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秉志
晚近20年來,以1997年刑法典為基礎,我國刑法進行了多方面的立法修正,刑法立法的數量和水平都得到了較大的提升。我國刑法立法經歷了一個立法政策由單一從嚴到寬嚴相濟、立法數量由少到多、立法內容由單一到綜合的過程。
近20年來我國刑法立法取得的進展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第一,刑法修法總體上堅持了統一的刑法典模式,具有不容否認的積極價值。第二,刑法立法的民主性得到了較大提升,刑法立法工作注重聽取社會意見和建議,社會各界對刑法立法的參與程度明顯提升。第三,刑法立法的科學性得到了進一步的提升,體現在立法理念、立法政策、重要制度及罪刑關系設置的科學化。第四,完備刑法規范,刑事法網愈加嚴密,包括通過增設大量新罪,擴張犯罪圈;通過降低入罪門檻,擴大入罪范圍;通過調整構成要件,擴充行為范圍。
未來應從三個方面進一步推動我國刑法立法的發展進步。第一,確立理性的刑法立法觀念,刑法立法必須理性回應重大社會關切,堅持理性的犯罪觀和刑罰觀。堅持適度犯罪化與適度非犯罪化相結合,堅持刑事制裁的輕緩化與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第二,在立法模式上,我國刑法立法應當繼續堅持統一的刑法典模式。在統一的刑法典模式之下,我國未來應當考慮適時全面修訂刑法典,以全面調整刑法結構,全面更新刑法理念。第三,實行綜合的刑法立法舉措:對刑法結構予以合理調整,適當增設必要的章節;對刑法制度予以合理改革,加強對特殊人群的保護,推動刑事制裁的多元化和輕緩化;對刑法立法技術予以合理革新,對死刑罪名技術性刪除,對過度類型化犯罪技術整合,對刑法明確性技術處理。
(摘自《中國法學》,2017年第5期,第47-6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