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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歷史叢林里穿行的中國法理學?

2018-03-27 03:56舒國瀅
朝陽法律評論 2018年1期
關鍵詞:法理學法學法律

◎舒國瀅

法理學這門學問之于新中國的發展,可以說一言難盡。解讀這樣一個歷史,其頭緒眾多、線條雜陳,每個人的視角或有不同。我天性怠惰,不勤于爬梳材料,只得蜻蜓點水,以較為簡略的方式檢視其可見的表象背后的誘因。更確切地說,我只想在本文中提出一些法理學發展的問題,并就這些問題的源起談談個人的管見。這些問題始終伴隨并困擾著法理學的專業研究者,迄今尚無清晰的答案。

一、如何看待法理學發展歷史之“斷裂”

法學有制度依賴性,中國法理學的發展也沒有超越“制度的歷史之域”。新中國法律制度發展的歷史,同樣也是其法理學發展的歷史。如果我們簡化其每個歷史階段的具體情景的描述①有關法理學在新中國的發展,學者認為大體有四個時期:(1)產生和初步發展階段(1949—1956);(2)受到干擾和在曲折中發展的時期(1957—1965);(3)遭到嚴重破壞時期(1966—1976);(4)恢復和發展時期(1977年以后)。這種分期不過是新中國整個歷史發展分期的簡單套用。見張友漁主編:《中國法學四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3頁及以下頁;也見王勇飛、張貴成主編:《中國法理學研究綜述與評價》,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5頁。,那么就會看到一個重要的歷史現象:法理學經歷了一次學問傳統的“斷裂”。

中國的法理學有沒有自己的學問傳統?回答這個問題需要更為宏觀的認識框架。我們可以提出“哲學家的法理學”和“法學家的法理學”這樣的概念,但這些概念能否用在中國法理學之發展歷史的考察尚待斟酌(假如我們把儒家、法家、道家、墨家等學派有關法律的學說也視為法學理論的話,那么也許中國歷史上有本土的“哲學思想家的法理學”)。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中國之“法學家的法理學”傳統決非“舊學”傳統的余緒,而是在“西學東漸”、西方法學知識傳播,特別是現代大學設立法科之后逐漸形成的,是西方法理學的知識傳統和模式在中國引入的結果。整體上說,這個學問傳統是在1900年以后才漸次明朗化的①1903年北洋大學堂法科課程中置“法律學原理”一課,應視為中國現代抽象法學理論專業教學和研究的開端(參見《京外學務報告》,載《學部官報》,第21期)。京師大學堂于1903年設譯學館,其學生畢業試題中有法理學考題,亦反映當時法理學教學和研究已受到講授者的重視(見李貴連等編:《百年法學:北京大學法學院院史(1904—2004)》,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頁)。,并且帶有英美和歐陸法理學傳統影響的痕跡,尤以英美的風格影響為重②最早設立法科的北洋大學堂開辦之初即參照英美法系的教學模式,其后由上海美以美會于1917年建立的東吳大學法學院也基本上屬于英美式樣的。。盡管當時中國的法律學者在法理學研究上的原創性成果尚未形成規模,但確實也有像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吳經熊教授(John C.H. Wu,1899—1986)這樣的法學家作為“綜合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受到國際法理學界的承認。③德國學者菲肯切爾在其5卷本的《比較闡釋的法律方法》第2卷中將吳經熊列為綜合法學派的三個代表人物之一,其他兩位分別為美國的法學家杰羅姆·霍爾和澳大利亞的法學家朱利尤斯·斯通(Julius stone)。吳經熊為德國著名法哲學家魯道夫·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法學思想所作的評論附在后者所著《正確法論》英譯本(Isaac Husik翻譯,1925年由麥克米蘭公司出版)之中,該書還有一篇評論文章則是由法國法學家、南錫大學法學教授弗朗索瓦·惹尼(Francois Geny,在20世紀20年代,其亦屬法哲學的重鎮之一)所撰。關于吳經熊與Rudolf Stammler、Oliver Wendell Holmes、Francois Geny、Roscoe Pound、Benjamin Cardozo等國際知名法學家之間的交往,參見吳經熊:《超越東西方》,周偉馳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版。應該說,當時的法學者大多懷攜西方法學教育之知識、技藝,心系國家法制建構之職志,具有匡扶中國法學(包括法理學)之夙愿。例如,吳經熊先生在20世紀之初就曾提出了一個躊躇滿志的設想:“中國法學家也能夠很快有在法學上普遍被承認的貢獻,這門學問的中心為什么將來不能在中國呢?”④王?。骸冻綎|西方:法學家吳經熊》,載《比較法研究》1998年第2期。正是本著這樣的信念,吳經熊依靠個人的努力在英美世界展現中國法律思想之文化特性,在法理學領域開辟了一片新的天地。當時大學法學院的法學專業刊物也有同樣的志向,秉承法律學問之嚴謹求實的精神,注重務實,倡導學理研究,介譯西學,為民國時期的法學傳統及風格的形成做出了一定的貢獻。筆者在翻檢1923年(民國12年)創刊的朝陽大學《法律評論》(江庸創辦)時發現,該刊在80年代前刊出的文章和論題(如法學方法論)在今天看來仍屬無人涉獵的領域。譬如,在《法律評論》第9卷第134號(1933年)上就曾發表過德國法哲學家、國際法哲學與社會哲學協會(IVR)及其會刊創立人之一(另一位是新黑格爾主義法學的代表人物約瑟夫·柯勒[Josef Kohler])的伯羅茨海默(Fritz Berolzheimer)的文章。我相信,目前法理學界了解IVR 組織及其職能的中國學者不少,但真正知曉伯羅茨海默的人則寥寥無幾。此為后話,容他處再議?;氐秸}上:盡管民國時期的法學家們積極努力,我仍然把當時的法理學傳統看作是“過渡形態的”——一種發展中的法理學傳統:其表現為由介譯西學為主的法理學向原創性法理學研究的轉變,由法理學家個人獨立的研究向由若干法學家共同承續之穩定的學術傳統轉變。照此路徑發展,中國形成若干法理學學派,與國際上相應的法學派構成平等對話、相互補益,甚至實現吳經熊“法學這門學問的中心在中國”的理想也不是沒有可能的。

