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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仲裁法律制度的適用現狀與完善措施

2018-04-02 11:27孟慶慶
福州黨校學報 2018年5期
關鍵詞:仲裁員仲裁糾紛

孟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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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仲裁法律制度的適用現狀與完善措施

孟慶慶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法學院,北京 100070)

金融仲裁以快速決策為目標,其“效率高”、“專業性強”等特點彌補了訴訟解決金融糾紛的不足,在解決金融糾紛方面成為一項重要的權利救濟制度。然而,我國金融仲裁在實踐運用中還存在很多問題:各地區仲裁機構發展水平差距較大、金融仲裁具體制度不完整以及缺乏對新型金融仲裁的進一步探索。在完善以上這些不足時,要通過落實仲裁“意思自治”原則、調整業內外人員比例搭配,增強仲裁公信力減小地區差距;通過增設“第三人制度”“臨時保全措施”,強化仲裁員身份“披露制度”等填補具體制度缺失;通過鼓勵金融仲裁機構與金融市場主體多種形式合作,突破新興金融模式對金融仲裁制度的桎梏。

金融仲裁;第三人制度;新興金融模式

在經濟戰略的實施和推動下,中國的經濟地位已在國內外坐穩根基。隨著金融行業整體以及諸多衍生行業不斷成熟,金融業務不斷深入,人們的經濟生活被金融機構的各項服務和行為左右,不良金融機構冒進擴張、違法競爭等現象導致金融糾紛日益增多。仲裁制度作為其中一種解決糾紛機制,其種種特征恰好符合快速解決金融糾紛的需求。近年來,金融市場比較發達的國家都十分注重對金融仲裁機制的創新研究并在解決金融糾紛的實踐中取得了不錯成績。我國在強調金融改革與發展的大背景下,加大該制度的推行適用有利于帶動我國多重糾紛解決機制的協同共進,加速金融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已是一種必然趨勢。

一、金融仲裁的制度優勢

隨著新的金融機構不斷加入市場熔爐,我國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愈演愈烈,由于金融行為涉及金融市場準入、金融交易秩序、金融監管多個環節,因此極易引發糾紛。2017年以來法院受理的金融糾紛案件較前幾年增幅巨大,很多案件由于法律關系不明確,缺乏證據收集,遲遲不能受審,一場審判時間跨度極大;更有諸多金融糾紛經歷數年協商無果催要無償,最后才訴至法院,[1]當各方明爭暗搶漁翁得利之后受害方才想到采用訴訟等司法途徑維護權益,相關金融機構可能已經倒閉或瀕臨破產,即便勝訴實際的執行工作也很難展開。案件增長數量與訴訟能力之間還有相當大的差距,單靠“訴訟”解決民商、商商之間的矛盾顯然難以引導合理合法的市場正向。相比之下,仲裁一向以快速決策為目標,其裁決“效率高”“專業性強”等特點恰恰彌補了訴訟程序上的不足,賦予了金融仲裁超越其他爭議解決手段的優勢,在解決金融糾紛方面成為了一項重要的權利救濟制度。

(一) 仲裁庭“自由性”與“專業性”

仲裁以雙方當事人合意為基礎,仲裁協議信守“契約自由”。金融糾紛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交易習慣、行業標準、社會風氣共同協商仲裁程序規則,共同約定和變更有關仲裁地、開庭地、仲裁語言等,雙方“一致認可”為后續仲裁活動打開了便利通道。[2]仲裁規則經書面確認,嚴格束縛當事人的仲裁行為,即便是仲裁員、仲裁機構也必須遵守,法院在仲裁規則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也必須予以充分尊重,在解釋其內容時可以放寬限制,保護當事人最初的締結意愿。在仲裁規則司法強制力的約束下,雙方當事人難以違背仲裁裁決,更易于履行審理結果,這也是金融糾紛當事人能夠將自己的利益放心交由仲裁機構裁決的原因之一。其次,金融仲裁庭對仲裁員的資質要求十分嚴苛。我國仲裁機構一般設有《仲裁員名冊》,其中金融仲裁員大多來自金融界、法律界、商業界等交叉行業的資深專家和知名學者,他們對金融的行業行為有深刻認知,熟練掌握各種金融交易規則與技巧,擁有高水平的專業法律知識,具備豐富的司法實踐能力。[3]審判中他們不僅能契合金融糾紛特點保證高效審理,還能以充足的專業知識儲備保證對糾紛中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公平裁判。除非當事人拒絕選任仲裁員或意見不一致,大多情況下仲裁庭人員都由當事人選定,仲裁規則的設置自由以及仲裁員的選任自由共同建立了當事人對仲裁庭的充分信賴。

