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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使命
——從孫國華老師留下的問題談起

2018-03-27 03:56◎周
朝陽法律評論 2018年1期
關鍵詞:法學馬克思主義老師

◎周 元

緣 起

2017年3月中旬的一個周末,在昆明的我接到兩通孫國華老師打來的電話,接起來聽不見人聲,只能聽見器物碰撞的聲音。當下我很慌張,隨即同馮玉軍老師聯系確認孫老師的狀況。在得知并無高危情況之后,我仍放心不下,遂于下一個周末趕赴北京看望孫老師。在醫院見到他時,他身體已經相當虛弱,插著呼吸管,但他依然強撐著與我討論學術問題,還笑稱自己做理論工作已成習慣,腦袋無法停止思考。孫老師每講完一句話都要停頓很久,上下句之間的跳躍性很大。在我看來,停頓之時,他的腦子未停止轉動,而他的身體在休息以積蓄力量說下一句。雖然講話很費力,他還是努力著盡可能在有限的時間里把最想要表達的說出來。怕他太累,我不敢過多逗留,也不敢過多地展開討論。在孫老師生前跟我這最后一場短暫的交流過程中,他留下一些只言片語,我關注到其中兩句話,與他一直以來最關心的理論主題密切相關,也恰是能夠激發我思索的問題。在我還來不及去細細思索,更為確切地說,我還想等著孫老師身體好起來之后同我一起探索,卻沒想到,三周以后,他去世了。孫老師離開后,我雖明知他留下的問題很重要,但提不起勇氣去面對。近一年后,應著“紀念特刊”的約稿,我迫使自己重新開始思考孫老師留下的問題。

為什么定這個題目呢?其實我也是猶豫著在電腦上敲下“使命”這個詞的。 我作為一個30歲出頭的人,談使命是否會讓別人覺得不過是妄談?但我實在找不到其他更切主題的詞。孫老師是一個使命感很強的人,他承擔的這份無法衡量出重量的使命以及為履行這份使命作出的不懈努力,是我們難以企及的,也是我們應當追隨的;而且孫老師留下的問題關乎的就是使命。孫老師留下的問題雖是具體問題,然而他想要做的,是從具體問題中透視和探索法理學的根本性問題。引起我特別關注的是孫老師說的兩句話,一句疑問,一句評價。疑問源自他關注到近兩年社科法學和法教義學之間的爭論,他問:“該走什么道路?”評價針對的對象是朱景文老師近幾年著力做的法治評估,孫老師說:“搞這個太窄了!”①去探望孫老師當天的早些時候正好趕上人大法學院法理教研室組織的“法理論壇”第100期,由景文老師講法治評估問題。我由于在地方立法研究院工作,參與到立法前評估和后評估工作中,便帶著興趣聽了講座,講座后去見孫老師,順帶提及之前去聽景文老師的講座及講座主題。第一句疑問,很明顯,談的是法學研究方法與法學發展道路,這無疑是法理學的核心問題。第二句評價,我大膽解讀應有兩層意思。一層意思在于,法治評估這方面的工作還有很多不完善之處,避免不了偏狹,在我個人看來,無疑涉及研究取向和方法上的弱點,后文會再談到。第二層意思也是,更重要的一層意思在于,孫老師對景文老師有更多的期待,也可以說,對作為他學生的我們有更多的期待,他認為我們應該在根本性的理論問題上更有所作為。孫老師的這一句疑問和一句評價實際是相互聯系的,歸結起來,不就是使命問題嗎?因此,我確定了這個題目。至于內容和觀點,我力求不回避矛盾,寫出自己的體會。孫老師曾說過,寫文章只要能寫出自己的體會就好。這一個看似簡單的要求,其實是很難達到的,因為說真話說實話不容易。朱景文老師在悼念文章中生動地描寫了孫老師與其他學者爭論問題爭得面紅耳赤的情況。如今,這種情況很少見了,人們更多地有意回避或模糊、弱化爭論,報功不報憂,“尊重”權威,懼提“批判”。若任我們自己裹挾在這種氛圍中,何談使命?只有如孫老師那般執著甚至是固執,才擔得起使命。我就也先把猶豫放在一邊,固執地選擇“使命”這個大論題,哪怕被別人說太天真。

我不準備像鄧正來教授那樣以法理學的思維去談“法學的使命”①《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系列論文,最早連載于《政法論壇》2005年第1—4期。后整理結集成書。參見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代的論綱》(第二版),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而是明確地談法理學的使命,這是為了聚焦法理學的特殊性。毫無疑問,法理學的使命與法學的使命是緊密聯系的,但是,法理學承擔著法哲學層次尤其是方法論上的特殊使命。雖然“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使命”這個論題很大,但這并不意味著我要空談些抽象的東西。以下我將圍繞孫老師留下的問題,結合孫老師重點關切的理論主題,以及孫老師和我在課題研究過程中發生過的爭論,聯系我個人近年來參與教學科研和社會實踐的積累和感想,就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使命這個論題提一些觀點。我的觀點或許粗淺,但若通過在此提出一些問題促使大家聚焦于孫老師對我們的期待,也算達到了我的目的。

一、法學發展道路的問題無法在法教義學和社科法學之爭的層面上得到解決

(一)法教義學和社科法學的局限性

1.法教義學的局限性。法教義學關注的是實在法的適用,以司法為中心,其倡導者認為法教義學應當是“法學的核心、法律思維的核心”,也應當是法學教育的核心。②孫海波:《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之爭的方法論反省——以法學與司法的互動關系為重點》,載《東方法學》2015年第4期。關于這場爭論的相關論文還很多,本文不一一詳述,只引注觀點比較鮮明的幾篇文章。近些年流行起來的冠以“法學方法論”“法律方法論”名稱的學說和課程主要以法教義學為導向,多以德國、美國等國關于法律解釋(推理、論證、詮釋)技術方法的學說為理論基礎。雖然法教義學的內涵在不斷擴容,但基本上還是把眼界集中于實在法律規范,把法律體系視為可通過技術操作加以適用的自洽體系。刑法等法典化特點較強的部門法,在研究和教學中有比較突出的“法教義學”以及更為狹隘的“法條主義”傾向。③前幾年盛行于我國刑法學界的德國日本“三階層犯罪論”就是一個典型,一度替代犯罪構成四要件學說成為司法考試的答題標準,法教義學的影響可見一斑。在法教義學倡導者的眼中,獨有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是構成獨立學科專業的前提,法教義學是唯一能體現法學學科獨特性的方法,而法哲學、法社會學的研究論題和思考方式不屬于法學的主要內容。

國外社會科學界早已在反思獨有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構成獨立學科這一前提,認為其造成了一個個學科“孤島”,妨礙對社會問題的充分認識。④關于人文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研究方法的分歧、包括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爭議可參考以下著作 John Gerring, Social Science Methodolog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Bent Flyvbjerg, Making Social Science Matter: Why Social Inquiry Fails and How It Can Succeed Agai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法學作為社會科學的一部分,應當介入爭議中去,這有益于法學研究方法的深度討論。依我的研究和教學觀察發現,在法教義學的導向下,很多法學專業研習者和法律實務從業人員將眼界集中于司法過程或其中的審判環節、法律解釋操作技術,這易產生一種僵化理解法律文本的慣性。由于難以全面認識法的形成和運作過程,他們缺乏充分的說理能力,對闡明價值立場抱冷漠態度。