但歷史并未按照學者們的想象來發展,也不依學者個人的主觀好惡和個人的意志來推進。1949年2月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從根本上改變了法律歷史及法學歷史的走向。該指示第5條明確規定:“在無產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下,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應該廢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國民黨的六法全書為依據,而應該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據?!痉C關應該經常以蔑視和批判六法全書及國民黨其他一切反動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視和批判歐美日本資本主義國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學習和掌握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國家觀、法律觀及新民主主義的政策、綱領、法令、命令、條例、決議的辦法,來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毙滦偷娜嗣裾嗖扇「锩姆绞讲粌H摧毀了舊政權的“法統”,連同在這個“法統”之下生成的法律精神、法律思想亦一并消解。新政權亟待確立新的國體和政體及其正統性地位,需要建立新的革命的法律制度,這種急迫的形勢不允許當時的革命家們過多地考慮廢除舊法統與保持法學傳統連續性之間多重復雜的關系。政治和政策上的“經濟思維原則”主導著政治家們的決策,“一邊倒”的政策使新中國的整個制度建構、經濟發展和學術思想的資源不得不借鑒和倚重蘇聯的模式。就這樣,民國時期剛剛開始確立的法理學傳統隨著舊法統一起被拋進了“歷史的垃圾堆”。其后,隨著1952年開始進行大規模的大學院系調整、“司法改革運動”及“肅清反人民的舊法觀點”、清除舊法人員等活動,民國時期的法理學傳統就徹底解體,到了“文化大革命”時期,不僅舊政權時期即成規模的大學法科不復存在,舊時代的法理學專業人員也銷聲匿跡,甚至連圖書館保存的法理學專業書籍、資料亦散失殆盡。①2000年10月,筆者十分意外地在中國政法大學圖書館一間陰暗的藏書室見到一批19世紀中后期至20世紀初出版的西文法學圖書。當時這批圖書散落在藏書室地板上準備處理,目睹此情此景,心情特別復雜。因為許多年來幾乎無人閱讀過,甚至根本不知道有這些資料。其版本價值和資料價值極高,極其珍貴稀缺,它們是由北京大學中轉西南聯合大學、再到北京大學,1952年院系調整時落腳中國政法大學(原北京政法學院)圖書館的,其中包括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的《當代羅馬法體系》(9卷本)、耶林(Rudolf von Jhering)的《羅馬法的精神》、普赫塔(Georg Friedrich Puchta)的《法學階梯》以及溫特沙伊德(Bernhard Windscheid)的《學說匯纂教程》,還有由我國民國時期的比較法大家王寵惠先生于1907年翻譯出版的《德國民法典》英文譯本等,這些文獻目前在德國大學圖書館里亦極難尋見。我還發現,上述德文版的名著多有已故的北京大學及北京政法學院民法教授費青先生(費孝通教授的兄長)的個人印鑒,彌足珍貴。

所以,我們在中國法理學發展過程中發現有一種前所未有的學問傳統的歷史斷裂。這種斷裂的直接后果表現在:(1)所謂“維辛斯基法學”或“斗爭法學”大行其道,一切根據階級斗爭理論解釋復雜的法律現象,法理學的智慧之光被簡單的斗爭理論所取代和遮蔽,僵死的教條成為評價正確與否的唯一標準。(2)法理學者的身份被制度區隔為“左”“右”兩個陣營:兩派的學者都在新政權的正統意識形態中尋求其進擊對手的政治資源和解釋資源。故此,政治領導人的政治態度左右著法學理論爭論的方向,注釋政治會議、黨報社論的精神及領導人的講話成為法學理論工作之要務。而且,法學上的“禁區”層設密布,學者們幾乎沒有多少動用思想的動力和機遇。久而久之,其政治敏覺性超過了學術和思想的敏覺性,法學的思想創造能力則陷入委頓的境地?!八枷氲你紤小爆F象流行于法學的各個領域。(3)舊政權統治時代已經學有所成的法理學者被停止專業工作,其智識的活動無人接續。②吳學義教授1935年就出版過《法學綱要》一書(中華書局版),頗有影響。其本人曾在南京大學法學院任教。1952年院系調整,南大法學院被撤銷,吳教授被安置于華東醫學院圖書館工作。其在報章強烈呼吁“迫切要求歸隊”,但后果不得而知。參見《南京市十位學者:對撤銷南京大學法學院提出批評》,載《人民日報》1957年5月19日。當時人們對蘇聯、東歐的“馬克思主義國家和法的理論”還略知一二,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理學則幾乎無人系統研究。法學理論限定在人為堆設的“孤島”之內。所以,當1977年我國恢復法學教育之時,我們的法學教育者、研究者和學習者其實都很清楚:我們實際上是在法學理論的不毛之地上艱難地行進,所面對的是周遭世界的“無知之幕”。(4)法學理論研究者對法律學問應有的真誠和良知遭受挫折?!岸窢幏▽W”強化了學者的“斗爭”意識,使學者多少喪失了對法理學之真理的追求,失去了對學問之本真的虔誠。①斗爭法學使許多正派的法學者在“斗爭”中喪失了學術的品格,“斗爭者被斗爭”成為歷次政治運動的一大現象。斗爭將政治批判的力量推向極端化,誰都想爭奪斗爭的話語權力,攻擊他人,保存自己。結果幾乎所有的批判者都變成了政治運動的玩偶。政治運動過后,當年的冤案可以平反,但當事者之灼傷心性難以平復。這種后果其實影響至遠,后來法理學界內部的所謂“思想交鋒”,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看作是分辨真假學術、重新尋獲學術良知和真誠的過程。至今,這樣的交鋒仍時起波瀾,重建法理學傳統過程還不得不時斷時續,花費精力去應對學界內部一些非學術的紛爭,以期形成較為理想的“言談情境”和無扭曲的“交往共識”。