(二)金融仲裁高效性與保密性

金融行業一向依靠快速的資金流動和增加資金融通渠道搶占市場先機獲得行業利潤,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對于他們來說比其他任何行業都更為突出和重要,一場勝負未知、耗時太久的糾紛還不如一場干凈利落的失敗,因為減少紛爭耗費的時間就等同于節約成本減少損失。相比于訴訟,仲裁實行一裁終結,所花費的時間和金錢成本更為經濟,審限和程序盡可能被縮短和優化,執行方式也更加廣泛,能夠預防金融機構在糾紛期間通過惡意關閉、破產等行為導致糾紛循環往復而無果。仲裁終結后其結果可強制執行,也有助于加快糾紛的解決速度。此外,金融交易是一項需要長期投資且注重行業信譽的活動,糾紛當事人通常不愿意讓矛盾透明化,不愿將涉及商業往來、競爭技術、客戶資源等隱秘性信息公之于眾,[4]仲裁以不公開為原則,審理過程一般不允許無關人員旁聽,裁決結果不允許向外界披露,保密性與安全性大大增加??紤]到糾紛對長期利益的負面影響,這種解決爭議的方法逐漸受到金融糾紛當事人的青睞與認可。

二、我國金融仲裁制度的適用現狀與問題反思

從職能發展上看,我國金融仲裁院對外主要承擔受理金融仲裁案件,開拓金融仲裁市場,開展金融仲裁交流與合作等工作;對內承擔專業金融仲裁人才培養、資源整理工作。近年來,國務院法制辦與各地方仲裁委宣傳倡導,積極推行符合時代經濟特色的仲裁法律制度;仲裁機構紛紛與金融行業協會、金融機構開展深入合作,達成一致推進金融調解與解決糾紛的共識,給我國金融仲裁的法制環境創造了很大前景。[5]從案件數量上看,2016年全國251家仲裁機構共受理案件20.8萬件,其中金融仲裁案件占比約30%;2017年,僅上海金融仲裁院就受理案件592件,比2016年增加了251件,爭議金額達31.48億元,[6]金融仲裁總體數量及成功率不斷上升為金融仲裁爭取了更大的發展空間。倘若金融行業與仲裁積極結合,將有利于快速清除金融行業的惡意參與者、凈化金融環境,有利于通過金融仲裁支持金融創新,有利于帶動中國金融事業與仲裁事業一同快速發展。

然而,在我國金融仲裁法制氛圍不斷增強,各方合作取得長足進步之時,制度本身存在的許多闕如急需引起學界注意。反思我國金融仲裁制度的運用與設置主要還存在以下幾方面不足:

(一) 我國金融仲裁院發展水平差距較大

2003年4月4日,國家通過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是中國仲裁史上第一部適用于特定領域和案件的專門性仲裁規則。[7]而后以上海金融仲裁院為代表,發展較快、管理較完善、案件數量較多的金融仲裁院開始制定自己的金融仲裁規則,而其他綜合性質的仲裁院則繼續把金融仲裁規則放在一般規則中,設立專門章節,獨立的金融仲裁條款顯然更加契合金融行業的要求、規律與宏觀政策,在運用中更加得心應手。根據金融仲裁院發展速度和規模不同,金融仲裁員隊伍結構也有所差異,規模完善的仲裁院擁有專門的金融仲裁員名單,人員成分包括金融專業工作者、資深金融法律服務律師、高等院校金融學術與金融法學教授、研究員、具有豐富金融審判經驗的退休法官;[8]而對于發展速度緩慢規模較小的金融仲裁院,當事人則繼續使用仲裁委員會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仲裁裁決的專業性以及原則側重點因此有所差別。此外,金融仲裁院在成立初期多由行業監管部門推動,其職能受國家政策影響較大,各金融仲裁院對國家經濟政策的分析不同致使其設置的金融仲裁制度也存在不同。當事人在選擇仲裁地時必然會認真考慮各地方機構優勢、分析規則條款,對自己的審理結果做出預判,而各金融仲裁院不一致的做法增加了同案不同判的風險。各地區金融仲裁院在規則設置、人員配置、審判操作上的差異,導致金融仲裁難以在社會中形成統一價值,在發展程度快的地區,人們更加尊重金融仲裁、維護仲裁成果、重視仲裁的創造力,反之在發展緩慢、專業落后的地區,金融仲裁不僅不能為法院分擔訴訟壓力,還威脅著金融仲裁的公信力。如果放任地區間金融仲裁水平差距繼續擴大,其將會成為制約金融仲裁持續健康發展的瓶頸。

(二) 金融仲裁具體制度不足

第一,當前我國的金融仲裁缺乏“第三人制度”的相關規定。類比民訴中的“第三人制度”,“仲裁第三人”主要用來搭建金融糾紛當事人和其他案外人的連接。在我國,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需要糾紛當事人達成“共同自愿”并簽署“仲裁協議”,按照當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第三人不是仲裁協議當事人,因此這些涉案的金融主體不具備參與仲裁的身份地位,無法進入相關的仲裁審理。金融交易的構成十分復雜,在資金供應、資金融通、票據交換的過程里會涉及不同的主體,如果與糾紛有利益牽連關系的案外人不能在一場仲裁中同時得到權利救濟,為了維護自身權益,他們很可能單獨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訴訟。由于仲裁裁決具有保密性,法院也很可能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做出與仲裁裁決相反的判決。[9]“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缺乏,不僅阻礙了金融仲裁的腳步,而且增加了其與法院之間的訴累。第二,我國金融仲裁的保全與執行制度仍有缺失。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享有對“保全”的審查權和裁定權,而目前也僅有法院明確享有這一權利。[10]不僅如此,受本土化法律制度的影響,我國仲裁制度對涉及保全審查的程序十分苛刻,過程十分粗糙,當事人在等待法院保全決定上消耗的時間過長、經濟成本過高,從仲裁委員會向法院提交仲裁申請到法院裁定,再到采取保全措施的總體時間冗長,完全忽略了保全行為的必需性和緊迫性。金融商品的財富價值在市場傳遞過程里瞬息萬變,金融仲裁爭議標的“流轉時機”極為重要,保全作為仲裁的重要環節不應使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受損,甚至降低機制“高效性”的本質職能。第三,我國金融仲裁缺少仲裁員身份沖突解決機制。我國仲裁法對仲裁員身份的限制規定于第34條“回避申請”的四種情況中,而用“利害關系”等詞語表述“身份限制”卻過于寬泛模糊。例如,我國仲裁法允許從事工作滿8年的律師可在與自身業務無關的另案中擔任仲裁員,表面上看該律師確實與本案沒有業務上的利害關系,但實際上卻無法阻止該律師仲裁員在接手的仲裁案中過渡行使私人權利滲透私人價值,以裁決結果引導其作為律師的案件,增加其代理案件的勝算率。此外,這種模糊的表述在申請回避時不能給予當事人有效指引,申請錯誤、申請不合規的亂象勢必會影響仲裁庭的判斷力,增添仲裁庭的工作障礙。當仲裁委員會介入仲裁員審查或指派工作時,其往往會推薦內部工作人員補充仲裁員職位,無形中又擴大了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掌控權,長此以往難免會削弱金融仲裁的獨立性、專業性,影響金融仲裁公信力。[11]

