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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貨幣具有創造貨幣的能力嗎?

2018-07-31 09:18劉秀光
金融理論探索 2018年3期
關鍵詞:電子貨幣速度貨幣

劉秀光

摘 要:如果電子貨幣具有創造貨幣的能力,那么經濟體系中的貨幣總量和經濟主體持有的金融資產都將有所增加。但事實上,電子貨幣既不在中央銀行的“貨幣統計概覽”中,也不是銀行資產負債表上金融資產的組成部分,公眾的金融資產也沒有因為使用電子貨幣交易而有所增加。同時,電子貨幣交易并不會影響中央銀行調控經濟體系中的貨幣供給量,也不會降低貨幣政策的有效性。之所以認為電子貨幣具有創造貨幣的能力,是因為對電子貨幣的本質和職能的認識存在偏差。實際上電子貨幣并不是脫離貨幣的外生,而是依附于貨幣的存在,因此,電子貨幣并不具有創造貨幣的能力。只是電子貨幣交易掩蓋了經濟活動中的許多風險,由此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關 鍵 詞:電子貨幣;貨幣創造;基礎貨幣;貨幣替代

中圖分類號:F8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6-2517(2018)03-0016-08

DOI:10.16620/j.cnki.jrjy.2018.03.002

Abstract: If electronic currency has the ability to create money,the total currency amount in the economic system and financial assets held by economic entities will increase. In fact,electronic currency is neither in the “monetary statistics overview” of the central bank nor is component of the financial assets on the banks balance sheet. The public financial assets have not increased because of the use of electronic currency trading. At the same time, electronic currency trading will not affect the money supply that central bank regulated in the economic system, nor will it reduce the effectiveness of monetary policy. The reason why electronic currency has the ability to create money is that there is a deviation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essence and functions of electronic currency. Electronic currency does not have the ability to create money, and the key is to understand that electronic money is not exogenous from money, but depends on the existence of money. The transaction of electronic currency could cover many risks in economic activity, therefore financial supervision is becoming more difficult.

Key words: electronic currency;creation of money;basic currency;currency substitution

一、引言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貨幣是如何投入經濟的,或者是怎樣被創造,又是怎樣消失的,這就是“外生”與“內生”貨幣的爭論。貨幣數量是應該由中央銀行外生地決定且保持不變, 還是應該被視作一個內生變量并隨著金融機構信用的擴張或收縮而改變其數量? 關于這些問題的爭論至今仍然沒有停止[1]。電子貨幣自問世以來就有不少謎團或爭論,其中包括電子貨幣是“外生”的還是“內生”的。如果電子貨幣是“內生”的,它就能夠像貨幣那樣通過貨幣乘數來創造貨幣, 進而增加經濟體系中的貨幣總量。

電子貨幣是消費者所擁有的儲存有資金或貨幣價值的儲值型或預付型產品, 包括預付卡和可以通過計算機網絡訪問的預付軟件產品(國際清算銀行); 電子貨幣是通過電子設備進行存儲,收到資金后開始發行, 以及被發行人以外的人當作一種支付手段(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電子貨幣是在互聯網上或通過其他電子通信方式進行支付的手段(《英漢證券投資詞典》)。

上述不同的定義有其共同點: 電子貨幣是將一定數額的貨幣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儲, 需要交易時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完成支付。并且,交易雙方的結算最終由金融機構來完成。 由于貨幣的交易媒介職能和記賬單位職能在許多情況下可以分離,照此邏輯推論,貨幣的交易媒介(或支付手段,下同)職能也可以由電子貨幣來承擔。由于貨幣和電子貨幣都是作為交易媒介, 也是便利交換的潤滑劑,只不過電子貨幣沒有貨幣那樣的物理形態。電子貨幣與貨幣在“形式上”的共同點是可以衡量商品的價格和資金的積累。

