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永
周雨的勞動合同2018年3月20日到期。到期之前,周雨希望續簽,可公司不同意。離職時,公司支付給周雨經濟補償金6260元。同年3月27日,周雨經檢查懷孕4周。隨后,周雨以自己在勞動關系終止前已懷孕為由,向公司請求恢復勞動關系,可公司不同意。請問,周雨可以訴求恢復勞動關系嗎?
周雨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訴求恢復勞動關系。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边@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盡管公司在與周雨終止勞動合同時,并不知道其已懷孕,但并不意味著就不受法律的約束。因此,該公司應當與周雨恢復勞動關系至其哺乳期屆滿。由于該公司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構成違法,因此,如果周雨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支付賠償金,即相當于經濟補償金標準2倍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