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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問題探究

2018-07-18 17:52朱唱
智富時代 2018年5期
關鍵詞:刑法保護建議

朱唱

【摘 要】在全球化一體化發展的進程中,信息作為時代發展的新興戰略資源,在世界格局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給人們帶來便捷的同時,也帶來許多切身的問題。近年來,電話詐騙,非法入侵,利用個人信息敲詐勒索案件層出不窮,且成逐年遞增趨勢。如何保護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成為迫在眉睫的問題。本論文深入剖析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現狀,逐步進行分析。針對當下社會存在的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

【關鍵詞】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建議

一、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現狀

(一)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現狀

1、《刑法修正案七》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犯罪主體方面,刑法修正案七是特殊主體。金融領域、教育領域、電信領域等六個單位的工作人員,將本罪的犯罪主體概括為這幾個領域,其中還包括國家機關。這些單位泄露公民個人信息時構成本罪,此規定有突破性意義,但是也有不足之處。除了這幾大領域外,別的領域也可以接觸到公民的個人信息,如,物流,人才市場,物業公司等,這些領域如何監管?此外,還存在法律競合問題,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規定有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其他領域工作人員有可能構成經濟類犯罪,法律競合問題如何解決?

本罪的主觀方面,從法條規定來看“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是故意為之。犯罪行為人能夠意識到自己的出售或者提供的行為不符合規定,并且可以或應當預見此行為造成的社會結果,但依然而為之。所以,法律從懲罰犯罪的角度來打擊此種惡劣行為。

2、《刑法修正案(九)》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犯罪主體范圍進一步擴大?!缎谭ㄐ拚福ň牛芬幎吮咀锏姆缸镏黧w為國家工作人員、金融、醫療、教育等七個領域的工作人員,在實踐中,并不止這七個領域存在侵權行為,刑法修正案九抓住了這一弊病,取消了這一列舉,一下子擴展至了所有主體都可能構成此犯罪。加大了懲罰范圍,更加嚴厲的打擊各種勢力侵害公民的個人信息。從主體層面,將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牢牢的狠抓狠打。

量刑方面,法定刑由《刑法修正案(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上升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加大了懲治力度,更有利于打擊犯罪?!缎谭ㄐ拚福ň牛返倪@一規定,從當今社會信息發展和建設方面是具有超前性的,對我國法律體系的時代性與國際性的建設都有巨大意義。

3、《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對“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有了更加準確清晰的界定。這是此法條的基礎,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有利于保護的準確性和有效性?;诖顺霭l點,《解釋》的第一條對“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做了詳盡的規定,包括身份識別以及活動情況的信息,也就是現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內容,本論文第一部分闡述過的概念。

明確了“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準。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非法提供和非法獲取都是構成犯罪的行為方式之一。非法提供包括不正當的獲取,人肉搜索的過程中將公民的大量信息進行公布與外泄,影響其工作、生活,社會秩序。甚至進行非法、惡意的買賣。此外,合法獲取的信息非法提供給他人,也是此罪的構成要件。這是《解釋》的最新規定。此外,《解釋》的第四條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作了進一步明確。作出了如下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這幾種獲取方式都是非法的,尤其一種行為即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二、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一)公民個人信息權利保護意識薄弱

隨著社會不斷地發展,信息產物越來越豐盛,人們的信息輸入越來越頻繁。信息的安全系數也隨之降低。公民在面對錯綜復雜的各種信息時往往減低了對風險的預防,也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公民在面對利益時,如中獎短信,免費旅游等為由頭的事情時,容易將自己的個人信息告知不法分子,造成財產的損失。從公民個人安全防范層面,應該加大對公民的教育,提高警惕意識,避免個人信息的泄露。此外,一些社會團體,有關單位,通過職務之便,收集公民信息。

(二)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中缺乏執法效率與救濟途徑

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做了多方位具體的規定,保護的制度設定趨于完備與全面,這只是法制建設過程中的立法方面,在執法方面上。由于信息的傳播范圍廣,速度快,媒介多樣,尤其是在網絡無處不在的今天,傳播的速度和廣度驚人,其執行起來就需要技術和人力的供給。執行起來的難度也大大增加,空間和時間的不確定性,隨時性也對執行力度大大折扣。此外,在救濟上,公民的個人信息僅僅依靠刑法的保護遠遠不夠,需要更加及時有效的多途徑救濟。

(三)監督不到位

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僅需要內部力量,更需要外部的監督管理。信息的不對稱導致的信息錯位極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使得信息缺失或者受損害時用更高的成本來索取賠償,從而助長不法分子的囂張氣勢。在信息充斥的今天,我們不僅要從自我意識層面保護個人信息,更要用外部力量進行監督管理,加強監督機構的立法進程,完善監督管理的體制、制度,運用網絡技術進行全面的監控。

三、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立法

公民個人信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會有許多新生事物的出現,其內涵和外延也會不斷地發展變化,進一步擴展其含義。擴大解釋不同于類推解釋,擴大解釋有利于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法律禁止類推解釋,也是保護公民個體。進一步完善立法的規定,制定獨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是我國刑法適用的基本原則。特殊法優于普通法,法律的制定越細化,對公民權益的保護就越具體和有效。

(二)應保護死者和非中國國籍的個人信息

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僅應保護現實生活中的個體,死者的個人信息也應給予保護。我國法律有規定死者也享有一定的權利,那么死者的個人信息也應得到保護。死者雖然不在世間,但是其個人信息卻會遺留,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會侵害死者的名譽權等,死者近親屬或許會遭受精神損害、財產損害等。所以刑法不僅只保護有生命的個體,還應保護死者的利益,這與善良風俗的基本原則也相一致。此外,還應保護在我國領土內個人信息受到侵害的非中國國籍人。根據刑法適用的基本原則,我國堅持屬地保護的基本原則。當非中國公民的個人信息在我國受到侵害時,我國應提供救濟途徑,保護其合法權益。

(三)法人信息應擴大到個人信息中予以保護

在學界,我們習慣性的把公民個人信息僅討論公民個體,認為法人區別于自然人,僅討論自然人該如何保護其個人信息。但是,法人不僅包括企業信息,還包括除企業外的個人信息,如公司的董事長,管理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件號碼,手機號碼等信息,這些都是與公民個人信息有重合的部分,并且,這些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是公開的,這些公開的信息,更容易被不法分子獲取和利用,小則對企業或者法人造成經濟或精神損害,大則對社會秩序造成破壞,面對這樣的特殊情況,我國刑法應對法人信息進行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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