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消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歷時兩年的“紫光”商標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威海紫光的上訴,紫光集團持有的第12903558號“紫光”商標(訴爭商標)最終被維持注冊。針對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引證商標包含訴爭商標“紫光”,但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整體在呼叫上仍存在一定差異,加之訴爭商標系紫光集團對其在先商標的延伸性注冊,而且與紫光集團的字號相同,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共存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混淆、誤認,二者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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