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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后期至20世紀初吧國公堂的房屋典當經營*—以《公案簿》第13、14輯資料為中心的分析

2018-06-15 05:22吳宏岐
華僑華人歷史研究 2018年2期
關鍵詞:公堂公案華人

吳宏岐 寧 力

(暨南大學 歷史地理研究中心,廣東 廣州 510632)

吧國公堂(吧城華人公館)設立于1742年,是專門處理巴達維亞(舊譯吧達維亞,簡稱吧國或吧城,今印度尼西亞雅加達)華人社會事務的機構。關于吧國公堂的作用,有研究者根據吧國公堂檔案尤其是《公案薄》資料進行了較為系統的分析,認為“主要以處理民事糾紛為主”,[1]也有研究者對吧國公堂的盟神審判、吧國公堂的民事審判程序及吧國公堂處理吧城華人與當地民族關系的案例等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①紀宗安、顏麗金:《試析吧國公堂的盟神審判》,《商丘師范學院學報》2005年第1期;趙文紅:《1619-1928年間巴達維亞華人社會的民事審判程序初探》,《華僑華人歷史研究》2007年第3期;聶德寧:《18世紀末—19世紀中葉吧城華人與當地民族的關系—以吧城華人公館〈公案簿〉檔案為中心的個案分析》,《南洋問題研究》2005年第2期。但從《公案簿》所見史料來看,吧國公堂雖然主要負責專門處理巴達維亞華人的經濟活動與社會生活的相關事務,但其本身也積極參與了巴達維亞的經濟活動以便獲取充足的經費來維持公堂的日常運轉,這一點自19世紀后期以來更為明顯。本文主要依據《公案簿》第13、14冊的資料,對19世紀后期至20世紀初吧城華人典當房屋給吧國公堂的原因、吧城華人典當房屋給公堂的基本程序、吧國公堂經營房屋典當的風險控制、吧國公堂經營房屋典當的收益等相關問題略作論述,希冀能夠從多個層面分析探討這一時期吧國公堂房屋典當經營的特點和作用。

一、吧城華人典當房屋給吧國公堂的原因

(一)吧城華人典當房屋事件的增多

在包樂史等所著《18世紀末吧達維亞唐人社會》中,曾提及18世紀末“吧城唐人典厝估店當物事件屢見不鮮,包括唐人社會各個階層”。[2]不過,從《公案簿》前12輯檔案史料來看,在19世紀70年代以前,吧城華人典當房屋案件并不多,而且典房對象主要為美色甘(即養濟院,包括唐人美色甘和荷蘭美色甘)或個人,如1788年洪沛將其厝當在唐人美色甘、[3]1789年蔣勸將所居結石珍厝底當給黃低、[4]1849年陳光文欠緞黎彬柔、荷蘭美色甘當厝錢,[5]均是典型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從《公案簿》第13、14輯檔案來看,大致從19世紀70年代開始,迄于20世紀初,吧城華人典當房屋的情況明顯增多,并且吧城華人典當房屋的對象主要是吧國公堂,表明這一時期吧國公堂已開始積極參與吧城的經濟活動以便多方籌措公堂的日常運轉經費,其具體情況顯然值得深入研究。

《公案簿》第13輯檔案起自1873年8月1日,止于1884年9月19日,時間跨度達11年,其中1877年至1880年四年的案簿佚失。本輯記載吧城華人申請將房屋典當給公堂者有王涼海、陳永祿、徐秉(炳)章、陳光華、楊伯宗(璧)、陳永添、蔡梧速、翁文達8人,其當房原因主要是家庭生活困難或者負債較重。如1881年4月徐秉章當厝是因為父母年老多病,而自己的子女不斷夭折,家族生活非常困難;同年3月陳光華典當房屋的原因是其長女陳清娘丈夫蔡澄淵負債入獄需要籌集資金還債,他本人為此事憂慮不堪,三年后去世,終年55歲。[6]

《公案簿》第14輯檔案起自1889年2月19日,止于1913年4月3日,時間跨度長達21年之久,其中1885年至1888年這四年,以及1910年至1911年這兩年的案簿佚失。本輯記載吧城華人申請典當房屋或其他不動產(主要是魚塘)給公堂者更多,計有陳光華、陳永添、羅亞勝、李亞師、陳永祿、鄭慶瑞、鄭慶基、蔣玉聲、邱癸水、余春水、陳長福(長福陳)、李亞良、陳東光、李光都、陳金泉、黃坤興、陳金安之妻、曾亞增之妻(娘仔曾亞泉)、梁輝運等19人。另外,也有以公司或會館的名義申請典當房屋給公堂的,如1908年1月成安公司求當其厝宅與公堂,[7]同年6月中華會館當厝宅與公堂。[8]

