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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現場保護概念新論

2018-06-29 07:20
浙江警察學院學報 2018年3期
關鍵詞:犯罪現場物證痕跡

(浙江省公安廳,浙江 杭州 310009)

犯罪現場保護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對于基層公安機關來說更是責無旁貸。犯罪現場保護,不僅是公安機關犯罪現場勘查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刑事偵查的源頭和起點,而且還是刑事訴訟的本質要求,在公安機關刑事偵查乃至刑事訴訟活動中有著重要的地位與作用。因此,認真思考犯罪現場保護的有關問題,特別是信息化社會條件下犯罪現場保護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此基礎上對犯罪現場保護概念作出準確、科學的界定,對于及時總結實踐經驗,豐富偵查理論,指導偵查實踐,均具有重要意義。

一、犯罪現場保護概念問題的提出

從傳統意義上講,犯罪現場保護是指刑事案件發生后,為了使犯罪現場的痕跡、物證免受破壞,由公安機關對現場進行封鎖、警戒,對痕跡、物證實施一系列保全、維護措施的活動。[1]應當說,一直以來廣大基層公安機關及其民警以案情為指令,忠于職守,全力開展犯罪現場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為現場勘查、偵查破案乃至刑事訴訟的順利實施提供了有力的基礎保障和證據支撐。然而,隨著我國信息化的迅速發展,特別是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基層公安機關在工作實踐中,深感傳統的犯罪現場保護概念已不能完全反映當下的犯罪現場保護活動,明顯滯后于現實公安實踐,且與生動豐富的犯罪現場保護實踐有漸行漸遠之勢。

(一)犯罪現場保護的對象客體——犯罪現場發生了變化。傳統意義上的犯罪現場,是指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活動(行為)的場所(地點)和遺留有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品的一切場所(地點)。[2]這一定義是基于傳統實體犯罪情況下作出的提煉概括。然而,在現代社會信息化條件下,犯罪現場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均已發生了變化。犯罪現場不僅包括實體現場,還包括虛擬現場;犯罪現場的證據不僅包括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證,還包括數據信息等。鑒于此,筆者認為,將犯罪現場是指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地點和遺留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人證、物證、數據信息的場域與載體。在現代信息化社會,雖然實體犯罪現場大量存在,但是應當看到,虛擬犯罪現場正呈指數級增長,且實體犯罪與虛擬犯罪相結合,呈現網上與網下、境內與境外、傳統與非傳統犯罪等相互交織的態勢。這些變化表明,新時代犯罪現場與傳統意義上的犯罪現場有很大的差異。

(二)犯罪現場保護的法治環境特別是訴訟理念發生了變化。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以審判為中心”的新理念,對公安機關辦案程序和訴訟證據提出了新要求。該法律不僅完善了證據種類,細化了證據標準,而且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等制度。這就要求公安機關必須改變傳統的偵查辦案重口供輕證據的傾向,更加注重犯罪現場證據的保全、維護與利用,更加注重犯罪現場痕跡物證和數據信息的發現、固定和提取,更加注意從犯罪現場到庭審活動“證據鏈”的規范,實現公安機關偵查辦案由過去“以審訊為中心”的“口供為王”時代向現代“以審判為中心”的“證據為王”時代的轉變。這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文明建設的必然趨勢,也是對我國包括犯罪現場保護在內的刑事司法活動的必然要求。

