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境外視聽節目引進、傳播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及《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境外視聽節目引進、傳播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未經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批準,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視聽節目。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各頻道每天播出的境外電影、電視劇、動畫片、紀錄片和其他境外電視節目,不得超過當天該類別節目總播出時間的30%。意見稿還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提出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兩項內容。擅自以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境外視聽節目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節目中出現境外頻道臺標或者相關文字的畫面、聲音,出現宣傳境外媒體頻道的廣告等類似內容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并撤銷其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
《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指出,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一般不得聘用境外人員擔任廣播電視節目主持人。編劇和導演不得同時由境外人員擔任,劇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時由境外人員擔任。意見稿還對主創人員進行了說明:一部國產電視劇中聘用擔任主創人員的外國人,不得超過同類別人員總數的五分之一,每期綜藝類、訪談類等廣播電視節目中聘用擔任主創人員的外國人,不得超過同類別人員總數的五分之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人員不作數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