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
2017年6月,原告李某從北京乘坐被告某鐵路集團公司運營的K1301次列車到天津。列車上設置有吸煙區并放置了煙具,原告認為其身心受到二手煙的侵害,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購票款、律師費、精神損害賠償并賠禮道歉、取消該次列車內的吸煙區、拆除煙具。
6月25日,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宣判,法院認為:被告將原告準時送達,已完成主合同義務;《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要求承運人要確保、維護車廂的良好環境,被告在列車內張貼的乘車安全須知載明“禁止在列車各部位吸煙”表明該次列車全車禁煙,被告設置吸煙區、擺放煙具的行為違反承運人的從合同義務,應予糾正。被告上述行為的持續會對以后乘坐該次列車的乘客的出行環境甚至身體健康產生不利影響,判令被告取消該次列車吸煙區標識及煙具有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最后,法院認為,列車是相對封閉的公共空間,權利容易交叉重疊甚至沖突。當權利發生沖突時,需要考慮權利在法律價值體系中的位階,本案中,旅客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應高于吸煙者的吸煙權利。司法裁判需要通過對個體自由和權利的限制來實現社會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