(三)犯罪現場保護的措施要求特別是機制方法發生了變化。公安機關為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證據為本要求,創新“合成戰、科技戰、信息戰、證據戰”(以下簡稱“四戰”)為重點的偵查方式,探索以“大現場”勘查工作理念為指導的四個“既要、更要”(既要注重中心現場的勘查,更要注重中心現場外圍的勘查;既要注重生物、物理證據的提取,更要注重空中信息、視頻監控等電子信息的獲??;既要注重單個案件的現場勘查,更要注重同類案件的串并研判;既要發揮刑事痕檢民警的主力軍作用,更要發揮多警種協同作戰的作用)的工作機制,有效地推動了偵查實踐的創新發展。在現代刑事偵查“四戰”方式和“一長四必”(“一長”,即縣、市、區公安局長對犯罪現場勘查工作總負責;“四必”,即犯罪現場勘查工作要做到“必勘、必采、必錄、必比”)的現場勘查工作新機制背景下,作為現場勘查之基、刑事偵查之源、刑事訴訟之要的犯罪現場保護,其措施要求不僅僅是停留在對犯罪現場被動的封鎖、警戒和對現場痕跡物證實施保全與維護,而應當是在原有措施要求基礎上,更加主動及時發現犯罪活動及其現場(含實體犯罪現場、虛擬犯罪現場和視頻犯罪現場),更加全面迅捷有效管控犯罪現場態勢(含現場緊急搶險救援、抓捕犯罪嫌疑人、疏導交通、搜索追蹤、帳戶控制止付等),更加科學規范保全維護犯罪現場證據(含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物證、電子數據、視聽資料等),從而使犯罪證據從“源頭”與“根基”上得到有效維護和保全保障。

綜上,隨著我國社會法治的進步、現代信息科技的創新與偵查實踐的發展,迫切需要我們對傳統犯罪現場保護作全面回顧和總結,在此基礎上以現代法治理念對犯罪現場保護作進一步認識和思考,并從信息化、法治化、智能化等社會發展背景下歸納提煉犯罪現場保護概念的表述,從而進一步促進犯罪現場保護理論與實踐的創新和發展。

二、犯罪現場保護概念的若干表述及其評析

犯罪現場保護,如同犯罪現場一樣,是公安工作特別是刑事偵查業務中最基礎、最常見的關鍵詞之一。關于犯罪現場保護的概念,專家學者一直以來從不同角度作出了深入的思考總結與歸納提煉,并仍在孜孜不倦地探索中,從而有力地推動著偵查學及其分支學科理論與實踐的創新發展。

(一)犯罪現場保護概念的若干表述。經初步梳理,目前學界和實務界對犯罪現場保護概念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保全、維護論”。該觀點認為,犯罪現場保護是指刑事案件發生后,為了使犯罪現場內的痕跡、物證免受人為或自然破壞而最大限度地保持現場原始狀態,由有關人員對現場進行的封鎖、警戒和對痕跡、物證實施的一系列保全、維護措施。[3]

2.“措施論”。該觀點認為,犯罪現場保護是指刑事案件發生后,為了維護犯罪現場的秩序和安全,使犯罪現場內的痕跡、物證免遭受破壞,先期到達現場的公安保衛人員在犯罪現場及其周圍實施封鎖、警戒等一系列保護措施的總稱。[4]

3.“工作論”。該觀點認為,犯罪現場保護是指現場保護人員對犯罪現場進行警戒封鎖并采取保護措施,使其在勘查前保持案件發生、發現時的狀態,確??辈檫^程中勘查工作不受干擾的一項專門工作。[5]

4.“法律行為論”。該觀點認為,犯罪現場保護,一般是指刑事案件發生后,首先到達犯罪現場的警察或其他有關人員運用各種有效措施和方法,確保犯罪現場的痕跡物證不遭受破壞和變動的一種法律行為。[6]

(二)對上述定義的評析。上述觀點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反映了犯罪現場保護的本質和特征。應當說,對照概念的定義要求和針對犯罪現場保護的本質特征,專家學者所提出的觀點各有優點,但也各有局限性。

1.值得肯定的方面。

(1)明確了犯罪現場保護的主體。如“保全、維護論”提出,犯罪現場保護的主體為“有關人員”;“措施論”提出,犯罪現場保護的主體為“先期到達現場的公安保衛人員”;“工作論”提出,犯罪現場保護的主體為“現場保護人員”;“法律行為論”提出,犯罪現場保護的主體為“首先到達犯罪現場的警察或其他有關人員”。

(2)闡明了犯罪現場保護的目的。如“保全、維護論”提出,犯罪現場保護的目的是“為了使犯罪現場內的痕跡、物證免受人為、自然破壞而最大限度地保持現場原始狀態”;“措施論”提出,犯罪現場保護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犯罪現場的秩序和安全,使犯罪現場內的痕跡、物證免遭受破壞”;“工作論”提出,犯罪現場保護的目的是“使其在勘查前保持案件發生、發現時的狀態,確??辈檫^程中勘查工作不受干擾”;“法律行為論”提出,犯罪現場保護的目的是“確保犯罪現場的痕跡物證不遭受破壞和變動”。