可以想見,當一個民族拋棄了法學理論家們的思考和智識工作,其理性的法律文化的實際力量會顯得多么衰弱,而其非理性的制度力量又會多么無序地強化,以至于造成主張革命的政治家們亦始料不及的損失。既然如此,人們也許會問:這種歷史的“斷裂”是否有必要?這種“斷裂”是否可以避免?其實,上述提問者大都是歷史的“事后諸葛亮”,他們往往在歷史已經過去很久之后才會有一種恍然大悟的感覺。身處歷史之中的人則未必對正在流經的“當下歷史”有一個清醒的、理性的判斷。黑格爾說,自古以來還未曾有人能大致認識其本身的文化或時代。如果說人最難認識的是他自己,那么一個時代最難做到的是發現這個時代的問題,深刻認識其自身的本質。應該承認,在新中國打碎舊法統建立人民法制的過程中,無論政治家還是學者都遮蔽在“即時政治”的夜幕之下,看不太清楚歷史之本真的面目,于是只好依靠戰爭年代的政治經驗、策略和革命的慣性力量來推動歷史朝著自己主觀劃定的方向發展。如果真正要反思,依靠“革命的全能意志”來整體改變歷史的改制方案確實是值得謹慎對待的。因為這樣一種努力要么成功,要么失敗,這兩種結果都會造成歷史之漸進發展鏈條的斷裂。即使成功了,判斷成功的標準有時也難以確立。而假如它失敗了,其所造成的損失則難以估量,可能要讓幾個世代的人遭受苦難。

從“長時段的歷史觀”角度看,對一些歷史事件需要通過更長時間的社會變遷才能揭示其意義和影響。但就法理學學術傳統“斷裂”這一點而言,我們其實不需要太復雜的歷史判斷,其負面的影響和代價已經顯現在我們的制度建構之中,顯現在現下的法律實踐和法學研究的過程之中。如果說在法理學的發展中還有什么“卡夫丁峽谷”的話,那么我們當下面臨的使命就是要跨越這樣一個峽谷。然而,完成這樣一個跨越的使命是極其困難的,我們可能還沒有足夠的知識儲備和心理準備。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法學者們所要做的可能是根治由學術傳統“斷裂”留下的后遺癥(如思想委頓、學術失范、理性論辯障礙等)。

二、如何認識法理學之“學”

中國法理學50余年之進進退退,可能還與人們對法理學的晦暗面目沒有清晰的認識有關。這里有不同層面的問題:一是法理學自身的學問性質及功能為何;二是人們對法理學學問有何先在的想象和期待。就后者而言,又有“內部的觀點”和“外部的觀點”之分,即法理學研究者對法理學的認識和企盼,政治家們和普通的民眾對法理學的想象和期待。上述不同的群體對識這同一個學問領域的認識是有偏差的,但在特定的時期(如在主流意識形態作為制度力量形成專斷判準的時期),法理學者的認識與其他群體的認識孰是孰非、孰主孰次很難鑒別,亦難以區分。在政治話語主導的語境里,學者也會改變其精英的知識立場和態度,自覺或不自覺地將當時流行的話語作為看待問題的出發點和分析的工具。一旦這些話語和分析框架納入其學問體系之中,就會以“科學”或“知識體系”的面相生存和繁衍,一代一代地加以傳承,形成“學術制度”的力量。后來的法理學研究者必須面對這一知識體系,甚至必須將其作為思想的平臺和工作的出發點,否則他就必須將自我放逐,作為“思想的浪子”在主流的法律思想話語的邊緣徘徊。

“法理學到底有什么用?”這始終是困擾人們的一個難以簡單作答的問題。不同的提問者對這個問題的視角和興趣是不一樣的。學者們關心法理學之獨立的學問(抑或“科學”)的性格,普通民眾想知道法理學對于現實的社會生活之難題有否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法,而政治家們則更看重法理學在實現政治意圖上的實用價值。

不可否認,中國法理學興衰之制度依賴性,在很大程度上也表現為對政治家的態度依賴性。上文說過,政治領導人的政治態度左右著法學理論爭論的方向,也是法理學沉浮起落的風向標。法理學之學術傳統的“斷裂”與當時政治家們的觀念不無關聯。從新中國的革命政治家角度看,法理學這門學問的面目是不甚清晰的:它是“有用的學問”,還是“無用的學問”?是“有益的學問”,還是“無益的學問”?是“有害的學問”,還是“無害的學問”?如果它有用、有益,它們的用益表現在哪里?如果有害或無害,那又表現在什么方面?當時的革命者無暇就這些細節問題,沒有過多地思考,則依其是否有益于新的政權建設而采取了簡單的二分判準:凡是對新政權有利的法律理論就是革命的人民的法律理論,凡是與新政權的意識形態不相兼容甚或實用效益不明的法律思想學說,就被歸結為“舊法觀點”,屬于批判和清除的對象。董必武在1952年的一次講話中明確地表達了當時政治領導人的擔心:“人民的法律,是便利維護自身的權益和對敵人斗爭的銳利武器,不可操在不可信賴的人手中?!盐淦鹘唤o不可信賴的人(不管他有多大才能和學問),那是要犯錯誤的!”①董必武:《關于整頓和改造司法部門的一些意見》,載《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28—229頁。這種不信任當然也包括對“資產階級所謂法律是超階級超政治的荒謬理論”②同上,第370頁。的看法?;诖?,領導者們堅持認為:新中國的革命的法制是在同各種錯誤的思想傾向不斷斗爭中建立與健全起來的。③同上,第370頁?!皣液头墒墙y治階級的工具”成為詮釋一切法律現象的終極根據,是法理學上唯一正確的結論。這樣,“斗爭法學”自然就確立了其在新政權之法學理論中的正宗地位。蘇聯的理論家們(尤其是安·揚·維辛斯基)為“斗爭法學”曾經做過“學理精致化”的注解,因而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引介蘇聯版的《國家和法的理論》就正好迎合了新制度對法學理論的需求,一定程度上填充了由于批判和清除“舊法觀點”而造成的思想空缺。