電子貨幣作為交易媒介具有很強的流動性,能夠容易而迅速地兌換現金等特點非常顯著。不過, 使用電子貨幣所獲得的效用只是交易的便利性,而不是貨幣的交易媒介、記賬單位和價值儲藏等職能的所有效用;貨幣是政府強制支付的,公共債務和私人債務都必須接受它作為償付手段。而電子貨幣并不需要像貨幣那樣強制支付, 也就是說, 買賣雙方并不一定要求對方使用電子貨幣進行交易;迄今為止,電子貨幣既不是中央銀行“貨幣統計概覽”中貨幣總量的組成部分,也不是銀行資產負債表上的金融資產,如準備金、股票和債券等, 公眾也沒有因為電子貨幣交易使其金融資產有所增加。

本文針對近年來理論界關于電子貨幣具有創造貨幣的能力以及由此影響宏觀調控等的觀點提出質疑,旨在理清相關的理論與實踐問題。

二、電子貨幣是否具有貨幣創造能力

理論界持有電子貨幣能夠創造貨幣的觀點不在少數。例如,劉達(2017)[2]、楊弋帆(2014)[3]、周光友(2007,2009,2010,2011)[4-7]、王亮等(2013)[8]、印文等(2016)[9]。雖然他們的結論不盡相同,但都引用了已有的電子貨幣和第三方支付的定義,他們主要的研究方法也都采用了數理分析方法。

印文等(2016)使用1995—2015年的數據,測算中國電子貨幣替代通貨的貨幣供給創造規模,得出了電子貨幣對通貨替代具有貨幣供給創造效應的結論, 這種效應不僅擴大了中央銀行監控下的貨幣供給, 而且擴大了中央銀行監控外的貨幣供給[9]。周光友(2010)將電子貨幣引入貨幣供給創造的理論分析框架, 對電子貨幣影響貨幣供給創造能力的相關性進行了實證檢驗。 認為電子貨幣能夠放大貨幣乘數, 并且中央銀行難以利用存款準備金來影響貨幣乘數, 進而影響商業銀行的存款貨幣創造能力, 也提高了中央銀行對貨幣供給的控制難度[6]。楊弋帆(2014)將電子貨幣納入貨幣供給的范疇, 分析貨幣不同的發行方式對貨幣供給和貨幣乘數的影響。 認為電子貨幣能夠通過貨幣創造機制影響貨幣供給, 第三方支付機構在放大貨幣乘數方面的作用最為明顯[3]。

如果持有電子貨幣具有貨幣創造能力的觀點得以成立, 就必須承認電子貨幣的貨幣創造原理與貨幣創造的原理是一致的。實際上,從現有資料反映出的結果來看, 他們也是遵循著貨幣創造的原理研究電子貨幣的貨幣創造問題的。同時,分析電子貨幣創造貨幣, 多數是從電子貨幣對貨幣替代的作用、 電子貨幣對貨幣流通速度和通貨膨脹的影響等幾個方面來證明的。有鑒于此,本文對電子貨幣具有創造貨幣能力的質疑也由此展開。

(一)貨幣供給創造的一般原理

貨幣創造的實質是貨幣供給問題, 而貨幣的供給過程大致是,中央銀行控制基礎貨幣的數量,整個銀行體系之間的相互作用, 并且經過一系列傳導過程,最終決定貨幣存量或者貨幣供給創造。具體地說,中央銀行決定銀行體系的準備金數量,整個銀行體系將這些準備金當作一種投入品,并將其轉變成更大數量的銀行貨幣。由此可見,貨幣創造過程中的“輸入因素”僅由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表決定,而貨幣創造過程中的“輸出因素”則需要由整個銀行體系的綜合資產負債表決定[10]。其中,“輸入因素”是基礎貨幣,“輸出因素”是貨幣存量。因此,貨幣乘數(K)顯示的是貨幣存量(M)與基礎貨幣(B)的關系或者比率。簡單貨幣乘數為:

K=M/B

在貨幣創造過程中, 基礎貨幣是貨幣存量倍數擴張與收縮的基礎,因此:

