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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簡冊《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吏奉例》

2018-12-20 12:19袁雅潔
敦煌研究 2018年5期
關鍵詞:幣制漢簡官員

袁雅潔

內容摘要:簡冊《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吏奉例》為東漢初年竇融控制河西時所頒布發放俸祿的有關規定。其規定的“以谷為俸”與西漢及東漢的俸例內容都不同,帶有著鮮明的時代性;同時俸例標準的降低,也映射出了西漢末年割據勢力并起,戰火紛爭使經濟發展受到了阻力;再者王莽時期對吏祿制度及幣制的改革,都對竇融治理河西時所頒布的政策及河西地區的經濟都產生了影響,《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吏奉例》即為很好的佐證。

關鍵詞:漢簡;官員;俸例;幣制

中圖分類號:K87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4106(2018)05-0108-09

Abstract: A wooden slip with the text“Wages for Military Officials in Juyan in the 3nd Year of the Jianwu Era”provides some information about the payment of salaries in the Hexi region of the early Eastern Han dynasty when it was under the control of Dou Rong. The regulation which regarded cereals as salary or pension exhibits distinct temporal features and is different from the officials wages in both the Western Han and Eastern Han dynasties. At the same time, lowering salary standards also reflects the historical fact that different warlords rose up in the end of the Western Han, hamper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Furthermore, the transformation of officialssalary standards and the monetary system enacted by Wang Mang had a great influence on both the economy and the political policies in Hexi, of which“Wages for Military Officials in Juyan in the 3nd Year of Jianwu Era”is excellent evidence.

Keywords: wooden slips; officials; salary standards; monetary

《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吏奉例》(以下簡稱《奉例》)是20世紀70年代在居延地區發現的,出土于破城子遺址第22號屋內,全冊共10枚木簡,保存完整,簡長約23cm;除最后兩枚簡為兩行,寬約2.6cm之外,其余八枚簡均寬1.3cm。出土時因編繩朽絕而散亂。簡冊內容主要為建武三年(27)大將軍竇融向居延地區頒布的官吏俸例標準,具有鮮明的時代性。

歷代學者對于漢代官員俸例的認識,多半依靠傳世文獻《漢書》《后漢書》等的相關記載,直至20世紀二三十年代,隨著大量漢簡在敦煌、居延等地的出土,大大豐富了學術界對漢代俸祿的研究資料,也使得對漢代俸祿的探究得以深入,如陳夢家《漢簡所見奉例》將漢代邊塞地區的官員,依漢簡所記,對他們的秩級、俸祿作以考究[1],同時又討論了兩漢各時期的俸祿內容;其另一篇《關于大小石、斛》則偏重于對容量單位大石、小石、斛三者間的關系[1]149-151。70年代,居延地區再次出土了大量的漢代簡牘,《奉例》即在此批簡牘之中。初師賓、任步云最早對該簡冊進行研究并發表了相關文章《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吏奉例略考》,對簡冊內容加以釋讀,并對簡冊所涉及到的兩漢官員俸祿進行了探究[2];而之后一些學者也通過漢簡對漢代一些具體問題加以考究,如侯宗輝《從西北漢簡中的物價看河西地區的商品經濟》[3]及《竇融時期河西的物價與社會經濟探微》[4]都談到了竇融時期河西的物價,將其與西漢時期的物價進行比較并從中反映出經濟上發生的變化;日本學者鵜飼昌男《建武初期河西地區的政治動向——后漢書〈竇融傳〉補遺》則是通過漢簡材料對《后漢書·竇融傳》內容進行了補充[5];王廷洽《居延漢簡中的俸錢名籍》[6]將居延漢簡中的俸錢名籍進行了較為系統的整理。同時《奉例》出土于EPF22,據考究,此處應為甲渠候官的文書檔案室,該探方出土了較多的建武簡,比較有利于對《奉例》的研究。

本文試圖通過簡冊《奉例》,重點對西漢至東漢初部分官員俸祿的標準、內容等加以梳理,并對該簡冊所具有的特點作進一步的探討。

一 簡文考釋

(1)建武三年四月丁巳朔辛巳,領河西五郡大將軍、張掖屬國都尉融移張掖、居延都尉,今為都尉以下奉各如差,司馬、千人、候、倉長、丞、塞尉職間。都尉以便宜財予,從史田吏,如律令。

(EPF22·70){1}

(2)六月壬申,守張掖、居延都尉曠、丞崇,告司馬、千人官。謂官縣,寫移書到,如大將軍。莫府書律令。掾陽、守屬恭、書佐豐。(EPF22·71A)

