元的。

如果說,我國現有的犯罪構成是我國刑法規定或包含的,那么,這一說法是妥當的。因為我國刑法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而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每一種犯罪的犯罪構成是法定的,從刑法的體系性解釋看,我國刑法確實規定了每一種犯罪的犯罪構成。但是,當我們用歷史的眼光和世界的眼光來看待“犯罪構成”概念時,就會發現犯罪構成并非僅為現代所有,也并非僅為我國所有?!胺缸飿嫵伞笔且粋€普遍用于分析古今中外刑法現象的基本概念,其產生的淵源主要有以下幾種:

1.習慣法

自從有了犯罪,人們就有了犯罪概念,接著,也就有了犯罪構成概念。犯罪概念可讓人從宏觀上、從本質上把握犯罪這一現象,而犯罪構成是指犯罪的具體構造,人們通過犯罪構成可更細致地了解犯罪的內在結構。但是,人們對犯罪概念和犯罪構成的認識是一個從模糊到明晰的漸進過程。

原始社會是否存在犯罪,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有人主張:原始社會存在犯罪,例如,性禁忌規范就屬于原始人的“法律”,違反性禁忌的行為,就是一種犯罪[4]。而有人主張,原始社會不存在犯罪,犯罪起源于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時期[5]。如果我們認為原始社會存在犯罪,那么,其犯罪構成的淵源主要是原始習慣法。自從進入階級社會以來,許多地區的法律制度長期顯得較為粗糙。從公元五世紀到十世紀的日耳曼人、斯拉夫人和歐洲其他民族統治者,則采用主要由原始部落習慣和血親報仇規則構成的法律制度[6]。此時,犯罪及其犯罪構成的重要淵源主要是習慣法。

2.成文法

隨著文字的出現和發展以及統治者對法律的重視,一些國家制定了成文法。在其成文法里,許多犯罪的構成條件被明確下來,其犯罪構成在其體系規定范圍內呈現出來。由于刑法及其理論的發展是一個漸進過程,因此,早期刑法規范所確立的犯罪構成在明確性上是存在欠缺的,甚至一些犯罪還顯得較為模糊。在某些時期,犯罪構成的淵源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習慣法,甚至還包括宗教經書等。隨著文明社會的法治進步,當罪刑法定原則在一些國家深入人心之后,人們高舉罪刑法定原則的大旗,在成文法里貫徹了罪刑法定原則,在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犯罪概念和各種犯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各種定罪量刑規則,因此,現代法治國家犯罪構成的淵源一般均為成文法。

3.判例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判例法恪守遵循先例的原則,在判例中法官概括了一定的定罪量刑原則,因此,在英美法系國家,判例成為犯罪概念和犯罪構成的重要淵源。目前,英美法系國家也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判例和成文法均成為其犯罪構成的淵源。

4.宗教的經書

在人類發展歷史上,宗教曾起著巨大的作用?!肮糯陨泻鸵了固m文化當中,宗教與法律是同一回事。同樣的傾向也可以在印度教以及當代許多尚無文字的文化中間發展”[7]?!拔鞣轿拿魇加谙2R。希伯萊的法律與宗教是不分的?!赌ξ魑褰洝匪涊d的,既是上帝的誡命,又是人間的法律”[8]?!笆聦嵣?,摩西十誡中的末后六條,即要求尊敬父母,禁止殺人、通奸、偷竊、作偽證和欺詐等誡條,在所有已知文化中都有某種對應物”[9]。在伊斯蘭文化中,也存在著以《古蘭經》作為定罪依據的現象。因此,在人類發展史上,宗教的經書也是犯罪和犯罪構成的淵源之一。