M=B×K

中央銀行能夠壟斷貨幣(紙幣和硬幣)的發行,而這些貨幣就是銀行體系貨幣創造所依賴的基礎貨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00年)將基礎貨幣定義為:銀行持有的貨幣(庫存現金)和銀行外的貨幣(流通中的現金),以及銀行與非銀行在貨幣當局的存款。

既然基礎貨幣是貨幣存量倍數擴張與收縮的基礎,分析電子貨幣是否具有貨幣創造能力,就需要理清電子貨幣與基礎貨幣的關系。 對基礎貨幣的需求主要取決于現金的持有量, 而基礎貨幣是貨幣創造的“基礎要素”,因此貨幣創造或者銀行資產負債表的擴張, 受到可以獲得的基礎貨幣量的制約。如果電子貨幣能夠進行貨幣創造,電子貨幣就應該與基礎貨幣的職能和來源等相同。

與基礎貨幣的定義相對照, 電子貨幣顯然不是基礎貨幣。 因為電子貨幣的發行不是來自于中央銀行,而是由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那么,電子貨幣是外生還是內生的?如果貨幣供給是由貨幣當局決定的,貨幣就是外生的;如果銀行的存款是利用貨幣乘數機制創造的貨幣, 貨幣供給就是內生的。 在貨幣創造過程中電子貨幣既不是“輸入因素”,也不是“輸出因素”,于是電子貨幣顯然不存在貨幣范疇的外生和內生問題。這是因為,貨幣創造擴張的是基礎貨幣而不是電子貨幣。

貨幣創造是銀行體系的貨幣供給問題。 如果電子貨幣能夠創造貨幣, 就等于電子貨幣能夠創造金融資產, 而且由電子貨幣創造的這些金融資產,就必然記錄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并成為貨幣供給總量的組成部分,但實際上并非如此。由于電子貨幣只是替代貨幣的部分職能而不是全部職能,因此,否定電子貨幣能夠創造貨幣的突破口,是要明晰電子貨幣對貨幣的替代作用。

(二)電子貨幣對貨幣的替代作用

電子貨幣并不是脫離貨幣的外生, 而是依附于貨幣的存在。 這將是分析電子貨幣對貨幣替代最為關鍵的結論, 也是解開電子貨幣是否具有貨幣創造能力謎團的鑰匙。 本文側重于電子貨幣的購買力和收益率, 以及電子貨幣賬戶和貨幣賬戶的轉移兩個方面,來說明電子貨幣對貨幣的替代。

1.電子貨幣沒有獨立的購買力和收益

作為支付手段的資產可能在所有者那里持有一段時間,它在某種程度上可以作為價值儲藏手段。因此,這些貨幣就像是“購買力的臨時住所”。雖然電子貨幣不能承擔價值儲藏的職能,但在沒有支付之前它在“形式上”也可以作為“購買力的臨時住所”。

王亮等(2014)稱電子貨幣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交易和預防為目的的資金融通變得便捷, 于是人們將貨幣轉為收益率更高的貨幣形式而減少現金的持有。電子貨幣增強了利率的敏感性,當人們預期利率下降時, 將持有的資金轉為其他金融資產獲取更多收益[11]。應當承認電子貨幣降低了交易成本,如利用網上銀行匯款免收手續費,或者低于在銀行柜臺匯款的手續費, 于是間接地提高了貨幣的收益率。

周光友(2009)認為,電子貨幣交易降低了貨幣的收益率。其主要的證據是,電子貨幣縮小了各金融資產之間流動性的差異, 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 貨幣能夠通過電子指令在不同金融資產之間相互轉化, 流動性差異的弱化使得各金融資產之間收益率的差異幅度有所收縮[5]。

