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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7年D區人民檢察院辦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綜合分析

2018-02-18 08:39李永彩
法制與社會 2018年36期
關鍵詞:綜合分析污染環境犯罪案件

摘 要 2013年以來,D區檢察院在區委和市檢察院領導下,在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下,立足檢察職能,圍繞危害生態環境和群眾生存狀態的重點領域和行業,加大處罰力度,重點服務D區科技強區、都市新區、文明城區建設,為D區生態文明建設保駕護航。本文特對2013-2017年度D區人民檢察院辦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情況作如下報告。

關鍵詞 污染環境 犯罪案件 重點領域 綜合分析

作者簡介:李永彩,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業務管理部檢察官助理。

中圖分類號:D926.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308

一、受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總體情況

2013-2017年度,D區檢察院共受理污染環境的案件共25件48人,數量逐年遞增,2013年0件,2014年1件8人,2015年6件19人,2016年7件8人,2017年12件18人。

二、污染環境案件反映出的問題

(一)排污者及周圍群眾法律意識和環保意識有待增強

D區近年來發展迅速,吸引大量的外來務工人員,這些人員無固定工作,幾個人搭伙形成規模小的作坊或成立“三無”公司,經營制造業和加工業,成本小,風險小,掙錢快,但是因文化程度低,法制觀念淡薄,環境保護意識較差,企業領導盲目追求經濟利益,忽略對生態的保護,所以只顧發展不顧維護的現象常有發生。

排污企業員工多數對法律知識和環保意識認識不足,盲目聽從領導安排,對自身危害環境和違法行為有模糊的認知,即使存在清楚的認知,也為了生存聽從安排。

污染環境犯罪大多沒有直接具體受害者,多數案件侵犯的是公眾權益,不具有一般犯罪所具有的受害對象明確、單一特性,此外,民眾對環保意識淡薄,這也造成了普通民眾旁觀心態,舉報積極性不高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監管和打擊排污企業的力度有待加強

部分具有合法資質和排污許可的企業,仍出現污染環境的情況表明,部分建設項目的審批關沒有把好,依法不能建設的產生污染環境嚴重的項目被行政機關批準建設了,說明審批當時重發展輕環保。而查處的排污企業多數是小工廠、小作坊形式的“三無”企業,在租用的村民房屋利用行政機關監管的盲點大肆排污,隱蔽性強,為環保執法部門發現違法企業、進行取證帶來了困難。而一些排污企業對限期整改置之不理或者蒙混過關,甚至打一槍換一個地,也造成監管不到位,打擊無響聲。

(三)行政與刑事“兩法銜接”機制有待完善

污染環境罪入罪的“門檻”降低,更加凸顯的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偵查、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銜接問題。由于污染環境案件往往先由環保部門依照行政法規進行查處,一方面行政部門收集的證據往往達不到刑事證據標準的要求,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等必須由司法機關重新收集、制作,但最初查處污染環境類案件時往往先查獲普通工人,環保部門對其制作詢問筆錄之后很有可能不再對其進行人身約束,待案件移交司法機關時,這些原始證人證言很難再次找到,無法核實查清,導致證據的證明力下降。另一方面部分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時間很長,導致企業轉移,污染址地已經物是人非,造成偵查機關在本就難以取證的環境下更加難上加難。

(四)實踐中刑事處罰偏輕,致威懾力不足

刑罰不僅是為了懲罰犯罪,更具有引導作用,合適的刑罰能夠引導公眾趨利避害,避免犯罪。而不合適的刑罰會使犯罪人覺得和利益、利潤相比,犯罪成本不大,輕易觸犯法律。

近年來本院辦理的所有案件,均屬于嚴重污染環境的,法定刑幅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但相關法院判處緩刑較多,顯然不利于威懾污染環境的犯罪人員,尤其是一些從事體力勞動、犯罪記錄對其生活影響較小的人員,判處緩刑基本上達不到教育引導的作用,對預防再次從事污染行為意義不大。

同時《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但單處罰金時罰金的數額較小,多在1萬元以下。這樣低廉的罰金無法避免企業主從排污行為中得利,不利于打擊犯罪。