2. 社科法學的局限性。社科法學在反對法教義學單一視角的旗幟下鼓勵多元化視角,這有助于矯正法教義學的僵化傾向,集中體現了法學界對法教義學局限性認識的深化。倡導社科法學的學者通過揭示方法的差異來闡明法教義學的弱點,認為社科法學“能對立法、司法、執法的過程性質和后果進行全面的研究和審視,其理論能夠實現法律和生活世界的關聯,也因此能夠不斷努力去彌合法律和社會之間的差距”,“培養素養全面的法律人才需要社科法學”,因為它能塑造具有全面智識、健全常識的法律人才。⑤王啟梁:《中國需要社科法學嗎?》,載《光明日報》2014年8月13日。

但是,脫胎于經驗社會學的社科法學很難擺脫所謂“價值中立”(“價值無涉”)和相對主義的負面影響?!皟r值中立”使得經驗社會學的學者與價值判斷保持距離,力圖按照自然科學的模式來做研究。事實上,在對研究主題、視角和技術方法進行選擇時,學者都帶著自己的價值取向,而“價值中立”使他們忽略或忽視對其研究立場、視野、方法的深度檢驗。聚焦于地方性、民族性、種族性、文化性等方面的特殊性,并從某一特殊性出發以單一視角開展研究的經驗社會學還易于因過度解讀導致的過于碎片化的認識而保有相對主義立場,形成 “現實即合理”、拒絕作明確價值判斷的傾向。

3.對法教義學和社科法學進行“換位理解”式的互補性整合無法克服它們的局限性。社科法學和法教義學都有一種模仿自然科學路線的偏向,以為自然科學的研究模式才是真正的科學模式,偏離科學模式的研究方法都是有很大問題或者說是很不科學的。這造成它們忽視和回避難以用科學方法研究的論題,對利益、價值、權力關系等問題敬而遠之。針對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是否應遵循同一研究路線的問題,爭論和反思一直都在進行。社會科學研究涉及主體的行動抉擇,價值問題至關重要,社會行動的復雜性無法依賴自然科學那種高度抽象化、數理化的研究模式來開展研究?;蛘哒f,若以這種方式來研究很容易因忽略社會背景和主體條件導致研究過度簡化乃至扭曲,阻礙人們對事實的全面深入認識。

在法教義學和社科法學的爭論中,有些學者提出二者并非是對立的,可作整合。一種是法教義學主導下的整合,在法教義學研究和司法實踐中吸納社科法學提供的經驗材料,類似于美國司法裁判中對社會學研究成果和經驗直覺的吸納。①參見郭春鎮:《法律直覺與社科法教義學》,載《人大法律評論》2015年第2輯。另一種是研究技術路線的整合,既然法教義學和社科法學有各自擅長的研究層次,就應相互理解,保持開放。②參見侯猛:《社科法學的研究格局——從分立走向整合》,載《法學》2017年第2期??梢哉f,這種技術路線疊加式的整合從側面證明近年來法教義學和社科法學的分歧更多地屬于研究技術路線層面的爭論,二者深層次的差異和爭點還需要在哲學層次上加以深入探討才能厘清。如果沒有一個更高層次的法哲學方法來統籌,表面上的整合只會繼續維持二者各行其是、碎片化的局面。

(二)法教義學和社科法學的爭論呼喚更高層次的哲學反思

在我看來,法教義學和社科法學在技術路線層面上的爭論,可以說是多年前有關法學發展道路爭論的一個窄化、淺化版本。關于法學發展道路的爭論一直都沒有停歇,而鄧正來教授發表的《中國法學向何處去》掀起了距離我們最近的一個爭論高潮,其中就涉及法教義學和社科法學。雖然當時二者間的沖突并非矛盾中心,但是,鄧教授對“法條主義”“本土資源論”(還有“法律文化論”“權利本位論”)的批判已經觸到法教義學、社科法學背后的哲學方法論問題。在鄧教授看來,總體上它們的問題在于注重引入西方法學研究程式卻脫離中國現實,對中國法學發展的圖景缺乏自覺,奉行“現代化模式”的教條。在近年法教義學和社科法學的爭論中,有的學者竟然以為社科法學早于其批判的法教義學先行生成,稱之是一種奇怪的現象。①參見焦寶乾:《法教義學在中國:一個學術史的概覽》,載《法治研究》2016年第3期。加上之前提到的,爭議主要停留在技術路線層面,說明如今參與爭論的學者較為不熟悉我國法學理論發展歷史,也可以說是研究視野窄化的結果。不可否認,在技術路線的層面上,今天的教義法學和社科法學都更成熟(精細化的那種成熟),然而,從二者關心的論題上看,視野狹隘了很多,反而更明顯地呈現出鄧教授批判的那種回避大論題的趨向。因為缺乏這種哲學上的自覺,如今的法教義學和社科法學忽視了很多自身一直未克服的問題,這可能是更大的問題。

二、在更高的層次上探索法學發展道路——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的價值所在

我認為,要深刻反思前面提到的問題,有必要回到馬克思主義法理學關于“法的本質”這一問題的闡釋?!胺ǖ谋举|”從字面上看,容易讓人產生一種本質主義的誤解,從實際內容上看,它體現的是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的精髓。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里提到的“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與以技術方法為內容并冠以“法學方法論”名稱的學說并不是同一個層次上的方法論,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是哲學層次上的方法論,是全面深入把握法律現象和作出法律制度改革等行動選擇所依賴的認識框架、價值立場,是一種全景化考慮社會關系變化過程的思維方式。

法的本質的基本觀點②參見孫國華、朱景文主編:《法理學》(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31—37頁。雖然教材的第四版也出了,但我比較偏好第二版和第三版,教材版本雖然有新舊交替,但基本觀點并未發生變化。是被“權利本位論”視為應著力克服的那種“階級斗爭范式”的核心內容。③張文顯、于寧:《當代中國法哲學研究范式的轉換——從階級斗爭范式到權利本位范式》,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1期。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張文顯等學者已在陸續闡述權利本位學說,該文是一個宣言性的論文。當年,鄧教授沒有把這種所謂的“階級斗爭范式”納入批判,因其不把此種理論視為有資格被他批判的對象,在他看來,這種范式很大程度上已經被“權利本位論”所克服和替代??梢?,當時的學者對“法的本質”存有很大的誤解。孫國華老師生前并沒有簡單輕易地否定其他學者提出的“新范式”并進行針鋒相對的全面批評,而是著力去思考“新范式”提出的一些具體觀點是否得當。比如,孫老師提出疑問“權力和權利是一對矛盾嗎?”并加以深入研究。①參見孫國華:《權力和權利是一對矛盾嗎?》,載《法學》2000年第2期。在這里,我認為有必要對所謂的“階級斗爭范式”和“權利本位論”做一個厘清。這其實也是孫老師在其“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的提綱中想要處理的。翻看過《法的真諦——孫國華精選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的讀者會在第117—122頁發現一個“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的提綱,這是孫老師未竟的事業,在我看來亦是馬克思主義法理學使命的核心內容,其中子課題2“當前理論界若干重大問題的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的思考”就力圖回應“中國法學向何處去”“范式轉換”(權利本位論)等問題。②在這篇論文的主體內容完成之前,我沒有細讀提綱每個子課題下面的條目。當我開始進行論文細節整修的時候,才仔細看了看。我沒有想到,自己寫的內容與這個子課題的內容不謀而合?;蛟S不能說是不謀而合,而應該說孫老師留下的問題必然會引向這里。