當然,有的吧城華人考慮到典當房屋給公堂的程序較為復雜,當其急需貸款之時也會考慮將房屋典當甚至過賣給其他商人,如1896年甘長基就曾將自己在佳鄰趾巷的一處厝宅典當于亞興民實吧望,又將另一處厝宅過賣于甘水河。[9]不過,從目前掌握的資料來看,吧城華人典當房屋的對象主要還是吧國公堂,這可能與公堂的經濟實力和信譽有一定聯系。為了籌集必須的款項,典當房屋者有時還會采取二當、過當、續典甚至連同其他物業一并典當的辦法。所謂二當,是指同時典當給兩個對象,如在1881年5月,陳光華將班芝蘭埔之厝地典當給某人的同時,又申請典當給公堂。[10]過當則是變換典當對象,陳永添原已將厝宅二間當給別人,在1881年10月又申請“過當與公堂”;[11]楊福全原當房與荷蘭人,1882年4月又申請“公堂為過當”。[12]續典之事,也有其例。邱癸水原本有三處房屋典當給了公堂,由于還款還息信譽較好,1908年7月合同期滿后,公堂同意續典。[13]由于不愿典當房產或者房產估值有限,有些典當者會采取典當其他不動產或者房產連同其他物業一并典當的辦法獲得充足的典當款。如1907年8月吧城客家商人鄭慶瑞、鄭慶基懇請典當其厝宅及魚塘與公堂,[14]1909年5月陳金安之妻要當其魚塘與公堂,[15]都獲得了較多典當款。

(二)吧城華人典當房屋給吧國公堂的原因

從19世紀70年代開始,吧城華人申請典當房屋給公堂的現象漸趨普遍,主要有兩方面原因。首先是當時爪哇的經濟危機對吧城華人所帶來的影響。大約從19世紀70年代開始,爪哇的經濟發展遭遇危機,咖啡種植和蔗糖種植先后遭遇病蟲害,口蹄疫也襲擊了爪哇的畜養業,加之糖與咖啡的國際市場價格開始下降,對華人經濟造成了較大打擊,不少華商尤其是華人承包商無法完成稅收任務,紛紛陷入困境,破產者比比皆是。如三寶壟的華人甲必丹陳宗淮在第二次承包鴉片稅收時,以極高價格才從眾多競爭者中勝出,但受爪哇經濟不景氣影響虧了本,最后連甲必丹的位置也被迫讓出。[16]19世紀后期至20世紀初吧城華人以個人名義或公司名義典當房屋的情況明顯增多,顯然是受到了當時爪哇經濟危機的影響。如1881年3月吧城華商陳光華因女婿蔡澄淵負債入獄需要籌集資金還債而向公堂典當房屋,1907年8月吧城客家商人鄭慶瑞、鄭慶基懇請典當其厝宅及魚塘給公堂,1909年5月陳金安之妻要當其魚塘給公堂,都與爪哇經濟不景氣的大背景下吧城華人家族生意難以為繼甚至負債嚴重而不得不典當房屋等不動產以獲得救急資金有關。當然,不少吧城華商即使通過向公堂典當房屋獲得了一定數額的救急資金,也未必就能很快擺脫經濟困境,所以才會出現延長房屋贖回期甚至典當的房屋被公堂公開拍賣的情況,如1881年3月陳光華申請典當房屋給公堂,直到1892年4月才由其子陳維衡贖回所當房屋,歷時超過11年;[17]而陳永添1889年9月典當房屋給公堂,不久生病亡故,他的兩個弟弟生意也不佳,無力替先兄還繳典當款和利息,只得于1893年3月向公堂申請將其兄的房屋遺產公開拍賣以償還相關欠款。[18]

其次是與荷印殖民者竭澤而漁的殖民剝削政策有密切關系。荷印殖民政府大致從17世紀后期就開始在吧城實行華僑包稅制度,19世紀初期由于英國殖民者的短暫統治,吧城華僑包稅制一度停止,但華僑包稅制度稍后又被吧城荷印殖民者恢復。雖然由于種種原因荷印殖民政府不得不倚重華人負責稅收,但對華人承包商的經營活動卻多方限制,先后頒布居住區條例、通行證制度、警察條例等嚴苛的規章制度,嚴重影響了華人的包稅經營。以吧城僑領陳永元為例,他在1827年任雷珍蘭,1829年升任甲必丹,1837年升任瑪腰,至1865年以瑪腰銜解職,“先后任事凡三十八年”。[19]與吧城其他所有僑領一樣,陳永元在出任甲必丹和瑪腰期間,憑借其特殊的社會地位承攬吧城、萬丹、茂物和加攔橫等地人頭稅、酒及煙草銷售及鴉片稅收。[20]然而,陳永元的包稅事業經營似乎一直都不順利,他不僅沒有累積巨額財富,反而長期處于虧損狀態,甚至還欠下殖民政府巨額租賃稅。[16]1872年12月吧國公堂檔案顯示,“原任瑪腰陳永元之明婚妻,名羅二不老娘,年52歲,住磚仔橋,自己并無生活,依食于其弟羅二生?!保?1]原任瑪腰陳永元之寡妻尚且貧苦如此,其他吧城華人生活之困難,自然可想而知。吧城華人典當房屋給公堂主要是想取得貸款以暫時緩解經濟壓力,但是吧城華人通過典當房屋來取得貸款相應需要支付不少利息,若非情不得已,自然不會走這條路子??梢哉f,正是荷蘭殖民者長期實施的竭澤而漁的殖民剝削政策與爪哇的經濟危機相疊加,才致使19世紀70年代以后吧城華人經濟活動每況愈下,以至于普遍出現家庭生活困難或者負債較重的情況,才不得不向吧國公堂典當自己原有的物業以維持生計。

