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公證的審查范圍和核實義務

2018-10-19 18:51王姣
智富時代 2018年9期
關鍵詞:審查核實比較法

王姣

【摘 要】在公證活動中,對當事人以及公證事項的審查與核實對于公證書的真實、合法性具至關重要。本文通過分析公證審查和核實的聯系,對公證的審查和核實的比較法分析,并結合我國公證審查和核實的若干現狀對我國公證審查范圍和核實義務進行應然性探討,并對規范我國公證審查范圍和履行核實義務提出建議。

【關鍵詞】審查;核實;比較法;應然性

審查和核實在公證活動中至關重要,它不僅關系到公證書是否真實、合法,也關系到能否順利實現公證制度的社會價值,另外在出現公證責任糾紛時,公證事項的審查和核實也是決定公證員以及公證機構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決定因素。而公證事項的審查范圍和核實義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審查方式,采取實不同的審查方式,辦理公證過程中公證機構的審查范圍是不同的。而由于公證事項的審查方式不同,也必然導致了核實活動的啟動存在較大的區別。如何在公證立法以及實踐中進一步規范公證審查范圍和核實義務是公證行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公證審查和核實的聯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規定,公證書的出具條件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公證審查和核實在判斷上述問題時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公證審查,是指在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制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其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檢查核對是否真實、合法所進行的工作。公證核實既是公證機構的一項權利,同時也是一項義務。從某種意義上講,公證核實是公證審查的重要環節,廣義上公證核實的甚至貫穿公證審查活動的始終。

二、公證審查方式的比較法分析

由于法律理念、立法以及法律實踐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同,在不同的公證制度中,公證機構以及公證人采用的審查方式是不同的。在當今世界,主要有兩種審查方式:一種是單一主義,分為實質審查、形式審查。另外一種是混合主義,即實質審查與形式審查相結合,代表國家為法國、德國,在法國。

采用不同的審查方式,一般是基于各國長期的法律實踐、現實國情以及現行法的相關規定。例如,英美等國長期以來崇尚私權自治、契約自由,注重效率,對于當事人法律行為約束較少,訴訟制度較為健全,而現行法律對于冒名頂替、虛假陳述等相關行為的懲罰性規定較為明確,故多采用形式審查方式。反之,在大陸法系的大部分國家長期的傳統中,國家公權力對于社會經濟生活各個方面的介入比較深,故公證機構一般是作為法定的證明機構存在的,故傾向在一定范圍內采用實質審查方式。我國公證活動中多采用實質審查,限制形式審查的濫用。

三、我國公證審查與核實的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對公證機構在辦證過程中的審查范圍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而對于核實的規定不是特別具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作為一種預防糾紛的法律制度,公證制度的設計是為了更好的預防糾紛、維護交易安全、便利當事人。然而近年來,我國公證行業卻被媒體以及當事人推到了風頭浪尖,被質疑、被誤解,有人認為公證就是花瓶,也有人認為公證是保險箱。到底是什么原因導致了公證行業備受質疑?筆者認為主要是公證審查和核實存在一定的不規范、不合理之處。

我國公證審查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兩種:⑴在我國公證實踐中,一味強調形式審查而任意縮小審查范圍的情況大量存在。曾經在某一段時間,筆者在受理房產買賣合同公證中收到了不少這樣的公證書,公證書內第一頁是委托書,第二頁公證書證詞中公證事項赫然寫著“簽名”。

⑵過度強調實質審查。一些公證機構把自己放在法院一樣的位置,一味追求實質審查,認為實質審查就必須要求公證事項的所有內容都必須真實、合法,給當事人造成極大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也在對行業形象造成不良影響。例如,曾經有當事人反映,某公證處要求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的當事人先在房產所在地辦理房產證的公證。

無論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過度地運用都不利于公證的長遠發展,而忽視或者太過重視也將導致一定的問題。隨著我國公證行業的發展,公證從業人員的素質在不斷提升,公證審查范圍和核實義務也逐漸規范起來。但是,我國公證審查和核實的現狀仍然不容樂觀。

四、公證審查范圍以及核實義務的應然性分析

我們必須建立一套與之相適應的公證審查和核實的原則和制度,使公證工作更加規范化、制度化。我們可從如下幾個方面做起:

第一,堅持實質審查與形式審查相結合。準確界定公證事項審查范圍和核實義務有利于明確公證員的責任,對于滿足社會公眾需求的角度來講,公證的審查范圍越廣泛、核實義務越深入,公證文書的可信度就會越高。在我國社會現狀下,公證機構還是應該根據不同的辦證事項進行審查,具體是采取實質審還是形式審,應當按照辦證規則確定。

第二、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公證審查范圍和核實義務。筆者認為合理確定公證審查范圍和核實義務標準,確定其程序、方式、方法,事關是決定公證行業生存基礎的關鍵。在此筆者建議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公證審查的范圍以及公證機構的核實義務,建立起完善的公證審查和核實程序規則。

三、適當引入公證員的自由心證。從我國《公證法》關于公證核實的規定看出,公證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來確定是否需要核實,也就意味著公證從業人員存在自由心證。然而在公證審查和核實中,對自由心證的規制是有必要的。例如,判斷證據材料證明力有無時,應當適用我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相關規定,應當遵循經驗法則與邏輯規則。

第四、加強公證宣傳、增進民眾對公證的認識,從而在公證核實過程中得到相關機構更好的配合以及協助。公證和公證制度被越來越多的人所了解、認可,而同其它的法律制度相比,公眾對公證的認知遠遠不夠,在客觀上造成了公證核實活動存在著一些阻力。因此,公證機構應充分利用現有的資源,多進行一些宣傳活動,從而使社會對公證進一步了解、認可,并在公證核實活動中給予必要的配合。

五、結語

公證從業人員和公證機構都應該充分認識公證審查范圍和核實義務的重要性,在公證工作中審慎地審查、適度核實,保證公證文書的質量,保全公證行業的形象,進而取得職業和行業的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1】江曉亮.公證員入門[M].法律出版社,2007.

【2】趙秀舉.發達國家公證制度[M].時事出版社,2001.

【3】陳偉東.論公證的審查范圍和核實義務[D].復旦大學,2009.

【4】潘麗麗.“花瓶”還是“保險柜”——被曲解的公證[J].中國公證,2002年第2期.

【5】劉穗梅.形式審查不宜濫用[J].中國公證,2010年第5期.

猜你喜歡
審查核實比較法
比較法:立法的視角
閱讀理解精練精析
論宋代直訴案件審查對地方司法實踐的影響
是非功過任評說
中國2012年增速確認為7.7%
管窺“浮沉比較法”在脈診中的應用
比較法在教學中的運用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