(3)提煉了犯罪現場保護的本質。如“保全、維護論”把犯罪現場保護的本質表述為“一系列保全、維護措施”;“措施論”把犯罪現場保護的本質表述為“一系列保護措施的總稱”;“工作論”把犯罪現場保護的本質表述為“一項專門工作”;“法律行為論”把犯罪現場保護的本質表述為“一種法律行為”。

(4)界定了犯罪現場保護的對象和范圍。如“保全、維護論”把犯罪現場保護的對象和范圍界定為“犯罪現場內的痕跡、物證”;“措施論”把犯罪現場保護的對象和范圍界定為“犯罪現場的秩序和安全,犯罪現場內的痕跡、物證”;“工作論”把犯罪現場保護的對象和范圍界定為“犯罪現場”;“法律行為論”把犯罪現場保護的對象和范圍界定為“犯罪現場的痕跡物證”。

(5)提出了犯罪現場保護的措施。如“保全、維護論”主張采用“對現場進行的封鎖、警戒和對痕跡、物證實施的一系列保全、維護”;“措施論”主張采用“實施封鎖、警戒等”;“工作論”主張采用“進行警戒封鎖并采取保護措施”;“法律行為論”主張采用“運用各種有效措施和方法”。

2.值得商榷的方面。

(1)對犯罪現場保護主體的表述不夠確切。犯罪現場保護的主體,是指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依法履行對犯罪現場保護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對于公安機關來說,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犯罪現場保護是基層公安機關義不容辭的職責。對照這一要求,在此對以上列舉的代表性觀點進行逐一討論?!氨H?、維護論”提出的“有關人員”一說,過于含糊、寬泛,不夠確切,到底哪些是“有關人員”無法得知,有歧義之嫌;“措施論”提出“先期到達現場的公安保衛人員”一說,過于單一、偏面,難道后期趕到現場的公安保衛人員或現場勘查人員就不需要進行犯罪現場保護了?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工作論”提出的“現場保護人員”一說,過于籠統,究竟誰是現場保護主體不夠明確,有指代不清之嫌;“法律行為論”提出的“首先到達犯罪現場的警察或其他有關人員”一說,較“措施論”進了一步,說明犯罪現場保護的主體除了警察外,還有“其他人員”參與,這既附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切合工作實際,但這一說法總體上與“措施論”一樣,過于單一、偏面。

(2)對犯罪現場保護本質的概括不夠準確。犯罪現場保護的本質,即犯罪現場保護概念的關鍵內涵所在。從現代意義上說,犯罪現場保護的本質是基層公安警務人員(含縣、市、區公安機關現場勘查人員,轄區派出所民警,巡警,交警等)對犯罪現場實施的一系列管控、采證和保全的“基礎性初始偵查活動”。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犯罪現場保護不僅是現場勘查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現場勘查的前提和基礎,并慣穿于現場勘查的全過程、各領域,與現場勘查須臾不可分離,存在著一種“得之必存、失之必亡”的關系,決定著現場勘查的成敗。同時,犯罪現場保護是在偵查人員主導下實施的,其主體大多是偵查人員(如現場勘查中的犯罪現場保護),偵查人員在犯罪現場保護中具有很強的主體性。由于犯罪現場勘查是一種偵查活動,所以,與犯罪現場勘查存在“唇齒相依、唇亡齒寒、唇腐齒落”關系的犯罪現場保護也應是一種偵查活動,而且是基礎性的初始偵查活動。對此,從“保全、維護論”表述的“對現場……實施的一系列保全、維護措施”和“措施論”表述的“一系列保護措施的總稱”來看,把現場保護的本質概括為“措施”,這在傳統犯罪的情勢下是比較貼切合理的,但在現代語境下已不夠科學,過于狹隘,有失偏頗;從“工作論”表述的“一項專門工作”來看,把犯罪現場保護的本質僅僅看作是一項專門工作,似乎太普通了,體現不出其公安特色和法律地位;至于“法律行為論”表述的“一種法律行為”,也是值得推敲的,如單從個人參與者(無論是民警還是公民個人)角度來說,這的確是一種“法律行為”,但犯罪現場保護概念的定義除了要體現其行為的法律屬性外,更主要的還應體現其職業屬性。

