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園欺凌視角下的刑事責任年齡問題

2018-02-24 17:26孟羿帆
法制博覽 2018年1期
關鍵詞: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校園欺凌

摘要:對于我國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當下調,社會各界人士看法不一,各執己見。近年來,未成年犯罪呈現出逐年上升的趨勢,并且主體越來越趨向低齡化,危害行為的手段越發殘忍暴力,造成的后果也越發嚴重。尤其是校園暴力、校園欺凌,更是成為當今校園的一大詬病,是校園生活的荊棘倒刺。在此情況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再度增強。青少年是國家的希望,當他們在校園受到欺凌、遭受暴力的時候,無論造成多大的傷害,暴力的施加者往往不具備刑事責任主體資格而不構成犯罪。這無疑是對校園欺凌的一種縱容。本文從防范校園欺凌為出發點,論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必要性,讓《刑法》成為守護校園的最后一把利劍。

關鍵詞:刑事責任年齡;校園欺凌;推定;刑事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2.18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8)02-0039-03

作者簡介:孟羿帆(1993-),漢族,男,江蘇徐州人,渤海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2016年,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對近期校園暴力頻發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校園應是最陽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園暴力頻發,不僅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沖擊社會道德底線。教育部要會同相關方面多措并舉,特別是要完善法律法規、加強對學生的法制教育,堅決遏制漠視人的尊嚴與生命的行為。[1]

一、校園欺凌定義及其危害

校園欺凌,又被稱為校園暴力,一般指發生在校園內、上下學途中或者教育活動中,由老師、同學或校外人員蓄意濫用語言、軀體力量、網絡、器械等,針對師生的生理、心理、名譽、權利、財產等實施的達到某種程度的侵害行為,都算作校園欺凌(暴力)?,F在人們所說的校園欺凌,多是指發生在校內的,同學之間的一種以大欺小,以強凌弱的暴力行為。[2]

說到校園欺凌,有的人可能會想到同學之間的打架。但是,校園欺凌絕不僅僅是打架這么簡單的?!靶@欺凌”一詞,在英文中叫做“school bullying”?!癰ullying”在英文中有“威逼”“恐嚇”等意思。由此可見,校園欺凌明顯帶有身體和心理雙重的傷害。校園欺凌的“欺凌者”長期欺負同學,從而使自己內心獲得一種滿足感和變態的優越感,并且為了獲得這種滿足感,“欺凌者”如果沒能得到強有力的制止則會變本加厲的欺凌同學。而對“被欺凌者”來說,由于身體和心理長期處于一種被欺壓的狀態,加之“被欺凌者”多是性格內向、害羞、膽小怕事,在學校和家庭中都不善于和他人溝通,內心的痛苦得不到釋放,很容易造成心理問題,影響健康,嚴重的還有可能放棄生命。

二、校園欺凌在我國的現狀與特征

校園欺凌現象在我國十分的常見,已經成為我國亟待解決的一個社會問題。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針對10個省市的5864名中小學生調查顯示:有32.5%的學生表示偶爾被欺負;6.1%的學生表示經常被欺負;浙江大學《青少年攻擊性行為的社會心理研究》調查顯示:49%的同學承認對其他同學有過不同程度的暴力行為,87%的同學表示曾經遭受過其他同學不同程度的暴力行為。[3]總的來說,校園欺凌在我國大致呈現以下特征:

(一)發生率逐年上升。根據《我國校園欺凌現象2006——2016年發展狀況》調查的結果顯示,涉及校園欺凌的新聞報道,2006——2013年7年間一共被報道了31次;2014——2016年3年間一共被報道了49次,可以看得出近三年校園欺凌的發生率呈現上升趨勢。[4]

(二)多發生在熟人之間。校園欺凌事件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的關系,往往都是同班同學、同年級同學、甚至同宿舍室友。

(三)往往是以多欺少,恃強凌弱。校園欺凌雙方的力量對比多是不平衡的,一方常是人多勢眾,另一方孤立無援。這樣會使被欺凌者無法尋求有效的救濟方法,很容易就被眾人孤立。

