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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眼生態文明大環境建設和諧美好宜居城市

2018-02-07 13:33王月華
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 2018年10期
關鍵詞:環保部門環境影響法律法規

王月華

(內蒙古烏蘭浩特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內蒙古烏蘭浩特137400)

1 引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改善,對居住的生態生活環境質量要求日益提高。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強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之間的矛盾”,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之一就包括對居住生活環境質量的美好需要。但是,有關油煙、噪聲、異味、廢水、煙塵等環境污染信訪案件卻在逐年增多,項目業主與附近居民之間的矛盾不斷升級。特別在夏季,環保12369投訴電話接二連三,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奔波于項目業主與居民之間,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案件,但處理效果不盡人意。一方面是項目業主認為既然已經按照環保部門的要求落實了環保設施及措施,居民就不應該糾纏不休;另一方面是居民認為,傾盡積蓄購買居住用房,本是安居樂業之所,卻要遭受油煙、噪聲、異味、廢水、煙塵等干擾,環保部門雖全力受理,但是收效甚微,環境污染仍在繼續,信訪投訴不斷升溫。是什么原因導致環境污染屢禁不止,在基層又如何快速有效地貫徹落實好黨的十九大報告精神,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作者結合多年基層環境管理經驗認為,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問題,達到標本兼治效果,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才能從源頭控制污染,使人民群眾喝上干凈的水、呼吸上清潔空氣、食用放心的食物,在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現代化建設新環境中生產與生活,做到安居樂業。

2 賦予環保強制執行權,為環保剛性執法給予法律層面的保障

基層環保執法之所以會出現“執法難”,不能像鋼鐵一樣硬的現象,究其原因是由于環保執法缺少法律法規上的支持,不能像法院、工商等部門對違法企業實施停業、關閉等強制措施。為了加大環保執法力度,2015年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在這一條款中也只是賦予環保行政執法中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這一權限。若要對違法企業實施停業、關閉處罰,還需要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按照《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對違法企業實施行政處罰,有兩種處罰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項目,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違法企業按照簡易程序進行處罰,由于罰款額度輕,起不到震懾作用;適用一般程序的項目,經過立案、調查取證,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間上需要六個月的期限。六個月的時間內,會出現種種意想不到的情況,如違法企業翻牌、關閉等。環保行政處罰強制執行周期過于冗長,使環保執法威力大打折扣。如果在今后《環保法》修改中增加環保部門有強制執行權這一法律條款,針對違法排污企業,環保部門就會拿起“強制執行權”這一法律武器,雷厲風行、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

3 環保法律法規不僅具有理論指導意義,在基層還要易于操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以來,國家相繼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是我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依據,為環境監察人員現場執法提供了“尚方寶劍”。然而,雖然這些法律法規在環境保護管理理論研究中具有重大意義,但在基層環境管理中因為概念過于籠統、界限不清而不易被正確理解與運用。如何正確掌握法律法規并準確運用到實際工作中,會隨著執法人員的個體差異產生偏差。譬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一條:“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在這一條款中,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究竟限定在多大的范圍,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實際環保工作中,如果劃定的范圍過大,會增加建設單位投資成本;劃定的范圍過窄,征求意見結果不具有代表性,不能給行政許可提供準確信息。作者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附則中不妨增加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一個相對明確的范圍,這樣在基層運用起來,建設單位和環境管理人員針對不同的項目既能靈活運用,又能在法律允許的框架之內征求意見,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才能確??茖W與公正。

4 環保、規劃、土地、工商等部門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建和諧美好宜居城市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力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該條款確立了環保部門在項目建設中的“神圣”地位,使環保部門能夠在項目建設實施前實行源頭控制和事前監督。然而在基層項目建設中,地方政府為了經濟快速發展,對于一些項目給予種種優惠政策,可以“先上車、后買票”,甚至“上了車、也不買票”。對于這些項目,有些甚至是經濟發達地區淘汰轉嫁的污染項目,環保部門處境十分尷尬,很難從源頭做到源頭控制和事前監督。

建設項目在辦理手續時,需要環保、工商、土地、規劃等部門的通力合作。雖然在2017年10月1日新修改實施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將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工商登記脫鉤,落實了“證照分離”要求。但是,對于環境影響大、污染程度重的建設項目,建議在項目選址選線、可行性研究階段,環保部門還是要及時介入。否則,建設項目已經選址,前期開展了一部分工作,等到環保部門辦理手續時,發現建設項目選址選線不符合環保要求,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建設單位事后彌補糾正就會浪費很多資源?!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為此,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按照環保法律法規規定,切實承擔起保護環境、建設和諧美好宜居城市的責任,積極協調規劃、土地、工商等部門,形成政府各個職能部門一盤棋局面。對建設項目,在規劃選址、土地征用、辦理營業執照,嚴格按照環保法律法規要求,報批或者備案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視并尊重環保部門的審查、審核意見。同時,對于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包庇、縱容違法排污項目的政府官員,嚴格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處分,確保環保法律法規在基層的全面貫徹實施。

5 科學制定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擾民問題

在城市建設發展進程中,由于發展理念的局限性,老城區布局不合理,各區域主要功能不明朗,存在商貿、餐飲、娛樂等行業與居民住宅區交織混雜在一起的現象。在居民區內開辦一些產生油煙、噪聲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項目,經常會被居民投訴,人與環境不和諧,商貿、餐飲、娛樂等行業發展遭遇瓶頸,造成“達標且擾民”問題的產生。究其原因就是城市在制定發展規劃時,沒有樹立生態文明、和諧環保的發展觀,缺少統籌規劃的總體思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背鞘邪l展規劃如果能在建設實施前期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通過對發展規劃的科學預估,預測出規劃實施后的環境影響及其潛在的污染隱患,就能及時修正規劃編制中的缺漏與不足,從源頭避免由于規劃編制的不完善帶來的后續環境信訪糾紛問題。此外,地方政府在編制城市建設、土地利用等規劃時,不妨在遠離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主要功能的區域分別規劃歌廳、餐飲等飲食娛樂一條街,將同類型項目整合到一起,這樣,既能有效促進單項行業的發展壯大,又能成為城市建設中的“亮點”,起到兩全其美的實效。

總之,我認為,只有著眼生態文明大環境,建設和諧美好宜居城市,才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為此,一是要以環境質量為核心,重點打好“三大戰役”。持續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打贏藍天保衛戰。加快水污染防治,讓綠水環繞城市。強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復,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實現“藍天常在、青山常在、綠水常在”的美麗中國夢。二是要不斷修改完善環保法律法規,使其在環保執法實踐中不但易于操作和具有執行力,更能體現環保法律法規的“剛性”,對違法排污企業起到震懾作用。三是地方政府的環保、規劃、土地、工商等各個職能部門要密切協調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四是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時一定要高瞻遠矚,滿足城市長足發展的需要。五是新時期給環保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目標、新任務,需要經過廣大環保人士的艱苦努力和不懈探索,妥善解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環境問題,只有這樣,才能推進綠色發展,還自然以寧靜、和諧、美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多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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