(3)對犯罪現場保護的外延的界定不夠全面。犯罪現場保護的外延,是指犯罪現場保護所涉及的對象和工作范圍。

①犯罪現場保護的對象。實際工作中,犯罪現場保護所涉及的對象,除了犯罪現場本身及其環境狀況、現場上的各種痕跡物品和數據信息、視頻資料(現代網絡犯罪現場、電子載體、視頻現場)等證據及尸體之外,還有在犯罪現場上的人員(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各種證人,以及進行現場警戒保護的民警、現場勘查人員等)。對此,無論是“保全、維護論”界定的“犯罪現場內的痕跡、物證”,“法律行為論”界定的“犯罪現場的痕跡物證”,還是“措施論”界定的“犯罪現場的秩序和安全及犯罪現場內的痕跡、物證”,以及“工作論”界定的“犯罪現場”等,都過于狹隘,遺漏了一些現場保護的對象,因而不夠全面。

②犯罪現場保護的工作范圍。從犯罪現場保護實施的措施來看,實踐中除了封鎖、警戒、維護、保全”外,還有緊急搶險、現場救護、資金止損、抓捕或控制犯罪嫌疑人等。當然,現場勘驗和檢查過程中的尋找發現、固定提取、封存包裝等也都是其中應有之意,切不可按傳統的現場勘查前的現場保護觀念以偏概全地理解和對待現代意義上的犯罪現場保護。由于概念定義的語言文字要精煉準確,這里不妨把上述措施——封鎖、警戒、搶險、救護、止損、抓捕和控制等用“管控”一詞來概括,因為警察實施的現場管控的含義包含了這些強制性的封鎖、警戒、限止和服務性的搶險、救護、止損,以及權力性的抓捕、管束、押解等方面的內容。同時,“保全”一詞,即保護住使其不受損失之意。[7]對此,無論是“保全、維護論”表述的“對現場進行的封鎖、警戒和對痕跡、物證實施的一系列保全、維護措施”,“措施論”表述的“封鎖、警戒等一系列保護措施”,還是“工作論”表述的“對犯罪現場進行警戒封鎖并采取保護措施”等,都不夠全面,所指的工作范圍過??;還有,“法律行為論”表述的“運用各種有效措施和方法”,存在表述過于籠統之嫌。

(4)對犯罪現場保護的目的界定不夠科學。犯罪現場保護的目的,即通過犯罪現場保護所要得到的結果和境地。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代意義上的犯罪現場保護目的,不僅要保持現場的原始狀態信息,防止和減少自然或人為因素對現場及其人證、物證、數據信息等的變動、破壞和滅失,而且要維護犯罪現場的秩序和保障現場人員安全,以及要保證現場采集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和合法性。因此,無論是“保全、維護論”提出的“為了使犯罪現場內的痕跡、物證免受人為、自然破壞而最大限度地保持現場原始狀態”,“措施論”提出的“為了維護犯罪現場的秩序和安全,使犯罪現場內的痕跡、物證免遭受破壞”,“工作論”提出的“使其在勘查前保持案件發生、發現時的狀態,確??辈檫^程中勘查工作不受干擾”,還是“法律行為論”提出的“確保犯罪現場的痕跡物證不遭受破壞和變動”等,都不夠全面、準確、科學。

三、對犯罪現場保護概念的再定義

從邏輯學上看,一個概念的定義要符合三個條件:一是要揭示概念的基本內涵,即事物內在本質的東西;二是對概念的外延要明確或清晰地界定;三是語言要精煉、準確。

通過上述有關犯罪現場保護概念定義的例舉分析,按照概念定義的三個條件,并借鑒吸收專家學者的研究成果,筆者認為,現代意義上的犯罪現場保護概念可定義為:犯罪現場保護,是指基層公安警務人員為保持案發現場的狀態信息,保障現場秩序與人員安全,保證現場證據的法律效力,而對犯罪現場及其人員、物證、數據信息等實施的一系列管控、采證和保全的基礎性初始偵查活動。該定義涵蓋了現場保護以下幾方面的主要內容。

