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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監督管理機制 預防農村基層干部職務犯罪

2018-10-19 18:51向紅
智富時代 2018年9期
關鍵詞:職務犯罪預防監督管理

向紅

【摘 要】近年來,農村基層干部職務犯罪頻繁發生,貪污挪用惠農資金、窩案串案多,其職務犯罪會影響干群關系,影響農村穩定。做好預防農村基層干部的職務犯罪工作,對當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顯得尤為重要。

【關鍵詞】監督管理;預防;農村基層干部;職務犯罪

農村基層干部是國家各項政策的執行者,同時受村民委托管理村里各項事務。但近年來,農村基層干部職務犯罪頻繁發生,貪污挪用惠農資金、窩案串案多,其職務犯罪會影響干群關系,影響農村穩定。做好預防農村基層干部的職務犯罪工作,對當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顯得尤為重要。

一、引發農村基層干部職務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意識淡漠

從近年農村基層干部職務犯罪案件來看,大部分村干部的文化程度不高,多為初中或高中畢業,黨性缺乏、法律意識淡漠,分不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以致不能正確認識行為的法律后果。例如,某村委會委員羅某利用負責村財務工作的職務之便,多次挪用征地補償款共計160多萬元用于歸還其個人賭債和借給他人支付工程款。他曾錯誤地認為自己身處農村最基層,群眾不了解,上級不掌握,犯了事最多不再任職而已,導致沒有意識到自己其實已經走上了犯罪道路,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還有的農村基層干部政治素質低,為官動機不純,為利所動,功成名就后心理失衡,將手中的權力作為牟利的工具,騙取國家農村五保金歸已所有。

(二)制度執行不力

一是村級財務管理混亂。涉案村社財務管理混亂、制度執行不嚴的現象較為普遍。有的會計做賬均為流水帳,沒有明細帳,帳目不清,單據、憑證不全,存在白條沖帳現象;有的財務制度不健全,一切開支是村支書“一支筆”,存在“自批自報、互批互報”現象;有的缺乏專業財會人員,存在村社干部身兼數職、管帳管物又管錢的現象。例如,某村支部書記將村集體資金作為自己小金庫隨意從村會計處挪出用于投資經營和借給他人。二是信息公開公示不到位。有的村對征地拆遷、涉農工程建設及涉農專項補貼等情況缺少基本的公示說明,存在公開走過場現象,對一些關鍵內容、關鍵數據不公開,或公開內容弄虛作假,為一些農村基層干部職務犯罪留下操作的空間。也有的村干部為謀取私利,不想讓群眾了解村務、政務和財務,使村務公開流于形式。

(三)監督機制缺乏

農村基層組織是缺乏監督的盲區,成為引發職務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是從上級監督來看,農村自治的特殊性質,本身就為農村基層組織的監督留下了許多漏洞。一些涉農項目的上級主管部門也未有效執行相關監管制度,主動介入監督不到位,調查資料審核環節流于形式。二是作為同級監督來說,村委其他人員無法實現對村社區負責人的有效制約。三是從下級監督看,主要是村民監督,仍然難以釋放出應有的能量。這為農村基層干部留下極大的權力空間,一些基層干部的僥幸和投機心理,成為滋生腐敗的土壤。

二、完善預防農村基層干部職務犯罪的監督管理機制

(一)創新“村黨組織書記跨村任職(機關下派)”模式,加強農村基層干部隊伍建設

跨村任職或由機關下派村組織書記模式拓寬了選人視野,做到了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同時這些書記都是經過組織多次考察,政治文化素質較高,紀律約束性較強,能夠較好完成黨委政府交辦的各項任務。能夠積極調研走訪群眾,與村民零距離接觸,處理問題能夠擺脫人情利益的牽絆,有利于贏得村民信任,因此,這種模式既能提高農村基層干部的政治素質,有利于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還能有效解決現在干群關系疏遠的現實問題。

(二)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實現農村基層干部權力運行的規范化

一是規范“村帳鎮管,社帳村管”的農村財務管理制度。從各地調查情況來看,尚未形成一套統一方法,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各有不同,無法監管村干部不入帳設“小錢柜”的行為,難以規范村級干部財務支出的審批權限。同時“社帳村管”工作開展不夠深入。建議各地政府出臺統一的規范性文件,健全財務支出審批制度,充分發揮民主理財小組參與票據審查審批的作用,嚴把資金使用、資產管理的源頭與全過程,消除滋生腐敗的土壤。同時完善涉農資金直接支付制度,由相關部門直接通過銀行轉帳方式支付應發資金,對集體資金則直接撥付到村集體專用帳戶上,不再通過村干部轉發,以減少中間環節,截斷犯罪途徑。

二是創新“互聯網+陽光村務”模式,有效杜絕監督盲區。建立“陽光村務”網上平臺,實現老百姓通過手機掃二維碼、輸入身份證號能了解本村黨務、村務和財務的治理模式,使村黨務、村務、財務由村級組織獨自管理,轉為上級組織監督、群眾參與的聯合管理。緩解村級干群矛盾,從“為民作主”提升為“由民作主”,從“制度民主”轉變為“程序民主”。同時黨務信息曬在網上,能增強村干部履行黨建工作責任意識,廣大農村黨員更快捷地了解村各項黨建工作,從而激發參與支持監督黨建工作的熱情。

三是創立“一村一法律顧問”制度,實現村務監督法治化,從法律角度有效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以地區執業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主要力量,通過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履行社會責任與政府購買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建立村法律顧問工作室,將村務管理、村務公開和財務監督工作納入法律服務體系,實現村務監督的法治化,從法律保障角度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同時村法律服務工作室還可圍繞土地征用、勞資糾紛、環境污染等影響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通過“會診式”、“滲透式”、“約定式”法律服務模式,引導村民以合法方式正確表達利益訴求;參與農村群體性事件的疏導,及時反映農民訴求,配合政府預防和化解群體性、易激化的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實現農村基層治理法治化。

(三)以查辦違紀違法案件為手段,從源頭上杜絕村干部權力失衡問題

建立科學方便的舉報平臺,方便群眾檢舉農村基層干部犯罪行為,加大打擊力度,特別嚴懲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影響農村穩定的重大案件,有效震懾犯罪,為農村黨風廉政建設順利開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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