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巧藝
2018年6月27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就欣泰電氣IPO律師事務所及律師訴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三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一審認定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郭立軍、陳燕殊相關違法行為成立,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并無不當,一審判決駁回了三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7年6月27日,因在為欣泰電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違反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出具含有虛假記載的文件,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處罰。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名的經辦律師郭立軍、陳燕殊,作為對東易所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亦被處罰。
2018年3月15日、4月16日,北京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三案。經審理,該院認為東易所屬于證券法所指的“證券服務機構”,東易所未盡法律規定的“勤勉盡責”義務,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郭立軍、陳燕殊作為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經辦律師應當承擔其作為直接負責主管人員的法律責任,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并無不當,故一審判決駁回了三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郭立軍、陳燕殊均表示將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