(三) 缺乏對新型金融仲裁的積極探索

金融行業是最具活力的行業,在電子信息科技的支持下金融創新產品不斷刷新金融市場的復雜程度,挑戰商業界和法律界的預測能力。2013年以來,互聯網金融等新型金融模式在我國發展態勢迅猛,金融仲裁院受理P2P案件開啟了我國利用仲裁制度解決互聯網金融糾紛的大門。[12]然而,金融仲裁往往聚焦于銀行、證券等傳統金融機構,對于互聯網金融作為市場的新主體是否也能納入金融仲裁規則的適用范圍還沒有準確界定,互聯網金融仲裁作為法律實務、法學學術的新話題,對其機制的研究遠未跟得上實踐更新速度,對其概念和邏輯辨析仍處于空白和混沌狀態。如今金融糾紛案件的范圍已經外延至互聯網支付、互聯網股權籌融資、互聯網金融消費等新領域,日后還會出現更多未知的金融糾紛類型,當下新型金融糾紛的仲裁方式與傳統金融糾紛并無區別,無法突出金融仲裁解決新型金融主體和新型金融糾紛的特色與優勢。金融市場具有廣泛的包容性,如果其能夠迅速吸收并消化新型金融的特點,那么作為金融創新的扶持者和金融秩序的維護者,金融仲裁制度也應盡快提高認知水平,將新型金融糾紛納入金融仲裁的探索當中,為法院分擔新型金融訴訟的壓力,為時代提供更加契合發展需要的解決方案。

三、我國金融仲裁制度的完善措施

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紛至沓來,當今金融交易具有高度國際性,金融糾紛會因涉及更多境外因素而變得更加龐雜,這意味著金融仲裁制度在根據國情自身優化的同時,也要重視域外經驗的借鑒?!八街梢怨ビ瘛?,吸取他們的先進經驗會為我國金融仲裁制度的發展助力。

(一)強化金融仲裁制度公信力

金融行業作為時代發展主力,它對金融仲裁的信任,關系著社會對整體仲裁法律制度的信任。首先,金融仲裁要在金融糾紛解決中統一做法,統一方向,只有制度的內在結構足夠嚴密經得起考驗,才能防止仲裁制度有官僚化的傾斜,強健仲裁制度威信。美國是一個十分重視仲裁的國家,大多數州的民事訴訟規則都為仲裁條款注入了生存空間,多種表現形式為仲裁程序及裁決效力提供了活躍的法律背景和支撐。[13]在規則設置上,其通過擴大金融機構主體范圍、納入更多仲裁標的類型,通過在各種理論和司法判例中積極肯定當事人雙方協商確立的仲裁條款合法有效,將設置仲裁規則的權利最大程度交還當事人。金融仲裁的重點回歸“意思自治”,仲裁院努力在程序上引導當事人訂立合理規范的仲裁協議,不僅減輕了仲裁院自身設計規則的壓力,即便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也無礙金融仲裁因地適宜因人而異的運用。眾所周知,美國金融仲裁制度十分強調仲裁員成分均衡,既要求有證券業業內專家全面參加,又要求對其權力嚴格約束。仲裁庭中來自行業外的仲裁員一般多于業內仲裁員,通過調節公共仲裁員的配比實現對專業仲裁員的控制監督??梢?,美國金融仲裁雖不需要過多專業人士,但卻要求每一位業內仲裁員都必須具備極高的專業水平和綜合素養,以實現與公共仲裁員的平等牽制、高效配合。我國金融仲裁在人員設置上也可參考業內業外人員比例搭配,既能解決一些地區專業仲裁員數量不足的問題,又能促進裁決結果更加公正合理。當金融仲裁能夠依靠當事人的能力以及匯集社會力量向前推進,不再受國家政策及監管的影響,金融仲裁院的獨立性職權便能得到強化,社會公信力也會不斷提高。