正是對馬克思主義理論的錯誤理解,對階級分析方法和階級斗爭為綱之間的區別未加甄別,導致了對“法的本質”的不當批評。我在人大求學期間,謝暉教授曾到法學院做過一次講座,提到了中國法學流派問題。當他談起社會法學派時,孫老師笑著應和說“我們也是社會法學派”。孫老師的這個說法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但我是理解他為什么這么說的。顯然,孫老師所謂的社會法學派不等同于西方學術傳統中的那種法社會學,也不等同于我國學者構造的社科法學。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持久生命力立基于一個社會哲學框架,孫老師頭腦里的馬克思主義法學涵蓋著一個廣闊的法社會學框架。在這個框架中,階級分析方法是一個關鍵,沒有它,馬克思主義理論就缺乏批判力度,馬克思主義的法社會學框架也就與其他法社會學理論沒有多大差異了。階級分析方法不像有些學者認為的那樣,是一種“階級斗爭”的政治話語表達,而是一種社會哲學意義上的方法。國內外著力研究社會分化問題的社會學乃至經濟學、政治學,至今也沒有放棄階級(或階層)這一分析工具。③其實階級也好、階層也罷,無非就是CLASS這個詞。我求學期間曾接觸過社會學的課程,一位著名教授說,我國社會學界現在不談階級,只談階層。在我看來,這種做法有種刻意回避的意思。當然,在當前的多數研究中,階級更多是一種操作性的分析工具,以職業地位、收入高低等因素來界定其內涵并作為展開研究的起點,而較少作為分析社會中不同群體利益沖突和權力關系的基本立場,這也是目前社會學研究的一個重要的局限性。但無論如何,在涉及法律制度的研究中,外國學者不乏采用階級視角來把握問題的,而中國學者卻對此避而遠之,這實在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此外,階級分析方法也不是如鄧教授所批判的那樣,看不到人民內部矛盾的激烈性。①參見鄧正來在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所作的演講:《中國法學向何處去》,載法制網,2018年1月18日最后訪問。孫老師一直強調深入認識社會利益矛盾,對生活在不同條件中、掌握不同資源的不同個體、群體之間的利益矛盾進行分析,也屬于階級分析方法的范疇。比如,當下凸顯的環保、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的取向與某些群體生計之間產生沖突的問題,并非執法個案問題,而源于普遍存在的利益沖突。北京某些地產項目因應地方政策要求同時建自住房和商品房,兩類房價格相差很大,居住者很顯然分屬不同階層,不僅物業服務對兩類房的住戶差別對待,開發商甚至建立“隔離墻”。這都是明顯的利益沖突問題,根源不在于個別開發商的行為,而在于城市的規劃發展受制于地方政績、地產經濟、消費文化等利益導向的有力影響。這些問題依靠個人權利、政府權力這一層次的范疇是得不到深度討論的,只有深入到社會利益矛盾中去才能了解問題的根源所在。理解了階級分析方法,就明白這個方法不但與對“到目前為止的一切社會的歷史都是階級斗爭的歷史”這句話的教條式理解是兩碼事,與作為錯誤政治路線的“階級斗爭為綱”更是兩碼事。所以,將“法的本質”理論視為所謂“階級斗爭范式”的呈現和不利于法學研究發展的政治話語,并加以批判,是極為不恰當的。②類似問題在法學界并不鮮見。在未充分進行哲學反思之前直接引入某種理論,并簡單地用該理論評價立足于馬克思主義階級分析方法的法學理論,將其當作落后的政治話語進行全面否定,還突出體現在前幾年倡導三階層犯罪論體系的學者對犯罪構成四要件學說的批評中。提倡三階層犯罪論的學者把在西方國家(主要是德國、日本)哲學上一直存在爭議的一種操作性路線即三階層犯罪論視為定罪量刑的公理,并用這種簡化的標準批評四要件學說,認為其是政治話語毫無科學性。犯罪四要件學說是在馬克思主義階級分析的框架下結合客觀社會環境和主觀條件深入認識犯罪和刑法性質的理論體系,立基于哲學認識,并不是一個“公理性”、碎片化的簡易操作路線。將二者擺在同一個層面上進行比較并用簡化的技術操作路線來評價哲學認識的做法顯然是因為缺乏哲學反思。

由于有意忽視了對“法的本質”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理解,法學理論界怯

孫老師在閱讀學術期刊時敏感地發現三階層犯罪論存在問題,促成我圍繞此問題寫就博士論文,這促使我的研究取向發生了轉變,使我開始深入研究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并更加關注部門法問題。于去深入討論利益沖突、階層分化這些問題,往往把這些問題劃進社會學或其他學科范疇,很大程度上放棄了對社會問題根源的探索,逐步趨近規范法學或法教義學的路線?!皺嗬疚徽摗笔谴朔N趨勢在法理學中的代表。在“權利本位論”中,被視為基本范疇的“權利”以及圍繞權利闡釋的權利和義務、權利和權力的關系,展現的是對現象的淺層次理解。它與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包括階級分析方法的地位是不同的,處于完全不同的層次上。以權利分析取代階級分析是一種研究視野的窄化、研究層次的淺化以及對問題復雜性的簡化。同時,還以這種窄化、淺化、簡化的視角作為標準來評價階級分析方法,勢必導致不恰當的批評。在教學過程中,我發現大多數接受過法學本科教育的學生基本上不假思索地全盤接納了“權利本位論”的觀點,對“法的本質”問題的理解停留在把政治話語攪進法學的層面??梢?,當初的不當批評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是很大的。我們應該對這一問題進行理論上的全面澄清(本應更早地做這件事),還應當在法理學的研究和教學過程中解決“兩張皮”或者說“多張皮”的問題,這理應是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一個重要任務?,F在的學生們很容易接受法律文本、教材羅列出來的那些有名有姓的權利概念,并把它們作為研究的自然前提,但很少去問權利如何形成。其實,一旦追問權利如何形成,就會發現權利不是自我形成的,也不是自我實現的,這就勢必要深入到對更廣泛的社會問題的考察中去,不再簡單地把權利概念、個人權利和國家權力的對立作為認識問題的固定前提。