但這種“充饑式的理論填補”未能從根本上解決一個問題:法理學到底是一門具有自身獨特研究對象、發展規律和相對自治的學問,還是政治意識形態的附庸、階級斗爭的法律哲學或對人民的敵人實行專政的理論工具?蘇聯版的《國家和法的理論》對此以理論的話語作了說明:“法律科學是研究國家和法的科學,……法律科學的使命是科學地解釋階級社會中政治和法律上層建筑中的大量的社會現象?!雹賉蘇]彼·斯·羅馬什金等主編:《國家和法的理論》,中國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譯,法律出版社1963年版,第2—5頁。維辛斯基說得更直白:“如果不以政治前提為出發點,就不可能解釋法律。其所以不可能,是因為法律本身就是體現政治的形式,法律本身也像全部法一樣是實現政治的工具?!雹赱蘇]安·揚·維辛斯基:《國家和法的理論問題》,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598頁。于是,法理學就在“政治掛帥”“政策高于法律”的話語空間尋求其學科的正當性根據,在大學的法理學教科書和研究者們的法理學論文中大量充斥著流行的政治語言,學者們以尋章摘句方式引證馬列、領導人的講話為論述之根本。法理學之學術性格頓失,淪為貧血的、空洞的、暴力的詞語堆積體。從執政的政治領導人的角度看,這樣的“法理學”也許真正服務于政治,是實用的,至少是“無害的學問”了。但其代價是昂貴的,一旦國家真正需要進行法治建設的時候,上述被政治閹割的法理學就顯得力不從心了,因為其蒼白的理論分析框架根本不能勝任政治的重托:它不能清楚而有說服力地解釋法治國家建設面臨的問題,更無從設計建構的方案。當政治再次可能需求理論的時候,法理學反而不能擔當職任了?,F實的政治摧垮了理論的身骨而又指望理論以其羸弱之軀擔負無法承受之重,這種尷尬是令人深省的。

那么,在新中國法理學的發展中,學者到底擔當了什么樣的角色?對法理學之學問性質及功能,學者之中難道就無人有較為清醒的認識?

我個人認為回答這個問題,要對不同時期的學者們所處的諸種環境作具體的分析。其中(上文已提及)有一點是肯定的:面對政治意識形態的評價和現實政治的訴求,法理學者們實際上被制度化力量區隔為不同的群體,他們的立場、理論興趣和方法論存在著分化的狀態。這主要表現為所謂“新”“舊”“左”“右”的差別。隨著1952年大學院系調整以及“舊司法人員改造”和批判“舊法觀點”運動的開展,法學者的身份大體上都貼上了制度區隔的標簽。舊法學出身的人由于得不到新政權的信任而被停止了各自的專業工作,即使他們對法學理論有精深的研究,對法理學之學科性質、功能和發展規律有自己獨立的判斷,但由于不再有從事專業研究的資格、條件和環境,不再有自己發言的講壇,他們事實上逐漸淡出法學歷史的舞臺,無聲無息地了卻余生,有些可能還受到后來歷次政治運動的沖擊悲憤而歿。當然,在那個年代,也不乏一些正直、勇敢、頭腦冷靜的學者以理性的態度對待法理學學問,為守護理論的尊嚴做出最后的努力。比如,曾任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的楊兆龍教授于1956—1957年間發表《法律的階級性和繼承性》《法律界的黨與非黨之間》等文章,試圖以理論的語言講清楚“法律規范的本身是正義的”、“法律繼承的重要性”以及“強調法律的政治性不應忽視了它的專門性和科學性”等現今看來屬于常識性的觀點,但這種理性的論辯很快就被隨即而來的反右運動的鼎沸之聲淹沒了。楊先生本人及其家庭甚至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讓人扼腕嘆息。①有關楊兆龍先生上述文章的觀點以及他的年譜,詳見《楊兆龍法學文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面對“輿論一律”的政治形勢,更多的法學者不得不改變自己的立場,通過“教育”“反省”“檢查”“批判”等方式迅速站到“斗爭法學”的行列,用“斗爭法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武裝自己的頭腦。其中,相當一部分人自覺或不自覺地將自己歸為左派的行列,以便在爭奪法學理論之話語權的斗爭中處于較為優越的地位。而一旦這種話語權的爭奪與政治運動的展開扭結在一起的時候,學者們其實都在“知”與“行”的選擇上迷失了自己的角色定位,誰也不再為法理學之科學性擔負道義之責了。到了“文化大革命”時期,“高舉毛澤東思想偉大紅旗,無限忠于毛主席、無限忠于毛澤東思想、無限忠于毛主席革命路線”②一個“高舉”,三個“無限忠于”是當時的基本方針,也是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的政治標準。參見197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批轉的《北京大學、清華大學關于招生(試點)的請示報告》。成為政治評價的準則,整個法學界無論左派還是右派都幾乎被運動的聲浪所吞噬,大學法律學系和各政法學院遭到解散③自1970年以后,全國絕大多數政法院系被撤銷,只保留北京大學和吉林大學的法律學系還零星地招生。詳見李貴連等編:《百年法學:北京大學法學院院史(1904—2004)》,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頁及以下頁。,法學教研人員紛紛改行另謀生路。法理學之學問的火種幾乎就此熄滅,至少“法理學”的名稱被棄之不用,而恢復使用此概念則是較晚的事情,其間經歷了20余年并非平靜的重新認同過程。

