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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贈與婚外第三者財產行為效力之淺析

2018-12-06 09:05馬強甘肅政法學院
新商務周刊 2018年16期
關鍵詞:處分權無權公序良

文/馬強,甘肅政法學院

1 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類似“瀘州遺贈案”的案件越來越多,但相似案件審理結果卻差別很大,部分判決認定將財產贈與婚外第三者的行為無效,無疑是對婚姻受害方的保護和支持,用判決來規制婚外同居行為的做法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對贈與人處分個人財產以及受贈人權利的侵犯也不容忽視。

2 對贈與婚外第三者財產行為的效力分析

針對贈與婚外第三者財產行為的效力問題,主要有如下意見:

贈與行為無效。根據婚外情的具體情況,將贈與行為的目的區分為:出于感情需要,比如“瀘州遺贈案”中,贈與人感激受贈人多年的照顧和陪伴才贈與;出于建立、穩定、增強或者酬謝性行為。動機不同,贈與行為的效力也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是不可能發生的,就應當認定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彼綏l件違反公序良俗則無效。

贈與行為有效。以“瀘州遺贈案”為例,法院認定:遺贈行為系遺贈人真實意思表示,但其內容和目的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然而,遺贈人是出于對受贈人多年來悉心照顧的感激而贈與財產,并不是為了維持婚外不正當性關系,難道這樣的人類最樸素感情的表示也是違背公序良俗的?如贈與行為的目的不違背公序良俗則有效。

贈與行為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贈與財產中有一半屬于另一方,對屬于另一方的財產贈與是無效的,但合同部分無效的情況通常是指合同有多個條款,其中部分條款有效,部分無效,并不是指合同標的物部分有效、部分無效,況且,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一方的無權處分行為如具備合法外觀,也難以認定為無效。

3 贈與婚外第三者財產問題的解決路徑

為了更好地解決贈與婚外第三者財產問題,根據財產的歸屬不同,進行如下分析:第一種,贈與財產屬于贈與人個人所有。此時,贈與人處分行為他人無權干涉,也不涉及配偶的財產利益。第二種,贈與財產歸贈與人配偶個人所有。這種情況下,贈與人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第三種,贈與財產是夫妻共有。這就涉及到夫妻一方在未經對方同意就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另一方可否行使返還請求權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共同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處分共有物,不適用無權處分的規定,贈與有效,其他共有人無權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但可以向共有人主張損害賠償。有的學者則認為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物,也屬于無權處分?!痘橐龇ā返?7條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币约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第17條的規定,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財產的所有權,配偶一方所遭受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一方進行賠償。但是,贈與婚外第三者的贈與行為不是為了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不能依照鑰匙權隨意處分財產,并且贈與的財產一般是房屋或者價值較大的金錢和首飾。并且只有善意第三人才可以對抗贈與人的配偶,當贈與人的配偶依據無權處分的規定,主張返還請求權的時候,有兩種不同的情況:

第一,贈與合同尚未履行。一般認為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除去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交付贈與財產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撤銷贈與的,自撤銷的意思到達受贈人時發生效力,即贈與人不用向受贈人交付贈與物。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有效的情形在《合同法》第51條做出了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奔从袃煞N情況,無權處分的合同是有效的,在事后得到權利人即配偶的追認或者贈與人取得處分權。如果贈與人并沒有在事后得到配偶的同意或事后沒有獲得處分權,贈與合同無效,債權合同無效,物權行為也無效,并且大多數情況下婚外第三者并不是善意第三人,也就無法以善意取得對抗權利人。但如果贈與合同是不可撤銷的,即該贈與合同經過了公證,這樣的情況可以認定為部分無效,屬于贈與人自己的財產贈予有效,屬于其配偶的財產屬于無效。受贈人可以請求贈與人履行贈與合同的有效部分,如果贈與的標的物是不可分物,受贈人可以請求贈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贈與合同已經履行。如果贈與人已經將贈與物交付給受贈人,則其就不能撤銷該贈與合同。即使是在為了維持性關系的附條件贈與違反公序良俗原則,被認定為無效的情況,贈與人也不得要求不當得利返還,但其配偶可以在其所有的財產范圍內要求受贈人返還,即如果贈與物是配偶的個人財產,可以要求受贈人全部返還;如果贈與物是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半數財產。但贈與物已經滅失無法返還,配偶可以向擅自處分財產的一方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實行分別財產制,當配偶要求其賠償時,贈與人可以用自己的財產賠償給配偶。而我國夫妻財產關系大多是共有財產制,由于是共同財產,如果由贈與人向配偶進行賠償,是毫無實際價值的。但是,如果認為贈與財產部分有效,合法配偶可以要求贈與財產半數返還又是與共同共有的法理相違背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屬于共同共有,是不確定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關系存在,共有人就不可以分割共有財產,也就無法確定配偶的財產份額,只有在共有關系消滅的情況下,才可以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進而確定各個共有人應得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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