(四)欺凌方式具有暴力性和侮辱性。近年來,校園欺凌已經從常見的毆打、謾罵、捉弄、誹謗、起綽號、詆毀、恐嚇等方式開始向更具有侮辱性的方式轉變,比如煙頭燙、扔水里、脫衣服、強迫喝尿、同性舌吻等。使被欺凌者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飽受摧殘。校園欺凌本身就是對他人身體心理造成傷害的違法行為,其中許多校園欺凌行為實質上已經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的調查報告顯示,從2013年——2015年各級法院審結生效的校園欺凌刑事案件中抽出100多件作為樣本進行梳理,結果表明,校園暴力涉及的罪名大多是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還有一些罪名被囊括其中,例如尋釁滋事罪、強奸、搶劫等。[5]

但是,多數校園欺凌事件并沒有走進司法程序,也就是說大多數的校園欺凌者并沒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有很多。首先,由于學校和家長的干預,校園欺凌通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再者說,很多家長,尤其是被欺凌者的家人,認為走司法程序沒有實質意義,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受害者及其家屬即使想要運用法律武器維護權利,也因為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無可奈何。2016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校園欺凌”再次成為人們熱議的焦點話題。有關刑事責任是否應當降低的問題,也再度被推倒風口浪尖。

三、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之爭

在1979年的刑法典中,就已經規定了十四歲以下的自然人,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在之后的幾次刑法典的修改中,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條款都沒有實質更改。許多人認為,1979年距今已經接近四十年,這幾十年正是中國迎來改革開放洪流的時間段。隨著改革的進一步加深,人們政治經濟文化生活都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新潮流新思想新科技,不斷在改變著我們的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隨著生活質量的改善,現在青少年心理和生理上的成熟度都明顯提高。心理上,應當比幾十年前的同齡人擁有更強的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生理上,更加成熟的身體為實施危害性更大的違法行為提供了可能。而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正是刑事責任能力本質上應該具備的東西。這也是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專家學者所一致認同的。endprint

但是反對的聲音也有很多,主要有以下觀點:首先,14歲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仍然符合現階段中國的社會狀況。盡管這些年我國政治經濟科學文化領域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飛速發展,尤其是互聯網的出現,讓當今青少年可以更容易的獲取到各種各樣的信息。但是,這不能認為他們控制和辨認能力就得到了提高,這些信息也并不一定會加速青少年心理發育的速度,更早的趨向成熟。另外,中國刑法之所以規定這樣的犯罪年齡段,其目的是為了有效地關心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對于他們實施危害行為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著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對極度少數非處罰不可的進行處罰,其目的還是為了教育。因此,也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中國現階段的刑事責任年齡是科學的,合理的,符合國情的。

四、刑法走進校園的必要性

校園欺凌是一種社會現象,需要用一系列手段去規制和調整。目前,我國正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應當更好的利用法律手段、法治途徑來應對校園欺凌現象。近兩年,盡管國家通過各種政策對校園欺凌進行整治,但是也沒能從根本上消除,尤其是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后果欺凌案件層出不窮。

2017年11月2日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校園欺凌案進行宣判。五名犯罪時未滿十八歲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告人朱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趙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通過此案可以看出,對校園欺凌的制造者,傷害的施加者,在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動用刑罰處罰,可以起到強而有力震懾作用。

青少年是一個人成長階段非常關鍵的時期,各種價值觀念的形成,人格的塑造往往都在這個時期完成。然而校園欺凌行為嚴重威脅著眾多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在他們成長的年輪上刻下一道道傷疤。但是由于校園欺凌的特殊性,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多是年齡相仿,這使得以往在處理校園欺凌事件時,總是把感化教育放在首位,也就是說把欺凌者的利益最大化放在了優先位置。這使得受害者的創傷很難得到撫慰,更難以起到遏制校園欺凌的作用。刑法被稱為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線,但是對于越來越低齡化的校園欺凌卻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許多校園欺凌事件,明明已經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危害后果,卻因為欺凌者未能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所以對該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也理所應當不受刑罰處罰。在前文中,對刑事責任年齡是否符合當今中國進行了正反兩方面的論述。筆者認為,刑事責任年齡的降低利大于弊。