毋庸置疑,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發表,以及由此而引發的理論界關于真理標準問題的討論對于中國法理學的發展變化同樣是意義重大的。特約評論員文章所依憑的仍然是“真理”話語,但它所追問的是“真理的檢驗”而不是“誰言真理”,并且把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歸結為社會實踐。盡管“唯一標準”的提法容易給人一種話語霸權的感覺,但在當時特定的歷史背景之下,這無疑是矯正混亂的思想路線的“技術性策略”。事實上,真理之檢驗訴諸“實踐性”(實踐是一種未定式和“試錯”的努力),是一種開放的態度和不斷探索的認識旨趣。這種態度和認識旨趣,不僅打開了法學理論界的思想禁區,為法學理論的爭論提供了思想動力資源,而且也結束了中國法理學渾渾噩噩、混亂無序、徘徊不前的歷史。

應當說,相對其他人文社會科學而言,法理學界對真理標準討論的回應總體上顯得較為滯后。在1980年以前,中國各政法院校、綜合大學法(律)學系的法理學教科書仍然沿用50年代蘇聯法學教材的體系,稱作《國家與法的理論》,其內容的相當大一部分講授國家理論,其法學理論之核心部分(如關于“法的概念”“法的作用”的闡述)仍然照搬“維辛斯基法學”的基本論點。在法學研究方面,由于法理學界長期受“左”的思想的束縛和過去政治運動的負面影響,學者們在當時的理論環境下似乎并沒有足夠的勇氣、知識準備和有效的進路突破理論上的禁區,即使對一些法學基本問題(如“法的繼承性”“民主與法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與法治”等)有所討論,但多限于對黨和國家文件的詮釋和法律基本知識的普及,其中真正有理論突破和學術價值的論著并不多見。

在此方面,學者們所作出的第一次有價值的貢獻,是1980年后法理學學科自身的建設和對“維辛斯基法學”體系在理論觀點和方法論上進行的一次又一次的沖擊和解構的努力。在學科建設方面,政法院系教材的體系和主要內容的變化是一個重要標志。北京大學試用教材《法學基礎理論》(1981年)和高等學校法學試用教材《法學基礎理論》(1982年)相繼問世,在體例上打破了《國家與法的理論》的舊有框架,凸顯法理學的基本問題和基本理論,這實際上是對多年以來法理學家們把法理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之信念、追求和不懈努力的確認。所以,不難理解,上述兩種教材成為其后同名教科書之藍本,影響達10余年之久。1983年4月在上海召開的全國第一次法學理論討論會,以“法學體系”和“法律體系”為討論主題,對法理學的學科性質和框架作了新的理論化的檢討。學者們通過討論而在學科定位等諸多基本問題上達成共識,這就為法理學學科的進一步獨立發展創造了條件和氛圍。

然而,從法理學觀念和思想層面上看,其實質性的變化主要還是通過一系列理論和方法問題的突破來實現的,主要表現在兩方面。(1)關于敏感性理論問題的爭論。1980年前學者們在討論法的敏感性理論問題時總是顯得有些心有余悸、縮手縮腳?!斗▽W研究》1980年第1期發表的周鳳舉的文章《法單純是階級斗爭工具嗎?》,理論鋒芒直指“法的階級性”這一傳統的理論命題。周文所提出的論點激活了法理學者們沉睡的心智和理論爭辯的熱情,于是也才有了后來關于“法的階級性”“法的社會性”“法的共同性”長達數年之久的辯論。①有關這場爭論的具體情形見崔敏、李可法:《法的階級性與社會性的論爭》,載《中國當代法學爭鳴實錄》,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頁及以下頁。這些辯論的主題及方法在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界看來也許是“幼稚的”,甚至受到了來自其他法學學科的學者們的鄙視。但參與討論的人們明白,正是法理學的這場爭論才為中國當代整個法學的發展爭得了較為寬松的學術環境,也正是有此爭論,法理學界才會在80年代中后期討論諸如“法的本位”(權利本位、義務本位)“人權與法制”“法的價值”“法律文化”“法的精神”“法制與法治”等具有一定學術價值的法學基本問題。而這些問題的研究無論在理論層面還是在實踐層面都確實產生了積極的影響。(2)關于法學方法論的更新。面對亟待回答的一系列法學難題,“困惑的法學家們”帶著焦躁的情緒在法學研究中接引各種流行的科學方法,構成80年代法理學發展的一大景觀。一時間,“系統法學”“法學的定量分析”“數量法學”“法的實證研究”等成為頗為風行的語匯。盡管這一波“方法論更新”的呼聲隨著研究者熱情的冷卻而漸趨沉寂,但它所提出的觀察法律現象的獨特視角,它在傳統的法理學研究領域引進各種新方法論的大膽嘗試,以及它所透出的對法理學認識之解放旨趣的渴望,均對法理學之陳舊、僵化的觀念和理論產生不小的震動。而它那蘊藏著的青年人所特有的朝氣、想象力和沖擊力,也是后來的法理學討論和研究中所不曾再現的。