(一)犯罪現場保護的主體。犯罪現場保護的主體具有法定性和多元性(如圖1所示)。

圖1 犯罪現場保護主體的多元性關系示意圖

1.公民對犯罪現場的保護是履行法律義務。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所以,保護犯罪現場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義務,保護現場、人人有責。由此,公民遇到犯罪案件發生,或發現犯罪現場后,應當立即將發現犯罪現場的有關情況向公安機關報告,并且在公安機關派員到達現場之前開展現場保護,防止他人進入現場、觸摸現場物品等。

2.基層公安、保衛人員對犯罪現場的保護是履行法定職責。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國務院《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案發地公安派出所民警、巡警、交警、協警,廠礦、企業、機關、學校的保衛人員,以及基層治安保衛委員會的成員等,在獲悉犯罪案件發生后,應迅速趕赴案發現場了解核實情況。在查證屬實后,不僅要及時報請上級公安機關派員勘查,而且應根據犯罪現場環境和具體案情,迅速采取劃定保護范圍、設置警戒、管制疏導交通等措施,嚴密實施現場保護。在上級公安機關人員到達現場之前,除了需開展搶救傷員、緊急排險等情況之外,禁止任何人員(包括負責保護現場的人員)進入現場,觸摸和移動現場上的任何物品。

3.現場勘查人員對犯罪現場的保護是依法履職。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場勘查人員在接到報案后,一方面要攜帶現場勘查器材裝備快速趕赴現場,另一方面,還必須根據報案情況,對現場保護工作進行指導,防止因保護方法不當而使現場遭到不應有的破壞?,F場勘查人員在進行犯罪現場勘查過程中,也具有現場保護的職責??辈槿藛T的每一個不小心動作都可能無意中破壞了痕跡物證、電子數據等證據,因而勘查人員須具有明確清醒的犯罪現場保護意識,遵循現場勘查規則和行為規范,以專業的標準和要求確?,F場人員的安全和現場各種證據的發現、固定、提取和保全。

綜上,犯罪現場保護的主體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類。[8]從廣義上看,犯罪現場保護的主體是社會每一個單位和公民;從狹義上看,負有保護現場重要職責的是基層公安警務人員(現場勘查人員和基層公安、保衛人員)。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規定公民具有對犯罪現場進行保護的法律義務,但從行為的性質看,公民對犯罪現場的保護屬于履行義務的司法協助性現場保護;基層公安、保衛人員實施的犯罪現場保護,屬于基礎性現場保護;相對來說,現場勘查人員的現場保護,屬于專業性的現場保護。因此,筆者認為,從強調現場保護工作的專業性、技術性角度看,犯罪現場保護定義中的現場保護主體可以限定為狹義上的主體,即基層公安警務人員。。