總的來說,盡管從18世紀末以來吧城唐人典厝估店當物事件屢見不鮮,但實際上大致在19世紀后期至20世紀初這段時間內,吧城華人典當房屋的情況才明顯增多;雖然吧城華人典當房屋的對象有一些是同城的商人,但主要還是經濟實力更勝一籌的吧國公堂;至于這一時期吧城華人申請典當房屋給公堂的現象之所以相當普遍,則與當時爪哇的經濟發展遭遇危機及荷蘭殖民者長期實施的竭澤而漁的殖民剝削政策對吧城華人的經濟生活所造成的雙重壓力有關。

二、吧城華人典當房屋給公堂的基本程序

從現有資料看,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巴達維亞的房屋典當經營已相當規范,華人典當房屋給公堂有比較復雜的程序,大致包括典當人向公堂提出申請、公堂會議初審、公堂委員調查、公堂會議再審、公堂會議三審、公堂報請大淡(荷屬東印度的省州級最高行政長官)批準并與典當人簽訂合同等基本流程。

(一)典當人向公堂提出申請

典當人向公堂提出申請是典當房屋的第一道程序。據《公案簿》記載:“據陳永祿1881年3月9日入稟,求當甘光毛口六(口字是偏旁)甲厝一間,地租單第9101號,的3000盾,要當公堂2500盾或3000盾。厝用保家,但厝今尚存子鳳瑪腰之名,未換名字。徐炳章懇當其大使廟厝于公堂6000盾,援陳長波甲及娘仔陳江水甲為保認,愿貼利息每年六八仙?!保?2]可見,典當房屋申請要寫明申請人的房屋地址、間數、房產證明文件編號(如房屋租賃單號)、房屋估價、要求當款數額、兩位擔保人姓名、貼息承諾等內容。

(二)公堂會議初審

典當房屋申請遞交到公堂后,一般會在最近一期的公堂會議上初審,給出初步意見。如在1881年3月11日的公堂會議上共討論了九項議題,其中第六項即為陳永祿、徐炳章兩人的典當房屋申請事,公堂經過初審給出的意見是:“據二人欲當其厝于公堂,可委張朝福甲及吳經綸甲先查其厝地,俟其回復,然后再作會議?!保?3]

(三)公堂委員調查

公堂會議初審,一般只是簡單過一下房屋典當申請材料,不會立即決定是否同意房屋典當申請,而是會委派公堂人員先行調查一下房屋典當申請所涉及的重要信息的可靠性。從1881年3月11日的公堂初審陳永祿、徐炳章兩人典當房屋申請的會議紀錄來看,公堂當日會議決定委派張朝福甲及吳經綸甲兩人調查相關信息。至于張朝福及吳經綸的身份,據當日會議檔案前面的參會人員記錄和后面的馬來文草書簽名,可以得出進一步的判斷。當日會議應到瑪腰、甲必丹、雷珍蘭、朱葛礁等各類要員共13人,實到11人。[24]張朝福、吳經綸兩人在參會人員記錄里分別被記作“雷珍蘭張朝福官”、“雷珍蘭吳經綸舍”,又分別被記錄為“張朝福甲”、“吳經綸甲”。①“甲”或“甲大”,是對唐人(華人)首領的簡稱。又,閩俗呼公子、公孫曰舍,呼有體面者曰官(訛作觀),所以公堂理事人員的名字中多有“舍”、“官”、“老”、“觀”等稱呼,參見[荷]包樂史、[中]吳鳳斌:《18世紀末吧達維亞唐人社會》,第16頁。調查房屋的工作量較大,所以公堂要同時指派兩名雷珍蘭參與其事,以便相互協作。有時公堂還會指派甲必丹、雷珍蘭各一人到實地調查,如1908年11月,倩口緞班保低申要當陳長福在干冬墟屋一間,公堂“即委甲必丹許金安同雷珍蘭黃文輝往查詳報”。[25]

