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陳一萍
近年來,由急救措施不當引發的醫療糾紛不斷見諸報端,引發了人們的熱議。為了回應社會關注,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了緊急情況下醫療機構如何實施緊急醫療措施,對預防此類醫療糾紛的發生具有一定的作用。
案例:年過八旬的周某沒有親生兒女。一天凌晨,他在某醫院去世時,身邊只有保姆江某相伴。據醫院稱,老人是在死亡前一日上午由急救車送往該院,陪同人員就是江某。在救護車上,江某多次呼喊“爸爸你醒醒”。發現老人病情危急,醫院幾度詢問江某的身份,江某都自稱是周某的女兒。入院后,周某的病情仍持續惡化,醫院稱需要進一步檢查及治療,但都遭到江某的拒絕。在病重通知書上,“拒絕藥物應用及必要的搶救措施”下家屬簽字欄中,江某簽了名。最終,老人在入院約14個小時后去世。對此,周某的三位養子女共同提起訴訟。他們認為,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未搶救應擔責,而醫院顯得很尷尬,不可能既當醫生治病救人,又當警察核對近親屬身份,同時醫院還面臨著經濟、法律和道德等多種問題考量。孰是孰非,雙方各執一詞。
說法:從法律上講,生命權、健康權都是屬于個人的權利,由個人自己處置決定。但是當一個病人無法清醒地對自己的病情作出判斷時,也就派生出了家屬的權利,這個權利實際是決定病人生死的權利?!肚謾嘭熑畏ā返谖迨鶙l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贝艘幎ㄙx予醫療機構在特殊情況下享有醫療特權,使醫療機構不至于因診療程序上未獲得患者知情同意而不作為,立法的主旨是維護患者生命健康利益。但是,第五十六條雖然規定了緊急情況下醫療機構實施緊急醫療措施的內容,但實踐中對于如何認識該條規定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及緊急救助情形下的責任承擔問題分歧較大,容易引發糾紛。針對這一現象,《解釋》)第十八條作了進一步規定?!督忉尅返牡谑藯l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見時,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一)近親屬不明的;(二)不能及時聯系到近親屬的;(三)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四)近親屬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情形,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立即實施相應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怠于實施相應醫療措施造成損害,患者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鄙鲜鲆幎▽嶋H上是在患者生命垂危時,醫院在沒有家屬意見情況下可以決定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的情形例舉,這在當前醫患關系緊張的情形下,無疑給了醫院更多的搶救決斷權。法律這樣規定,是因為在生死之爭中,醫生比患者本人和家屬更了解病情,從技術層面講,他們也更有權利決定是否要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如果醫院因為害怕承擔責任而猶豫不決,最終損害的是患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本案中,法院認為,江某自稱周某的女兒,當時也沒有其他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醫院已經盡到核實周某真實身份的相應義務,醫院在整個治療過程中沒有過錯,其做法并無不當,故判決醫院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