三、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研究有待進一步深化

前面已提到過,“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的研究是孫老師未竟的事業。孫老師生前并沒有就此主題寫出一部完整的著作,但是,他晚年還是做了很多相關的工作,主要體現在他關于公平正義的研究中,①孫老師主持的最后一個課題是2012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理論和實踐研究”。尤其“馬克思主義關于公平正義的科學理論”這一部分,可以說是深化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研究的重要的階段性努力。在由孫老師、景文老師主編的《法理學》教材中,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兩張圖表,一張是“法的本質的不同層次示意圖”,另一張是“法的概念的基本方面的示意圖”,這是人大教材的特色。①參見孫國華、朱景文主編:《法理學》(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35、37頁。第一張圖反映了孫老師頭腦里的法社會學研究層次,第二張圖表達的是“理”與“力”的結合這個觀點,其中明確在“理”中突出價值觀、正義觀這一要素。這兩個圖密切相關,顯示的是孫老師長期以來重點關注的主題。孫老師晚年對價值、價值觀的興趣潛藏在其早期關于理與力的觀點中。那時,孫老師著重強調理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定的客觀規律和事實、價值觀、智慧經驗等要素,但對于這些要素以何種形式傳導進入法的內容并未考慮得很細致。②孫老師在不同時期(包括與研究生合作)圍繞“法是‘理’與‘力’的結合”寫過多篇論文,參見孫國華、黃金華:《法是“理”與“力”的結合》,載《法學》1996年第1期;孫國華:《再論法是“理”與“力”的結合》,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1年第1期;等等。這些論文基本上是圍繞法的概念進行較為抽象的詮釋,對法的本質的層次并未做更多的拓展。至于為什么在這里強調法的本質的層次問題,后文會有更詳細的闡述。葉傳星老師在這方面做了一些更細致的詮釋,討論了法與利益的一般關系和利益選擇、協調的過程。③參見孫國華主編:《法的形成與運作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六章“法的創制的核心:利益的選擇和協調”。(利益與價值、價值觀之間是有緊密聯系的。④參見孫國華、朱景文主編:《法理學》(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49—55頁。)張曙光老師的“權利資源”研究也是很有益的探索。⑤曙光老師述而不作,只在教學中展現其觀點,我的觀點深受他的影響。但是,總的來說,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包括孫老師在內的我們,對于價值和價值觀問題的考慮還很不足,尤其是未深入聯系法的本質來考慮。在“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提綱中,也只談了方法論本身的價值取向問題,并未突出價值問題。⑥書中并未記載這個提綱的形成時間,從文獻梳理部分判斷,它形成于21世紀最初的幾年。在我的印象中,孫老師對價值問題展現出特別的興趣應該是在2008年左右,《論法的和諧價值》是該階段的代表性論文。參見孫國華:《論法的和諧價值》,載《法學家》2008年第5期。在我看來,孫老師最后幾年著力研究價值問題,大概是意識到這個問題應是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的重要內容,作為課題的一部分“馬克思主義關于公平正義的科學理論”主要就是在法的本質的層次中展開價值問題的研究。在此,我想圍繞價值問題著重談幾點,涉及我跟孫老師、葉傳星老師之間的爭論,希望引發大家的進一步思考。孫老師負責的公平正義課題還未正式結題,我希望能借助大家的力量更好地完善研究成果。

(一)公平正義和社會生產方式的關系

公平正義和社會生產方式的關系問題是課題的核心問題。其實該問題在我國哲學界、政治學界和國外的馬克思理論研究者中一直是個熱點問題,艾倫·伍德等西方學者圍繞此進行了多年爭論,雖然至今未有定論,但確實留有很多值得學習的資源。在這個問題上,孫老師和我也進行了激烈爭論。孫老師認為,一定的社會生產方式必然有一套公平正義觀和準則與其相適應,并能為多數人所認可。我的觀點是,特定社會中的生產方式并不能決定有一套所有人或多數人能認同的正義觀、正義準則的存在。一方面,人們接受一套觀念、準則和認同它是有差別的,而且無論是接受還是認同,都可能出于很多因素,如教育的因素、迫于強力不得已的因素、認識偏差的因素等。另一方面,擁有不同生活條件、不同地位、不同資源的主體,既然在需要、利益上有客觀差異甚至是存在激烈沖突的,那么,他們的價值判斷包括正義觀念也是不盡相同甚至激烈沖突的。而且,社會生產方式并非在一段歷史時期穩固不變,它的組織方式一定是不斷調整的,它的微調和劇烈變化均會影響到人們的生活狀態和認知判斷,正義標準也在這個時空里不斷產生變化。當然,這也不否認,只要社會經濟結構、政治權力關系、各群體之間的力量對比不發生顛覆性變化,為法律制度所正當化、合法化的一些基本的權利義務模式包括劃分權利義務關系的核心正義準則就有較強的穩定性。我認為,這種闡釋保留了層次性和靈活性。我還提出,如以適應性的功能論來理解社會生產方式和公平正義的關系,就得承認資本主義社會只能產生資本主義式的公平正義,并為多數人所接受和認可,如此,就根本沒有必要批判資本主義社會的不公正。后來孫老師也認同了我的觀點。①我在爭論中甚至直接指出孫老師的思想帶有機械論的特點,當時他還笑我從昆明到北京跑那么遠專門跟他辯論。辯論當天我們未達成共識,辯論之后過了幾天,孫老師打電話跟我說經過思考他同意我的觀點??梢?,孫老師始終保持思維的靈活性。

(二)價值的客觀性、主體性和價值觀的主觀性之間的區別

孫老師一直堅持價值和價值觀的區別,價值具有客觀性、主體性,價值觀具有主觀性。①參見孫國華、朱景文主編:《法理學》(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50頁。孫老師去世后,我曾經與葉傳星老師就這一觀點討論過。葉傳星老師提出一個問題:這個區分有無必要?他認為價值和價值觀實際上是一個主體間性的問題。②在關于該問題的第二次討論中,葉老師說他的確切意思是,是否對價值的客觀性、主體性和價值觀的主觀性加以區別取決于對價值的界定。在我這里,價值是客體對于滿足主體需要有積極意義的有用性。公共和日常討論中經常提到的“價值”一般談的是較為抽象的價值目標,在我看來,這只是語詞的一個擬制用法,并非是對價值的科學界定。諸如自由、民主、公正這樣的價值目標,最終還是要落腳到具體踐行自由、民主、公正的手段和措施上面。相較于抽象價值目標層面的討論,更具實際意義的討論應針對的是這些手段、措施對于滿足社會中不同主體的現實需要到底有什么樣的價值,也只有在這個層面上展開討論才能明確社會主義價值觀和西方國家推行的價值觀之間的差異。依我目前的積累,關于主體間性的觀點有幾類,但差異不大,比較突出的觀點來自于現象學,沿襲了康德、黑格爾哲學提出的主體理念意志之間的交互性,現象學學者的目標在于用主體容納客體來消解主客之間的區別,來克服西方近代形而上學的那種主客的二分對立,與此同時,帶來的是一種新形式的唯心主義,一種用“意義世界”來解釋一切問題的哲學。其他的類似觀點,無論是哈貝馬斯協商民主式的主體間性,還是社會學意義上以主體互動經驗和信息為載體的主體間性,都帶有唯心主義的特點。雖然我們很大程度上不得不依賴對話交流來探索什么是需要、利益,什么是有價值的以及價值的大小,什么是公平正義,并在這一過程中形成一定的價值觀,但是這不足以就此把人對需要、利益的認知判斷和人的需要、利益等同起來。價值的客觀性、主體性和價值觀的主觀性之間的區別是有意義的。意義在于,身處于不同物質生活環境、不同社會地位的主體,擁有不同資源和手段而在滿足自身訴求的能力上有差別的主體,他們的需要、利益在客觀上是有差異的,甚至是很大的。這種差異可能反映在不同主體截然不同的價值觀之中,也有可能因為意識形態宣傳、教育等原因而表現為價值觀的一致性。價值的客觀性、主體性和價值觀的主觀性之間的區別能夠容納更多討論空間,保持批判性和靈活性。如果把價值、價值觀歸結為主體間性問題,那就很難深入認識社會利益矛盾。