上述觀點的相近之處是可能誤認為, 電子貨幣的購買力和收益能夠獨立于貨幣的購買力和收益。表面上看,經濟主體的電子貨幣支付,顯示著電子貨幣的購買力; 經濟主體的儲蓄或投資獲得電子貨幣形式的收益。但是,電子貨幣不存在脫離貨幣的購買力,也不能獨立地產生收益(第三方支付的服務收益與此無關)。決定購買力和收益的是貨幣,而不是電子貨幣,電子貨幣只是在形式上對貨幣購買力和收益的替代。 簡言之, 如果沒有貨幣,就不存在電子貨幣的購買力和收益。

2.電子貨幣不可能擺脫對貨幣的依賴

電子貨幣賬戶和貨幣賬戶相互轉移的實質是貨幣需求問題, 而貨幣需求取決于經濟主體是否“愿意”和“能夠”將貨幣用于投資需求(或支出)和消費需求(或支出)。其中,“愿意”是經濟主體投資和消費的決定,“能夠” 則是經濟主體有用于投資和消費的貨幣儲備。 電子貨幣并不是脫離貨幣的外生,而是依附于貨幣的存在。顯而易見,并不是由于電子貨幣的存在, 經濟主體有投資和消費的貨幣需求, 而是取決于人們已經擁有的或者借貸的貨幣。電子貨幣作為支付手段,改變的是一種支付習慣或方式,它并不決定貨幣的持有量。

例如,當不使用電子支付時,會將100元放在錢包里準備支付,而當使用電子支付時,100元就要放在“電子錢包”里準備支付。但在將100元放在“電子錢包”里之前,必須將100元貨幣(而不是電子貨幣)存入銀行賬戶。

電子貨幣和貨幣賬戶之間的轉移, 表面上體現著電子貨幣的供給和需求, 而電子貨幣供給和需求的實質是貨幣的供給和需求。同理,電子貨幣供給函數和需求函數的實質, 也是貨幣供給函數和需求函數。因此,電子貨幣交易僅僅是在形式上擺脫了對貨幣的依賴, 而實際上電子貨幣支付與現金支付如影隨形, 它們只是在不同賬戶之間的轉移。如果人們的金融資產如現金、儲蓄等,是以電子貨幣形式來顯示的, 那么電子貨幣形式顯示的數額,一定是經濟主體擁有的貨幣。

電子貨幣支付的廣泛使用, 盡管減少了公眾持有的現金余額,并不意味著貨幣數額的減少,只是不以現金的形式完成支付而已。 使用電子貨幣支付的增加,減少了現金支付和貨幣流通的成本,銀行便將現金保管在金庫中,由“通貨”變為“銀行貨幣”。

圖1中顯示了電子貨幣賬戶和貨幣賬戶相互轉移的過程。(1) 將100元存入初始銀行賬戶A;(2) 銀行將100元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儲在借記卡A中;(3) 借記卡A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綁定以備支付之用;(4)不管以電子貨幣形式轉賬的資金是投資還是消費, 都是將借記卡A中的100元轉入借記卡B;(5)借記卡B存款100元,同時銀行賬戶A和借記卡A中的存款歸零;(6) 銀行賬戶B存款增加100元。

圖1中描述的過程表明, 電子貨幣賬戶的余額來自于貨幣賬戶的余額, 貨幣賬戶的數量并沒有因為電子貨幣交易而增加(如果貨幣賬戶的余額有所增加,一般是該賬戶儲蓄的利息收入)。如果銀行作為電子貨幣的發行者, 電子存單要與在銀行開立的賬戶相對應; 如果中央銀行授權非銀行金融機構吸收存款, 電子存單要與在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的存款賬戶相對應。

例如,如果在銀行辦理1萬元的存款,可以將這1萬元存款的記錄打印在紙質存款單上, 也可以存儲在借記卡上。 如果將這1萬元提取了現金或者轉入其他賬戶, 于是紙質存款單上或者借記卡上的存款記錄就立即歸零。因此,貨幣是電子貨幣借以存在的基礎, 當貨幣為零的時候電子貨幣也必然為零。電子貨幣是表象,而貨幣則是本質。