已讎 (EPF22·71B)

(3)居延都尉 奉谷月六十石

(EPF22·72)

(4)居延都尉丞 奉谷月卅石 (EPF22·73)

(5)居延令 奉谷月卅石 (EPF22·74)

(6)居延丞 奉谷月十五石 (EPF22·75)

(7)居延左右尉 奉谷月十五石 (EPF22·76)

(8)右以祖脫谷以歲竟壹移計 (EPF22·77)

(9)居延城司馬、千人、候、倉長、丞、塞尉(EPF22·78)

(10) 右職間,都尉以便宜予,從史令田(EPF22·79)

以上所錄簡文皆依照考古發掘時的編號所排列,為學術界通行的排列次序,但探究《奉例》內容,筆者認為這一編排次序卻存有不妥之處。主要是簡(1)和簡(2)(EPF22·70—71)不應該是該簡冊的開頭部分,以簡(3)為始編排更為合理:

(1)居延都尉 奉谷月六十石

(EPF22·72)

(2)居延都尉丞 奉谷月卅石

(EPF22·73)

(3)居延令 奉谷月卅石

(EPF22·74)

(4)居延丞 奉谷月十五石

(EPF22·75)

(5)居延左右尉 奉谷月十五石

(EPF22·76)

(6)右以祖脫谷以歲竟壹移計 (EPF22·77)

(7)居延城司馬、千人、候、倉長、丞、塞尉(EPF22·78)

(8) 右職間,都尉以便宜予,從史令田(EPF22·79)

(9)建武三年四月丁巳朔辛巳,領河西五郡大將軍、張掖屬國都尉融移張掖、居延都尉,今為都尉以下奉各如差,司馬、千人、候、倉長、丞、塞尉職間。都尉以便宜財予,從史田吏,如律令。

(EPF22·70)

(10)六月壬申,守張掖、居延都尉曠、丞崇,告司馬、千人官。謂官縣,寫移書到,如大將軍。莫府書律令。掾陽、守屬恭、書佐豐。(EPF22·71A)

已讎(EPF22·71B)

通讀該簡冊可知,這份文書應該出自于書佐豐等人之手,為郡一級政府的派發文書。簡(9)和簡(10)應為同一部分,不能分割開來,同時依照這兩枚簡所記的時間先后,編次上簡(9)要在簡(10)之前。古時人們經常會將簡冊卷成筒狀存放,并且為閱讀方便,在首簡或者尾簡的背面題寫章題或與簡文相關的內容。該簡冊中唯有簡(10)(EPF22·71 )正反兩面皆有字跡,其應該是首簡或是尾簡,據上述所知,簡(10)不能是首簡。且其反面書寫有“已讎”二字,表示相關部門曾對簡冊規定多次校對核實??芍嗣逗喫浭菍唭詢热菡w的核對,依照文意,若將其置于簡冊首部,不免顯得有些突兀,而將簡(9)和簡(10)作為簡冊的結尾部分則更為妥當些。書佐豐等人在詳細記載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居延都尉丞、居延令、居延丞、居延左右尉等官員應得的俸祿之后,記錄了這一規定的下發部門等,并在檢查核實之后,在簡(10)的背面書“已讎”。故筆者認為簡(9)和簡(10)不應該是簡冊的開頭,而應該是其結尾部分。

簡文中出現了一些官職。都尉,據《漢書·百官公卿表》:“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職甲卒?!盵7]千人、司馬、候、丞皆為都尉屬官,其中千人、司馬應為屯戍步兵騎兵的首長,千人多掌管騎兵;候則直接管轄塞上若干候長及這些候長所管轄的若干隧長;丞即都尉副職。都尉與都尉丞一般在都尉府辦公,而千人、司馬、候則在各自以千人官、司馬官、候官為辦公點。塞尉位次于候長,候官的下行文書都須經塞尉下達。倉長應為倉庫之長。掾、守屬、書佐此處指郡府機構起草文書的小官吏。

