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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公司法與勞動合同法中企業社會責任規則的比較分析

2018-10-19 18:51王坤
智富時代 2018年9期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社會責任公司法

王坤

【摘 要】隨著市場經濟體系的不斷完善,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企業在市場中盈利的同時也兼顧著社會責任的履行,企業關注社會熱點問題,為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現如今企業對社會責任也越來越重視。而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公司法和勞動合同法中對企業社會責任規則不一,本文從兩套法律出發,分析在兩套不同法律體系中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

【關鍵詞】公司法;勞動合同法;社會責任;市場經濟

一、前言

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社會前進讓企業逐漸意識到除獲取利潤外還要對社會、對消費者承擔一定責任,但同時公司在發展中也把本應由公司內部處理的風險帶向了社會,由此制定了規定公司設立程序、組織機構、活動原則及其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公司法,而從勞動者的角度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在此基礎上的法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也不相同。

二、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概述

1.從傳統意義上來講,企業需承擔經濟和社會的雙重責任,而社會責任又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上,經濟發展使很多企業開始強調起對外形象,希望通過對社會現實問題的關注來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在公司治理方面尊重風俗習慣差異和社會文化,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要求,遵守社會道德標準。

2.除對公司內部負責之外,還要對人對環境對社會負責。對人負責主要是創造平等的就業機會,薪酬公平,職位有序,對環境負責主要是按照可持續發展戰略,企業發展考慮能源消耗,平衡好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關系,從廣義角度的社會發展上看,對社會負責主要是參與公益活動,提供經濟和社會福利,進行慈善、社會投資及社會服務活動。

三、《公司法》中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

1.在我國現行的《公司法》中,第5條有明確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自覺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這一規定也表現了立法隨著市場經濟發展逐漸完善,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限定逐漸明確的趨勢,要求各企業按照法律法規承擔社會責任[1]。

2.除對企業社會的責任規定外,《公司法》也完善了加強保護職工權益的規定,公司不僅要加強對職工技能的培訓,也要提高職工素質,通過職工投票選出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聽取職工意愿,服從多數利益,實行企業職工民主化管理。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公司法》第1條也明確規定了法律宗旨包括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其他條例中也指出了債權人重要性,關于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無故的規定,關于公司設立登記的規定。而在法律中的其他方面,如關于公司里財務會計的規定、關于公司信息外傳的規定等,都含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相關內容。種種規定被納入法律法規中,表現了國家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視,對社會發展的重視。

3.但在市場企業實踐過程中,經濟發展的缺陷卻使企業的社會責任得不到有效履行和監督,在監督方面主要靠企業自我約束,在《公司法》中對企業社會責任是否有效履行社會責任也未規定相關部門監察制度,導致市場競爭出現錯位和偏差,因此企業自查能力需要進一步提高,回歸核心本質即企業文化的建立,企業理念的形成。

四、《勞動合同法》中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

1.《勞動合同法》作為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工具,首次在法律層面上規定了企業應該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第11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未用人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的規定執行?!贝朔山涍^多次修改,矯正了過去不平等的勞資關系,將勞動者權益上升為國家意志,成為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有力武器,使企業在市場中賺取經濟利益的同時兼顧勞動者利益,尊重社會價值取向,促進社會良好發展[2]。

2.作為企業,其經營目的要實現利潤最大化,經營理念與經濟利益發展應相適應而不是相沖突,在經營理念中社會責任占比較大,主要社會責任有實行承擔社會福利的諸多措施,適當有效利用資本搞好經營活動,以可持續發展理念作為道德價值取向。企業也應繼續學習,加強企業人員維權素質,自我約束與自我發展,以提高經濟效益和履行社會責任為目標,向現代企業規范化、系統化邁進。

3.但在《勞動合同法》中對于企業的社會責任更多的是指經濟利益層面,但對道德倫理層面上的責任約束不夠明顯,尤其在近年來的一些辭任勝訴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員工作為企業利益的相關者應該得到關注,有關人士借此呼吁中小企業應免除執勞動關系調整方勝訴,當今在勞動者權益保護這方面存在一定缺失,從而企業的社會責任沒有得到有效履行,這一問題值得我們去思考和解決。

五、公司法與勞動合同法中企業社會責任規則的比較分析

1.不論是《公司法》還是《勞動合同法》,出發點都是為了使企業重視社會責任,在獲取經濟利益的同時規定企業需履行一定的社會責任。兩部法律同樣崇尚公平理念,在市場經濟中,勞動者和消費者一般處于被支配地位,法律在企業獲取經濟利益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之間求平衡點,兼顧兩方利益需求且追求公平公正,為企業和社會的整體利益著想,都有利于社會健康發展。

2.但《公司法》與《勞動合同法》中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一些規定有具體的差別,如在《公司法》中指出企業需要承擔社會責任,但也并未寫明社會責任的組成部分以及企業需履行的部分,可在具體實踐中企業只有明確自身發展責任,才能更好履行。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依法繳納保險、擅自經營派遣業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說明了為保護勞動者權益企業應履行的責任,在內容上來說比《公司法》更進一步且更詳細的做出規定[3]。

3.在監督管理部門方面,《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監管部門做出舉例,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對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進行監督,對需要監督的勞動合同的實施情況也有明確的提出,在勞動者角度上做出監管措施,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但《公司法》里對監管部門及監管項目的標準不明確,更多依靠企業自查,但企業本身具有一定的社會性質和盈利性質,在自查環節難以保證責任落實到位,因此需要監管部門加大法律執行力度。

4.《公司法》中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是大致范圍內的開展,起到基礎規定作用,在《勞動合同法》中對社會責任劃定、監督部門管理有著詳細規定,是對企業社會責任規定的又一次完善;但《勞動合同法》中更加關注勞動者權益,還需其他的法律法規對企業及勞動者的責任都要加以規范化。因此從長遠利益看來,我國立法體系還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還在不斷更新[4]。

六、結束語

企業的本質及最終目的是獲取經濟利益,但是承擔社會責任需要一定的經濟支撐,現如今的《公司法》及《勞動合同法》雖然已經對企業的社會責任有所規定,但更多的還是靠企業自我約束和自我監督,當前的立法還在不斷地完善之中,所以企業更應了解現行的法律法規,自覺承擔社會責任,為社會和諧穩定發展貢獻企業力量。

【參考文獻】

[1]企業社會責任效應[M]. 經濟科學出版社 , 田虹, 2010

[2]中小企業的社會責任法律規制思考 [J]. 張睿海.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08

[3]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法學分析 [J]. 葉林.河北學刊. 2006(04)

[4]論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性質 [J]. 常凱.上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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