(四)公堂會議再審

公堂委員初查之后,一般會在最近一次公堂會議上再次審議房屋典當申請事宜。如果需要調查的相關事項不復雜且委員已經調查清楚,公堂會議就會做出相應的通過決議。但是如果公堂委員初查之后,認為房屋典當申請不符合條件者,公堂會議再審時會直接駁回申請。如1883年4月,蔡梧速懇將其房屋四間典借公堂5000盾,并且提供了“合契約四張,的價共銀6840盾”,但公堂公議認為,“已勘蔡梧速所稟,欲將房屋四間典借銀5000盾,而契字內的價之數尚不敷三分之二,故本堂不得從其所懇”。[26]另外,也有不少檔案記載顯示,如果委員初查之后,有些事項沒有搞清楚,則公堂會議再審時通常還會派委員再次外出調查,如在1908年12月,陳金泉要當其在五腳橋和廚沃兩地的房屋,“其諸屋經甲必丹許金安同雷珍蘭黃文輝查視,尚屬力壯”,由于委員沒有調查房屋產權情況,所以在1908年12月公堂會議上決定“即舉許金安甲大為光媚絲,向量地關都查勘”。[27]公堂不僅要指派兩名要員實地調查房屋質量,而且還要派人到土地管理部門查驗房屋產權登記情況,工作態度相當嚴謹。

(五)公堂會議三審

情況較為復雜的典當房屋案子經過委員兩次調查后,一般也可以搞清楚了,所以公堂會議三審時就會同意典當申請。如陳光華典當房屋申請存在二當問題,陳文炳甲大與沈景坤甲了解相關情況后,在1881年5月公堂會議上建議“已查小商干刀凡過頭當者,則仍作頭當額”,公堂會議認為“與二當無礙”,[28]就通過了申請。

(六)公堂報請大淡批準并與典當人簽訂合同

房屋典當申請在公堂再審或三審通過后,還要報請大淡批準并簽訂合同。這實際上也要經過兩道程序:首先,公堂要并報請大淡批準并由公堂委員制作典當房屋合同書;其次,在接到大淡的批準通知書后,公堂會通知典當房屋申請人前來公堂簽訂典當房屋合同書并領取典當款項。如1881年5月20日,在公堂再審通過楊宗伯(璧)的典當大港墘厝的申請以后,即于次日“將情申詳大淡案奪,委吳經綸甲仝二朱任理做當字”,[29]而在接到大淡5月27日第3384號批準通知書后,公堂隨即在6月3日會議上議定“立交楊宗璧銀4000盾,即登柜數”。[30]

值得注意的是,大淡對于房屋典當事宜有最終裁決權,如果認為公堂所議典當事不合適,就會行使其否決權。此事在目前所出版的《公案簿》中雖沒有明確案例,但從1881年徐炳章典當房屋案中可以推測出來。1881年3月9日陳永祿、徐炳章兩人都向公堂提出了典當房屋的申請,同年3月11日公堂初審后委員調查,4月8日公堂再審之后同意了兩人的典當申請,但在5月13日公堂會議上,只提到大淡在1881年4月27日第2706號文中批準了陳永祿典當事,并未言及徐炳章,[31]可知徐炳章的當房申請應當是被大淡否決了。

與一般的典當行相比,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吧國公堂的房屋典當經營顯然更具特色,當時巴達維亞華人典當房屋給公堂的程序要明顯復雜許多,需要由公堂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認真評估之后才決定是否同意典房者的貸款申請,這顯然與具體的典當物為價值較高的不動產而且相應的申請貸款數額較大有關。即使與一般的鄉村土地典賣行為相比,當時巴達維亞華人典當房屋給公堂同樣需要中間人擔保并簽訂契約或合同,但具體程序還是顯得繁瑣一些,即公堂不僅要指派委員實地調查并在公堂會議上反復商議,而且典當房屋的合同還需要經過荷屬東印度的省州級最高行政長官批準后才可執行,這說明作為荷屬東印度政府管轄下的專門處理吧城華人事務的機構,吧國公堂雖然發揮著一定管理職能并且自身也可以從事相關經營活動,但在行政管理層面卻沒有最終的決定權。

三、吧國公堂經營房屋典當的風險控制

經營房屋典當業務與經營房產買賣一樣,同樣存在諸多風險。從《公案簿》所見資料來看,吧國公堂經營房屋典當業務時,對于風險控制也相當重視,其主要辦法是要求保家擔保、駁回不當申請、調低典當款額、約定還款方式、增加特別條款、拍賣房產以抵當款等。

(一)要求保家擔保

保家,又作保駕,閩南話,即擔保人、保證人,保家擔保謂之保認?!豆覆尽分杏殖R娡鈦碚Z詞“安呾”,為馬來語antar、hantar之譯音,亦是擔保之義,[32]安呾人即擔保人。

公堂規例有涉及典當事務的條例,其中規定“凡有典當于公堂者極少,亦須用二保人”,并且“公堂想有緊要者,可以索保人也?!保?3]房屋典當屬于典當事務之一種,故而按照公堂規定,凡申請向公堂典當房屋者,其申請書中均要寫明保家情況。對于保家的資質,公堂也相當看重,一般都會要求“其為保者要殷實”,[34]并且往往會要求申請人寫明保家的資產情況,如1908年1月蔣玉聲向公堂申請“要典肆仟盾”時,相關合約中就寫明“保家陸仟盾”。[35]由于有經濟實力較為雄厚的兩位保家同時擔保一個典當項目,公堂在向外貸款時就無后顧之憂。