(三)電子貨幣與貨幣流通速度

學術界研究電子貨幣的貨幣創造問題, 基本都有對電子貨幣與貨幣流通速度關系的分析。例如,周光友(2009)認為電子貨幣對M0和M1的替代效應,縮小了金融資產之間的流動性差異,模糊了金融資產之間的界限,改變了貨幣的供給結構,從而加大貨幣計量的難度; 由于電子貨幣使貨幣的漏損率下降,漏損率的下降會放大貨幣乘數,會增強商業銀行的信用創造能力, 從而增加貨幣供給量[5]。

王亮等(2014)指出,電子貨幣對貨幣的替代,由于其本身的高流動性, 這種替代必然會改變貨幣流通速度。 當中央銀行通過調整貨幣供給量來調整經濟的預期變化時, 貨幣流通速度的變化將改變貨幣供給量, 從而影響貨幣政策的有效性[11]。

周光友(2007)認為,電子貨幣對貨幣的替代加速效應小于替代轉化效應, 導致貨幣流通速度呈現長期下降的趨勢。該結論的主要依據是,電子貨幣對貨幣的替代轉化效應降低的貨幣流通速度,大于替代加速效應提高的貨幣流通速度。其理由是, 由于較高層次形態的貨幣如M2其收益更高,于是“被電子貨幣替代的那部分貨幣就會轉化成較高層次的貨幣形態”,人們更多地持有較高層次的貨幣如M2,而較低層次形態的貨幣如M1的數量相對減少,從而降低了貨幣流通速度[4]。

上述結論的推理過程盡管有其合理的成分,但其偏頗之處是顛倒了電子貨幣和貨幣的作用。是持有貨幣得到其流動性, 還是將貨幣儲蓄起來取得收益, 完全取決于貨幣所有者的偏好或者當時的意愿, 電子貨幣的便利性在這里并不是決定性的因素。與此同時,這些結論的推理過程也忽略了幾個明顯的事實:

在信用貨幣體系中,貨幣與準貨幣(如儲蓄存款和其他可以替代交易貨幣的資產) 之間的界線隨時都可以變化。而在互聯網金融支付體系中,由于電子貨幣只是交易媒介, 而不能承擔記賬單位職能和價值儲藏職能, 電子貨幣與貨幣之間的這種界線(至少現在)是不會改變的。電子貨幣本身不存在法定準備金率, 因此它不會影響貨幣的法定準備金率,也就不會對貨幣乘數產生作用。在現金漏損率中,電子貨幣也沒有獨立地“漏出”銀行體系問題。盡管電子貨幣的使用使公眾持有現金的數額顯著減少,紙幣的破損率一定是降低的,但這對提高貨幣乘數的影響可以忽略不計。

劉達(2017)針對第三方支付,分析了電子貨幣與貨幣流通速度的關系。 認為第三方支付對M0、M1和M2流通速度有正向影響作用,并且對M0和M1貨幣流通速度的加速效果大于對M2的效果[2]。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規定,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第三方支付是發行電子貨幣的金融機構,以電子數據形式的資金轉移服務。 經濟主體的資金轉移,不可能有脫離貨幣的電子貨幣資金轉移。因此,第三方支付對M0、M1和M2流通速度的影響是值得懷疑的。理解這一點的關鍵之處是,貨幣能夠自主地進行資金轉移, 而電子貨幣資金轉移則取決于它依附的貨幣賬戶。與經濟主體是否“愿意”和“能夠”將貨幣用于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一樣,它是否“愿意”和“能夠”將貨幣資金轉移將是決定性的。

貨幣流通速度(V)是貨幣在經濟中的周轉速度,是名義GDP與貨幣存量的比率:

V=GDP/M

電子貨幣的快捷支付似乎加速了貨幣流通速度,但投資和消費等的貨幣需求,并不是由電子貨幣的便利性決定的。因為投資需求來自于收益、成本和投資預期, 而影響國民消費需求的決定性因素是可支配收入。所以,貨幣流通的原動力不是電子貨幣的便利性, 而是投資和消費等對貨幣的需求。假設在某個時間段,沒有投資和消費等派生的貨幣流通,也就不會有電子貨幣流通。反之,如果電子貨幣對貨幣流通速度能夠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也就是說電子貨幣流通可以脫離貨幣流通,那么, 電子貨幣就在一定程度上決定經濟中的貨幣需求,傳統的貨幣需求理論或許因此而被顛覆。

由于2013年被冠以“中國互聯網金融元年”,電子貨幣支付方式廣泛使用于經濟活動中。因此,選取2013—2017年固定資產投資和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以及各自的增長率, 借此來觀察電子貨幣支付對投資和消費等的貨幣需求, 以及對貨幣流通速度是否產生實質性的影響(見表1)。

從表1中看出,2014年之后固定資產投資和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都是上升的, 而其增長率都是下降的。此間,第三方支付中的第三方移動支付的規模和增長率雖然有波動, 但其年平均增長率是很高的。其中,2013—2016年的年平均增長率為387.5%。固定資產投資和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與第三方移動支付規模的對比觀察, 得不出第三方移動支付規模增長拉動貨幣需求增長的結論??梢?,第三方移動支付的規模雖然在增長,但并不影響投資和消費,以及由此引起的貨幣需求。

就固定資產投資而言,2015年之前的十年間,固定資產投資的增長率維持在兩位數以上, 此后結束了兩位數增長時代。 固定資產投資的增長率下降,與產業結構調整和投資結構調整等有關,而與第三方移動支付增長率的變化無關。

歸納上述分析可知, 貨幣需求是貨幣流通的原動力,貨幣流通反映著貨幣需求的動態。電子貨幣流通速度和貨幣流通速度之間具有相關關系,但不具有因果關系。 因為電子貨幣支付會引起貨幣支付, 但電子貨幣流通并不是貨幣流通的原動力。因此,相關關系并不等于因果關系。

(四)電子貨幣對通貨膨脹率的影響

周光友等(2011)認為,電子貨幣通過對貨幣供求發生影響,從而對通貨膨脹具有放大效應。電子貨幣交易的快速和便捷, 對通貨膨脹產生加速效應[7]。王亮等(2013)認為,電子貨幣通過改變貨幣供求結構和貨幣流通速度產生通貨膨脹效應。短期內電子貨幣使貨幣乘數減小而降低通貨膨脹率, 在長期電子貨幣會使貨幣流通速度先下降后上升,貨幣流通速度的下降也降低了通貨膨脹率。中國的貨幣流通速度隨著電子貨幣發展轉入上升期,通貨膨脹率將會提高[8]。

既然上述觀點認為電子貨幣交易對通貨膨脹率有加大或提高作用, 那么可以通過經濟的現實表現來驗證這些觀點的正確與否。 一個簡易的方法是借助貨幣數量論, 將M2增長率、GDP增長率和第三方移動支付規模與CPI上漲率相對照。

貨幣數量論(MV=PY,其中Y為總產出)指出,在貨幣存量(M)既定的條件下, 電子貨幣的快速支付如果能夠提高貨幣流通速度(V),價格水平

(P用CPI上漲率或通貨膨脹率來代表)就必然會上漲,但經濟現實并非如此。見表2。

表2中顯示了2013年以來M2增長率、GDP增長率和第三方移動支付規模與CPI上漲率的關系。 雖然電子貨幣交易、 電子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含第三方移動支付)在迅猛發展,但CPI上漲率卻一直穩定在1.4%~2.6%這樣低而穩定的水平。據艾瑞咨詢的統計,2013—2016年第三方移動支付規模年平均增長率高達382%,CPI上漲率似乎應該具有正相關性, 但實際上第三方移動支付交易規模如此高的增長率對CPI增長率并沒有產生影響。