三、對D區打擊污染環境犯罪的對策建議

(一)加大 “散、亂、污”企業清理,消除污染根源

從辦理的污染環境的涉案企業來看,基本上屬于“散、亂、污”企業,這些企業普遍規模小,利潤有限,在污染治理上基本不投入,特別容易滋生污染。由于一般是違法建設,不具備統一規劃,集中處理污染的條件。同時因為很多企業利用居民房屋進行生產、污染發生在農業或者生活區域內,對環境的影響比較大。要加大對這些企業的清理,一方面追究其違法責任,另一方面對于污染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為科技含量高、污染少的“高端產業”創造環境和機會,擠壓污染企業的生存空間。

(二)加強環保法律知識宣傳,建立舉報獎勵機制

加強對企業經營者和員工的法律、環保知識宣傳,通過聯合環保部門對普通民眾進行環保和法律宣傳,通過環保法宣講進企業、進社區、進公園等方式,發放環保宣傳手冊,拉環保宣傳條幅,網絡宣傳,使其真正了解污染環境犯罪的嚴重法律后果,明白排放、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和社會后果。

讓更多的居民尤其是本地居民進入全民環保的戰斗中,建立舉報獎勵機制,通過設立舉報信箱、開設舉報熱線、向社會公布電子信箱和微信賬號等方式,廣辟線索來源渠道,擴大執法線索來源。對于群眾舉報的線索,經查實確有違法犯罪事實發生的,對舉報人員(單位)給予物質獎勵,激發普通民眾監督熱情。

(三)加強對企業的摸底和定期檢查,加大打擊力度

企業注冊審批程序簡化,但不意味著對企業經營行為的放任不管,審批、監管和環保部門仍應當加強聯合,加強對新設企業的摸底和定期檢查,按照其實際經營范圍,審查其相關資質證明、排污處理設備建設情況。在可能產生嚴重污染的領域,應當實施嚴格的準入機制,并明確審批職責,避免徇私枉法現象發生。

(四)加強“兩法銜接”聯合執法辦案,建立偵查機關與環保等行政執法部門間的污染環境信息共享機制

積極發揮偵查機關和環保部門聯合辦案的優勢,發現涉嫌污染環境犯罪線索或者需要雙方相互配合的,應及時請求對方介入調查,共同偵查取證,情節輕的案件交由環保部門處理,情節重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統一分流處理讓企業無處可逃。對涉及污染環境犯罪的案件,為更好保護現場,掌握最原始證據,建議偵查機關與環境保護部門統一行動,建立工作銜接機制。

同時將公安機關內網端口與環保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平臺相連,實現行政執法污染環境信息共享。一旦上述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的污染環境案件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公安內網系統自動預警,保證所有涉嫌犯罪的污染環境案件都能及時立案查處。

(五)檢察機關加大法律監督力度,適時提起公益訴訟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部門,要加強對執法行為的監督,加強對污染環境案件線索的摸排,對于有問題的向有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對于群眾反映強烈、污染嚴重并且對國家和社會造成嚴重損失但有關部門履職不力的、以及污染行為和影響明顯,但受害方因故沒有自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情況及時提起公益訴訟,保護生態環境、避免國家、社會和群眾的利益受到損失。

(六)加大刑事處罰力度,細化量刑標準

一方面,檢察機關要繼續大力加強量刑建議,按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提出有力的量刑建議,對于不嚴格按照刑法規定的判決結果,及時向審判機關提出;另一方面要通過進一步總結、分析、細化對排污期限、排污方式、污染物種類、污染物數值等因素的量刑標準,研究各地在污染環境犯罪量刑的依據和尺度, 減少刑罰裁量上的恣意性。充分發揮刑法在打擊污染環境犯罪上的作用,發揮刑法對社會公眾的教育引導作用,為建設“生態宜居”的地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1]肖劍鳴.比較環境法(第1版).中國檢查出版社.2001年版.

[2]蘇惠通.刑法學(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3]周道鸞.刑法的修改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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