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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農婦賣單位空酒瓶途中意外身亡能否申請 工傷?

2018-03-15 22:02田野
婦女生活 2018年3期
關鍵詞:忠信南通工傷

田野+

一名50多歲的農婦,受聘為一家公司做中午和晚上兩頓飯。一天清晨,農婦早早來到公司,將公司職工喝酒剩下的空酒瓶運到廢品收購站賣掉,在返回途中意外身亡。農婦的親屬要求將農婦的死亡認定為工傷。而公司則提出,農婦超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且意外身亡不在約定的工作時間,也不在約定的工作場所,更重要的是農婦將公司的空酒瓶賣出,不是為了履行工作職責而是為了貪圖小利,不同意認定為工傷。那么,打工農婦清晨將單位的空酒瓶運出賣掉,是出于貪心還是履行工作職責?賣空酒瓶子出了意外,能認定為工傷嗎?

清晨賣掉酒瓶返回途中不幸墜橋身亡

現年59歲的郭忠信,家住江蘇省海安縣南莫鎮某村。郭忠信的妻子名叫康玉潔,比他小6歲。因為兒子郭明宇家在外地,又常年在國外工作,平日里只有郭忠信和康玉潔夫妻兩人在家,相依相伴,日子過得踏實、幸福、美滿。

近年來,隨著當地經濟快速發展,很多企業的用工需求越來越大??紤]到丈夫身體不太好,康玉潔就讓丈夫在家料理家務,自己一邊做農活,一邊到周圍的企業打點零工。

2015年4月,經人推薦,康玉潔來到邱澤濤設立的南通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公司)工作。當時,南通公司在南莫租了一個農戶家的房子作為臨時辦公場所,并為從事戶外工作的職工提供食宿??涤駶嵟c南通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口頭約定康玉潔工作的主要內容就是為公司職工做好午餐及晚餐,對她上下班的時間也沒有嚴格要求。這樣,上午10:00左右,康玉潔就從家中出發,去南莫鎮上買菜,然后到單位做中午飯,待職工吃完飯后收拾干凈,就在單位小憩一會兒。臨近傍晚,康玉潔開始做晚飯,直到忙完所有的事情才回家。每天如此,基本形成了慣例。

2015年9月12日凌晨6點不到,康玉潔就被一串手機鈴聲驚醒。郭忠信睡得迷迷糊糊,只聽妻子說了句“好的,我等會兒到”,隨后就掛了電話開始穿衣服。他嘟囔著問妻子做什么去,康玉潔說單位有人打麻將,讓她去做點早飯。

到了早上7點多,郭忠信接到電話,說康玉潔從橋上摔到橋下,現在已經被民警送往鎮上的醫院,讓他趕快到醫院去。

當郭忠信急匆匆趕到醫院時,康玉潔已經躺在搶救室不省人事。經醫生診斷,康玉潔為重型腦外傷、顱內血腫。雖經醫生全力搶救,終因傷情太重,康玉潔于9月15日死亡。

是貪心還是履職引發工傷認定爭議

忍著巨大的悲痛辦理完妻子的喪事后,郭忠信孤零零地守著偌大的一個房子,心中十分悲戚,很想知道妻子究竟是怎么出的事。

經過現場查看和詢問知情人,郭忠信了解到,康玉潔于事發當日清晨7時許,騎著一輛人力三輪車從一座名叫智富橋的高處向下騎行時,因下坡速度快,一時把握不穩,三輪車的龍頭卡在了欄桿上,三輪車戛然而止,康玉潔在巨大的慣性作用下,從車上飛了出去,直接摔到橋下。

智富橋是一座在建的新橋,建設單位為某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通工程公司)。當時,這座橋的主體工程已經建好,只是附屬設施尚未安裝完畢,所以還沒有進行竣工驗收。交通工程公司在橋的兩側百米外設置有不讓通行的施工圍欄和警示牌,告知來往的人員,該橋尚未交付使用,不得通行。但因橋的主體工程已經建成,基本具備了通行的條件,橋兩端的圍欄也被人扒開了口子,行人、自行車、三輪車暢通無阻,使得該橋實際上處于通行的狀態??紤]到新橋的通行方便了老百姓,交通工程公司也就沒有予以阻止。

智富橋離南通公司較遠,且在南通公司、郭忠信的家及鎮上菜場的北面,康玉潔無論是去買菜還是去公司,均不經過智富橋。那天早上,妻子說是去公司給工人做早飯的,為什么會騎著三輪車上了智富橋呢?出門時,妻子騎的是自行車,出事時騎的三輪車又是從何而來?郭忠信帶著這樣的疑問,來到處理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大隊了解情況。

