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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偵查制度相關理論問題研究

2018-02-18 08:39高麗
法制與社會 2018年36期
關鍵詞:發展

摘 要 補充偵查制度適用于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是由我國特有的司法現狀和訴訟結構模式所決定的,對于準確懲罰犯罪、提升公訴質量,強化偵查監督具有積極的作用。本文認為正確理解補充偵查的功能定位對于該制度的發展和完善裨益匪淺。

關鍵詞 補充偵查制度 審查起訴 發展

作者簡介:高麗,三門峽市陜州區人民檢察院控申科科長。

中圖分類號:D918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73

一、本體探尋:補充偵查的內涵及發展

(一)補充偵查的內涵

本體論是探究世界的本原或基質的哲學理論。探析審查起訴階段補充偵查制度的相關問題同樣需以其本原為始發點。如何確定補充偵查的概念和含義,我國法學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有著不盡相同的詮釋和理解。陳光中教授提出“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實、情節繼續進行偵查的訴訟活動”。樊崇義教授認為補充偵查的定義應為“偵查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對于案件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尚有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偵查活動”……專家學者們的詮釋各具特色,但皆強調了補充偵查的四個特征:依照法定程序啟動,對原有偵查工作的補充和完善,部分證據或事實的繼續偵查,刑事訴訟的逆向運行。

綜上,筆者認為,補充偵查,就一般意義而言,當然仍系偵查范疇,就實質而言,是對原有偵查工作的補充和繼續。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是原本的偵查活動在審查起訴環節的延伸和繼續,推動著刑事訴訟程序“逆向運行”。具體而言,是指檢察機關在案件審查起訴中發現原有偵查結果達不到偵查目的,形不成證據體系,在遵循職權法定的原則下啟動程序,回轉偵查,自行或由原偵查機關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刑事案件的部分證據或事實所開展的補充性的偵查工作。

(二)補充偵查制度適用于審查起訴階段的發展歷程

我國補充偵查制度適用于審查起訴階段,經歷了將近四十年的發展歷程,其確立可以追溯至我國刑事訴訟法創立之初。1979 年《刑事訴訟法》于第九十九條明確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自行偵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這部訴訟法首次以法條的形式確立了補充偵查制度在審查起訴階段的適用,但相對而言,該規定略顯簡單,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沒有進行限制,導致的直接后果是偵查機關能夠不受限制地多次補充偵查,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被漠視。

1996 年《刑事訴訟法》針對補充偵查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上述問題,進行相關修正。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為補充偵查設置了底線,以二次為限;二是規定了補充偵查完畢,審查起訴階段應重新計算辦案期限;三是確定了補充偵查以后仍達不到起訴條件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此次的刑訴法修正案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對補充偵查制度進行了規制,在人權保障方面進步明顯,但弊端也顯而易見,二次補充偵查仍然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情形,檢察機關如何處理剛性規制不足,導致瑕疵案件反復在檢法兩院扯皮,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2012年《刑事訴訟法》,圍繞審查起訴階段補充偵查制度的適用,再次進行修改。明確規定“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補充偵查制度適用于審查起訴階段的法律完善,是從立法方面解決該制度司法實踐中出現問題的源頭隱患,進一步促進依法治國進程的發展。但其沒有對補充偵查制度適用的條件和范圍作出明確的區分,為司法實踐中出現補充偵查濫用的趨勢埋下了隱患。

二、功能闡釋:補充偵查的性質及功能

(一)審查起訴階段補充偵查的性質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定位的檢警關系,決定著我國審查起訴環節補充偵查制度有著不同于其他程序的特性:一是彌補性。補充偵查是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針對存在的遺漏或薄弱之處開展的點對點式的補充性偵查活動,旨在補強證據材料,彌補證據漏洞,完善證據體系。二是法定性。一方面體現為啟動主體的法定性,即僅有檢察機關是啟動補充偵查程序的唯一主體;一方面體現適用程序的法定性,即必須存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才能適用補充偵查程序,嚴禁超范圍濫用。三是逆向性。補充偵查的意義在于通過繼續偵查彌補原有偵查活動的不足,必將在原本結束的偵查環節引起逆向運行、程序回轉的后果,這也使其明顯區別于其他刑事訴訟程序。

(二)審查起訴階段補充偵查的功能

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是以救濟和補強為目的,對原有偵查工作的繼續和補充,對于刑事訴訟的順利推進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第一,有利于準確懲罰犯罪。一方面,社會環境復雜多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一系列的社會因素導致涉眾型犯罪激增,新型犯罪層出不窮,對偵查機關的直接影響是偵破難度持續加大,證據收集的數量成倍增長,一次性偵查到位,形成無懈可擊的證據體系幾乎不可能。一方面,偵查人員固有的發散性思維模式決定其在案件偵破中容易滲入主觀因素,難以跳出案件的偵查視角,審視案件的證據邏輯和體系,以確保案件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補充偵查制度適用于審查起訴階段,能夠較好地彌補上述因素造成的證據質量和證據體系問題,檢察人員慣用的邏輯思維,能夠在案件審查中發現偵查活動的薄弱環節或證據缺陷,并通過指導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或自行補充偵查查缺補漏,保證案件的訴訟進程。

第二,有利于提升公訴質量?!耙詫徟袨橹行摹备母锏拇蟊尘跋?,法庭審理環節控辯雙方的對抗性大幅提升,相應地證據體系和證據質量的要求也更加嚴格。這必將倒逼檢察機關不斷提高公訴案件質量,強化各類證據的證明力,以形成環環相扣、無懈可擊的證據體系。無疑,審查起訴環節有效適用補充偵查,是保障案件質量,提升公訴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對影響公訴質量的瑕疵案件,檢察人員能夠及時通過補充偵查,核實證據、排除瑕疵,強化證據效力,完善證據體系,確保公訴質量。

第三,有利于強化偵查監督。審查起訴環節的補充偵查是監督偵查活動的有效途徑。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案件,通過閱卷、提審及聽取律師意見,能夠有效監督偵查活動有無違法行為。通過一定的補充偵查活動,可以及時將審查起訴中發現的偵查違法活動予以及時糾正,監督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依法而為。審查起訴階段進行補充偵查是有效排除非法證據的重要手段。案件在審查起訴環節,檢察機關可以運用補充偵查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查明偵査機關是否存在以非法手段獲取言詞證據等違法行為,并去偽存真主動排除非法證據,避免在法庭審理中處于被動地位。

審查起訴環節的補充偵查制度,作為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是對原偵查活動的補強和救濟,對于準確懲罰犯罪、提升公訴質效,加強偵查監督意義匪淺,甚至無可替代,對于保障人權同樣發揮著毋容置疑的積極作用。然而,補充偵查制度在審查起訴階段的適用仍然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該項制度還不夠完善,使得制度層面的缺陷在操作層面被放大,出現了補充偵查被濫用,退補數量高,質量低等問題。因此,對審查起訴階段補充偵查制度不僅要從立法方面入手,而且還要從健全適用該制度的工作機制和具體實施細則入手,對其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使其更符合刑事訴訟公正價值和效率價值,更符合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并重的刑事訴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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