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論康區明正土司制度及其“在地化”

2018-10-24 08:49譚翔鵬
卷宗 2018年19期
關鍵詞:康區

譚翔鵬

摘 要:土司制度是中國封建王朝在以南方少數民族聚居和雜居處為主,通過任命當地族群領袖擔任“土司”這一世襲官職,從而來統治當地行政、管理、司法及世俗等一系列事務的封建政治制度。明正土司是康區具有代表性的土司,因其地位高、歷史沿襲長、統轄領地廣被冠以康區“土司領袖”。作為漢藏政治、經濟、文化的碰撞產物,康區明正土司制度研究有較大文化意義與價值。

關鍵詞:康區;明正土司;政治過程;在地化

土司制度是中國封建王朝在以南方少數民族聚居和雜居處為主,通過任命當地族群物質和精神層面的領袖擔任“土司”這一世襲官職,從而來統治當地行政、管理、司法及世俗等一系列事務的封建政治制度。土司制度是中央政府與少數民族部族勢力的半自治力量,在中央政府與本族群之間具有一種可松可緊的張力??祬^作為漢藏融合的交界點,更顯示出明正土司在中央政府和本族群二者之間的重要性。在此,筆者將以康區明正土司制度及相關文化研究與意義為切入點,對此進行淺析。

1 相關概念綜述

1.1 土司制度概述

土司制度濫觴于秦、漢,萌芽于三國時代,肇始于東晉南朝,雛形于唐、宋,形成于元代,鼎盛于明代,衰落于清代。從一定程度上來講,土司制度是“參用土酋”“以土官治土民”的產物,其目的在于“以夷治夷”。與歷史早期的“以夷治夷”不同,元明清三朝的中央王朝擯棄以往對蠻夷“邊緣化”的態度,轉而將其招撫、統轄,授命當地族群領袖為“土官土司”,成為世襲的朝廷官員,從而能行之有效地將族群內部的矛盾轉變為一種互相掣肘的強大力量。這一方面有利于加強中央對少數民族地方的統治和管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地方自身的維系和長久穩定。然而囿于少數民族地區的獨特地域特征和文化復合性,地方所實行的土司制度較于中央王朝實行的行省制勢必帶有極強的自主性和松散性,且在一定意義上成為了中央王朝的潛在政治隱患和軍事威脅,最終導致清雍正朝實施“改土歸流”政策,將“土官”改為傳統意義上的“流官”,從而極大地束縛了少數民族區域的行政管理自治性。但不可否認的一點是,“土司制度”本身對邊防穩定鞏固和國家長治久安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由于各地地理區域的獨特性和文化的多樣性,土司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反映出不同的土司社會類型和社會結構。中央王朝統治者基于各地的文化差異,采取因地制宜的政治策略,進而達到“最大效益”控制土司社會的政治目的。因此,各地域土司制度因本地的特情而呈現出其獨樹一幟的特點。獨具特色的土司制度也會對地域的歷史和社會現實產生深刻影響。

1.2 康藏明正土司簡要考究

康定縣位于四川省的西部、甘孜州東部,是漢藏地區的交界處。部分當地藏人移居康區東部峽谷地帶或鄰近的“宜居環境”過程中,藏漢之間產生了傳統貿易往來,其間形成了雙向貿易互動“機制”,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康定縣經濟和商業的發展??刀h城,這個兼有漢藏兩地傳統特色的城市,不論是在外部行政管理還是內部沿襲平衡兩方面都帶有明顯的文化復合性和文化相對性。

康定地區土司制度的脈絡發展和土司社會的族群認同,集中體現于康區明正土司制度。明正土司是康區四大土司中聲名最顯赫的“土司領袖”。明正土司主要居住于“打箭爐”一地,然其祖先最初并非居住于此,而是居住在西邊木雅地區的色巫絨。彼時的明正土司在一定程度上即木雅部落的酋長,史稱之為“木雅王”。學界一說木雅人為西夏遺民的一部分,是西夏亡國后隨黨項羌逃至木雅地區的,并且在此建立了政權,即“色巫甲波”。后來在不同的朝代,明正土司的稱法和官職亦有所差異:元代稱“四川長河西軍民安撫司”,明代稱“四川長河西魚通寧遠宣慰使司”,清代則稱其為“四川長河西魚通寧遠軍民宣慰使司”。直至清康熙年間,“明正土司”一名才得以首次出現。至于為何要將“四川長河魚通寧遠軍民宣慰使司”改稱為“明正土司”,“明正”究竟有何特殊意義,學界大致有三種說法:其一認為“明正”為“明代的正土司”;其二認為對前期存在的“長河西土千戶”為異;其三認為早在明萬歷時期,明正土司就已被稱為“明鎮土司”。因四川方言前后鼻音不分,所以誤讀為“明正土司”。