5.專制時期皇帝的詔令

在君主專制國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朕即國家”?;实蹖θ魏稳擞猩鷼⒂鑺Z的特權。對于法律原本沒有規定為犯罪的行為,皇帝可隨意確定其為犯罪?!半贰笔腔实郯l布的詔書。敕是對特定的事或特定的人而發,并不具備一般法律的性質,這樣的敕稱為“散敕”。要使“散敕”上升為一般法律,則必須通過“編敕”這一立法程序,即將散敕刪其重復,去其牴牾,存其可為常法者匯編成冊,然后正式頒行[10]。對于法律原本并沒有規定為犯罪的行為,皇帝可以發布“敕”確定該行為為犯罪。由于該種行為原先在法律上是沒有被規定為犯罪的,它也是沒有先前的犯罪構成可以比照的,因此,在這一情況下,犯罪概念是一個虛無縹緲的概念,其犯罪構成也是不可知的,在這一情況下,人權是沒有保障的。但是,其編纂成冊的“敕”則成為了犯罪構成的淵源,它是以后發生的刑事案件的重要適用依據。

6.著名典籍

古代中國曾存在“春秋決獄”的現象?!按呵餂Q獄”,又稱“引經決獄”,它是指遇到疑難案件時以《春秋》等儒家經典的故事和“微言大義”作為依據來斷案的一種制度[11]。儒家之經書主要是《詩》、《書》、《禮》、《易》和《春秋》,稱五經,而決事的經典又以孔子削筆的《春秋》經為主[12]。春秋決獄的情形主要有兩種:(1)在制定法無規定或規定不完善時引用儒家經典斷案;(2)對制定法規定不合理時引用儒家經典糾偏[13]。春秋決獄表明《春秋》等儒家經典已成為犯罪的認定的重要依據以及犯罪構成的重要淵源,而有時,制定法和儒家經典則共同成為犯罪構成的淵源。

綜上所述,“犯罪構成”產生的淵源主要有六方面:習慣法、成文法、判例、宗教經書、皇帝的詔書、著名典籍。因此,當我們將“犯罪構成”作為一個分析古今中外刑法現象的普遍概念時,我國刑法通說“犯罪構成”的淵源僅指成文刑法,這是不正確的。當然,如果在定義“我國現有犯罪構成”時,將其淵源僅指為我國刑法,這就具有合理性。

犯罪構成淵源的多樣性,犯罪構成各種淵源各具特點,有的犯罪構成較為模糊,而有的犯罪構成較為具體、明確。例如,基于習慣法、判例、經書、敕、典籍而產生的犯罪構成往往較為模糊,而基于成文法產生的犯罪構成往往較為具體、明確?,F代文明社會應是法治社會,我們所希望的犯罪構成應是基于成文法而產生的犯罪構成。

(二)對“犯罪構成內在構造形態上的單一性”之批判

我國刑法通說所述的“犯罪構成”概念的特征之二是:“犯罪構成是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組成的有機整體”,而且它認為,犯罪構成是由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要件組成的有機整體,這四個要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也就是說,它認為,犯罪構成在內在構成形態上僅有“四要件”組成的單一有機整體形態。但是,筆者認為,從古今中外的犯罪構成考察,上述犯罪構成四要件組成的有機整體并不是犯罪構成唯一的樣態,犯罪構成除了包括主客觀要件組成的行為樣態外,還包括“三要件”等行為樣態,此外,犯罪構成還存在“綜合社會危害性”和“有罪宣告性”兩大要件,具體論述如下:

1.“四要件”組成的有機整體并不是犯罪構成的唯一行為樣態

我國刑法通說認為,犯罪是一種行為,犯罪構成由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要件組成,四要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從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看,每一種犯罪的行為樣態均應包括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因此,這一觀點是基本正確的。但是,當我們以辯證唯物主義的主客觀理論來分析古今中外的刑法現象時發現,并非每一種犯罪的行為樣態均包括前述“四要件”,具體而言,歷史上的犯罪構成曾存在以下兩種行為樣態:

(1)缺失“犯罪主觀要件”的犯罪行為樣態

在刑法發展史上,罪過并不是從來就作為犯罪構成的要件的。在封建社會,實行的是無罪過刑事責任原則。英國的古代普通法采取的也是以因果關系的存在為責任唯一根據的歸責方式,它不考慮被告人的內心狀態,只要證明被告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就科處刑罰[14]。中國古代也存在客觀歸罪的情形,例如,對于可能危及皇權的行為,只要有行為或危害結果即予以嚴懲。對于服舍違式,制書有誤罪等,主觀罪過不是其犯罪構成要件。闌入宮門罪中“持杖及至御所者斬”,即使迷誤(注:“迷”系分辯不清,“誤”指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迷誤包括意外事件的情形)持杖至御所,亦斬??梢?,在這些犯罪里,其犯罪構成并非前文“四要件”的有機整體,其欠缺了犯罪主觀要件,應屬于“三要件”的行為樣態。

