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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弱勢群體法律保護問題

2018-02-24 22:52庹靜秋
法制博覽 2018年1期
關鍵詞:弱勢群體法律保護合法權益

摘要: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是建設法治社會中的重點問題之一,這既是人道主義的體現也是法律公正性、合理性的體現。弱勢群體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能夠提高社會的安定度,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關鍵詞:弱勢群體;法律保護;合法權益

中圖分類號:D91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8)02-0227-01

作者簡介:庹靜秋(1965-),女,漢族,四川成都人,法學本科,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四川省大邑縣法律援助中心,四級律師,研究方向:弱勢群體方面的法律援助。

一、弱勢群體的概述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將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設立為發展目標,這是繼改革開放、依法治國后我黨又一大戰略部署。然而隨著社會市場經濟的加速發展,在我國社會中已出現明顯的群體層次,其中在弱勢群體是整個社會層次下層中的廣泛存在,弱勢群體的利益無法被保障,其生產積極性就會降低并逐漸發展成為社會進步的不穩定因素,甚至導致社會矛盾的激化,從而引發社會的動蕩和倒退,因此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第二大難題就是如何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第一大難題是發展生產力)。

弱勢群體是一種相對廣泛的概念,從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和法理學各個角度進行解釋得到的答案各不相同。他們有一個共同特征,就是存在生理上或社會上的缺陷,和普遍的社會主體之間存在一定差距,這是社會生產分配不均和主體條件不同共同導致的結果。從法制角度來說,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更容易受到侵害,而他們無法憑借有效手段實現自我保護,因此無論在法制建設中還是和諧社會建設中都應當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和保護。

二、完善社會弱勢群體法律保護的思路

(一)法律制度與社會保障相結合

社會保障的不足是現階段弱勢群體龐大的一個重要因素,雖然我國已通過多項法律法規來解決社會保障問題,但總體上來說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同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一方面是由于我國生產力的相對落后以及人口龐大無法在短時間內建立起普及所有人的社會保障制度,另一方面則是由于立法上的欠缺。我國現階段的社會保障的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為核心,消費者權益法、教育法、勞動法、失業法、保險法等多部門法的個別條款組成的一種相對零散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尚無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即社會保障性的法律體系尚未形成,也因此社會弱勢群體在進行自我權利救濟時尚無可以直接適用或準用的法律條款。

基于我國國情,筆者認為社會保障性的法律制度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建設:1)建立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我國現階段的最低生活保障是一種行政化的行為,需要將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進行執行,從而促使各個城市和地區嚴格保障社會收入底層人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2)加速就業立法。人口眾多是我國的基本國情之一,很多勞動者無法實現有效就業,其生活水平就無法保障,也因此產生了貧者積貧的現狀,甚至會產生延續承繼的情況,很多社會弱勢群體也因此長期處于弱勢地位,通過立法的方式來解決就業問題,如就業援助、反職業歧視等,促進就業行為,改善弱勢群體的生活狀態。3)完善社會福利制度。就目前為止,我國的社會福利制度是存在不平衡的,本應當向弱勢群體傾斜的社會福利,反而無法惠及這一人群,這與我們的立法目的和行政主張是相背離的。隨著生產力的進一步解放和發展,實現社會福利的法制化是保護社會弱勢群體權益的重要內容。

(二)司法活動與弱勢群體保障

當弱勢群體的法律權益受到侵害時就需要相應的法律救濟手段進行補救。但弱勢群體的存在就意味著我國社會的發展是不平衡的發展,這不僅僅體現在經濟上,在其他方面也有體現,司法活動也不例外。如弱勢群體很容易在偏遠、較落后的地區,也因此弱勢群體在司法活動中也容易處在弱勢地位,這種弱勢是全方位的弱勢。

現階段我國的公檢法機關普遍設立到縣級單位,而縣以下地區公檢法機關則處于缺失狀態,很多農民工想要通過法律救濟手段解決其遇到的糾紛需要通過多個部門協調,甚至經過很復雜的流程才能夠立案,這使得他們的合法法益無法及時得到保護。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筆者認為需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善:1)改革戶籍制度。在建國后為了方便管理,我國采用了較為嚴格的戶籍制度,大體上將戶籍分為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在過去這樣的戶籍制度促進了政府的管理活動,但現在已成為保障弱勢群體法益的阻礙。很多人因戶籍問題而無法就學、就業、就醫等,這一現狀亟待解決。通過建立統一的戶籍制度,從法律層面上使社會全體成員處在相同的法律地位,是在司法活動中解決弱勢群體法益保障的第一步。2)突出普法教育的重要性。弱勢群體的弱勢往往是全方位的,很多時候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而本人毫不知情,更何況通過法律救濟進行合法權益保護,因此普法教育極為必要。且根據法學界的通說,普法活動也是司法人員在司法活動中的職責和義務,保證弱勢群體人人知法,才能夠實現其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法律權益的關鍵,這也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關鍵。3)完善法律救濟制度。弱勢群體想要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其權益,則需要公檢法部門的幫助,在實際中往往由于成本問題,很多農民工、邊遠地區群眾放棄對其法益的維護,而這是由于法律救濟與援助的缺失導致的結果。

[參考文獻]

[1]李玉東.和諧社會視角下社會弱勢群體法律保護的困境與路徑研究[J].商情,2017(30).

[2]史利玢.淺析我國社會弱勢群體法律保護的若干問題[J].法制博覽,2016(1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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