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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權進行法律控制的內在價值

2018-03-22 02:17鄧巖
魅力中國 2018年33期
關鍵詞:行政權價值

摘要:行政權是現代國家權力的重要部分,在管理社會、發展經濟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也十分龐大。其靈活性、積極性、廣泛性導致其相較于立法權與司法權更容易被濫用與異化,因此,用具有穩定性的法律對其進行制約,保證行政行為按照法律規定運行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行政權;法律制約;價值

一、必要性——權力及行政權的特性

權力是某個人或機構對其他人或機構的控制能力,它具有利益指向性、強制性、排他性和擴張性等特點,會不斷擴張直到觸碰到它的邊界為之。正如英國史學家阿克頓勛爵意識到的:“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由于人性的復雜性,權力往往易于腐化,走向公共利益的反面,因此必須以法律為公權力行使劃定合理邊界。而行政權作為國家權力體系中的重要部分,既有權力共同屬性,又有特殊性。

(一)行政權是一種執行權,將立法機構指定的法律具體細化與轉換為社會現實,深入到普通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扮演著法律與政策最后落實的重要角色。其相較于立法權密度更大,也與社會聯系更為緊密,因此行政權的行使所牽涉的利益面非常廣泛,直接關系到國家與社會的治理水平。其所具有的“執行性決定了行政權要受到立法權、司法權的制約”,要在法律范圍內行使。

(二)行政權的行使不同于私人組織,其權力來源于公民的賦予與法律的授予,指向的是國家與社會的公共利益,具有法律性與公益性,這就決定了行政權的行使要以公共利益和法律為限、以公民權利為界。而權力行使者除公共人角色還具有著利己的經濟人身份,這樣往往導致權力腐敗與異化,脫離了公共目的,對社會造成危害,因此必須通過權力進行法律與制度上的監督與制約,來保證其的合法性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得以實現。

(三)行政權相較于司法權具有積極性,社會事務的復雜要求其必須主動干預,積極調整社會關系,進而使得行政權有著更強的擴張性。這種積極性與擴張性使得行政行為對于社會秩序的影響更大,也更容易對公民合法利益與自由造成侵害,所以需要以法治手段對其進行合理控制。

(四)相較于立法權與司法權所注重的公平與正義,行政權更為偏向效率的價值取向,使得靈活性與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成為必需。這一方面促進了行政機關對復雜多變的社會事務能夠高效管理,另一方面卻使得行政權更為容易被濫用,造成不公正,因此對自由裁量的必要法律控制對于行政權的合理運行是必不可少的。

(五)行政權是一種國家權力,其行使是以國家暴力為后盾,行政機關相較于普通公民與社會組織具有優勢性,行政權也表現出強制性與非合議性的特征,這使得其一旦被濫用,對于公民、企業與社會組織的危害性很大,必須構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與救濟制度,用法律對行政權行使給予必要約束。

二、法律的特點與作用

法律具有穩定性與強制性,有著指引、預測、教育、評價、強制等作用,能夠使人對未來有一種穩定的合理預期,規范著人的各種活動。

對于行政權的制約自古就有:古代社會皇帝出于維護統治的目的用皇權對各級官員進行監督,但這是一種人治,缺少一種穩定性與可持續性,同時對最高行政權的制約往往處于真空狀態,難以發揮一種強有力的規范作用,隨意性弊端暴露無遺。

而現代法律經由合法的立法機關制定,體現著民眾意志與公共利益的需要,相較于人治更具優勢,既能賦予行政機關必要權力來有效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又能使得行政權按照規定的程序與原則運行,防止其的腐化與異化,保障社會整體利益與公民個人合法權益。

三、意義的三個維度——行政機關、公民個人與社會整體

(一)行政主體角度。

在我國,行政權的主要行使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和一些法律法規授權主體,這些公共組織承擔著社會治理與公共服務的職能。憲法對享有行政權的主體進行了總體性的規定,而行政法將其具體化,進而為行政主體真正能夠行使行政權進行社會事務的管理提供合法性基礎。

不難理解,由于行政權涉及面廣,所以其容易受到各方面利益的誘惑,脫離公共目的,進行尋租。這種現象使得政府成員成為特殊利益的享有者,使得相關行政主體的公信力受到損害,陷入“塔西佗陷阱”。對行政權進行控制使得政府始終保持在公共利益的軌道上,從而提高自身權威性,減少政策推行難度。

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法為行政主體提供行為規范,從而能夠為行政人員如何正確行為提供指導與參考,避免權責不清引起的積極與消極兩種管轄權沖突,使得行政權得以高效率地通暢高效運行。

(二)行政相對人角度。

行政相對人是行政行為的直接承受者,行政權如果沒有受到控制必然會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正常生產生活。而以法律手段為公權力與私人權利間劃清界限,助于防止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被非法侵犯,維護個人的生命、財產與自由。同時,行政訴訟法與國家賠償法為受到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對人提供了重要救濟途徑,對于人權的維護意義重大。

(三)國家與社會整體角度。

行政權作為公權力,其行使的指向便是國家與社會的公共利益,但行政人員的經濟人身份會阻礙社會公益的實現,只有用法律建立起行政權運行制約機制,才能使得行政機關切實以整體利益為目標展開行政管理與服務;而法律的保護會使得市場主體對未來產生穩定預期,增強積極性與創造性,增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力,而高效為民的行政與活躍的市場為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保證。

同時,行政法發揮著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其通過合理分配行政權限,明確行政主體地位,建立行政權監督制約機制,維護了行政活動秩序、國家政治秩序與社會總體秩序。行政法構建了預防紛爭、解決紛爭的機制,明確及時化解 “官民矛盾”,維護社會政體穩定。

此外,行政權相較于立法與司法相比,與普通民眾接觸更為密切,如法律能夠對行政權進行有效控制,使大量關系到民眾切身利益的行政事務都能在法治軌道上進行,行政權在法律范圍內行使,將給社會帶來很好的示范作用,使民眾“耳濡目染”,培育社會法治文化與克己守法的現代公民意識,推進法治社會與法治中國建設。

除其以上工具性價值,一個國家公權力的法治化本身便具有著內在性價值,是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象征,值得重視與追求。

參考文獻:

[1]張弘,楊陽.行政權的邊界意識及其法律培植研究[J].政法論叢,2013(05):19-25.

[2]鄔少兵.行政權的司法制約研究[D].安徽大學,2014.

[3]趙春蕾.行政權有限性研究[D].山東大學,2006.

作者簡介:鄧巖(1997—),男,河北廊坊人,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政治學與行政學專業在讀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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