(二)駁回不當申請

如前文所述,公堂委員初查之后,認為房屋典當申請不符合條件,在第二次公堂會議上就會駁回相關申請,這其實也是公堂控制風險的一種辦法。從《公案簿》所見資料來看,除了典當申請人要求典當款額不合理會被公堂直接駁回申請以外,其他可能給公堂帶來經濟風險的典當申請也會被公堂駁回。如1908年1月“成安公司求當其厝宅八仙單第4857號,要典貳萬盾”,“列憲查勘其厝稅銀難收,不準所懇”。[36]又如陳長福(又作長福陳)在1908年1月就曾向公堂提出過典當其干冬墟房屋的申請,公堂初審意見是:“干冬墟路遠,我公堂胡勃實無一人住其處者,殊難查勘確實。遂不允準,乃行文知照陳長福舍,且將其厝之八仙單各字,計四紙寄回?!保?7]在同年11月,他又與李光都、李亞良、陳東光等人同時曾向公堂提出房屋典當申請,但在12月的公堂會議上,不僅以同樣理由再次駁回了陳長福的申請,而且同時認定“又李光都要當諸屋,無此價值。又李亞良要當諸屋,經多敗壞。又陳東光要當之屋,亦無此價值。以上諸屋,皆辭不準當?!保?8]由以上情況可知,如果房屋位置太遠難以調查清楚,或者經過委員調查,如果存在要求當款過高、房租難收、房屋敗壞、虛報房屋價值等諸種情況,其典當房屋的申請都不會得到公堂同意。

(三)調低典當款額

典當房屋申請人一般會在申請中寫明自己的房屋估價與請求典當款額,如果公堂依據委員的調查結論認為申請人請求的典當款額比較合理時,會直接同意申請人的請求。不過,吧城華人在向公堂提交房屋申請時所附的房屋價格憑單往往會因房價回落而嚴重失實,申請人據之提出的典當款額可能會顯得太高。公堂為了控制房價回落所帶來的風險,雖然有時會直接駁回申請,但通常會根據委員實地調查的當前房屋市場估值而相應調低典當款額。如1881年3月陳永祿要當公堂2500盾或3000盾,徐炳(秉)章要當公堂6000盾,但在4月的公堂會議上,張朝福、吳經綸兩委員向公堂匯報:“已查陳永祿之厝,只堪當2000盾。又徐秉章之厝約其價7000盾之左,可堪當5000盾而已?!惫脮h據之作出相應決議:“從公眉司所稟之當價,立可通知陳永祿及徐秉章知情?!保?9]

(四)約定還款方式

約定還款方式是現代購房貸款合同的必須選項,從《公案簿》所見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吧城公堂房屋典當經營情況,往往在房屋典當合同中也會約定還款方式,約定的還款方式主要是逐年還款或逐月還款兩種。

約定逐年還款較為常見,如1907年8月,吧城客家商人鄭慶瑞、鄭慶基懇請典當其厝宅及魚塘與公堂,約定“限銀貳萬盾”,“每年攤還伍佰盾”,[40]需40年才可還清。如果典當合同期限較長,則逐年還款有時還可分成兩期執行,通常前期還款數額稍多,后期則稍少。如1908年12月陳金泉要當其在五腳橋和廚沃兩地的五間房屋,公堂會議上決定委派許金安向量地關都查勘有無產權糾紛,并提議查勘之后,“若無糾葛,準當伍仟盾,利息全年柒八仙,而每年平還母銀伍百盾,三年后每年平還母銀貳佰伍拾盾”。[41]所謂“三年后”,從曾亞增之妻典當房屋案的情況來推測,是指從第三個年頭開始。如果按照這個約定,則陳金泉的典當款需要18年才可還清。

約定逐月還款也有其例。如1908年6月中華會館“求典壹萬捌仟盾,利息逐年四八仙,約母銀攤還,每月伍拾盾”,[42]屬于逐月還款,大致需要360個月即10年就可還清。逐月還款同樣也可分成前后兩期。如1909年5月曾亞增之妻求當“陸仟盾”,公堂會議“準定須有保人為妥,一、二兩年每月攤還柒拾伍盾。到三年以外,則每月攤還五十盾”。[43]經過計算可知,曾亞增之妻大致需要108個月即9年才可還清所借款額。

(五)增加特別條款

為了防止特殊情況的發生,公堂有時還會在典當房屋合同中增加補充條款。如1908年1月,蔣玉聲向公堂申請“要典肆仟盾”,得到公堂同意,但“彼此合約,如公堂要有是項,或伊要還,須三個月前預先報知”。[44]又如1908年8月,余春水(又名亞慶)求當其八廚沃干屋七間,懇當8000盾,公堂只準當7000盾,同時還在合同書中特別約定“倘此屋日后價降,當屋人須擔當其損失”。[45]