有人說,20世紀90年代是一個“學術的時代”。這一判斷既包含對當下較為成熟、理性的精神和研究品位的肯定,對學術傳統的承繼和回歸的褒揚,也包含對80年代之“思想噴涌”景象的依戀。就法理學發展而言,90年代出現的較為顯著的變化就是成熟的法理學論著的出版和法理學研究者之新生代的迅速成長。人們曾做過這樣一個比較樂觀的估量,認為:由于中青年法學家群體的崛起,中國的法理學已走出多年進退維谷的窘境,取代了其他法學學科在學界的影響,形成愈來愈強勁的發展勢頭?;\統地講,這一議論不是沒有道理的。最近幾年,法理學界確實呈現出繁榮活躍的氣象,表現在:(l)法理學教研隊伍增強,群體參與課題研究的活動比過去頻繁。自1978年以來,中國各大學、科研機構已培養了幾百名法理學專業碩士、博士研究生(具體數字尚待統計),還有一大批法律本科畢業生充實到法理學教學科研崗位。這樣一批新生代的成長,從整體上改變了法理學教研隊伍的結構,他們的新觀念和新視野為當今中國法理學的更新和發展注入了催進的動力。而且由于這一代人尚未沾染各立門戶的陋習,他們之間的相互協助與合作變得相對輕松一些。尤其是在需要集體攻堅的科研課題和翻譯外文書籍的工程方面,群體合作已顯示出個人力所不逮的優勢。(2)法理學研究日漸深入,其質與量均有增益。如果概括地劃界,那么我們可以說:90年代以前,中國法理學的任務主要還是澄清一些理論是非問題,為培育良好的學術環境做準備。此后,由于極左思潮漸次失勢①值得一提的是,1995年前后,中國法理學界內部還有一些是非之爭?!吨袊▽W》1995年第4期“討論與爭鳴”欄發了《學習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引導法學沿著正確道路向前發展》一文,1996年5月《求是》雜志發表署名“曉南”的文章《當前我國法學研究中的若干問題》,提出要“捍衛馬克思主義”,清理所謂“資產階級民主與法制的”右派觀點,在學界引起風波。其后《法學》《當代法學》等刊物爭鳴文章不斷,直到1997年前后才稍平靜??陀^地看,理論爭論的背后都有某些政治氣候的影響,學者們只是在以理論爭論的方式反映現實的政治爭論。上文說過,這些爭論對于分辨法理學之真假學術、重新尋獲學術良知和真誠是有積極意義的。,法理學界才得以有喘息的機會,在相對平和寬容的氣氛中探討法學范圍以內的問題(如法律價值、法律文化、法學范疇、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法制與法治、法與人權、法律解釋等)。這一轉向的結果,就是一批高品位的法理學論文和專著發表或出版,從而使中國法理學研究由意識形態的論辯轉變至理論論證的階段。(3)注重法理學“請進來”“走出去”的工作,并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法理學的“請進來”有兩種方式:一是邀請國外的法理(哲)學家到國內訪問、講學,二是組織力量翻譯國外法理(哲)學名著。特別是近年由一批中青年學者主持的“當代法學名著譯叢”“當代德國法學名著”“西方法哲學文庫”的編譯工作,彌補了法理學研究文獻上的不足,使學界能夠閱讀到國際法理(哲)學界的一些著名法學家(如薩維尼、霍姆斯、卡多佐、拉德布魯赫、哈特、德沃金、考夫曼、拉倫茨、拉茲、波斯納、塞爾茲尼克、麥考密克、阿列克西等人)的學術著作。另一方面,法理學界多年來也較注重“走出去”的努力。一批學人先后被派往英美歐陸諸國留學或講學,他們在中外法學的交流與溝通中發揮了不可低估的作用。1990年,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作為團體會員加入國際法哲學—社會哲學協會,使我們中國的法理學家們有機會與國際上有影響的法學家謀面,并在國際法理(哲)學講壇上展示中國法理學界的學術成就。

總體上看,近十幾年來,法理學學問傳統的裂痕在逐漸修復,法理學之自身學術因素得到強化,法理學者之“知識共同體意識”愈來愈得到彰顯。時間掩埋了一些歷史上發生的事件,吞噬了過去時代辛酸與傷痛的記憶,讓新生代的法理學者在“時間懸擱”的環境里成長。法理學似乎像其他生命體一樣獲得了“自生成的”(autopoietic)力量,開始漸漸脫離政治意識形態的母體而走向自治和開放。歷史又好像回到其循環的起點,對法理學而言,這其實也是跨越“卡夫丁峽谷”的起點。

三、我們對中國法理學之未來有怎樣的期待

中國法理學的未來是什么樣子的?相信每一個關心這門學問發展的人都會提這個問題。當然,假如我們抽離掉一切現實的條件在完全“不及物”的真空里遐想,那么法理學所呈現的可能是一幅任人依靠想象隨意涂抹色彩的景象了??墒聦嵅⒎侨绱?。我相信:盡管每一門學問演進的軌跡可能有所差別,但均受到當下歷史、文化實力、政治法律制度、智識環境和學者資質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任何一種法律思考都不可避免地帶有它得以型塑的“歷史氣候”的印記;同樣,處在“意義之網”中的著者們也從一開始就被不知不覺地限制在歷史可能性和規定性的界限之內。中國法理學的歷史發展已經證明了這一點,我們誰也掙脫不了歷史和現實情境條件對研究者之視域、問題意識、方法和論述能力的宰制。

不論人們對中國法理學怎么期待和規劃,我個人認為當代的法理學人實際上還是在完成吳經熊那一代的學者尚未完成的使命。平心而論,新生代的法理學者①清華大學的許章潤教授曾撰文對近世中國五代法學家及其志業進行學術史考察,其將新生代的法學者稱為“第五代法律公民”,對此代學人評論情真意切,期待頗多。詳見許章潤:《書生事業,無限江山》,載《法學家的智慧》,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45頁。無論個人資質、家學淵源、國學功底、游學經歷,其實還沒有超越民國時期的學人,可能還自嘆弗如。所以,若不以學問旨趣論,就承業和守業而言,當代的法理學實際上還面臨西學強勢如何因應、確立中國話語體系及研究范式、如何建立獨創性理論的問題。具體而言,其內容包括:(1)未來的中國法理學應當培育世界知名的法理(哲)學家;(2)未來的中國法理學應當形成具有中國風格和特色而又能夠與世界法理(哲)學界展開對話的獨創理論與學說體系;(3)未來的中國法理學應當能夠反映時代的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總體精神及其成就。實現這些目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可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對此,我們應當有足夠的耐心、足夠的心理準備和智識準備。在此,我們務必對當代中國法理學面臨的智識背景及其資源進行省察。

法理學的生命貴在思想創造和超越,但這種創造和超越必須具有受托的實地。那么,中國法理學可以受托的實地、于斯跳舞的“羅陀斯島”究竟是什么?我們的法理學家能否展開飛翔的翅膀沖向思想的天空,跳出這個“羅陀斯島”?抑或脫離“羅陀斯島”我們能夠飛行多遠?