(二)完善金融仲裁“第三人”等具體制度

在金融市場比較發達的國家十分注重對金融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創新研究,在實踐中取得了顯著成果。例如在荷蘭《民事訴訟法典》、比利時《司法法典》中都規定了與仲裁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提出書面申請,該第三人經仲裁庭的審核可加入仲裁活動;在法國《民事訴訟法典》中還賦予了第三人提起“取消仲裁裁決之訴”與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權利。[14]在借鑒域外經驗的同時,我國金融仲裁可參照民訴法“訴訟第三人”的相關原理,在仲裁中加入“第三人制度”,明確仲裁第三人的范圍、加入方式、責任承擔,減少對第三人權益的侵害。對于我國金融仲裁中出現的保全問題,我們不妨參考與國際仲裁相類似的做法——增加仲裁庭“采取臨時保全措施”權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加強了仲裁機構與法院的通報機制,增強了雙方的銜接配合,新的法律法規體現了司法機關對仲裁機構的大力監督和支持,也說明處理金融仲裁與法院的具體矛盾時,不能將法院和仲裁員的職能機械化,仲裁工作者需要針對特殊難點同法院挖掘更靈活更符合金融市場規律的權力機制,設立并放寬仲裁庭的保全權力已然成為今后仲裁改革的主流趨勢。之于仲裁員身份沖突的解決方法,除了利用上述所提到的業內、業外“仲裁員比例搭配”方式分散權力、削弱案件裁決中的私人利益因素,還可通過強化“披露制度”,向糾紛當事人之間明示仲裁員身份、資質以及與案件可能存在的聯系,告知仲裁員身份利益對案件裁決的影響,利用信息透明化的方式具體實現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申請回避權,維護仲裁處理金融糾紛的信譽,增強當事人對仲裁工作者的信任。

(三) 加快對新型金融仲裁制度的探索

在既有制度的框架下,一方面諸如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者們應當鼓勵在各類金融合同中設置適當的仲裁條款,鼓勵合同雙方利用仲裁方式解決爭端;另一方面,仲裁機構也應和市場主體形成服務合作關系,聽取互聯網金融等市場新主體對金融仲裁制度的看法和建議,全面了解并順應新事物的內在屬性與生存規律,檢查并修正傳統金融仲裁方法與新型金融的不適應,提高仲裁制度的市場接受程度。我國仲裁機構也要積極拓展職能,運用其獨立地位和第三方視角,對內組織對新型金融仲裁特點、案例、法律法規適用的研討;對外面向傳統金融企業、新型互聯網金融機構等多種市場主體,創建和提供應對不同爭議的解決方案,將專業資源集中在仲裁的核心活動中,避免糾紛進入漫長、復雜、昂貴的公共訴訟程序?;诨ヂ摼W金融對仲裁的陌生,新型金融仲裁可考慮建立統一的裁決模式,增加對金融行業新主體的“范式教育”,例如有針對性地嘗試在一些金融領域中公開裁決,圍繞事實、爭議焦點、裁決理由、裁決結果等固定要素,采用統一的裁決結構,[15]使新型金融糾紛主體通過對“范式”裁決的學習和思考,找到與自己利益的沖突點、與法律的契合點,能對金融仲裁提出更多的看法和要求,促進金融仲裁在創新領域快速形成對應的示范與規則。

四、結語

金融行業類型仍會不斷推陳出新,金融糾紛仍會呈現出難以預料的復雜性與多變性,推進金融行業和仲裁機構的深度合作必然是一種共贏的糾紛解決方法。然而,推進金融行業和金融仲裁深度合作并不簡單,需要多方做出積極努力:以仲裁機構、法院、監管者的對接為引導,以金融行業與仲裁機構的對接為中心,以金融業務與仲裁制度的恰當銜接為重點研究方向。既需要通過學習國外精純的金融仲裁制度理念,破解當下金融行業不善于運用仲裁渠道的困難之處,也需要從自身出發開拓對金融仲裁的前沿思考,克服仲裁規則的限制因素,突破新興金融模式對金融仲裁制度的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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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孟慶慶(1993-),女,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主要從事仲裁法、民商法研究。

D925.7

A

1674-1072(2018)05-042-05

責任編輯:倪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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