(六)拍賣房產以抵當款

如果典當人逾期無法還清典當款額,公堂則會采用拍賣房產的形式來收回典當人所欠典當款額。據1893年3月公堂檔案記載:“具稟人陳永福、陳永壽住中港仔,為先兄陳永添于和1889年3月25日棄世,前所置之厝契券,系是和1889年9月23日第838號、839號,價銀2400盾、4000盾,共典銀貳仟伍百盾。吁請公堂準我兩人將此厝發叫黎壟,以還此款。如發黎不足2500盾之額,兩人情愿補足償還,無致虧欠,并立梁礁約字為憑?!保?6]所謂“黎壟”,葡萄牙語Leil?o,馬來語Leleng,意為拍賣。[47]陳永添的兩間房屋原估價6400盾,只當2500盾,而他的兩個弟弟竟然考慮“如發黎不足2500盾之額,兩人情愿補足償還”,可見當時房價下跌之嚴重。公堂為審慎起見,又專門委派甲必丹鄭春錫、雷珍蘭邱春昌“查勘陳永福、陳永壽其家業可堪為保認否?抑或領其硂器首飾以為押保,大約可抵陳永添所當之厝價,該銀2500盾之額”,并強調“務必斟酌妥善,無致公堂虧本”。[48]

通過上述論述可知,吧國公堂在經營房屋典當業務時的風險控制具有幾個特點:一是規范擔保制度,即不僅在公堂規例中明確規定凡典當于公堂者必須有兩個保家即擔保人,而且還特別強調只有資產殷實者才具有保家的資格,并且通常還會要求典當房屋的申請人寫明保家即擔保人的資產情況。二是重視對典當房屋的實地考察評估工作。不同于普通的衣物可以在典當店內當場驗視,公堂對于吧城華人典當的房屋通常必須實地考察才能做出比較合理的評估。為了保證評估的合理性,公堂通常委派兩名委員對典當房屋的位置、質量等情況進行全面評估,進而駁回不當申請或調低典當款額以控制風險。三是通過其他方式來控制風險,如約定還款方式、在典當房屋合同中增加補充條款及采用拍賣房產的形式來收回典當人所欠典當款額等??梢哉f,吧國公堂在經營房屋典當業務時,正是通過完善風險機制,采用多種風險控制手段,基本上控制了潛在風險,為這種經營活動的正常運營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吧國公堂經營房屋典當的相關收益

(一)吧國公堂經營房屋典當的利息收益

對于公堂而言,同意吧城出現生活困難的華人典當房屋與公堂,不僅對當地華人社會的穩定有一定幫助,同時公堂本身也從中獲得了不菲的收益。通過經營房屋典當,公堂至少從兩個方面可以得到收益:一是利息收入,二是可用典當房屋出租獲利。其中利息收入是公堂從事房屋典當經營所得收益的主要方面。

1877年至1880年這四年的公堂案簿佚失,但據1881年1月19日吳經綸所呈1880年公堂出入柜項全年結冊,王涼海曾在1880年8月典當房屋與公堂,在當年年底即12月31日,“王涼海對當厝還和1880年8月9日起,12月終止,計4個月22日,來利息銀378.665盾?!保?9]從這條檔案史料可知,在1880年全年只有一個人典當房屋與公堂,其典當款額不清楚,但每年利息通常是在當年的年底一次性交清,并且具體利息數額是從合同生效日起按實際天數計算的。

按照公堂規定,起初是要求當房者每年貼息六八仙,即每年按典當款額的6%支付利息,大致從1908年年初開始,公堂又上調了不動產典當貼息標準,如1908年1月陳玉聲向公堂申請典當房屋,“利息每年7.5仙”;[50]但對于資質較好的大戶,也會酌情下調貼息利率,如1908年8月中華會館當厝宅與公堂,“求當壹萬捌仟盾,利息逐年四八仙”并得到“公堂恩準”。[51]可能是利息整體調高以后,影響了公堂的房屋典當生意,所以至遲在1912年下半年,公堂又將每年貼息利息調回到六八仙。[52]

由于典當人得到的典當款額少則幾千盾,多則上萬盾甚至數萬盾,所以公堂的相關利息收入也是比較可觀的。如1907年8月13日,吧城客家商人鄭慶瑞、鄭慶基懇請典當其厝宅及魚塘與公堂,公堂議定“限銀貳萬盾正,每年利息六八仙”,[53]則鄭慶瑞、鄭慶基每年要貼利息1200盾;1909年5月8日,陳金安之妻要當其魚塘與公堂,“列憲準當壹萬伍仟盾,利息每年柒八仙半”,[54]則陳金安之妻每年要貼利息1125盾。

表1統計了《公案簿》第13、14輯中有典當款額、年利率兩方面明確記錄的不動產(主要是房屋)典當案件的相關數據,并據之推測了預期年息情況。從表中可知,不動產典當從1881年才開始增多,從1881年至1912年共32年間,有明確成交數據的不動產典當案件共有13起,其中1881年、1908年較多,均有4起;1904年、1909年次之,均有2起;1912年較少,只有1起。如以典當款額來看,則1908年最多,達到35000盾;1881年、1904年、1909年、1912年諸年份稍少,大致在21500盾至25000盾之間。如以預期年息而論,則1904年最多,達到2100盾;1881年、1908年、1909年、1912年諸年份稍少,大致在1410盾至1850盾之間。