(2)缺少“犯罪客觀要件”的犯罪行為樣態

在中國法制歷史上存在主觀歸罪的情形。對于一些犯罪,即便犯罪人沒有實施危害行為,若其存在了犯罪思想,也定罪。例如,在漢武帝時期,設有腹誹罪、誹謗詔書罪、謗訕罪、妖言罪。明清之際的文字獄也屬于主觀歸罪的情形[15]??梢?,在歷史上,有些犯罪的構成是缺少“犯罪客觀要件”的,它們的行為樣態則是另一種“三要件”行為樣態。

2.犯罪構成除了“行為樣態”的要件內容外還應包括其他要件

我國刑法通說認為,犯罪構成由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要件四要件組成,犯罪構成是犯罪成立的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但是,有些行為已具備這四個要件,為何仍不構成犯罪呢?例如,國有單位的出納挪用10元錢去賭博(即從事非法活動),其行為已符合《刑法》第384條規定的挪用公款罪的四個構成要件,為何其行為不能認定已要構成挪用公款罪呢?又例如,在《刑法修正案(九)》頒布前,《刑法》規定: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不阻礙婦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不追究刑事責任(《刑法》原第241條第6款規定),但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的行為已符合《刑法》原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的四個構成要件,為何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包括不認定其構成犯罪)呢?從前述分析的情況看,犯罪構成四要件并不是犯罪成立的全部要件,它僅是犯罪構成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筆者認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概念三特征及其他規定,我國現有犯罪構成應包括三大要件:(1)犯罪構成的基本模型,即犯罪構成的前述四個要件,它是犯罪的行為樣態。這一要件符合犯罪概念“刑事違法性”特征;(2)一定量的綜合社會危害性。這一要件是根據《刑法》第13條犯罪概念的“嚴重社會危害性”而總結出來的;(3)應受有罪宣告性(即無免罪事由)。這一要件是根據犯罪概念的“應受刑罰懲罰性”特征和《刑法》第37條免予刑事處罰的內容歸納出來的[16]。在我國刑法通說的犯罪構成理論里,犯罪構成僅指前述的犯罪構成四要件,并不包括“一定量的綜合社會危害性”和“應受有罪宣告性”,若從犯罪成立意義上來理解犯罪構成,通說的犯罪構成是不周延的,是有缺陷的。在這一情況下,其犯罪構成概念必定是有問題的。

(三)對其“在文字表達上沒有說清犯罪構成是犯罪的規格和標準”之批判

我國通說中犯罪構成概念的又一特征是:犯罪構成要件是“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的主客觀要件。然而,這一特征在文字表達上與其實際想表達的意思不一致。

我國刑法通說認為,犯罪構成所要解決的是成立犯罪的具體標準、規格問題,它是分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限的具體標準[17]。據此可知,犯罪構成是通過類型化方式表達出來的類型,是某“種”行為成立犯罪的規格和標準。它并不是指現實中正在發生的某個具體行為成立犯罪的事實構成。通說在表述犯罪構成這一特征時使用“某一具體行為”和“該行為”的語詞是不準確的,這容易讓人誤以為其所稱的犯罪構成為具體的事實構成。因此,犯罪構成概念應使用“某種行為和該種行為”這樣的表述。據此,犯罪構成概念的這一特征應表述為:犯罪構成要件是“決定某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種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要件。

二、犯罪構成概念的理性界定

當我們將犯罪構成從犯罪成立角度來理解,并將其作為一個分析古今中外的通用概念來運用時,就會發現我國通說的犯罪構成概念具有前述三大缺陷,因此,應對其予以完善。

(一)科學的犯罪構成概念的新表述

筆者認為,從普遍意義上講,科學的犯罪構成概念應如此表述:犯罪構成是指刑法或其他規范淵源確立的、決定某種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種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各種要件的有機整體。