第一,正如前文中所說,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中國人的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毫無疑問,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較之以往,必然是提前了許多。通過現在的互聯網,可以輕而易舉的了解到,如今的00后無論從生理還是心理上,都遠不是當年同齡的九零后所能相比較的,心理和生理發育比90后至少提前了兩到三年。

第二,一味對未成年進行寬容的教育未必是行之有效的。在中小學生的成長階段,許多是非觀、榮辱觀都將在這個階段定格。這是一枚硬幣的兩面,有利有弊。好的一方面,受到良好教育的青少年,會在良好的環境中健康的成長發展;但是另一方面,也很容易受到一些負面的影響,愛慕虛榮、崇尚暴力、恃強凌弱,黑白不分,一旦形成這些思想觀念,對未來的成長和發展都會造成非常不好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對那些危害校園同學的欺凌者,讓他們對自己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那么無疑是對校園負面思想觀念的一次肅清,以此為基礎,學校再進行相應的教育和法治普及,做到剛柔并濟,雙管齊下。

第三,14歲的刑事責任年齡,實際上是法律上的一種推定。[6]立法者按照當時中國的經濟政治文化背景以及青少年成長發育的特點,推定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由于法律具有滯后性,這種所謂的法律推定,也必然是滯后的,需要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所以,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符合社會發展的。

第四,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這與我國對待青少年“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政策并不沖突。刑事責任年齡的降低,最直接的是把犯罪主體的范圍有所擴大。對于一些造成嚴重后果的欺凌行為,可能原先不構成犯罪,但是在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后則可能構成犯罪。但是,對于一些情節輕微的欺凌行為,或者沒有造成極其嚴重后果的,即使具備了主體資格,但是也可以通過“減輕、免于處罰”等情節不進行刑事處罰?!皩捜荨薄敖逃薄案谢倍紤斒窍鄬Φ?,而不是絕對的。不進行處罰,那又該怎么去保護同為青少年的受害者。

第五,對于反對者提出,中國現階段發展不均衡,各地區經濟文化水平差距非常大,簡單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對一些相對落后的地區,會造成刑法被濫用。[7]筆者認為對于法律推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來說,我國只需要有一個統一的刑事責任年齡。而發展不均衡,是我國長期存在的一個問題,不能成為阻卻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理由。

綜上所述,結合我國現階段未成年人成長狀況,10歲到12歲已經基本完成了小學的義務教育,即將或者已經步入初中階段。這這個階段,青少年已經完成了啟蒙教育,開始準備深入了解人文和社會科學。另外,造成嚴重結果的校園欺凌也多出現在初中階段。所以,對這個階段的青少年進行的法治教育,也應當包括

法律責任,他們應當了解自己的行為可能給別人帶來的后果和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所以,筆者認為,我國應考慮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把現行《刑法》第十七條前兩款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毙薷暮?,對嚴重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區間有所擴大,這也正體現了對待校園欺凌寬容而不縱容的態度。刑事責任年齡的降低,將有利于我國打擊校園欺凌、未成年犯罪等社會問題,《刑法》將成為守護校園的一把利劍,有利于創建陽光、安全的校園環境,給青少年提供最適合成長的土壤和空間。

[參考文獻]

[1]李克強對校園暴力頻發做出重要批示[EB/OL].中國政府網.

[2]校園安全與教師發展專項基金.反校園暴力指導手冊.

[3]李瓊,姜洋.校園欺凌現象及其防治策略[J].甘肅教育,2009(3).

[4]楊書勝,耿淑娟,劉冰.我國校園欺凌現象2006——2016發展狀況[J].中國學校衛生,2017.

[5]最高人民法院.校園暴力案件調研報告.

[6]李育兵.淺議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該降低[J].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

[7]林青紅.未成年刑事責任起點不宜降低[J].青少年犯罪問題,2016.1.endprint

猜你喜歡
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校園欺凌
關于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思考
社交媒體背景下中學生校園欺凌探析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規制研究
論被害人過錯行為對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影響
應立法解決“校園欺凌”難題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