由于對價值問題的特別關注,孫老師還專門寫了文章《價值有普世性,但價值觀沒有》來討論普世價值。①參見孫國華:《價值有普世性,但價值觀沒有》,載《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14年第15期。在此,我想對這篇文章作一補充,與孫老師的結論略有差異。我們批判的所謂“普世價值”實際上是西方國家的政治家和學者們推行的價值觀,也就是他們所認為的對于世上所有人都有價值的一套理念原則、規則制度。如果可以理解前文所述法的本質以及價值的客觀性、主體性和價值觀的主觀性之間的區別,就能夠明白,在一定的條件下、在一定群體能夠認識到和可接受的范圍內,價值觀具有相對的普遍性,但絕不是普世的,適用于所有人的,因為生活于不同條件中的主體,其需要和利益、滿足利益的資源和手段是不同的。換句話說,簡單地接受外來的一套價值觀,很容易造成主體自身的利益得不到滿足甚至被忽視,這是我們批判“普世價值”的意義所在。相對于價值觀而言,價值可能有更大的普遍性,因為人類社會長遠發展的客觀需要使所有人擁有一定的共同利益,只是各主體未必能認識到自身與別人在需要、利益方面的共同之處,并合理地評斷什么是有價值的以及價值的大小。而價值的這種普遍性還是要受制于一定社會發展階段的條件和主體的生活境況,既然價值有主體性,就很難抽象地講價值是普世的,只有那些能夠滿足人類命運共同體根本性的、長遠的、重要利益的客體的價值,才能說具有普世性。②對于普世(適)規律(法則)的追求,也可能是人的一種執拗,表達人類力圖掌控世界的意圖。一個東西再有普遍性,對不同主體的意義也依然有差別,不能僵化地理解普世性。如果人們能夠廣泛認識到某些客體在價值上的普世性,產生和深化價值共識,那么特定價值觀的普世性就會有所增進。這最后一點就是我與孫老師的些許不同。

(三)如何充實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研究

1. 保持批判力。批判是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實踐,馬克思主義法理學不能喪失批判特性,喪失了批判特性和力度,就不是馬克思主義。因視野廣闊、層次豐富、采用階級分析方法而擁有強批判力的馬克思主義,是最能夠激發哲學自覺的理論。如今,運用某一獲得學術共同體或權威認同的“成熟”技術路線(或“范式”)開展精細化研究,成為多數研究者愿意選擇的安全選項。但是,這種選擇遮蔽了很多非常值得研究的問題,阻斷了許多具有很強實際意義的探索。專業日漸精細化是學科發展的結果而非規律,換句話說,精細化只是專業細分的表現而非學科發展必須遵循的導向,失去廣闊視野和批判力的精細化還容易導致對人類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問題的忽略甚至是忽視。以經濟學發展所顯示出來的局限性為例進行說明。馬克思致力于研究的政治經濟學,涵蓋政治經濟文化各領域問題,深入探索不同領域問題之間的聯系。后來,政治學和經濟學出現了分野,政治學關切的領域主要限制在民主制度及正當性、合法性等問題上,而經濟學關切的領域主要限制在如何促進財富增長等問題上。①這種分野一定程度上貫徹了近代形而上學政治哲學理論對公域和私域的劃分,并維持二者的對立性,這是認識碎片化的第一個階段。分野后的兩個學科在方法論上有其一致性,都傾向于以個體理性選擇為基點來認識劃定范圍內的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導致對社會問題的認識更加碎片化。之后,經濟學又產生了更多細分,形成目標不同的變體。在貨幣主義經濟學、供給學派經濟學流行之后,政府決策集中于財稅目標,而在凱恩斯經濟學時代為政府所重視的充分就業這一目標被忽視。②貨幣主義認為抑制通貨膨脹是主要目標,調整貨幣政策即可實現資本主義經濟健康運行并自行成就充分就業。供給學派認為減稅即可刺激個人和企業將資金自動轉向生產投資,通過自動傳導作用實現充分就業。因此,政府經濟決策以實現貨幣和財稅目標為宗旨,而不再如之前那般關心充分就業目標。經濟學和政策的變化與工會與雇主的矛盾等社會政治經濟背景有關,可參考[美]羅伯特·布倫納:《全球動蕩的經濟學》,鄭吉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經濟學思想也是社會現實情況的反映,美國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源自資本積累障礙,也使階級矛盾更為尖銳。凱恩斯經濟學應運而生,采用投資基本公共設施等方式緩解資本積累問題,并促進就業以緩解階級矛盾。當凱恩斯經濟學無法再遏制資本積累導致的危機、出現高通脹時,新涌現的經濟學理論就開始摒棄凱恩斯路線,以抑制通脹為重心,放松資本管制、減稅,而對因危機而激化的階級矛盾采取壓制態度。忽視充分就業的目標相當于削弱促進平等的努力,對于社會中下階層來說,負面影響是長遠的。這種由政治經濟學到經濟學再到集中于經濟問題某一層面不斷精細化(也是狹窄化)的變化,促使政府法律政策目標和達成目標手段上的變化,以經濟學教條來處理現實問題而忽視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強化了對社會問題的片面化、碎片化的理解。如果不以馬克思主義的立場對這種變化進行反思,我們肯定無法注意到被忽略的問題,更無法全面深入地把握問題的根源。

由此可見,必須始終保持哲學反思。丟失了考察宏觀社會問題的大視野和有力度且層次豐富的認識框架,不但深度的反思與批判進行不了,也不可能產生富有價值的創新;不與哲學反思并行的專業“隔離”,不利于學科的長遠發展,不利于增進人們的認識能力。但是,哲學反思并不是簡單通過對某一觀點或技術路線背后“哲學理論淵源”的回溯就可完成的,而是要進一步對哲學背后的哲學進行反思,哲學的價值就在于時刻踐行反思和批判。①與此相反的是,現在很多學者在引入某些概念理論作為分析工具的時候并不同時或先行進行反思,甚至為了寫論文的功利性目的直接移植某些哲學觀點作為“點綴”。曾有一名部門法學者跟我說“哲學補一補就好”。這種情況在學科發展的初期還是可以理解的,如今反而愈演愈烈,不得不讓人憂心??梢妼W術的形式化標準對哲學反思的阻礙。這種學術的形式化標準使更多的學者專注于技術性產出,畫地為牢,丟失了批判力。在這種情況下,研究法理學的人應該承擔起更多的反思責任,運用起馬克思主義方法賦予我們的批判力,而不是迎合前述這種“潮流”。要保持批判性就不能遮蔽和固化視野,即使做精細化研究,也不能失去廣闊的視野,否則無法跳出小視野來反省其局限性。比如,法教義學和社科法學劃分各自研究視域,法律實證主義要求回避法哲學的討論,都是一種遮蔽自身研究視野的做法。在這種遮蔽與分割之下,不同專業領域在研究目的、對象和視角上存在很大差異的情況下,即使進行學科的整合,也只是一種較為機械的整合,或者說是一種雜燴式的綜合。有些人可能認為,只有在社會劇烈轉型時期才需要關心社會結構等大問題,才需要強有力的批判精神,在社會平穩發展時期專注于細分專業內部具體個案的解決和技術的精進就好。與此相反,我認為社會條件時時都在發生變化,需要始終保持批判精神,始終保持對大問題的關懷,事關人類選擇和行動、社會未來發展道路的根本性問題都不能簡單地靠技術路線層面的研究來解決。