表1 《公案簿》第13、14輯所見部分不動產典當案件的典當款額、年利率和預期年息情況

由于吧城華人典當房屋等不動產給公堂以后,通常數年甚至十數年后才會贖回,因而各起典當案件給公堂所帶來的累積利息收入就相當可觀。如據1880年公堂出入柜項全年結冊,全年收入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兌風水(墓地經營)條目,“計30條,共收來銀2642.2盾”;另一類是收地稅利息條目,“計19條,共收銀11153.665盾”,其中房屋典當收入只有1條,即王涼海所還1880年8月9日至12月底共計4個月22日的當房款利息銀378.665盾。[55]但1881年成交的4起房屋典當案,為公堂帶來的新增年預期利息收入為1410盾,考慮到這4起房屋典當案的成交時間都是在年中,所以當年年底公堂所收的相關利息必然要小于1410盾這個數目,但次年即1882年底必定會實收1410盾。據1883年2月公堂值月屬員陳文貴提交的1882年公堂柜項全年結冊,全年兌風水條目5條,“共收銀10273.2盾”;全年收地稅并利息“共收銀131437.5盾”,其中收地稅7條“共收來銀10797.5盾”,又對收利息10條“共收來銀2346.25盾”。[56]這4起房屋典當所收利息金額已占到公堂1982年全年所有利息收入的60%以上,所占比例還是相當大的??紤]到累積效應,后來公堂所得房屋典當利息金額及其占所有利息收入的比例,可能還會更大一些。

(二)吧國公堂出租典當房屋所獲租金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公堂還可以通過出租典當房屋來獲得收益。1908年1月,成安公司求當其厝宅八仙單第4857號,要典貳萬盾,“列憲查勘其厝稅銀難收,不準所懇”,[57]其中便透漏出這方面的資訊。1908年12月,陳金泉要當其在五腳橋和廚沃兩地的房屋,其諸屋經甲必丹許金安同雷珍蘭黃文輝查視以后,認為“尚屬力壯”,[58]顯然從是否可以用來出租經營方面考慮的。大致從1908年下半年開始,吧國公堂開始加強房屋出租的經營與管理。1908年8月,“議定觀音亭廟所有厝宅給稅者,如中港仔一間、角必登巷六間,還有曠地附稅者。定自今為始,公堂自要料理,禁止觀音亭僧家不得再收其稅,惟可向公堂每月取辛金銀柒拾伍盾,以作廟中薪水之用。是日,委雷珍蘭黃文輝官、二朱邱紹官往該處查點厝稅?!保?9]可見,公堂收回了觀音亭房屋的出租權,安排了專人負責收取租金。次年4月,“新德發號李成貴并李成泮入稟,懇求減少其棧房稅,即觀音亭廟之屋。公堂列憲不準?!保?0]這條檔案史料表明,不論是用于居住還是商鋪,公堂對于租金都是相當計較的。對于難以收取租金或租金較少的房屋,公堂則會考慮拍賣房屋以便回收資金。如1912年8月,公堂新巴殺大伯公之房屋租稅每月只有80盾,所以公堂決定“從叫黎壟”即拍賣于眾。[61]

由于陸續有一些華人將自己的房屋典當給公堂,這樣公堂實際掌握的、可用于出租的房屋就有相當數量,出租房的管理與收取租金就成了比較麻煩的差事。1912年7月,公堂“擢用僧一雄作觀音亭廟東家僧”,[62]又允許觀音亭僧人代收觀音亭房租,“因料理人不盡心”,蟳巷并小南門諸處的房屋“厝稅極多不還,甚亦有任意來往或遷移”,致使“公堂所得者惟一小數耳”,而“最難收者李如賢耳,伊所稅厝近觀音亭,其厝稅已幾月不肯還”,所以公堂大瑪腰在1912年8月又決定仿照賭稅承包方式,由默氏林金水承包公堂的房屋出租,承包金每月200盾。[63]不過李如賢的租稅確實不好收取,截止到1912年8月20日,他已欠房租220多盾,林金水也奈何他不得,所以當日公堂會議又決定由林金水將李如賢“控于訟廳(Sita)”。[64]為此,公堂又議定采取公開競標方式,“所有公堂厝稅都要給人承贌之事”,“眾人要承贌者,可以入字于公堂,書明其要該稅銀每月幾多也”,并將這個消息登載于《新報》及其他商報布告之中。參與競標者共三人,其中林金水承包金每月205盾,李君郞每月210盾,楊福來每月220盾。當年9月,公堂會議討論決定“斷此租稅給與林金水承贌,限定以三年為期”,并且擬定了五項具體條款。[65]也就是說,大致從1912年9月開始,公堂的房屋出租收益為每月205盾,每年收益為2460盾。這個年租金數目,已明顯多于當年公堂典當房屋所得的利息收入。由于典當房屋總數有限,公堂出租房屋的收益主要來源于公堂自有房屋,典當房屋的出租收益較少,估計每年只有數百盾左右,只是公堂典當房屋經營的附帶收益而已。

