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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洪沖翻魚塘誰之責

2018-11-16 09:47朱澤陽
檢察風云 2018年21期
關鍵詞:桃源縣竹園一審

朱澤陽

2018年4月24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布一起特殊的緊急避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被上訴人桃源縣竹園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桃源縣竹園水庫管理處因泄洪沖翻魚塘,被判共同補償上訴人方萍經濟損失10萬元。

執行上級指令泄洪,沖翻魚塘引來糾紛

湖南省桃源縣竹園電站位于沅水支流夷望溪下游,是以發電為主兼有防洪作用的大⑵型水庫,設計最大泄洪量為每秒5660立方米。竹園電站由桃源縣竹園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竹園公司)經營管理,與桃源縣竹園水庫管理處(以下簡稱竹園管理處)實行兩塊牌子、一個系統辦公。

方萍系桃源縣夷望溪鎮夷望溪村村民,為三級殘疾人。受桃源縣殘疾人聯合會資助,2011年7月,方萍在位于桃源縣竹園電站下游夷望溪鎮夷望溪村1組的鬼巖灣內河河道邊投入相關設備,投放魚苗進行淡水魚網箱養殖。方萍稱,其共投入約16萬元設施,投放8萬多元魚苗進行淡水魚網箱養殖。

2015年五六月,竹園電站所在的沅江流域普降暴雨。6月2日11時54分,竹園公司、竹園管理處接到桃源縣防汛指揮部的指令,要求馬上開始泄洪。

為確保泄洪區域的百姓及時做好防范,竹園公司、竹園管理處接到泄洪指令后,按照規定立即將泄洪的指令和泄洪量通知當地夷望溪鎮政府,夷望溪鎮政府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夷望溪村支部書記傅某。

當日12時20分許,傅某隨即將上級即將泄洪的通知,轉達給轄區內包括方萍在內的有船的農戶。方萍接到將要泄洪的警告后,立即組織人員對魚塘的網箱進行加固。

12時30分許,竹園公司、竹園管理處開始按照指令,通過竹園電站泄洪,起初按每秒300立方米規模泄洪,后逐步加大泄洪量,至19時05分許,泄洪量達到每秒2200立方米,23時20分許,減至每秒700立方米。

方萍網箱養魚地點與執行泄洪任務的竹園電站相距約10公里,雖然距離較遠,且方萍及時采取了加固措施,但由于泄洪量大,魚塘網箱最終未能頂住洪水的沖擊。20時許,方萍魚塘內的網箱等所有設施設備,連同網箱中的魚類被洪水整體沖走。事發后,方萍對自己受到的損失進行了估算,不包括成魚的損失,僅網箱設施設備、魚苗款、魚飼料和魚藥款等養殖成本損失就達28萬余元。

依法履責疑似違規,訴辯雙方法庭交鋒

2017年9月12日,方萍一紙訴狀,將竹園公司、竹園管理處告上法庭。方萍訴稱事發時,魚苗已經長成了2至3斤和10斤的成魚,遂以侵權為由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淡水魚養殖投入的設施、魚苗、成魚、魚飼料等損失61.6萬余元。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雖然方萍以侵權責任起訴,但一審法院經過庭審雙方當事人發表訴辯觀點,向雙方釋明本案是因泄洪導致他人財產遭受損失,屬于緊急避險行為造成的法律后果,故認定本案案由應定為緊急避險損害責任。

竹園公司、竹園管理處辯稱:首先,泄洪系按照上級指示履行職責的行為,且己方嚴格按照桃源縣防汛指揮部的指令泄洪,不存在超量泄洪。其次,方萍在泄洪區進行網箱養魚,不符合規定,己方已告知其應依規取締,但方萍沒有理睬。為證明自己的主張,竹園公司、竹園管理處還向法庭遞交了取締航道抬網通知、簽到單、摸底表及照片。

針對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將侵權案由變更為緊急避險,竹園公司、竹園管理處在二審中上訴稱,方萍以侵權為由向法院主張權利,一審法院擅自變更案由,超過一審原告訴訟請求審理錯誤。竹園公司、竹園管理處同時指出,因案涉魚塘應依法取締,故不屬于方萍的合法權益,不符合緊急避險賠償對象中的合法權益。

