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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一路建設中的法律風險識別及應對策略

2018-03-11 08:40魏天驥
神州·下旬刊 2018年2期
關鍵詞:問題研究應對策略一帶一路

摘要: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一帶一路經濟戰略”也在快速推行,為了滿足我國對外經濟建設及開放戰略實施的需要,國家以亞投行為主體著力推動亞歐經濟共同體建設,共同加強對以“一帶一路”為中心的法律風險防范,提升以亞投行為中心一帶一路經濟共同體的法律風險防范能力,做好相應的管控計劃、金融監管機制及法律風險預警措施,保障一帶一路經濟戰略能夠順利的實施下去。

關鍵詞:一帶一路;法律風險識別;應對策略;問題研究

一、“一帶一路經濟共同體”構建的意義

“一帶一路”經濟戰略的實施是以亞歐經濟共同發展、建設為主體的宏觀性區域經濟戰略,旨在提升亞洲經濟發展質量,加強與歐洲國家的經濟聯系,進而促進我國能夠沿著古代絲綢之路形成亞歐貿易經濟走廊,打開我國經濟發展的西北戰略通道,為優化國家經濟發展結構奠定有力基礎。改革開放以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就是我國的基本戰略方針,打開大門引入外資,與國外進行經濟貿易往來,推進我國經濟發展。伴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化,國民生產總值的提升,通過“海上絲綢之路”與“陸上絲綢之路”共同加強區域經濟聯系已經成為當前我國加強與周邊國家經濟聯系的重要戰略舉措。2012年,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應邀在哈薩克斯坦扎爾巴耶夫大學發表了以“國民友誼為核心,區域經濟合作共創美好未來”的主題演講,創造性的提出了“區域經濟攜手、深化合作”的發展戰略,以“絲綢之路”為核心共建區域經濟,打造“絲綢之路經濟帶”,且不論我國領導人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上的高瞻遠矚,單就以“古絲綢之路”為核心的區域經濟合作制度就為我國爭取了新的戰略發展空間。由此可見,一帶一路建設已經成為我國新時期建設的重點環節,只有全面強化一帶一路法律體制建設,預防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才能為“一帶一路”經濟共同體的打造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當前“一帶一路經濟共同體”法律制度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金融法律制度體系建設不夠全面

金融法律制度體系建設不夠全面是當前一帶一路經濟共同體構建存在的主要問題。眾所周知,亞投行是亞洲區域經濟合作最龐大的經濟實體機構,掌管著數百億美金,為了提高國際投資的利用效率,加強一帶一路沿岸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亞投行向周邊國家投資了大量資金來加快配套設施建設,進以拓寬與周邊國家的經濟合作渠道,推進多邊雙向互利。而金融投資在實施中卻未制定嚴格的金融法律,既缺乏相應的法律監督機制,也缺乏必要的法律執行條例,導致沿岸金融投資在法律層面得不到安全保障,不能適應未來經濟發展、建設的需要。

(二)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立法不夠健全

在一帶一路建設格局下,有關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法律制度不健全也是影響我國經濟戰略實施的主要問題。一方面以亞投行為主體的金融投資機構在不同國家地區所進行的金融投資,得不到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缺乏相應的區域立法和地方法律條例支持。另外一方面,我國政府與其他各國政府之間在法律領域所展開的合作和交流較少,多邊法律交流活動舉行次數有限,不能適應新時期一帶一路經濟體系法律保障機制建設的需要,限制了相應經濟立法、區域立法、管理機構立法等工作的開展。

三、針對當前“一帶一路經濟共同體”法律制度建設中存在問題的控制策略

(一)健全區域法律制度保障體系

十九大以來,我國學者認識到法律是一帶一路經濟戰略實施的重要制度保障,只有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從關稅、投資、金融、外匯管制、勞務派遣、保險、文化交流和貿易往來等方面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制度,對沿線各國相關法律實施情況進行深入調研,有針對性的出臺相應領域的保障性法律政策,與周邊國家開展經濟貿易合作,就區域法律政策實施、法律制度一體化建設展開交流與合作,共同成立區域立法管理機構和法律政策實施監督機構才能全面保障一帶一路視野下,區域立法工作的開展,為相關領域的經貿合作提供法律支撐。

(二)健全法律風險管控機制建設

法律風險識別是一帶一路法律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只有從法律風險預防、風險管控及風險應對等三方面,共同開展相應的建設工作才能健全一帶一路法律制度體系。風險識別是風險預防的前提和基礎,缺少相應的法律風險識別機制是難以有效找到法律風險發生的原因的。針對當前一帶一路經濟體系下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現狀就要構建一體化法律風險識別機制,通過成立相應的法律風險管控部門,對各種有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進行詳細識別來制定完善的風險預防方案,以風險預防為保障,通過加強事前法律風險管控來優化法律管理機制建設。一方面,我國駐外領事機構要積極參加區域內相關法律制度研究工作中去,為一帶一路法律體系建設提供理論指導,要搜集與整理外國法律實施的最新學術資料和最新動態,深入研究一帶一路沿岸國家有關經濟建設各方面法律執行情況,進行材料匯總,為我國制定相應的區域風險防范機制提供數據支撐。另外一方面,我國要加強與一帶一路沿岸國家的多邊合作機制,建立統一的投資安全保障體系,通過深化多方在法律領域的合作來構成多邊協議,按照協議框架開展相應的投資建設,從根本上確保投資安全,為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綜上所述,在一帶一路框架下,對當前我國一帶一路經濟戰略推行過程中存在的各種法律問題進行相應控制,就要通過強化相應的法律監督、管理、頒布、地方立法、經濟立法、區域立法、開展相應的法律交流合作,構建一體化法律風險識別機制及風險預防體系來增強法律風險防范能力,通過深化多邊經貿合作和政治互信來提升一帶一路沿岸國家就區域經濟一體化法律保障制度制定的參與熱情,共同推進區域立法工作開展,確保各國企業在一帶一路經濟共同體建設中的投資安全。

參考文獻:

[1]于津平,顧威.“一帶一路”建設的利益、風險與策略[J].南開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01):24-26

[2]陳麗娟.關于服務“一帶一路”戰略的稅收思考[J].稅收經濟研究.2015(05):78-82

[3]譚暢.“一帶一路”戰略下中國企業海外投資風險及對策[J].中國流通經濟.2015(07):33-40

作者簡介:魏天驥(1999.11.21)男,籍貫:成都市金牛區,學校:成都市實驗外國語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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