2.以“法的本質”為基本框架繼續拓展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的層次。②本文寫作于2018年1月。關于層次性這個觀點的靈感出自我2017年12月到2018年1月初剛剛閱讀過的三本書。包括[美]悉達多·穆克吉:《基因傳》,馬向濤譯,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意]卡洛·羅韋利:《現實不似你所見:量子引力之旅》,楊光譯,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2017年版;[美]大衛·哈維:《世界的邏輯:如何讓我們生活的世界更理性、更可控》,周大昕譯,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三本書分屬不同的學科,即生物學(物理學、化學、醫學)、物理學和社會科學(政治經濟學及社會地理學),但它們非常突出地展現了一種思維方法上的層次性理解。在寫作論文期間,我突然有一種意識,感覺到“層次性”或許能夠描述我想表達的意思。相對來說,理解哲學需要很強的抽象思維能力,一般的人很難恰當地去理解哲學觀點,更不用說用于反思哲學的方法論了。運用“層次性”來闡明方法論的結構,能夠保有框架結構的靈活性,也有利于增進他人對此問題的理解?;仡^去看法理學教材的時候,我才發現法理教材對“法的本質”的闡釋和圖示,突出了“層次”主題。之前我對其沒有深刻的印象,但此時,我對“層次性”的感受更加明確、立體了。在我看來,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應當以法的本質的層次為基本框架并加以不斷拓展,層次的豐富化有賴于法社會學研究不拋棄階級分析方法,關注經濟生產分配方式、社會利益矛盾、權力結構、政治意識形態等因素在法的形成和運作過程中的關鍵影響和相互作用。前文已說到,孫老師晚年所做的關于公平正義的研究其實就是對法的本質的層次的拓展和充實。至于如何更進一步地拓展其層次,還待我們做出更多努力。

在哲學上把握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思維方式(而非技術路線)的共性,可使我們意識到拓展層次性的意義。從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發展來看,隨著人們認識的進步,理解事物的方式往往從某種以一個基本元素為核心的簡單“決定論”逐漸演變到對影響事物的各因素互動的層次機制的探索。①對“決定論”的認識也有新發展,有助于我們破除對“決定論”的誤解。即使物理層次是遵循決定論的,也不會影響功能層次上和有意識的目標行動層次上變化的豐富可能性。物理層次的決定性即使是一個制約性因素,也不會直接導出某種具體結果的不可避免性。層次性再一次深化了我們的認識。參見[美]丹尼爾·丹內特:《自由的進化》,輝格譯,山西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理論的解釋力往往因為拓展了層次而增加,理解力的增進往往得益于對豐富層次的把握。②無論在哪個領域,更好地理解世界都不再拘泥于直接性、線性的、鏈條簡單的因果關系,而更多地意識到因果機制的復雜性、多樣性和層次性。生命科學不斷革新的歷程體現了這樣一個趨勢:從發現基因對于生命體的決定性作用到發現基因應答的多層次機制,包括RNA轉譯(逆轉錄)、蛋白質和酶對于基因信號傳遞(阻斷、扭曲)的作用以及生命體所處環境因素對于基因應答的影響等。在人們對生命機制形成的環境條件和運轉復雜程度還缺乏認知的時候,思維的局限導致僵化、簡化的理解,集中體現為基因決定論。當人們突破之前的眼界以多層次的眼光理解生命體形成發展的復雜性之后,人們開始不斷反思自身認識的局限性并對認識的不斷深化提供強勁推力。物理學的發展,從奉行被認為可處理一切問題的簡明牛頓力學公式,演變為注重時空條件的圖景式理解,其革新來自于對問題層次的深化。相對論體現的是時空條件對于物體運動的影響,牛頓力學在不考慮時空條件的情況下滿足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處理的中觀層次物理問題,量子力學處理的是肉眼看不到的微觀結構,它們共同構成理解宇宙的圖景。同時,要對事物有整體性的理解,也不能是層次的雜燴,而必須依賴于視野廣闊而有彈性的認知框架,有框架才能有彈性,否則就是一盤散沙。

歷史上出現的一些將馬克思主義理解為本質主義、決定論、宿命論、機械論的觀點,是因其自身思維方式的局限性,用形而上學的方式來理解馬克思主義,而沒有理解它在哲學上或者說思維方式上的顛覆性變革。馬克思主義展示的是社會多層次體系中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不斷演化的線索,是一個認識藍圖,并不是配方,提供的不是直接的、不可避免的因果關系。①在這里借用《基因傳》的一個比喻,藍圖指基因包含生命體形成和變化的藍圖,展現傾向性、可能性,基因并不是配方,可以憑借其直接形成具體的生命體。每個生命體都是在基因藍圖制約的傾向性、可能性之內,在環境等各方面因素的作用下呈現出來的獨特個體。在這里,我說的藍圖指的是把握關鍵因素的認識框架,并不直接提供解決具體問題的完備答案;我說的配方是指技術路線,解決具體問題還需結合具體的主客觀因素。我強調這一點的意圖在于,不要以形而上學、教條主義的思維方式來理解馬克思主義,不能把馬克思主義當作配方來認識,藍圖和配方是不一樣的,藍圖能夠幫助我們形成認識和改造世界所必要的基本立場,抓住矛盾的深層次癥結并全方位地理解層次之間的互動機制。研究馬克思主義的學者R.W.米勒認為歷史唯物主義在社會科學領域是目前最有解釋力的認知框架,主要就是因為它的結構性框架展現出來的層次性和靈活性。②參見[美]R.W.米勒:《分析馬克思:道德權力和歷史》,張偉譯,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7—8頁。哈維則在馬克思主義的框架內提出了分析資本主義歷史發展的七個互動層次(自然社會變遷演化、思想觀念、社會關系、日常生活方式、生產和勞動過程、制度安排以及技術條件),各層面都會產生變化,有超越其他層面的可能,又通過資本積累邏輯相互交織,推動社會發展。③[美]大衛·哈維:《世界的邏輯:如何讓我們生活的世界更理性、更可控》,周大昕譯,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第374—375頁。這些都可作為深化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研究的理論資源。

四、以法治評估為例談當前法社會學研究的局限性以及未來可探索的方向④

④ 在這里用“法社會學”而非“社科法學”,是因為在學者中間對法社會學這個詞有更廣泛的認同?!吧缈品▽W”為一個小學術共同體所構造,對于沒有作為社科法學一派與法教義學一派進行爭論、不屬于該共同體的學者來說,用“社科法學”來界定其研究是不合適的。

(一)法治評估的局限性

景文老師在《如何開展科學的法治評估》等文章中已經對評估的局限性作了一些探討,⑤參見朱景文:《如何開展科學的法治評估》,載《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16年第1期。對諸如主觀評估標準和客觀評估標準的不同適用性、“世界正義工程”法治指數存在的問題等作了分析。但主要是基于如何做好評估來談局限性,而并非在哲學方法論意義上進行探討。也有其他一些學者結合指標評估的歷史發展脈絡作了有深度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完善評估的建議。①參見蔣立山:《中國法治指數設計的理論問題》,載《法學家》2014年第1期;魯楠:《世界法治指數的緣起與流變》,載《環球法律評論》2014年第4期;孟濤:《中國大陸法治評估運動的回顧、述評與前瞻》,載《人大法律評論》2014年第2期;孟濤:《論法治評估的三種類型:法治評估的一個比較視角》,載《法學家》2015年第3期。包括脫離經濟社會條件的“法治理想主義”,缺乏對法治發展深層次機制的研究易誤導政策等。還有一些建設性建議,如通過社會國情指標彌補法治評估指標的不足,或通過調整不同指標權重、定量定性方法相結合來克服局限性等。我認為,此類評估之所以存在的問題是經驗社會學不可避免的弱點所導致的,無法靠法治評估框架的內在調整來克服。在這里,我主要對評估的局限性作一哲學上的反思,結合個人的研究興趣,更多地聯系當前社會法學的弱點來談局限性并試著提出一些值得探索的方向。