2017年8月,高盛(Goldman Sachs)發布《金融的未來:中國金融科技崛起》稱,2010—2016年,中國第三方支付交易規模增長了74倍;2013—2016年,網絡借貸資金總量增長了36倍。將高盛提供的數據與同一時期CPI上漲率聯系起來看,中國第三方支付交易規模與其CPI上漲率不相關。

從上述分析中得出的結論是,電子貨幣只是替代了貨幣最重要的職能——交易媒介或支付手段, 而不能替代貨幣的記賬單位和價值儲藏等職能, 因為電子貨幣并不具有國家信用和價值等;電子貨幣交易的效率特征,并不能改變貨幣的流通速度;電子貨幣交易對M2增長率、GDP增長率及CPI上漲率等沒有實質性影響。

三、理論結論與現實不符的原因

圍繞著電子貨幣具有貨幣創造能力的分析,為什么結論與經濟現實表現不相符合?

第一, 偏向純粹理論方面的推演而忽略經濟的現實表現。例如,電子貨幣支付的交易規模在逐年增長, 卻沒有引致通貨膨脹率的不斷上漲。與此同時, 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也沒有針對擔心電子貨幣引發通貨膨脹的政策措施。2010年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和積極的財政政策以來, 既沒有在電子貨幣交易規模增長率高的年份(如2013年)緊縮貨幣供給,也沒有改變積極的財政政策。 如果在關注這些經濟現實的基礎上做出結論, 或許更為慎重和縝密。

第二, 在研究過程中依據的參考值和設定的假設條件有偏差。例如,甘元玲等(2012)選擇了1990—2010年這一時間段, 從中得出了電子貨幣發展是影響貨幣流通速度下降的重要因素, 而且是“影響很顯著”的結論。認為電子貨幣的出現(部分) 取代了通貨和存款貨幣, 隨著電子貨幣的發展,在流通中將以電子貨幣為主[12]。這種分析判斷的一個瑕疵是, 顛倒了貨幣與電子貨幣之間的替代關系。

第三,某些研究方法本身固有的缺陷,導致結論與經濟現實表現不相符合。例如,劉達(2017)為了解釋第三方支付是否加快了貨幣流通速度,提出的假設條件是, 第三方支付的增加會加快貨幣流通速度;第三方支付的增加對M0和M1流通速度的加速大于對M2流通速度。 利用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的結果是, 第三方支付的增長沒有引起各層次貨幣流通速度的增長。劉達認為,這是由于2007—2015年季度數據的時間序列樣本不充分所致, 于是放棄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而采用回歸分析,其結果驗證了提出的假設[2]。然而,不管這些假設有沒有通過驗證, 除了假設條件本身不夠嚴密之外, 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和回歸分析法也有各自的缺陷。 復雜的經濟現象之間的相關關系由于其隨機性, 很難用確定的函數關系來描述, 而需要通過統計觀察找出某些經濟規律。

四、結語與未來研究方向

綜上所述, 雖然電子貨幣的使用極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但那些認為電子貨幣能夠創造貨幣,并且通過影響貨幣流通速度, 進而提高通貨膨脹率的結論,與經濟的現實表現并不相符合。這種結果的出現, 主要是將電子貨幣與貨幣之間的相關關系,錯誤地設定為因果關系;數理分析方法并不能準確地解釋一切經濟現象, 數學模型也并不能確保揭示出事物的本質特征。

持有電子貨幣能夠創造貨幣的觀點, 擔心中央銀行難以利用存款準備金來影響貨幣乘數,并且認為電子貨幣使用降低了貨幣政策有效性。實際上,電子貨幣的出現與使用,并不影響中央銀行運用各種政策工具調控貨幣的供給量, 也不會降低貨幣政策的有效性。

電子貨幣交易的效率特征, 掩蓋了交易中的多種風險,給金融監管帶來了難度。因此,強化電子貨幣交易風險的監管, 是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領域,也是電子貨幣問題的重要研究方向。隨著科技進步催生的金融創新, 電子貨幣對金融體系的影響以及其他未解之謎有待觀察和分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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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校對:龍會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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