(二)犯罪現場保護的客體。犯罪現場保護的客體,即犯罪現場保護的對象。犯罪現場保護的對象具有多重性、復雜性(如圖2所示)。

圖2 犯罪現場保護對象的多重性、復雜性關系示意圖

犯罪現場保護的對象,不僅包括案件所在的場域與信息載體,而且包括現場上的尸體(尸塊、尸骨)、各類物證、電子數據等證據,甚至還包括現場的整體狀況(信息)乃至現場上的相關人員。除了傳統犯罪現場保護理論注重的犯罪現場各類痕跡、物證外,不可忽視以下的對象要素。一是犯罪現場的狀態信息。犯罪現場(包括網絡虛擬現場和視頻現場)的狀態信息,通常為現場上擺放物品的變化情況、周邊環境的變化情況、電腦和各類電子設備(包括手機、IPAD、錄音錄像攝像設備、GPS設備、可穿戴的智能設備等)或監控設備的使用情況,及其系統運行狀況等信息。二是犯罪現場上相關的人員。與犯罪現場的痕跡物證相比,現場涉案人員的行為對犯罪現場的最終形成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9]犯罪現場上的相關人員是指案件的發現人、報案人、被害人、知情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等。在案件發生和發現后,這些人通常會在現場上,現場保護人員需要及時采取措施對他們的安全進行救助、保護、看護和活動范圍的控制,以便隨后開展現場調查等工作。當然,犯罪現場上相關的人員還應當包括現場警務人員。這是因為犯罪現場是伴隨犯罪行為而形成的特殊場域,除了現場復雜的地理、水文、氣象等自然因素外,常遺留有諸如艾滋病病毒、肝炎病毒、梅毒等傳染性生物檢材,存在未解除的爆炸裝置、火警、漏電、高速行駛的車輛、燃燒或爆炸后的危房墻體、各種有毒有害物質和氣體等危險性物體,還有犯罪嫌疑人藏匿現場等威脅現場警務人員安全(健康)的重大風險。不論何種性質的犯罪現場,現場警務人員都面臨嚴峻的考驗,時刻與危險相伴。所以,現場警務人員自身安全(健康)防護也是犯罪現場保護應有之意,這是由犯罪現場存在不確定的安全風險所決定的。三是現代電子數據信息和視頻資料。主要包括現場涉案的電腦網絡數據信息、發案時段現場周圍通信基站的手機信息、現場及其周圍和往來現場線路上的視頻資料、案發前后現場周圍旅館住宿人員信息、網吧里的上網人員信息、車輛卡口信息等。

綜上,犯罪現場上所有與犯罪行為相關的人、物、時間與空間、電子數據信息與載體等均為現場保護的客體或對象。實踐中,正是由于現場上與犯罪行為相關的諸要素的存在及其內在復雜關系狀況的總和,才構成了犯罪現場。

(三)犯罪現場保護的本質。犯罪現場保護的本質是基礎性初始偵查活動。換言之,犯罪現場保護的偵查活動本質具有初始性與基礎性。

犯罪現場保護本質的初始性,是指犯罪現場保護的本質與犯罪現場勘查一樣,是一種最初實施的偵查活動,具有偵查之源的屬性。這是由犯罪現場保護與犯罪現場勘查的“唇齒相依、唇腐齒落、如影隨形”共存亡之關系,以及犯罪現場勘查的偵查屬性所決定的。

雖然犯罪現場保護的本質同犯罪現場勘查一樣具有初始性偵查活動的特點,但兩者的地位與作用并非是并起并坐的,而是有顯著的區別。犯罪現場保護本質的初始性只能說明犯罪現場保護是犯罪現場勘查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貫穿于現場勘查的全方位、全過程和各環節。而事實上,犯罪現場保護又是犯罪現場勘查的前提和基礎,居基礎性的地位與作用。因此,犯罪現場保護的本質應定位于基礎性初始偵查活動。

(四)犯罪現場保護的目的。犯罪現場保護的目的具有層次性與系統性。犯罪現場保護的目的至少包含以下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通過現場保護確保犯罪現場上人員的安全(健康),防止犯罪現場上各類危險因素因保護不當或未采取保護措施而發生傷害情況。犯罪現場保護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做到在現場人員生命安全(健康)優先的前提下,對犯罪現場及其尸體、物證、數據信息等盡可能地實施管控、采證與保全。第二層次,是要保持案發現場的原始狀態,防止犯罪現場上各類證據的變動、破壞或滅失。第三層次,是保證現場證據的法律效力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和合法性,防止因現場保護方法不當、措施不力或工作過失等而致偵查破案和起訴審判中現場證據失去應有的法律效力。

雖然犯罪現場保護的目的具有層次性,但這是一個完整的系統性目的。在犯罪現場保護中,任何一層次的目的達不到,則輕者影響犯罪現場保護的整體成效,重者關系到現場保護和偵查破案乃至刑事訴訟的成敗??v觀整個犯罪現場保護活動的過程,無論犯罪現場保護如何展開與實施,現場保護這條主線就是從犯罪現場發現后開始,始終貫穿于犯罪現場勘查全過程,并滲透融合在現場勘查的全領域、各環節,成為現場勘查安全順利實施及現場采集的證據具備客觀性、相關性、合法性的強力保障。因此,只有全要素、全領域、全過程實施犯罪現場保護,達到犯罪現場保護之系統性目的,才能稱得上是科學的犯罪現場保護。