這里我們首先需要對西方法理學之影響有一個基本的判斷和客觀的態度。不管大家承認與否,自從20世紀初以來,中國的法學基本上受西方法學的宰制,我們現有的法學概念、認識框架、學術規范和研究范式、方法論,無一不是舶來品。至少從表層看,我們現代和當代的法學是西學式樣和西方傳統的,這對我們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國度的知識精英們確實造成了一種文化的壓力。此種壓力在學人內心里形成深深的痛楚,生發封閉與開放、情感抵抗與理性認同之間的沖突,這種心理和文化沖突融入中國近現代歷史的過程,構成精英知識生成、知識融合、知識突破的框限。至少從法理學領域看,無視西方法理學理論和思想、方法對我們當下法學者思維的型塑作用,是不客觀的。問題不在于我們承認或不承認這種影響,而在于我們到底如何看待這種影響。我相信學問是跨文化的,真正的法理學之學問也不應區分其國別性和地域歸屬。在法理學領域中研究的問題、分析問題的概念與方法、基本原理有一些是共通的,只是中外學者在“發現”這些問題、概念、方法和原理上可能存在出發點、視角和時間早晚的不同,而沒有智性上完全不可通約的本質差異。事實上,由于上文提及的法理學發展歷史“斷裂”現象的存在,當代中國法理學與國外的法理學之間已經存在著思想上的隔閡,有“言路不通”的障礙。西方法理學傳統一脈相承,基本上沒有中斷,當我們閉關鎖國自說自話時,西方的理論繼續依靠慣性演變。而等我們政治經濟秩序甫定再拾法理學時,發現他人思想城頭大纛更易、語言更變了。近十幾年來,中國法理學者將學問重心之一放在移譯歐美法理(哲)學方面,實在屬情勢所迫:要么對外國法理學界采取排拒態度,夜郎自大,唯我獨尊;要么主動參與對話,將他人各家各派學說之優長融會貫通,生成中國風格之法律智慧和學術。舍此尚無上選之路。在我看來,新生代的法理學者(包括第五代和第六代學人)現下及未來一段時間的學術作業之一還是介譯西方法理學理論,而不是建立學派、獨創體系。

面臨“思想之自我殖民化”的壓力,雄心勃勃、奮起“抗戰”的學者會另尋他途。其中,提倡通過回望“軸心時代”、尋求本土資源建立漢語文明的法理學之方案或許是頗有誘惑力的。我把這種學術努力看做是中國人的“族性意識”在法學領域中的覺醒。從積極的方面看,它是中國近代以來學人面臨內憂外患之困迫仍持守中華文明生生不息之確信的一種反映,是中國文化在復興或躍遷之前的一種早覺的心動。無疑,這種心動獲得了“軸心時代”之中國精神原動力的支持。德國哲學家雅斯貝爾斯的下列看法是有道理的:“人類仍然靠軸心期所產生、思考和創造的一切而生存。每一次新的飛躍都回顧這一時期,并重新被它激發出思想才智。自那以后,情況就是這樣,軸心期潛力的蘇醒和對軸心期潛力的回憶,或曰復興,總是提供了精神動力?!雹賉德]卡爾·雅斯貝爾斯:《軸心期》,俞新天、魏楚雄譯,載《史學理論》1988年第1期。照我個人的理解,建立漢語文明的法理學,需要考慮的是未來的中國法理學要有中國人自己傳統文化的底色,有中國之話語、范疇、方法、當下經驗和問題。也就是說,在法理學領域要有中國人獨特的思想貢獻,它不完全是西方法理學學問的本土化,而是根基于中國本土固有的理論和思想資源,融通西人之智識,成就以“優美而精確”的漢語表達的法律思想體系。要完成這樣一個宏愿,目前應該做的其實還是一個基礎的作業,即首先要系統地整理中國歷史上各家各人的法學著述,在此基礎上進行思想史和學術史的分梳,澄清并復現中國法律思想之流變傳承的心靈史軌跡,建立一個中國法律思想的“譜系”,繼而形成“漢語版的法理學”詮釋體系。這個工作不應由西方學者(包括西方的“漢學家”)來完成,因為無論西方人多么心系漢學、多么虔誠志業,都會避免不了“西方的東方想象”之局限,多少會流失一些中國學人感同身受的價值關切和“內在的”心性體悟。在這方面,中國的法理學者所要考慮的,不僅僅是中國本土理論詮釋話語的權力之爭,而且也包括中國傳統法律智慧復興和“建設現代中國文明的法律智慧”①許章潤:《法學家的智慧》,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頁。之責任擔當。假如有一天我們在本土的法理學思想和問題上失去了發言的能力和資格,那么就不僅失掉了法理學之創造的精神動力,而且甚至可能喪失心性寄托之所,身陷于諸文化的泥淖而不能自拔。由此,“心無定所”的痛苦將附于中國知識分子階層,中國法理學欲在國際法理學界爭一席之地也終將成為癡人說夢。

