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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中的刑法問題

2018-01-31 20:30謝秀苑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1期
關鍵詞:數額較大侵占罪共享單車

摘 要:隨著共享單車的不斷發展,在帶給人們生活極大便利的同時,也產生了許多私自破壞、占有共享單車的問題。但是目前對于這些現象所導致的刑法后果是有些爭議的,需要進一步理清共享單車中涉及的刑法問題。對于共享單車被破壞的各種情形,何時構成盜竊罪,何時構成侵占罪,最重要的還是抓住兩種犯罪的本質和其表現形式。單車的價格對于數額較大的認定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對于其價格的確定應該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關鍵詞:共享單車;盜竊罪;侵占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

隨著共享單車的不斷發展,在給人們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產生了很多問題。其中私自破壞、占有共享單車的問題尤為嚴重。但是對于這些現象所導致的刑法后果是有些爭議的,需要進一步理清共享單車中涉及的刑法問題。

在何種情況下,構成盜竊?何種情況下,構成侵占罪?侵占罪和盜竊罪的界限是什么?這些問題都需要一一加以分析。如果使用者是通過正當程序開鎖使用但是之后私自占有該車,數額較大,有關人員要求退還,拒不退還的行為,成立侵占罪。在這里,行為人并沒有家私鎖等行為,只是將共享單車隱藏起來,供自己使用或者基于其他原因(比如影響到自己租車行的利益)。本身這種行為可能并不構成犯罪,只是如果侵占的數額較大,在有關工作人員要求歸還之后,拒不歸還,就有可能構成犯罪了。如果管理方認為構成其行為侵占罪,可提起刑事自訴。侵占罪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行為人是以合法方式持有他人的財物,然后將該財物據為己有,拒不退還。[1]而這種合法持有他人財物的狀態通常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2]目前對于“代為保管”理解,學者的觀點不一。大多學者認為,“代為保管”僅指委托人基于各種原因委托他人保管自己的財物。但是趙秉志教授認為,合法持有他人財物的關系主要有以下幾種:①委托關系;②租賃關系;③無因管理;④借用關系;⑤擔保關系。[3]筆者贊同此種觀點。首先,從語義上看,“代為保管”并不限于接受委托,基于租賃關系、借用關系等事實上合法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也是其應有之義;其次,從侵占罪的立法目的上看,侵占行為之所以構成犯罪,其本質是因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因此無論是行為人接受委托保管還是未經委托而保管他人財物,其后拒不歸還的行為都是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第三,實際案例中,行為人未經委托而自行保管他人財物的情況下所占有的財物可能會比接受委托保管財物的情況下還要多,如果僅僅保護接受委托侵犯所有權的情況顯然是不合理的,不利于對財產所有權的平等保護。就共享單車的問題來說,在通過正當程序開鎖使用后,這是屬于基于租賃關系而持有單車,是非法行為,之后據為己有,在管理方要求歸還之后,拒不歸還,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成立侵占罪。

如果在通過正當程序開鎖使用后,事后將其轉移到行為人控制的區域,再偷偷將其賣掉。這里不存在爭議,當然構成盜竊罪。其前面正當開鎖使用的行為是合法行為,并不構成犯罪,后面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一般認為,盜竊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將共享單車偷偷賣掉,當然構成盜竊罪。即使是行為人公然竊取共享單車,仍然是構成盜竊罪。目前,就秘密竊取的問題,更多的學者開始傾向于盜竊罪的成立不在于要求秘密竊取,公開竊取的行為也成立盜竊罪。張明楷教授認為,盜竊罪的行為是竊取他人占有的財物。竊取是指使用非暴力手段,違反財物占有人的意志,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竊取行為通常是秘密竊取,但并不是所有的竊取行為都是秘密竊取。如果將盜竊限定為秘密竊取,則會造成處罰上的漏洞。所以國外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均不要求秘密竊取,事實上實踐中也大量存在公開盜竊的情況。[4]盜竊行為的本質是侵害他人對財物的占有,行為人一方面通過盜竊行為破壞他人對財物的占有,另一方面建立自己或第三人對財物的新的占有。這與是否是秘密竊取的方式并沒有直接聯系。[5]因此,筆者也認為,公然竊取也構成盜竊罪,行為人公然竊取單車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當然成立盜竊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只是在使用之后,將其放在自己門口,加鎖供自己使用,是盜竊還是侵占呢?這里我們先來討論一種更為典型的情況。行為人利用暴力手段拆除或毀壞單車上的電子鎖具、二維碼,并上私鎖。這種情況是成立盜竊罪還是侵占罪呢?筆者認為,這里顯然成立盜竊罪。這實際上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為自己占有,整個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這種盜竊和那種事后將單車賣掉的盜竊的行為看似不一樣,但是實質都是一樣的,都是將財物由他人占有轉為自己占有。只是占有之后的處理結果不一樣,一種將其當做自己的財物使用,一種直接轉為金錢而已。因此,當然構成盜竊罪。那么,很顯然,對于僅加鎖供自己使用的行為,也成立盜竊罪。和前面這種情況相比,僅僅是盜竊的具體手段不一樣,并沒有那么嚴密的手段來隱藏自己的犯罪行為。但其實質仍是排除他人對于單車占有的可能性,通過非法手段建立了對于單車的新的占有。因此也成立盜竊罪。當然,如果根本沒有使用單車,而是直接將發現的單車通過破壞車鎖或運輸到不容易被人發現的地方,之后無論是將其賣掉還是供自己使用,都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成立盜竊罪。