1.注重形式化特征導致視界遮蔽。人民大學進行的這個法治評估,建立在景文老師的比較法社會學框架之下,強調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共同具有的普遍性特征,認為有共同性才“可比”、才可評估,否則“評估就沒有意義”。②參見朱景文:《比較法總論》(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11頁。另外,由于評估的對象必須是可指標化、可量化的,意味著評估的對象主要是可直觀感知的現象,尤其是在指標化的前提下,評估的對象很大程度上是被割裂的現象。因而,在法治評估中對法治的界定注定是比較形式化的,只有形式化的特征,才能感知得到。但是,相比法治的形式化特征而言,更重要的是法治的價值內涵,不同國家的法治要實現的價值目標不盡相同,甚至差異很大、對立沖突。但這個東西顯然是被劃入“不可比”范疇的,而且其不能被指標化、量化,所以會被評估所忽略。我關注到立法科學性之下的子指標“立法合理公正程度”,看起來似乎最接近價值目標問題,但仔細看其內容,評估調查主要依賴的是規范性標準:法律制度在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權利義務和國家機關權力責任方面是否合理公正。

細分指標會割裂對現實法治狀況的整體性把握和深入認識。主觀指標評估依賴于研究者的認知(體現在指標設置和問卷設計上)和被調查者的認知(體現在問卷回答上)將一些表面現象通過經驗聯系起來,但是,背后的體制機制等深層次問題會被忽略。換句話說,有些現象看起來符合表面的法治標準,但其背后的原因有可能是違背法治原則的,過度關注各個環節的功能、實施效果的評估,導致缺乏對正當性的認識判斷。比如,評估立法的民主性時,分為三個子評估指標即立法公開、公眾參與、專家參與。①參見朱景文主編:《中國法律發展報告2015:中國法治評估指標》,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68—75頁。專家參與立法是一個指標。從通常的經驗來看,這已經成為一個普遍現象,各地的人大和政府都建有專門的立法咨詢專家庫或聘任提供立法咨詢服務的法律顧問,在立項論證、草案稿論證的時候邀請專家發表意見,委托專家學者起草法規規章草案和開展立法評估也都不鮮見了。尤其是對于經常參與立法論證的專家學者來說,他們也會覺得專家參與立法是一個常態了。專家參與這個指標得分較高,但是,這一項得分高能否代表專家參與切實有效地提升了立法民主性?有可能事實是相反的,立法民主性主要體現為參與的深度和力度,深度和力度不僅僅體現為意見得到反映或反饋,“有反饋”可以說是很形式化、很低的一個標準,因為在實踐中,即使有意見反饋通常也是含糊的,對于采納與否以及為何采納或不采納,立法決策機關并不充分說明理由。而且專家參與深度和力度不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立法體制、機制和程序上的問題,立法主體的政績導向和權威導向,人大在制約政府提案方面缺乏力度,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立法程序具有封閉性等,而不僅僅是“選”專家偏好等微觀因素可以解釋的。何況,還有些群體既無渠道參與立法也無渠道反饋意見。更為重要的是,這類群體本應是我們研究關注的重點,因為他們的訴求缺乏有力發聲渠道,也難以對立法議程造成影響,如果說其他有資源和渠道參與立法的人們相對來說還能對立法產生一點影響力的話。而有影響力的這些人即使代表其他被忽視群體發聲,也未必會把被忽視群體的利益與自身利益擺在具有同等權重的位置上,并為滿足被忽視群體的利益訴求而施加足夠的影響力。上述這些本來應對評估產生關鍵性影響的問題是沒有也無法進入到評估視野中去的,甚至是被評估有意忽視的,特別是在評估由被評估對象主導的情況下。評估注重法律實施的效果,但對立法目的(不是字面上規定的立法目的而是立法者或起草方意圖達到的目的)和社會影響的評估很欠缺,這樣的評估無論是用于輔助決策制定還是評價決策效果都是成問題的。立法過程中各參與主體的行為及動機、互動模式如何影響立法議題設置、立法議程、法律制度的目的和內容,哪些群體參與不到其中且無法對決策發揮影響,都是應該好好研究的現實問題。甚至可以形成一種立法社會學,①孫老師生前曾經給我看過一本俄語著作《立法社會學》,后得知是張俊杰老師從俄羅斯帶回給他的,無奈我不懂俄語,不了解立法社會學的主要內容。但憑我的理解,這些問題當屬此范疇。但少有人去觸及。

2.量化指標型研究的盲目性。用于評估的主觀標準有其局限性,直接依賴數字統計分析的客觀標準也存在很大問題。用于客觀性指標的數據難以收集,但是客觀性指標的最大問題在于其實質并不一定是客觀的。國外已經有一些關于量化指標數字操縱管理決策導致認知盲目性的研究。②See Lorenzo Fioramonti, How Numbers Rule the World: The Use and Abuse of Statistics in Global Politics, London: Zed Books, 2014.有關量化分析局限性的探討也可參考前面提到過的有關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研究方法爭議的論著。

法治評估中應用的客觀指標的設計依賴于研究者經驗的構造,結果依賴于一些總體性的數據或比率、平均數值以及相關性的計算。這些數值和計算方式忽略了不可測量的因素,也忽略了實際生活中不同主體之間的差異。用相關分析、回歸分析等方式計算出來的相關性(所反映相關程度)也只是個數字,只是個數理性的概率統計分析,它只是一種表達形式,表達的內容依賴于研究者的預設,而現實問題背后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機制將不同的相關因素或指標聯系在一起不清楚,或者說,在進行翔實的具體分析之前,都無法得到扎實的印證,甚至有可能誤導決策。在《尋求有尊嚴的生活:正義的能力理論》一書中,作者花了大量篇幅討論了GDP(人均GDP/GNP)、單一化排名等總體數值、平均數值和評價排序方式遮蔽了對處于邊緣化的群體、個體的實際困境和承受的不公正對待的認知,阻礙人們探究不公正問題的根源,阻礙人們提出和實施推進社會公正的恰當舉措。③參見[美]瑪莎·C.納斯鮑姆:《尋求有尊嚴的生活:正義的能力理論》,田雷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33—36頁。作者在書中提到一種有助于克服現有評估缺陷的理論模式,著眼于能力的評價與測量,值得學者們參考。再舉個例子,美國環境學者發現大氣污染方面的法律政策的制定及實施很大程度依賴于設置在道路上的監測器所展示數據的年度平均值,有的監測器設置在人煙稀少之地,無法衡量污染的真實強度,平均值也不能體現各季節和時段的污染特點(如高峰期),也不能反映身體機能不同的人群(如更易受到污染傷害的兒童)受傷害的情況。雖然有監測數據統計數字這種“客觀”證據,但其導致的結果是對現實問題的嚴重歪曲,依賴它作出的決策也勢必是不科學的。這位學者設計的方法,是讓他的女兒攜帶監測儀器上下學,追蹤兒童在校車里、學校里面臨的污染情況,其顯示的數據與監測統計差異很大。除此之外,他還關注到城市土地利用密度低、通勤路程長加重了某些群體受污染傷害的風險。①See John Wargo,Green Intelligence: Creating Environments That Protect Human Health,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213-214.在其呼吁之下,政府不得不改變了原先的治理措施。

總的來說,不管是主觀指標還是所謂的客觀指標②筆者認為,不能因為其是統計數字就稱其是客觀的,只能說其作為固定計算方法的結果,相對人們多樣化的主觀態度來說沒有那么易變。,很大程度上都是應某種經驗預設構造出來的評估標準,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數理統計分析流行的時代,有人堅持認為定量分析顯得更為“科學”,但是國內外社會科學界已經在反思這種流行趨勢存在的問題。社會科學涉及人的行動選擇,具有對情境條件的敏感性,相比量化分析,對價值、權力等問題的定性研究在社會科學中有著更為關鍵的意義。③See Bent Flyvbjerg, Making Social Science Matter: Why Social Inquiry Fails and How It Can Succeed Agai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165.