公安機關應郭忠信的要求進行了相關的調查,并將所能查明的事實告知了郭忠信。原來,當日清晨7點左右,康玉潔用三輪車將堆放在公司里的空啤酒瓶運出單位賣掉,而廢品收購站就在智富橋的另一頭。當時,康玉潔第一次裝了60個空酒瓶,賣了6元錢。因為單位里還有不少空酒瓶,還要回去拉第二車,康玉潔當時就沒有收錢,與收購站老板說好將全部空酒瓶賣了后一起結算。誰知,康玉潔在返回途中就發生了意外。南通公司的人還告訴郭忠信,康玉潔那天早上之所以去那么早,就是為了把工人前天晚上喝完酒的空酒瓶拿出去賣錢。三輪車是公司的一名職工向房東借的,當時還是兩名工人幫康玉潔一起撿的空酒瓶。

“當時,家里的房子正在重新整修,忙得不可開交,妻子起那么早,趕那么遠的路,就是為了區區6元錢?”郭忠信怎么也想不通,但因種種跡象指向康玉潔當天就是為了賣空酒瓶而丟了性命,郭忠信對此感到很無奈,也很無助。

郭忠信是一名農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識更是缺乏。但是,從樸素的情感出發,他認準一個理,那就是妻子是在幫南通公司工作時出的事,南通公司就應當承擔責任。在咨詢相關法律人士后,郭忠信找到了南通公司,希望南通公司能給妻子一個說法,為她申報工傷。

可是,南通公司表示:第一,康玉潔的工作內容是幫單位做午餐和晚餐,而事發當日康玉潔6點多鐘就到了單位,正常的企業這個時候根本就沒有上班,而康玉潔在這個時間點到單位將廢棄的空酒瓶擅自運出去賣掉,應該是康玉潔的個人行為,與工作沒有任何關聯。第二,康玉潔是在大橋上發生事故的,和工作單位相距甚遠,屬于單方交通事故,與工作沒有任何關聯。第三,康玉潔一直是在打零工,和單位最多是簡單的雇傭關系,根本稱不上是和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第四,發生事故時,康玉潔早已超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不屬于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第五,也是最為關鍵的,康玉潔賣酒瓶換錢,是出于一己私利,說得難聽一點,就是一種貪心行為。綜上,南通公司不同意為康玉潔申報工傷。endprint

郭忠信雖然覺得南通公司說的幾點都在理,但對南通公司最終把康玉潔賣酒瓶的行為歸結為貪心,他無法接受,決心要為妻子討一個公道。雖然種種證據都對自己不利,但郭忠信還是決定要打一場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官司,他說:“如果不打官司,我就對不起我死去的老婆?!?/p>

于是,郭忠信請了一名律師,并在律師的指導和帶領下,先于2015年11月9日向海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海安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讓郭忠信欣慰的是,2016年1月15日,海安人社局做出了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康玉潔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工傷。郭忠信心中懸著的一塊石頭終于落下了。

存在勞動關系,在工作的時間,在工作的場所,因工作的原因,發生的傷害,才屬于工傷。而本案中,種種證據都對郭忠信不利。不屬于法定的在職年齡,不是約定的工作時間,不在商定的工作區域,不是約定的工作職責,賣酒瓶子出了意外,這也能認定工傷?依據是什么呢?對此,海安人社局的相關領導解釋說:“康玉潔受聘于南通公司,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康玉潔與南通公司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涤駶嵸u酒瓶的行為,雖然不是她的本職工作,但清理一些廢舊的物品,是為了美化單位的工作環境,和用人單位是有利害關系的。因為康玉潔是在返回途中發生事故身亡的,沒有證據表明康玉潔是想私吞賣酒瓶的錢,從有利于弱者的原則出發,應當推定康玉潔會將賣酒瓶的錢上交單位。對此,我們經過仔細研究、討論,最終認定康玉潔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h3>屢經波折終勝訴告慰亡妻在天之靈

有了工傷認定書,郭忠信再次來到南通公司,希望南通公司賠償康玉潔的工傷損失??墒?,南通公司根本不認這份工傷認定書,對郭忠信的賠償要求斷然拒絕。

2016年7月14日,在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郭忠信手持工傷認定書,來到了海安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仲裁委裁決南通公司及該公司的負責人邱澤濤向其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合計71.3萬元。誰知,仲裁委以被申請人主體不適格、不屬于仲裁受理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郭忠信不服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決定,以自己、兒子郭明宇、岳母張梅花為原告,以南通公司及邱澤濤為被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海安縣人民法院提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訴訟,要求南通公司、邱澤濤支付他們工傷保險待遇合計人民幣68.3萬余元。

