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甄言
近日,有網友反映,在湖南長沙的KTV唱歌,都被收取5元版權費,且不開發票。KTV經營者交音樂版權費,既是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也是對創作者的勞動尊重,是保護版權的必然要求,經營者必須遵守。但是,音樂版權費到底收取多少,該誰交,由誰說了算,應該有規矩。就長沙而言,終端收費標準為8.3元/天/終端,經協商,實際標準為5元/天/終端。按規定,由經營者交版權費,而長沙的經營者向消費者收取,即版權費由消費者承擔。
5塊錢版權費并不多,可是全部由消費者承擔,顯然不合理。音樂版權費到底歸誰交?顯然,必須由經營者交,即從經營者的利潤中提取,而不是向消費者頭上收取,并且要嚴禁向消費者收取,一經發現,堅決處罰,不能遷就姑息。一則,這是經營成本的一部分,應該分攤到成本中去;二則,向消費者收取版權費,可能損害消費者和版權所有者的利益。因為經營者有可能一天向兩撥或者兩撥以上的消費者收取版權費,而每天只上交5元,結果,經營者多收取了版權費,卻沒有也不必要全部上交,以至于收取版權費成了經營者的利潤,對版權所有人和消費者都不公平。
(本欄責任編輯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