(二)法社會學未來可探索的方向

前文提到過,法治評估一定程度上立足于比較法社會學的方法立場。景文老師在《比較法總論》中講到規則的比較和功能的比較,前者依賴規范性的評價標準,后者依賴法社會學的評價標準。我感覺,景文老師一定程度上更傾向功能的比較,因為這更符合比較法社會學的框架。④參見朱景文:《比較法總論》(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39頁。但是景文老師的比較法社會學框架,我認為還是有功能論的傾向,如何使它與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提供的框架銜接起來值得探索。在功能的比較中,比較評價的前提是調整同類或類似問題,法律制度的政治、法律目的一樣或者說發揮影響的方向一樣,否則難以比較評價,也就是說,必須控制立法目的這個因素,才能比較法律實施的功能和效果。我提出的疑問是,調控同類社會關系但立法目的不同的制度是否很難在比較法意義上進行比較?;蛘吒喕稽c說,立法目的不同能否作為不可比的原因。我認為,不比較立法目的,就無法闡明立法的取向及其意在滿足誰(不同群體、階層)的哪種利益,也難以全面了解它的實際功能。制度的功能其實受制于立法目的(包括潛在意圖),而且往往有多個目的,在實現不同利益之中作取舍協調,所以很難做到對立法目的的控制。另一方面,利益沖突塑造著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塑造著實際功能,不對促成立法目的形成的社會利益沖突作深入研究,就無法確定目的和功能的取向,更無法理解影響和效果。所以,個人認為,比較法社會學的研究不能僅聚焦于解決某一問題的效果,好似問題和解決手段是技術性的、中立的,而忽略制度對于不同階層群體的影響。我認為完全可以去比較不同國家在不同目的之下調控某類社會關系的一個(或多個相關)制度的實際功能,不僅比較法律實施的成效,而且重點比較制度對不同群體、階層所造成的影響,包括一定歷史時期內的成長(倒退)性的影響,也就是比較如今與過去相比對于不同階層的群體來說有什么變化。比如,在全球經濟危機爆發并經歷長期衰退以后,一些國家(包括資本主義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度有了不小的變化,對于不同階層、群體的影響是不同的。尤其是稅收、福利制度的變化對于某些群體來說影響是負面的,制度可以說是倒退的。特朗普上臺之后,相比其他西方國家,美國一些制度的變化很劇烈。我認為完全可以對同時期歷史條件之下不同國家和地區類似法律制度的變化和影響進行比較。這些比較能否成為一種有意義的比較?是否值得進一步探索?如果上述比較可行,比較的標準也就不應再限于規范的、功能的或抽象正義的標準,而要以一種實質的公正標準來評價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制度,這就必須回到關于公平正義的研究上來了。如瑪莎·C.納莎鮑姆等提出的以能力(個體取得基本尊嚴和拓展自由的能力,包括政府為提升個體能力所創造的條件以及個體將資源轉化為能力的機會等)衡量社會公正的觀點,①[美]瑪莎·C.納斯鮑姆:《尋求有尊嚴的生活:正義的能力理論》,田雷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33—36頁?;蛟S可為評估和比較社會公正的法社會學提供理論資源。

我們的法社會學不能停留在功能論的層次上,而應當直面社會公正問題,做出應有的價值判斷,著力研究促成社會利益矛盾生成發展的主客觀因素及其對主體價值觀、法律意識和立法取向的影響。多元主義框架下的社會學(跨學科、多學科)研究類似于大雜燴,碎片化的雜燴綜合只能形成知識固化和疊加累積的局面,而不能產生理解世界復雜結構和關懷人類普遍命運的廣闊視野和強大力量。只有馬克思主義能夠提供一個整合不同學科的多層次而不松散的框架。應在拓展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層次性的前提下,為主題不同的研究搭建視角的融合的平臺,促成共同的研究目標。在我看來,如果法社會學和法教義學的分析能在關注的重點問題上有一個聯結,就是整合的起步,對利益和價值、權力問題的敏感性應當是這個關鍵聯結的核心,而要對這些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就有賴于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提供的認知框架。

除此之外,應當持續展開對法社會學研究的哲學反思,“社會科學所形成的概念、范疇、關系和方法并不獨立于現有的社會關系”①[美]大衛·哈維:《世界的邏輯:如何讓我們生活的世界更理性、更可控》,周大昕譯,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第8頁。。社會科學重點研究的是主體的選擇和行為、價值判斷,所以,對社會科學研究所用理論概念進行的反思需要更加自覺、更加審慎。在引入任何社會理論或研究路線、技術標準之前就應當先在哲學層面上進行全面深入的反思,考慮到由此可能帶來的問題,承認局限性,這有助于人們合理評估它的價值,避免在認識判斷上犯武斷性的錯誤?!吧鐣茖W哲學要高于自然科學,因此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的最終融合可能不是通過‘社會科學的自然化’而是通過‘自然科學的社會化’”。②同上,第11頁。致力于研究馬克思主義理論的學者哈維的這句話提示我們,只有哲學上的提升才能指引未來社會學革新的方向。

結 語

總結起來,我認為應由馬克思主義法理學承擔并不斷探索的主要任務有以下三項(不限于這三項,不過我認為最重要的就是這三項):第一,充實和拓展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研究;第二,在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的框架下展開法社會學的革新;第三,在法理學教材和教學中將落實前兩項任務的成果傳承下去。這三項任務是相互支撐、互為表里的。

在兩年前的一次簡短會面中,景文老師表達了對于馬克思主義法理學后繼無人的憂慮,我想這種憂慮是源于很少有人持續投入到孫老師最關切的理論主題上,在我們中間,景文老師對孫老師的使命感有著最深的理解。我們要履行的使命,以達成一個具體目標比如寫成一篇論文或寫就一部著作來界定,太過狹隘。即使我們能夠就孫老師留下的問題和提綱成就一個紙面作品,也不意味著我們履行好了使命。履行使命與哲學反思、批判一樣,需要時刻開展。對包括自身觀念行動在內的一切進行反思,不懼批判,才是履行使命的最好方式。孫老師晚年對博弈論、價值問題等產生濃厚興趣并著力進行研究,可見他從未停止對新近涌現出來的熱點理論問題的關注,始終保持思維的批判性和開放性,既堅持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立場和認識方法,也盡可能地容納多層次的思考,這就是孫老師履行其使命的方式。朱力宇老師曾說:“可凝結出一套‘孫國華法學思想’?!彼M一步解釋:“‘孫國華法學思想’并非指孫老師個人的全部觀點,而是其中的智慧凝結,包括以孫老師為核心的集體智慧?!彪S著社會條件的變化和學科的發展,我們的具體觀點不可避免地會與孫老師以往的一些觀點有所不同甚至有沖突,但只要堅持馬克思主義的立場來研究法理學問題,保持批判性,不斷突破僵化的思維模式,就是不辜負孫老師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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