總之,從“明正土司”這一官職經歷了滄桑歷史變化,而其政治過程發生則帶來了更多的歷史意義。

2 “土司制度”理論的地方性探究

2.1 土司制度在政治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康定縣在漢藏貿易和文化交流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而明正土司則是維系康區漢藏聯系中堅力量。中央王朝冊封康定明正土司以為“土官”,其直接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統治處在國家邊疆地域的藏區。如前文所說,康定土司具有獨特的地域因素和宗教色彩。歷史時期中,面對拉薩格魯派的日益壯大,遠居朝廷的中央政府難以及時地將各類扶持援助遣至康定,因此明正土司在一定程度上不得不借助宗教的權威。在此處,不容忽視的一點在于藏區喇嘛的勢力范圍,多數情況下喇嘛是作為土司的助手協助土司進行行政上的管理,但在某些儀式性的場合其權威性略高于土司?!耙环矫?,當土司居于喇嘛之上的時候,寺廟體現為土司的家廟,充當助手的角色。在地方事務方面,喇嘛為土司法庭提供神判和調解服務,土司每年一度祭祀跑馬山神,祈求保佑康定福祉,喇嘛是儀式的執行者;當土司追隨帝國的功業參與或配合征戰時,喇嘛為土司出征提供占卜服務,甚至直接組織僧人加入軍事行動,與此同時,從明朝開始,喇嘛就經常作為土司的代表到北京朝貢。另一方面,當喇嘛居于土司之上時,喇嘛成為首要的啟動者和政治導師,土司反過來處于追隨者的位置,共同發動了針對朝廷的叛亂?!贝送?,因土司與頭人的烏拉網絡和與貴族的鍋莊體系在一定程度上使漢藏共同體之間的交往日益密切,而內部體系結構也更加分明,互通有無的作用更加顯著。土司便成為了當地世俗和中央王權之間的“中間人”,可以將兩者很好地予以結合,使當地治理和權力維系更加行之有效。

2.2 康區政教之間的鐘擺關系

在明正土司外部機構體系的研究中,鄭少雄借助艾德蒙·利奇(Edmund Leach)的“鐘擺模式”理論提出了“拿起鈴鐺是活佛,放下鈴鐺是土司”這一創新性的理論,究其實質,即談論政治過程和宗教體系之間的動態平衡關系。就兩者的政治過程比較而言,明正土司和緬甸克欽山地人都屬于一種“鐘擺式”的循環往復體系。在緬甸北部,當地克欽山官極力模仿撣人的政治制度,并且希望從中獲取“靈感”使得當地克欽政治制度出現良性改良的契機。囿于克欽的自然和人文環境,其制度由帶有貴族性質的“貢扎制”逐漸向具有君主性質的“撣邦制”過渡。但是這一過渡過程并非一帆風順,在即將完成的時候引起了部分貴族階級和百姓的不滿,隨即推翻了山官的領導,社會也瞬間擺動到純民主形式、無政府體系的“貢勞制”。最終貢勞制又緩慢擺動到最初的“貢扎制”,如此循環往復。

類比于緬甸克欽地區的政治制度,康定明正土司制度政治過程的沿襲也遵循這樣一種“鐘擺”的形式。其一,從外部結構來看,清初隨著格魯派的壯大,其政治意圖在于以寺廟喇嘛取代土司,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控制康區。為了使土司這一官職能持續維持下去,土司本身不得不求助于中央王朝。而后康熙皇帝平定“西爐之亂”,通過武力沉重打擊了格魯派,擴大土司地區的領地范圍和人口數量。此刻,“政治鐘擺”明顯擺向了中央王朝這一方,同時也出現了“政權高于教權,土司高于喇嘛”的政治態勢。到了清中后期,大清帝國國力日漸衰微,土司的維系便不能再完全指望于中央王朝。彼時中央王朝在少數民族各地廣泛實行“改土歸流”的政策,擯棄“因俗而治”使之能給予該地以直接控制。為了自身的維系,聯合格魯派的勢力對“改土歸流”政策做出強硬的反擊?!罢午姅[”也隨之擺向另一極,出現了“教權高于政權,喇嘛高于土司”的狀況。其二,從內部體系來說,土司政治社會本身就是一種“鐘擺態勢”??偟膩碚f,土司需要宗教的神權支持,而宗教也需要土司的政權力量以傳播其教義。因此,土司和僧侶是處于彼此扶持和相互利用的狀態,而其過程是一種動態的發展平衡態勢。

