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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收養,必須要知道的幾件事

2018-02-28 21:39譚芳桂芳芳
婚姻與家庭·性情讀本 2018年2期
關鍵詞:張平葉先生養父母

譚芳+桂芳芳

很多家庭因為諸多原因沒有生育子女,收養這種方式則彌補了這些家庭的缺憾,但隨之而來的,是他們需要面對許多普通家庭沒有的棘手問題。

為保護養子女以及養父母與生父母的合法權益,《收養法》出臺了。這部法律從無到有,從有到全,經歷了多次修改。但因為新法舊法的銜接和法律意識的缺乏,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養父母子女關系至今仍大量存在。

什么樣的收養才符合規定?送養后能不能反悔?養子女對養父母該履行哪些贍養義務?今天讓我們通過幾個案例,細數收養中遇到的常見問題及解決辦法。

送養的子女還能否要回

龐鋒和劉麗結婚后連續生育了3個女兒。由于受到“重男輕女”思想的影響,再加上家庭經濟狀況較差,夫妻二人決定將小女兒送養。

40歲的張平由于沒有生育能力,婚后多年未能生育子女。聽到這一消息后,他和妻子決定收養龐鋒的小女兒。張平夫妻和龐鋒夫妻達成了口頭收養協議。為了讓養女獲得較好的生活條件和成長環境,張平夫妻將其帶到外省生活,并稱女孩是撿拾的棄嬰,向當地民政局申辦了收養手續。民政部門經過公告,確認無人認領之后,向張平夫妻發放了收養證。

3年后,張平夫妻因感情不和,在法院的調解下離婚,協商確定養女由妻子撫養,張平每月給付生活費,并享有探視權。

龐鋒知悉此事后,擔心張平的妻子不能照顧好女兒,而且,近幾年他經濟狀況好轉,對當年將女兒送養的行為感到后悔,于是向法院請求,要求解除女兒和張平夫妻的收養關系,想把女兒要回。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張平與龐鋒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收養協議,但收養事實存在。在養女被收養后,張平夫妻對她視如己出,悉心照料。張平雖然以棄嬰名義辦理收養證,程序上存在紕漏,但并不影響收養關系的成立及生效。因此,張平夫妻符合《收養法》的收養條件。送養人龐鋒反悔,既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又不利于社會關系的穩定,因此,不同意龐鋒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討論送養子女能否要回,首先要明確收養關系是否成立。

根據我國《收養法》,收養的條件分為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對于收養的實質條件,根據《收養法》的規定,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親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在不滿14周歲的情況下可以被收養。與此同時,《收養法》對收養人的條件也做出了規定,要求收養人需要同時具備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滿30周歲等4個條件。

對于收養的形式條件,《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因此,收養行為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龐鋒夫妻由于生活困難無力撫養自己的女兒,而女兒也未滿14周歲,張平夫妻年齡、子女狀況和經濟條件都符合收養的實質條件,并且收養關系已經過登記,因此合法有效。

那么,收養關系能不能隨意解除呢?

《收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

本案中,張平對養女悉心照顧,這不符合《收養法》中對收養關系解除的具體規定。

法律延伸:

收養的目的就是希望養父母和養子女能夠形成親生父母和子女一樣的家庭關系,因此,送養的父母不能隨意主張解除收養關系,而收養的父母同樣不能任意解除。

我國的《收養法》于1992年實施,在《收養法》通過之前,法律承認事實收養關系,即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

而1992年實施的《收養法》中,部分情況下的收養需要進行登記。第十五條當時規定,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的孤兒,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

除前款規定外,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并可以辦理收養公證。

1999年4月修訂實施的《收養法》中,則要求所有的收養都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所以,目前我國的收養是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對于1999年4月之前進行的收養,則需要分情況來進行討論。

養子女是否需要贍養養父母

父母子女的撫養贍養是家庭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較易發生法律糾紛的領域,養父母和養子女的贍養關系更加復雜。我們接著來看案例。

葉先生出生于1948年,單身無子女。1988年收養了剛剛出生的棄嬰葉曉。葉曉到入學年齡時,葉先生為她辦理了戶籍登記,寫明葉曉是他的養女。葉先生將其撫養到16歲之后,葉曉外出打工獨自生活。

工作以后的葉曉經常給葉先生寄錢貼補家用。后來,由于葉先生擴建家中房屋需要資金,葉曉以自己已經結婚,有子女需要照顧,沒有多余的經濟來源為由拒絕了葉先生的求助,父女自此產生矛盾,并發展到互不往來。

后來,葉先生將葉曉告上法庭,要求葉曉每月支付贍養費。而葉曉認為自己與葉先生的收養關系未經登記,不受法律保護,且自己工作后已經對葉先生進行了經濟幫助,因此不同意支付贍養費。

最終,法院認定葉先生與葉曉的收養關系成立,葉曉需要向葉先生支付贍養費。

律師說法:

因為葉先生收養葉曉是在1988年,當時《收養法》還未頒布,因此根據當初的有關文件,認可葉先生和葉曉的事實收養關系。而根據《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因此,不論是親生子女,還是養子女,贍養老人都是需要履行的法定義務。

但是,不同于父母子女關系,收養關系可以解除?!妒震B法》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議解除收養關系需要辦理登記。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然,收養關系的解除并不意味著養子女不用再盡任何義務了。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為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還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黎巴嫩作家紀伯倫曾說,“有的兒女使我們感到此生不虛,有的兒女為我們留下了終身遺憾?!庇H生父母也好,非親生父母也罷,都是來之不易的人生際遇,雖然隨著法律的健全,我們的權益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但仍然希望人們能珍惜親情,用感恩和包容的心來面對親緣。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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