這一概念科學地闡明了犯罪構成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構成是成文刑法或其他規范淵源確立的。這科學地說明犯罪構成產生的根據不僅包括成文的刑法,也包括其他規范淵源,如:習慣法、判例、宗教經書、皇帝詔書、著名典籍等。

2.犯罪構成是構成犯罪所必需的各種要件的有機整體。這一特征說明,犯罪構成是從犯罪成立角度來理解的犯罪構造。對于依據成文刑法產生的犯罪構成而言,其犯罪構成的基本模型不僅包括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要件“四要件”行為樣態,也包括欠缺犯罪主觀要件的“三要件”行為樣態或欠缺犯罪客觀要件的另一“三要件”行為樣態,此外,犯罪構成不僅包括前述“四要件”主客觀行為樣態(或者“三要件”的主觀樣態或客觀行為樣態),即犯罪構成的基本模型,而且包括“綜合社會危害性”和“應受有罪宣告性”這兩大要件。

3.犯罪構成的要件是決定某種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種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要件。這一特征告訴人們,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成立的規格和標準,只有對某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決定意義而為該種犯罪成立所必需的要素,才是犯罪構成的要件。

對于依據成文刑法產生的犯罪構成而言,犯罪構成基本模型的構成因素是構成犯罪行為樣態的基本因素,這樣的構成因素主要規定在刑法分則的罪狀中。

應指出,犯罪構成與犯罪構成事實是兩個不同概念,前者是犯罪成立的規格和標準,而后者是指符合犯罪構成的那部分案件事實。但是,有學者認為“犯罪構成是案情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基本案情”[18],在這里,該學者混淆了犯罪構成與犯罪構成事實,這是應值得重視的問題。

(二)罪刑法定原則制約下的犯罪構成概念

法治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現代社會的基本治理方式。罪刑法定原則是符合現代社會民主與法治發展趨勢的重要原則,目前,這一原則已成為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具有社會保障和人權保障的功能,因此,我國現行刑法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罪之法定”要求:犯罪概念必須法定,犯罪種類的范圍必須法定,各種犯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法定。為此,我國現行刑法典對每一種犯罪的犯罪構成都作出了相對明確的規定。

對于罪刑法定原則制約下的犯罪構成,其產生的根據只能是成文刑法,因此,在確立罪刑法定原則的現代法治社會里,其犯罪構成產生淵源應杜絕原始習慣、宗教經書、著名典籍和皇帝詔書。我國憲法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原則,我國刑法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們的法治國家里,犯罪構成產生淵源同樣只能是成文刑法。

盡管我國現行刑法典沒有出現“犯罪構成”的詞語,但是,我國現行刑法典規定了每一種犯罪的構成條件,這每一種犯罪的構成條件的完整整體,實際上就是其“犯罪構成”,具體而言,每一種犯罪的構成條件由刑法典總則和分則來規定,這是一種體系性的規定。

在罪刑法定原則制約下,我國現行刑法下的犯罪構成概念是指依據我國刑法規定產生的、決定某種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種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各種要件的有機整體。這一概念是現代中國法治視野下常用的犯罪構成概念。為了使不同語境下人們明晰的運用概念,可根據犯罪構成產生淵源的不同來分類,將犯罪構成概念分為廣義的犯罪構成概念和狹義的犯罪構成概念。前者是從普遍用于分析古今中外的犯罪現象角度理解的犯罪構成概念,其犯罪構成產生淵源具有多樣性,它包括成文法、習慣法、宗教經書等。而后者僅指現代法治視野下犯罪構成概念(即犯罪構成法定說之概念),其犯罪構成產生淵源僅為刑法。