對“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承繼和發展亦為當代中國法理學研究所不能夠回避的。馬克思主義作為新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指導思想,經過半個多世紀的實踐已經型化為我國政治、經濟、文化諸領域的制度原則,通過經年的強化教育,積淀為人們的某種信念力量。無論學者們怎樣想在“偶像的黃昏”里孤獨地徘徊,最終也脫離不了已經形成的思想基地,不會離這樣的思想基地太過遙遠。假如換一種思路看問題,也許我們可以提出如下的設想:“為什么不能把中國建設成為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世界學術中心?”應當說,有執政黨和政府的支持,有多學科幾十年研究馬克思主義所積累的知識財富,有新中國歷史上按照馬克思主義進行革命和建設之正反兩方面的實踐經驗,有一流的學者參與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研究,有當下政治—法治實踐問題之解釋的理論訴求,我們沒有道理不在這個研究領域走在國際學界的前沿,成為該思想體系的理論重鎮。問題只是在于我們以什么樣的姿態、什么樣的進路和什么樣的方法來研究這門學問:假如我們的法理學理論家像以往一樣只是以意識形態的說教者的身份自居(政治家們也不一定期望理論家只擔當說教者的角色),那么馬克思主義法理學之“學”的成分就會被簡化,從而被無多少解釋力和說服力的教條所取代,以這樣的“理論”不要說難以在國際法理學界去對話,即使在國內也會愈來愈失去市場,難以吸引優秀的理論人才為之持守薪火。我們說,維辛斯基版的“斗爭法學”不能視為正宗的馬克思主義法理學,就在于它有太強的意識形態的色彩,理論和學術的性格太少。若以學術的眼光來建構馬克思主義法理學,中國的法理學界其實還缺乏一定的智識條件,還有許多基礎性的工作要做。且不說我們對“西方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理論研究所知甚少,即使對馬克思主義的法學經典文獻也閱讀不夠,而直接能夠運用德語、俄語等語言讀懂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的人更是少之又少。你讀不懂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基本文獻,憑什么說這門學問的中心在中國呢?還有,當今中國的政治—法治實踐哪些能夠作為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研究的理論之源?或者說,我們怎樣按照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理論框架來解釋、總結中國當下的政治實踐和法治實踐?這些問題都還沒有令人滿意的答案。故此,建設“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理論體系仍然需要一個時間過程。

最后,中國法理學如果不使自己的研究流于空洞、蒼白,就必須在法學之外和法學之內尋求理論和方法的支持。我們知道,一個國家法學整體水準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它的法理(哲)學的發展水平。故此,法理學總是要站在法學學科發展的最前沿來追蹤、吸納人文科學、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問題,同時也從法學的角度對各種人文思潮作出回應。不僅如此,法理學作為法學建立在諸應用法學(部門法學及其應用學科)之上的具有普遍意義、屬性和職能的法學學科,作為溝通法學諸學科的橋梁,它還必須在法學體系之內與其他法學學科相結合,不斷從其他學科中獲取理論和方法上的資源,以豐富和完善法理學自身的理論。否則,它就很可能會陷入空泛和游說無根的窘境,也不能起到引導學科的作用,不能對法學其他學科予以理論上的指導。過去,“斗爭法學”不僅沒有使法理學完成與其他學問(如政治學)的分離,而且敗壞了法理學作為一門理論學科及大學基礎(主干)課程的聲名和學問的品格。它一方面使法理學界之內的人受到某種非學術的“詞的暴力”的壓力;另一方面又使該學問圈之外的人(如民法學家、刑法學家和法學之外的人文社會科學學者)對法理學普遍產生膩煩甚或輕蔑的態度,把法理學看作是幼稚的概念游戲。這種所謂的法理學造成智慧的抑制,不能滿足法學之內和之外的學人的期望,它就愈來愈失去吸引力。那些具有智慧頭腦的人把他們的目光從法理學處移走,投向更富有魅力的理論和知識領域。在此情境下,法理學從“理論的市場”中撤離“攤位”,就只是時間早晚的事情。

法理學家應當把自己當作是法律專家,其所建立和守成的是“法學家的法理學”,而不是哲學家、社會學家或政治學家、道德學家的一般理論。法律專家與專業外的法律思考者之區別在于他們始終不能完全游離于各個時代發生效力的實在法。法律專家不能像哲學家或倫理學家一樣首先站在超實在法或實在法之外的立場來批判法律,不能完全用道德的評價代替法律的評價,不能簡單地預先假設一切實在法都是“非正義的法”,是非法之法。法律專家對法律的批評首先應當是“體系內的”批評,實在法為法律專家提供了思考的起點和工作的平臺,但同時也限制了法律專家提問的立場和問題思考的范圍。法律專家完全可以表達自己在法律上的個人之價值判斷,甚至像抒情詩人那樣呈現自己渴望無限接近天空的浪漫想象,但法律專家不能像詩人那樣利用過度修飾的語言張揚自己的情感。他們如果不想讓自己的判斷和想象完全流于無效,那么他們就必須用所謂理性、冷靜、剛性的“法言法語”包裹起這種判斷和想象,按照“法律知識共同體”之專業技術的要求,邏輯地表達為法律知識共同體甚或整個社會均予以認可的意見和問題解決的辦法。作為法律專家之志業的法學(包括法理學)應該擔當起這個職能。誠如德國法學家拉倫茨所指出的:“假使法學不想轉變成一種或者以自然法,或者以歷史哲學,或者以社會哲學為根據的社會理論,而想維持其法學的角色,它就必須假定現行法秩序大體看來是合理的?!P心的不僅是明確性及法的安定性,同時也致意于:在具體的細節上,以逐步進行的工作來實現‘更多的正義’。誰如果認為可以忽略這部分的工作,事實上他就不該與法學打交道?!雹賉德]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77頁。

在此意義上,不研究部門法學的法理學者還不算適格的法理學家。應當看到,法理學者在近年的研究工作中總是把自己限定在抽象的理論、宏大敘事的作業上,其結果,一方面,法理學理論愈來愈抽象,愈來愈脫離實在法的概念,愈來愈囿于自我想象的陶醉感覺;其理論的語言愈來愈漂亮,論述的策略愈來愈玄妙,思想的引力愈來愈輕飄。但另一方面,這種理論本身亦愈來愈不切實際,愈來愈不及物,因而也愈來愈晦澀難懂,愈來愈不像是法律的理論:它們有時像脫韁的野馬力圖沖出實在法的藩籬,絕塵而去。所以,法理學理論如果不想飛離實在的土地,就不應回避實在法,相反應當在實在法領域找到飛升的動力和羽化的質料,它必須背負起實在法這個“沉重的肉身”一起向法律思想的高度攀進。貼近實在法、貼近法律實踐問題,就是貼近人類生活本身。只有貼近生活的法理學才具有綿延不絕的生命力。相信中國的法理學離這個目標愈來愈近,而不是越來越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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