2.3 康區明正土司“在地化”過程的探討

筆者認為,在土司政治過程的研究中,其“在地化”理論表現出了土司制度的獨特價值?!霸诘鼗边@一術語最初出自經濟學領域,指地區和國家的任何一種經濟或商品流通,都應當適應地方需求才能加速發展。筆者將這一概念應用于社會科學的研究。此處的“在地化”并非純粹意義上的“因地制宜”、“因時而變”,更重要的地方在于其意義背后所蘊含的“功能性”概念本身。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概念的最終落腳點在于“地方需求”,這一點類似于人類學家馬林諾夫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的“功能論”,“地方需求”其本身意義也就是滿足當地“事物”的本質需求。這里的“事物”也不單指人或地方社會,還應包括歷史事件和社會現實等實際存在的意識形態層面的東西。同時,在這一概念應和“因俗而治”的概念區別開來。一些學者認為歷史時期(多指明清時期)上中央王朝對于地方土司所采取的政治策略為“因俗而治”,“其主要是中央政府在被管轄和治理的邊疆地區,實行的一種政治上任用當地部落首領依據當地民族和地方習慣法自主管理地方民眾事務,經濟上不改變當地的經濟形態和發展模式,文化上順應民族的和當地的風俗習慣,社會結構上不改變其原有形態,并且在與內地的交往中不斷向先進的內地經濟形態和文化學習并最終趨同一致的治理模式?!惫P者認為,從某些層面上兩者是趨近一致的,是具有極強的相似性的。但是,兩者的區別還是在于是否具有一種“關懷”,即“地方需求”?!耙蛩锥巍钡拇_是彼時中央王朝對其管轄地域的土司社會制定的政策,然其“因俗”僅僅只是“因俗”,而非“考俗”,考究當地的“俗”且予以思考再利用,繼而制定出相應的政策。

就康區明正土司社會來說,其政治過程是帶有獨特地域性特色的。歷史上中央王朝依靠明正土司聯系藏區社會,使漢藏兩地可以更加直接、便利地進行經濟、文化等交流,且據此也確立了較為明確的隸屬關系和層級體系。至清末時期,隨著帝國的衰亡和改土歸流的持續進行,土司制度呈現出行將廢除的態勢,隨之而來的是傳統烏拉制度和鍋莊體系的進一步瓦解。中央設立“流官”對康區予以管轄,取代了之前維系數百年的“土官土司”。然殊不知這一政策的實行使得曾經作為漢藏交流的中介(中間共同體)成為了一種記憶符號,失去這一“隔膜”的漢藏兩地所暴露出的一系列問題絕不容彼此所輕易忽視,這一影響也一直持續到了現在。

3 結語

本文所討論的這些問題都可融入進政治過程“在地化”的研究范式中予以說明,同時亦可用“在地化”的概念去認識和解決其他一些問題,從而獲得理論上的啟示。究竟前人是站在什么立場去思考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如何將收集到的數據資料巧妙且密切地結合相關各學科理論?如何在研究的過程中盡量規避思維的局限性從而給予學科之關懷?諸如此類的問題還有很多,問題無窮然方法亦無窮,這也是我們需要去關注、思考和探索之處。此外,我們不論是學習問題還是進行具體研究都應對不同的情景區別對待,最后再上升到“整體”層面去予以解讀。

總之,依筆者之愚見,關于明正土司政治過程的研究應注意到諸多問題和聯系,要結合歷時性和共時性兩方面深入探討,不能忽視其獨特的地域文化和宗教特色。更重要之處在于要關注“地方需求”,從“功能性”的角度去看待這一問題,并結合具體實際的應用研究方法進行深入挖掘和理論分析,或許會對明正土司制度的進一步探討和研究打開新的思維之門,同時也可為后來土司制度的政治過程的討論和研究提供一種新的范式借鑒和理論參考。

注釋

1.四大土司:明正土司、德格土司、理塘土司、巴塘土司

2.相關討論見鄭少雄:《漢藏之間的康定土司——清末民初末代明正土司人生史》[M],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6:第80頁。、

3.鄭少雄:《漢藏之間的康定土司——清末民初末代明正土司人生史》[M],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6:第255—256頁。、

4.陳躍:《“因俗而治”與邊疆內地一體化——中國古代王朝治邊政策的雙重變奏》[J],載《云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2):第38—39頁。

猜你喜歡
康區
清初的康區貿易管控及其原因探析
明中后期朝廷對藏交通政策的轉變及影響
西方英文文獻中的近代康區女性
康區“三魔女”,還是“康區三度母”?
康區察瓦龍歷史沿革及其地名稱謂考究
——基于對口述史料的文獻分析
康區烏拉制度改革及失敗原因分析
民國時期康區法律實踐探析:以瞻化藏族搶劫案件的司法處理為中心
民國前期康區田賦和牲稅征收
近代康區移民墾殖研究
近代史上藏族康區政治秩序建構的重要意義——晚清康區改土歸流為中心的考察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