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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視角下的企業社會責任分析

2018-10-19 18:51張依敏
智富時代 2018年9期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張依敏

【摘 要】處于經濟法視角下, 企業要想明確自身所需要承擔的社會責任, 就必須首先了解經濟法中對于權利和義務主體的定義。在此基礎上,企業應當明確自身的定位,以長遠的目光對待企業的發展,不能一味追求經濟利益,而忽略自己本需要承擔的社會責任。文章首先對經濟法中明確規定的權利主體與義務進行了簡單分析,其次,在充分了解經濟法規定的基礎上,從企業的自身定位和社會責任機制的完善出發,簡單概述完善經濟法視角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相關要點。

【關鍵詞】經濟法視角;企業社會責任;經濟法律責任

一、前言

在企業的發展與進步中,過于追求經濟利益是行不通的,需要權衡獲利與承擔社會責任之間的利弊。然而現狀是,我國許多企業都不能做到這一點,存在著逃避社會責任,從而謀求更大的獲利空間的現象,這種現象越來越普遍,并且已經危害到了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企業經營和運作的最終目的就是獲取利益,因此,追求經濟利益的取得是無可厚非的,但社會責任方面也不應該被忽視,這就需要國家部門制定相對標準的制度規范,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行為加以正確引導。從經濟法的角度出發,能夠更準確分析出企業發展過程中承擔社會責任的利弊,使得結果更加科學合理。

二、經濟法中權利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

(一)問題分析

在我國現階段的法律體系中,經濟法對責任主體的規定還存在著模糊和不平等現象,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構建。在市場規律相關條文中,由于主體的規定限制條件過多,導致責任變得越來越重、越來越繁雜,在當今社會的經濟發展現狀中,其缺陷越來越顯現出來。通過詳細的分析可以發現,在法律約定責任的落實環節,過多地將側重點放在了權利主體的約束上,卻對責任的范圍并沒有明確規定,不利于經濟結構的優化。這就給一些不法人員制造了鉆法律漏洞的機會,使得他們為了謀求自身利益,通過不正當手段惡意競爭,破壞市場運作規律,加劇了經濟法責任主體規定的不平衡,使得相關經濟政策無法全面落實。

在經濟法的規定中,責任主體可以根據資本形式的不同分為財產性和非財產信兩種,對于其他類型的責任規定上不明確,整體概念較為模糊,導致無法準確界定責任范圍,不適用于當今社會之下企業經濟的發展形勢。除此之外,經濟法的規定中,將權利與義務的主體規定作為調整主體,在當代市場經濟結構的助長之下,經濟法對于責任的規定側重點發生了變化。相關經濟政策落實的過程中,權利的實施主體即為國家相關部門,不再等同于經濟權利主體的概念,而是相當于執行人的身份。在我國大部分法律體系中,對于責任的限定章節規定較為嚴格,但在實際落實過程中,卻不能做到明確的限定責任主體,使得相關條文流于表面,不能做到切合實際。這樣的經濟法律條文,不利于經濟責任的明確規定和全面落實,無疑是需要加以優化和改進的[1]。

(二)優化路徑

從經濟法視角出發,尋求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優化,應當先從權利主體的規定和法律責任的界定開始。目前的當務之急,是必須提升經濟法的實用性和有效性,使其切和于當前社會實際,這就需要一系列具有針對性的法律責任系統支持,以便在解決整體性的相關內部問題時,也能夠從整體的角度出發,直接抓住重點。

法律的作用在于依據和約束,政府部門作為權利和宏觀調控的主體,在面對不良經濟狀況時,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根據實際責任的界定,結合具體情況,采取國家經濟賠償的方式體現其可行性,而執行權力的主體更應當嚴格按照經濟法所規定的責任范圍,明確國家經濟賠償的正確性。整個法律體系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分配、以人為本等原則來制定,體現法律條文人性化的一面,將社會基礎保障制度、特殊人群福利政策、社會救助體系、優惠體系、移動支付相關規定等等,作為國家經濟賠償的可靠依據。

市場的自主運行規律是不可控的,但可以通過人為操作來達到調控的目的。經濟法中,關于市場相關的規章制度是出于考慮社會責任與經濟利益之間的平衡出發,是指企業作為市場運行主體,在過度行使權力的情況下,就會忽視了本身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從而危害到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而當市場的自主運行危害到企業利益時,可以通過行政訴訟、國家經濟賠償等方式進行彌補,但這一形勢下的彌補方式在面對社會利益的損害時,卻很難起到作用。這時,就需要進一步明確權利主體所具有的責任和相關義務,不斷完善相關規定,尋求經濟結構發展的優化。

三、經濟法視角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模式

晚上星期立法模式,能夠約束企業的經營行為,從而促使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到目前為止,為了解決我國企業逃避社會責任的普遍亂象,國家政府已經制定了一系列的相關立法標準,并且對具體條文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補充。通過調查研究可以發現,企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中,有相當一部分與國際經濟領域相重合,其合理性已經得到驗證,通過經濟法立法模式的優化,能夠促進企業更好、更完善的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2]。

構建完整的企業社會責任立法模式,應當從整體的角度出發,將《公司法》作為法律系統的關鍵,結合《消費者權益法》、《產品質量法》,整合其內容,完善法律體系的細節,針對現有的法律條文,進行詳細分析和調查研究,確保整個法律體系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除此之外,從經濟法的角度出發,分析完善的企業社會責任制度建立過程中,所需要耗費的資金,控制成本,由于立法的過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長期的實踐和不斷的調整來完成,因此,應當在最大限度減少治理成本的前提下,以現有的法律制度為基礎,通過不斷調整的方式完成立法模式的優化。

(二)完善制度規章

法律制度能夠起到強制性約束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作用,而以企業為主體的制度規章,則是通過完善企業內控系統的方式,從道德層面提升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從而促使其變被動為主動,積極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從經濟法的角度出發,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中,可以分為法律責任和道德義務兩部分,不斷完善其制度規章,就是希望企業管理人員能夠以長遠的目光來看待企業的經營和發展,認識到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性。

在引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過程中,過于強硬的態度,很可能會適得其反,引起相關企業的逆反心理,影響其積極參與、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態度。與此同時,過于死板的規定也會限制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方式,很可能會出現與社會現實脫節,相關政策無法落到實處的現象。

(三)完善輿論監督機制

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狀況,需要社會各方力量共同監督,現階段,由于我國正處于信息交流與分享技術高度發達的時代,通過新聞、媒體等方式達到的輿論監督效果最為顯著。其一,這種監督和調查行為多半是自發的,主體為各大新聞媒體和民間組織;其二,將調查結果通過網絡平臺分享出去之后,能夠引起社會大眾的廣泛關注,影響較大,因此效果較好。這種輿論監督的方式與我國的國情較為匹配,實用性較強,結果面向社會大眾,呈公開狀態,能夠在監督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方面,發揮出巨大作用。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從經濟學的視角下分析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對優化我國國民經濟結構,完善社會責任機制來說,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通過改進立法模式,完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以及社會大眾的輿論監督等方式,能夠有效促使企業主動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

【參考文獻】

[1]基于經濟法視域下企業社會責任分析[J].高靜靜.商.2016(12).

[2]基于利益相關者角度的企業社會責任分析[J].毛淑彥.中國集體經濟.2017(04).

[3]林業企業社會責任分析[J].馮小英.鄉村科技.2017(02).

[4]公共性的基本特征與政府責任分析[J].公安研究.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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