如果故意毀壞共享單車可能涉及故意毀壞財物罪。共享單車的所有權歸其公司所有,如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共享單車,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下,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數額“較大”一般為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后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于人的,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①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②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③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④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①

但是,無論是侵占罪,還是盜竊罪,其成立要件都要求達到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也可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實踐中,這時候需要確定共享單車的價格。摩拜官方提供的單車價格在2000元以上。但是,司法實踐中可以僅根據其官方公布的價格來認定數額較大嗎?需不需要考慮其投放時間、磨損程度等等。這里需要有一個標準來認定共享單車的價格。endprint

在韓某某盜竊一案中(2016)滬0112刑初2457號,其中涉及的摩拜單車的價格是由上海市閔行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但是也有很多案件的判決書僅是點明了單車的價錢,但是對于價錢的認定卻未做說明。筆者以為,在這里,共享單車的價格的認定是至關重要的,有可能直接影響到犯罪的成立。上海閔行區法院的做法是值得借鑒的,應該有第三方機構來出具認定書,當然第三方機構認定書的結論需要考慮到單車的綜合情況。此外,大部分單個單車的價錢是不能夠達到標準的,但是如果行為人屢屢盜竊共享單車,也可以根據刑法規定的“多次盜竊”來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于侵占罪數額較大的標準,刑法及司法解釋并未作出規定。有學者認為,應當參照盜竊罪的數額來確定侵占罪的數額。[6]但也有學者認為,侵占罪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 1995 年《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定罪量刑數額的標準執行。筆者認為以盜竊罪或者職務侵占罪作為侵占罪數額較大的標準并不妥當,理由在于:第一,從社會危害性上看,盜竊罪和職務侵占罪的社會危害性較之侵占罪要大得多,侵占罪大都發生在關系較密切的親友之間,不會對社會產生特別大的危險。第二,從犯罪性質上看,盜竊罪和職務侵占罪均屬于非親告罪案件,而侵占罪則屬于親告罪案件,是否提起訴訟主要取決于受害人的態度,取決于受害人對于該事件的容忍度。因個人、地區等差異,受害人對于數額較大的認定也是有區別的。第三,侵占罪的親告罪的屬性恰恰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基于此,侵占罪的定罪數額也應當較之盜竊罪、職務侵占罪高。實踐中,各地法院也都有著自己的標準。但是,筆者認為,最高院還是應當盡早統一確定侵占罪的數額的標準。

注釋:

①《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

參考文獻:

[1]趙秉志:《侵犯財產罪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311 頁.

[2]趙秉志、于志剛:《論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政治與法律》1999 年第 2 期,第 35 頁.

[3]趙秉志:《侵犯財產罪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311-315 頁.

[4]張明楷:《刑法學》(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768頁.

[5]張向陽.一只燙手的山芋-許霆案剖析[法律博客]http://blog.chinacourt.org2008-02-03.

[6]高檢辦公廳、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司法室編寫審定:《新刑法實務全書》,紅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542頁.

作者簡介:

謝秀苑(1993.07~),女,漢族,安徽省利辛縣人,單位: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教育院法律碩士1525班學號:15110087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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