盡職泄洪應否擔責,兩審法院辨法析理

針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一審法院將本案的爭議焦點歸納為:竹園公司與竹園管理處采取緊急避險措施是否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方萍的損失如何承擔。

關于焦點一,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44條規定:在汛期,水庫、閘壩和其他水工程設施的運用,必須服從有關防汛指揮部的指揮和監督?!端畮齑髩伟踩芾項l例》第21條規定:在汛期……綜合利用的水庫,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和監督;以發電為主的水庫,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及其洪水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本案中,因汛期來臨,大量、連續降雨,導致竹園水庫水位上升,超過了警戒水位,竹園公司、竹園管理處根據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指令,在指定的時間和泄洪量內泄洪,并及時履行了通知義務,采取的泄洪行為并無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

關于焦點二,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2條規定: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因降雨致水庫超警戒水位,系自然原因引起的險情。作為緊急避險人的竹園公司、竹園管理處所采取的泄洪措施又無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即使造成了方萍的財產損失,竹園公司、竹園管理處也不承擔民事責任。

關于竹園公司、竹園管理處對方萍魚塘應予取締,不屬于合法財產的抗辯意見,一審法院經查,由于竹園電站與方萍網箱養魚地點相距約10公里,且中間另建有新林電站。結合竹園電站與網箱養魚地點距離及中間另建有電站的事實,一審法院認定竹園公司、竹園管理處所舉相關證據不能達到證明方萍養魚地點被禁止養魚的目的。

結合本案實際,一審法院認定可以由竹園公司、竹園管理處給予方萍適當補償。2017年11月20日,桃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做出一審判決:竹園公司、竹園管理處共同補償方萍經濟損失10萬元。案件受理費減半交納4982元,由方萍負擔3000元,竹園公司、竹園管理處負擔1982元。

該案上訴后,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二審爭議焦點有二:一、原審判決將本案案由定為緊急避險損害責任是否超過了方萍的訴訟請求;二、兩上訴人是否應補償方萍損失10萬元?

關于爭議焦點一,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一致時,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庭審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本案中,方萍是以侵權責任起訴,經過庭審,雙方當事人發表訴辯觀點,一審法院向雙方釋明本案是因泄洪導致他人財產遭受損失屬于緊急避險行為造成的法律后果,故一審法院依職權調整本案案由正確。

關于爭議焦點二,二審法院認為,方萍為三級殘疾人,其從事淡水魚網箱養殖獲得了各級政府和殘疾人聯合會的資助。一、二審期間,竹園公司、竹園管理處均未舉證證明方萍從事養殖的地點在泄洪區,以及有關政府部門對其養魚進行過取締,故對該上訴觀點不予支持。原審法院綜合本案事實,并結合兩上訴人實際受益情況,判令竹園公司、竹園管理處補償方萍財產損失10萬元,并無不當。

點 評

泄洪即排泄洪水,一般是指由于持續性強降雨導致水庫超水位,為避免水漫洪溢,或庫壩、堤堰潰塌而造成嚴重的災害,開閘向下游泄洪區排水。本案竹園公司、竹園管理處嚴格按照桃源縣防汛指揮部的指令泄洪,不存在超量泄洪,且及時履行了通知義務,泄洪也是在方萍做好網箱加固措施后才進行的,為什么還被判決承擔責任呢?

要弄清這一問題,首先要了解我國相關法律對緊急避險的規定。民法意義上的緊急避險是指行為人在遇到某種危險的情況下,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遭受損害,不得已而采取的侵犯法律所保護的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為。因此,緊急避險行為本身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是一種合法的行為,但合法并不意味著不要承擔任何責任。

關于因緊急避險行為造成的損害,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危險是由人為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緊急避險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本案泄洪這一行為系由自然原因引起,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182條的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因此,雖然竹園公司、竹園管理處嚴格按上級指令履職泄洪,泄洪本身沒有過錯,但因此行為實際造成了損害,法院據此判令其對受害人予以補償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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