就中國典當業而言,其起源至少在西周時期就已萌芽,經歷了唐、宋、元、明各朝的發展,及至清代,由于統治者的極力倡導和扶持,尤其是大批官員因受利潤驅使,紛紛加入到典當業的經營之中,從而使得清代典當業達到極盛局面。[66]清政府沿襲明律,規定典當每月利息不得超過三分,盡管從直省疆臣監管的實際情況來看,在月息三分之下,有要求典鋪減低利息至月息二分五厘或二分甚至一分五厘的情況,[67]但清政府實際上對典當業的額外剝削通常也采取聽之任之的態度,這樣就使典當業在清代成為一種畸形發展的高利貸行業,這種行業的經營活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城鄉小生產者的生產與生活起著維系作用,但同時也使中國資本主義萌芽難以正常發展。[68]相形之下,海外華人的典當業卻發揮了不同的作用。在19世紀后期至20世紀初的巴達維亞,公堂以房屋典當為主的不動產典當經營一般執行的是6%左右的年利率,如果換算為月利率來比較,大約只是當時中國典當月利率的六分之一至三分之一,顯然是較低的利率水平,對穩定當地華人社會起到了正面作用。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似乎更體現出吧國公堂“恤民”的初衷。當然,正如前文所述,在19世紀后期至20世紀初,吧國公堂通過積極開展房屋典當經營活動,每年所得利息收益和租金收益的總數大致有數千盾,也在一定程度上為公堂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了經費支持。通過對這一時期吧國公堂房屋典當經營活動收益情況的考察分析,或許能使我們對當時吧國公堂在巴達維亞華人社會中所充當的管理者與經營者之雙重角色形成更為深刻的認知。

[注釋]

[1][2][荷]包樂史、[中]吳鳳斌:《18世紀末吧達維亞唐人社會》,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7、143頁。

[3][4][荷]包樂史、[中]吳鳳斌校注:《公案簿》第1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37、234頁。

[5][荷]包樂史等校注:《公案簿》第6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 第170~176頁。

[6][10][11][12][26][30][31][39][49][55][56]聶德寧等校注:《公案簿》第 13 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11、318~320、342、356、323、401~402、317~318、315、297~298、297~298、393頁。

[7][8][9][13][17][18][37][38][40][48][62][64][65]吳鳳斌等校注:《公案簿》第 14 輯,廈門大學版社,2016年,第352、374、261~262、377、8、152~153、356、392、344~345、155、475、494、498頁。

[14][53]吳鳳斌等校注:《公案簿》第14輯,第344~345頁。

[15][34][54]吳鳳斌等校注:《公案簿》第14輯,第412頁。

[16]沈燕清:《巴達維亞甲必丹制度與華僑包稅制關系探析—以瑪腰陳永元為個案》,《華僑華人歷研究》2008年第1期。

[19]郁樹錕主編:《南洋年鑒》,南洋報社有限公司,1951年,第156~157頁。

[20]Mona Lohanda,The Kapidan Cina of Batavia 1837-1942, Indonesia: Djambatan, Member of IKAPI, 2001, p.236.

[21][荷]包樂史等校注:《公案簿》第12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13年, 第524頁。

[22][23]聶德寧等校注:《公案簿》第13輯,第310~311頁。

[24]聶德寧等校注:《公案簿》第13輯,第308、312頁。

[25][46]吳鳳斌等校注:《公案簿》第14輯,第387頁。

[27][41][58]吳鳳斌等校注:《公案簿》第14輯,第390頁。

[28][29]聶德寧等校注:《公案簿》第13輯,第320頁。

[32]袁冰凌、[法]蘇爾夢校注:《公案簿》第2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421頁。

[33][52]吳鳳斌等校注:《公案簿》第14輯,第518~519頁。

[35][36]吳鳳斌等校注:《公案簿》第14輯,第352頁。

[42][51]吳鳳斌等校注:《公案簿》第14輯,第374頁。

[43][60]吳鳳斌等校注:《公案簿》第14輯,第413頁。

[44][50][57]吳鳳斌等校注:《公案簿》第14輯,第352頁。

[45][59]吳鳳斌等校注:《公案簿》第14輯,第381頁。

[47]侯真平等校注:《公案簿》第8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448頁。

[61][63]吳鳳斌等校注:《公案簿》第14輯,第489頁。

[66]朱根:《清代典當業的興盛成因探析》,《淮陰師范學院學報》1999年第3期。

[67]程澤時:《管制與恤民:清代典當業省例》,《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4年第3期。

[68]果鴻孝:《清代典當業的發展及作用》,《貴州社會科學》198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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