(五)犯罪現場保護的措施。犯罪現場保護的措施具有多樣性與協同性。犯罪現場保護措施,既包括案發初期現場的保護范圍劃定、現場警戒、現場緊急措施(如急救人命、排爆搶險、滅火救援、疏導交通、抓捕控制犯罪嫌疑人、帳戶控制與止付等)等應急管控保護措施,也包括對現場的勘驗檢查發現、固定記錄提取、人員查尋訪問等勘查采集取證保護措施,還包括對現場各類證據的記錄、固定、提取、包裝、封存管理,現場狀態與數據信息維護,人員安全防護等保全措施。由于每個犯罪現場的情況不同,復雜多變,這就要求負責現場保護的警務人員因地制宜采取和調整保護措施,科學有效地保護犯罪現場。

需要指出的是,犯罪現場保護中,現場警務人員保護措施的采取并非零打碎敲、就事論是、顧此失彼,而是要講求相互配合、緊密聯動、整體協同。如現場發現有受傷的人員,既不能機械地保護現場而置現場傷員于不顧,也不能盲目放棄對現場多方面的保護工作而單純救助現場傷員,而必須堅持在優先搶救傷病員的前提下,注意科學合理地實施現場急救和轉移現場傷病情危重的人員,盡量使現場少受變動、破壞,并派專人對傷病員進行運送、觀察、守護和詢問,妥善保管急救過程中傷病員替換下來的衣物等,做到全面有效地實施犯罪現場保護。只有這樣,才能為犯罪現場重建、追溯犯罪活動和打擊懲罰犯罪提供有利的條件和扎實的工作基礎。

(六)犯罪現場保護的行為。犯罪現場保護的行為具有針對性與時效性。犯罪現場保護必須針對不同案件性質的不同現場、不同保護客體、不同狀態境況等采取針對性的保護行為,而不能盲目機械、千篇一律。如殺人、爆炸等嚴重刑事案件現場與一般的盜竊現場相比較,因案件性質、危害程度及現場狀況和特點等的不同,不僅保護的區域、對象、內容等有顯著區別,而且保護的方法、措施等也有很多不同。即使是在同一現場,因遺留現場的證據種類及其性質、特征、部位、形態、環境、氣候條件等不同,其現場保護的行為也是千差萬別的,必須實施針對性的保護行為才能奏效。

犯罪現場保護工作具有時效性?!豆矙C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第十八條規定:“保護現場的時間,從發現刑事案件現場開始,至現場勘驗、檢查結束。需要繼續勘驗、檢查或者需要保留現場的,應當對整個現場或者部分現場繼續予以保護?!币虼?,重大復雜案件的現場或一時不能全部查明的現場,可以對整個現場或現場的某一部分延長保護時間,到現場復查結束,作出對現場的善后處理為止(如圖3所示)。

圖3 犯罪現場勘查基本工作流程圖[10]

(七)犯罪現場保護的方式。犯罪現場保護的方式具有立體性與動態性。犯罪現場是伴隨犯罪行為而產生的復雜、特殊的場域,犯罪現場保護的對象的多重性、目的的層次性、主體的多元性、措施的多樣性、行為的針對性等,決定了犯罪現場保護方式的立體性。在社會信息化條件下,任何犯罪現場保護的方式并非是平鋪直序、簡單機械地展開與實施的,而必須是分類分層、多維立體地實施的。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案件發生以后,由于主客觀原因,犯罪現場會發生變化,而且每個犯罪現場的情況各異、復雜多變,因此,負責保護犯罪現場的基層公安警務人員必須隨時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努力使犯罪現場及其各類證據、信息盡可能少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造成的變動,最大限度地維持犯罪現場的原始狀態,并盡快依法固定、記錄、提取和保全現場證據,確保犯罪現場保護工作的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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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犯罪現場概貌攝影
芻議犯罪現場重建的價值
淺談刑事案件物證的保護
觸摸歲月的痕跡(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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