三、犯罪構成概念及其相關內容的立法化

在現代,罪刑法定原則在世界上已得到人們的普遍推崇,各種犯罪的犯罪構成必須由刑法予以規定,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因此,在現代,“犯罪構成法定說”具有合理性。在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是我國刑法確立的犯罪規格和標準,它是決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各種要件所組成的有機整體。在我國現代法治環境下,犯罪構成的法定性必須堅守,以更好地實現刑法正義。犯罪構成理論是指導我國刑法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基本理論,犯罪構成概念已在實踐上被廣泛地運用,但是,對于“犯罪構成”這一如此重要的詞語,我國刑法并無片言只語。我國刑法在總則中并未明文規定犯罪構成的確切概念,也未明文規定完整的犯罪構成應具備的全部構成要素,我國犯罪構成立法具有不明確性。筆者認為,對于犯罪構成概念及其相關內容的立法化問題,我國應予以足夠的重視。

我國刑法雖然沒有規定犯罪構成的概念,也沒有明文系統地歸納犯罪構成的要素,但是,我國刑法在分則中規定了各種犯罪的罪狀,在總則中規定了犯罪的概念、犯罪故意與過失、刑事責任年齡與責任能力等內容,從立法實際看,每一種犯罪的犯罪構成可以從刑法分則和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中歸納出來,可見,我國犯罪構成立法是客觀存在的。

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原則之一是明確性原則。明確性原則要求:立法者制定的刑法條文必須明確,行為犯罪化的范圍和邊界應該是清晰的。不明確的刑法意味著有意或無意地抹殺民意,不明確的刑法不具有預測可能性的功能,從而限制了國民的自由,不明確的刑法還為國家機關恣意侵犯國民自由找到了形式上的法律根據[19]。犯罪構成問題是一個涉及犯罪圈劃定的重大立法問題。就我國現在的犯罪構成立法而言,我國對犯罪構成概念并沒有明文規定,每一種犯罪的完整犯罪構成在刑法上不夠明確,其邊界不夠清楚,因而,它違反了罪刑法定的明確性原則。

為了遵循罪刑法定的明確性原則,我國應加強犯罪構成立法。由于犯罪構成概念具有簡約性,若要全面理解犯罪構成概念,還需準確把握犯罪構成應具備的全部構成要素,因此,在實現罪刑法定的明確性原則時,我國刑法應首先明確犯罪構成的概念,之后,還應明確犯罪構成應具備的全部構成要素,讓犯罪與非犯罪具有明晰的邊界。

在當今世界各國刑法典中,尚未發現哪一部刑法典在總則中系統而明確地對犯罪構成概念、犯罪構成的全部構成要素體系進行了規定。我國一些刑法學者十分推崇德國和日本的刑法和刑法理論,但是,德日刑法典非常簡約,在總則中既沒有規定犯罪概念,也沒有明確的犯罪構成概念,更沒有犯罪構成的體系性立法。俄羅斯刑法典雖然已明確采取了“犯罪構成”的用語[20],但是,它沒有對犯罪構成概念進行確切的規定,更沒有對犯罪構成的全部構成要素進行體系性的規定。我國刑法立法不能時刻跟從德日刑法或俄羅斯刑法,或其他國家或地區刑法,尤其不能對他國刑法立法亦步亦趨。我國的刑法立法應有自主性和創新性,我們應在罪刑法定原則和犯罪構成理論指導下對犯罪構成概念及其相關內容進行明確性立法。近一百多年來,世界各國的犯罪構成理論研究呈現了繁榮的景象,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研究也取得了豐富多彩的研究成果,這為犯罪構成概念及其相關內容的立法化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理論成果。

犯罪構成由哪些要件構成?這是一個有爭論的問題,也是影響犯罪構成概念認定的問題。由于對犯罪構成由哪些構成要素組成的認識不同,因此,對犯罪構成概念認識也會有所區別。在犯罪認定過程中,搞清一個完整的犯罪構成的界限是準確認定犯罪的關鍵,筆者認為,犯罪構成概念應是表明構成一個犯罪所必需的、全部的構成要素的概念。犯罪構成應是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的規格和標準。根據前文論述,在罪刑法定原則制約下,我國現行刑法下的犯罪構成概念是指依據我國刑法規定產生的、決定某種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種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各種要件的有機整體。這一概念就是從完整的犯罪構成角度給犯罪構成所作的概念,是一個科學的理論概念,在犯罪構成概念立法化時,可以這一理論概念為基礎,從立法明確性、簡約性、文字大眾化等方面斟酌用詞用語。