幾乎就在同一時間,南通公司不服海安人社局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以海安人社局為被告,以郭忠信為訴訟第三人,因行政訴訟實行異地管轄,向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海安人社局做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南通公司訴稱:1.康玉潔與我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涤駶嵶?015年4月到我公司上班,雙方口頭約定康玉潔負責為公司員工做午餐與晚餐,其他時間均由其自由支配。事實上,康玉潔在工作期間,多次因各種原因未到公司做飯,無在我公司長期穩定工作的主觀意愿,也沒有遵守我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故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2.康玉潔在我公司工作時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再是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不能和用工單位形成勞動關系。3.康玉潔因交通事故傷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認定工傷的情形。首先,因康玉潔僅負責為公司職工做午餐和晚餐,其工作時間多為上午10時許買菜至公司做飯,而康玉潔發生事故時間為早上7時左右,不在合理的工作時間內。其次,我公司員工均是將喝完啤酒的空酒瓶直接扔掉,并不出售??涤駶嵁斎赵缟鲜菑睦皟葥焓翱掌【破孔孕袥Q定出售,且其實際出售啤酒瓶所得錢款亦未交給公司。因此康玉潔的出售行為系其自行為之,并非受公司安排,這一行為也并非其工作內容之一。因此,康玉潔在出售啤酒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并不是因工作原因所致。4.康玉潔系因交通事故受傷,事故地點位于我公司所在地北邊,亦不在其合理的工作地點內。綜上,因康玉潔與我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其因交通事故受傷,并非由于工作原因且不在合理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內,故而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應予認定工傷的情形。海安人社局做出的工傷認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海安人社局辯稱:1.康玉潔于1964年12月出生,系農業戶口,其未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屬于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所指的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2.2015年9月12日7時許,康玉潔在公司租住房打掃衛生,用人力三輪車將職工喝完啤酒的空酒瓶出售后返回單位租住地,途中跌下橋坡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雖沒有證據表明其主動幫公司打掃衛生和出售空酒瓶的行為系單位安排,但此舉與其本職工作并不沖突,其目的也是為了改善單位辦公、休息環境,是為了單位利益,況且其尚未來得及將所售啤酒瓶所得款項交給公司,故亦不能認定其屬于私自得利,而否定其死亡系因工作原因所致。因此康玉潔所受傷害,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內、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綜上,我局做出的涉訴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如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第一,康玉潔到南通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管理,與其他員工一樣領取工資報酬,除年齡因素外,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與其他職工并無任何差異,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第二,康玉潔雖已達到退休年齡,但因其屬于進城務工農民,且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應當認定康玉潔與南通公司之間的用工關系為勞動關系。第三,處理空酒瓶是該公司一項工作內容,而康玉潔出售空酒瓶的行為雖非其工作職責,但此舉與本職工作并不沖突,其目的也是為了改善單位辦公、休息的環境,實質是為了單位的利益,故而其在出售空酒瓶返回途中受傷應當認定為因工作原因而受傷,而其因出售空酒瓶而受傷的地點也應當認定為其工作場所的自然延伸。此外,雖然南通公司與康玉潔口頭約定了康玉潔工作內容系為南通公司員工做午餐和晚餐,但并未對其工作時間做出具體規定,其工作時間相對而言并不固定,不能排除康玉潔提前至公司做前期準備工作,因而康玉潔所受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而受傷。第四,南通公司提出康玉潔出售酒瓶錢款未交給公司,認為康玉潔出售酒瓶屬于私自得利行為,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從本案案情來看,康玉潔在出售酒瓶返回途中即發生單方事故,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其尚未來得及處理出售啤酒瓶所得錢款,故而不能以此認定康玉潔出售酒瓶錢款未交給公司,屬于私自得利,從而否定其系工作原因而受傷。據此,南通公司認為康玉潔所受傷害非因工作原因且存在私自得利行為的主張,不予采納。

2016年12月6日,如東縣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南通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南通公司不服,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2017年4月19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做出了終審判決,駁回南通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康玉潔的傷害是否構成工傷的爭議有了定論后,海安縣人民法院恢復了郭忠信提起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訴訟的審理。

同時,郭忠信等人認為,交通工程公司對其妻子的死亡也應承擔責任,便在同一時間,將交通工程公司也告上了法庭,以交通工程公司應承擔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為由,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92.4萬余元。后經法院調解,該起訴訟以交通工程公司一次性賠償41萬元而結案。

2017年6月30日,海安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做出一審判決,判決南通公司給付郭忠信等人因康玉潔工亡所產生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合計人民幣64.8萬余元。同時判決南通公司還需于每年年度屆滿時集中給付康玉潔的母親張梅花當年度供養親屬撫恤金。邱澤濤對南通公司的上述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后,南通公司依然不服,再次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7年11月7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文中人名、公司名作了相應的技術處理)

〔編輯:潘金瑞〕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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