為了使犯罪構成概念更加明晰,我國還應加強對犯罪構成的全部構成要素的體系性立法。就犯罪構成的全部構成要素體系性立法而言,我們要以科學的犯罪構成理論來指導。我國通說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從正面上回答了犯罪構成應具備的構成要素。它認為,犯罪構成包括四個方面的具體構成要素:1.犯罪客體,即法益或法秩序;2.犯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素,即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系等;3.犯罪主體方面的構成要素,即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身份(身份犯)等;4.犯罪主觀方面的構成要素。即故意及違法性認識或過失及違法可能性意識、目的(目的犯)。這一理論基本上已將所有構成犯罪的要素(即犯罪類型化的要素)囊括其中,并將這些構成要素根據定罪的思維和一定邏輯排列,形成一個基本合理的體系,而且,它基本上與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等相關規定相匹配。我國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既是刑法立法的指導理論,也是刑法司法的指導理論,且具有一定科學性,但是,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也存在兩個不足:1.它對綜合社會危害未達到犯罪程度而不入罪的情形還不能進行科學的解釋;2.它對具有免罪事由而不能宣告該行為為犯罪行為的情形,也不能進行合理的解釋。為此,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應適度改造才能成為更科學的犯罪構成理論。筆者認為,根據我國《刑法》第13條犯罪概念規定和《刑法》第37條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一定量的綜合社會危害性和應受有罪宣告性(即無免罪事由)應是犯罪構成中必不可少的要件,因此,在修改后的犯罪的構成理論體系里,犯罪構成的所有要件應包括三大要件:1.犯罪構成的基本模型,即犯罪構成四個要件形成的有機體,它是犯罪的行為樣態(即犯罪類型化樣態);2.一定量的綜合社會危害性;3.應受有罪宣告性(即無免罪事由)[21]。我國可在修改后的犯罪的構成理論指導下將犯罪構成的全部構成要素進行體系性立法,讓犯罪構成概念及其相關內容在刑法上更加明確。

四、余 論

在人類社會歷史里,一旦出現了犯罪現象,就自然而然地存在著犯罪構成。犯罪構成在歷史發展過程中,是根據社會需要而出現或確立并變化發展的。歷史上曾存在過客觀歸罪的犯罪構成,也存在過主觀歸罪的犯罪構成,還有主客觀相統一的犯罪構成,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治的進步,刑法學者們對客觀歸罪和主觀歸罪的犯罪構成進行了批判,現代犯罪構成普遍在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指導下建構,形成兼具主觀和客觀要件的有機體,同時,在普遍與例外的思維影響下形成完整的犯罪構成體系。犯罪構成是逐漸變化發展的,其內容和形式在不斷得到充實并呈多樣化。從普遍意義上講,犯罪構成概念具有寬廣性。

刑法是調節社會的重要法器,具有社會保護和人權保障的功能。隨著社會形勢的變化,為了更好地保護社會和保障人權,刑法在一些領域有時會側重社會保護,而有時會側重人權保障,因此,有些犯罪構成需要修改,一些新的犯罪構成形態將會出現,例如,有學者提出,我國應借鑒英美法系的嚴格責任立法和復合罪過的立法,并據此,確立新的犯罪構成形態?,F代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同樣會使犯罪構成出現新的形態。2015年7月,南開大學段峰副教授的研究團隊成功研發了“腦控汽車”,讓人腦駕駛汽車成為現實[22];近年來,美國國防部科技人員讓四肢癱瘓的亞恩·舒爾曼女士在F-35戰斗機飛行模擬器中“腦控”戰斗機[23]??梢灶A見,在未來,利用“腦腔技術”犯罪的現象將會出現,在“腦控”犯罪的情況下,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難以區分,其兩者是合而為一的,這種情況的出現使犯罪構成的基本行為樣態呈現了新的情況,即“犯罪客體——犯罪主客觀合一要件——犯罪主體”。在未來,我國犯罪構成概念的具體內涵可能會產生變化,因此,我國犯罪構成的相關立法和犯罪構成理論不能因循守舊,應隨著社會發展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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