建武三年是居延漢簡所見最早出現的東漢年號,即公元27年。雖然這一時期河西以東漢年號紀年,但河西實際上仍被竇融割據,《奉例》是由竇融頒發給張掖和居延都尉的文書。簡冊中竇融的官職是“領河西五郡大將軍和張掖屬國都尉”。兩漢時期,以高位兼而率理某事曰“領”,職卑而以次近代攝某職曰“行”,初除需試任一年曰“守”[1]37-95。在竇融擔任河西五郡大將軍一職的記錄上,史書與簡文有著明顯的差異,史書記竇融“行河西五郡大將軍事”[8],是將其置于謙卑的位置,而簡冊中則記其領河西五郡大將軍,融的地位升高。若按史書上的記載,竇融本職為張掖都尉,后為抵御羌胡方被推舉出來,管理河西五郡事務,未被政府任命,不應該說其領河西五郡大將軍。雖然這種領河西五郡大將軍的稱法帶有著一些僭越的色彩,但追其根源,仍是西漢末年,戰火紛爭,割據勢力雄起。該簡冊糾正了史書中對這一事實的記載。

自更始政權建立起,竇融以領河西五郡大將軍之職割據著河西,為應對戰亂的局勢,竇融采取了靈活的外交政策,在使用建武的年號之前,還用過其他一些年號,出土的簡文中亦有記載:

(11)更始二年正月丙午朔庚午,令史業敢言之,乃己巳□□□□□毋水火盜賊發者,即日平旦付令史宏□□□□□ (EPT43·99)

(12)更始二年七月癸酉朔己卯,甲渠郡守候獲敢言之,府書□□□被兵薄具對府·謹移應書一編敢言之

(EPF22·455)

更始二年(24)二月,更始政權定都長安,竇融亦奉更始之命鎮守張掖,奉更始為正朔。又《后漢書·梁統傳》:“更始二年,召補中郎將,使安集涼州,拜酒泉太守。會更始敗,赤眉入長安,統與竇融及諸郡守起兵保境,謀共立帥?!盵8]1165漢簡也出現了建世簡,即:

(13)建世二年正月甲戍,甲渠守候誠告令史(EDF22·335)

(14)建世二年三月癸亥朔壬戍,甲 (EDF22·370A)

建世二年即公元26年,25年更始政權已瓦解,此時赤眉軍勢頭正盛,《后漢書·劉玄劉盆子傳》:“盆子乘王車,駕三馬,從數百騎。乃自南山轉掠城邑,與更始將軍嚴春戰于郿,破春,殺之,遂入安定、北地。至陽城、番須中,逢大雪,坑谷皆滿,士多凍死,乃復還”[8]483。赤眉軍的勝利影響了竇融的外交選擇,是以他改奉劉盆子年號“建世”,但赤眉軍隨即失利,于是河西所奉年號又生變化:

(15)漢元始廿六年十一月庚申朔甲戍,甲渠鄣候獲敢言之,謹移十月盡十二月完兵出入薄一編敢言之(EPF22·460A)

平帝元始年號僅使用了五年,若從元始元年推算至建武或建世二年,恰好仍是公元26年,這一年中竇融兩次改奉正朔,先歸順赤眉軍,后奉光武為正朔,說明愈加動蕩的時局使竇融的外交政策更為靈活。公元25年,隗囂接受了光武帝劉秀的分封:“大司徒鄧禹西擊赤眉,屯云陽。禹裨將馮惜引兵叛禹,西向天水,囂逆擊,破之于高平,盡獲輜重。于是禹承制遣使持節命囂為西州大將軍,得專制涼州、朔方事?!盵8]522建武三年時,“融等遙聞光武即位,而心欲向,以河西隔遠,未能自通。時隗囂先稱建武年號,融等從受正朔,囂皆假其將軍印綬”[8]798,說明此時的竇融仍和隗囂關系親密,竇融通過隗囂才間接奉東漢年號為正朔。

“河西完富,地接隴、蜀”[8]799,光武政權想控制此地,遏制隗囂與公孫述,而竇融通過不斷地變更年號、靈活的外交手段與多方交涉。后來隗囂與公孫述聯盟,竇融在名義上歸入了劉秀的麾下,改奉建武正朔,但實際上仍“割據”河西。直到建武五年,劉秀日益強盛,東方平復,竇融才“決策東向”,于四月向劉秀遣使稱臣,被加授涼州牧之職[8]795-797。

同時簡冊中發放的俸例規定可以“祖脫谷以歲竟壹移計”,“祖”疑是“粗”的誤寫,釋為未經脫粒的粗谷要在年末以上計的形式匯報,以粗谷為俸發放,或是由于此時谷價不菲,再者文書中“都尉以便宜財予,從史田吏”,似乎也證明了此想法,正是由于物資的不充足,竇融才要求官員可因地制宜??傊?,《奉例》是竇融割據河西時期的管理見證,不僅出現了屯戍機構的一些官職與俸例,也側面反映出了這一時期的政治、經濟等特點,以及竇融的領導才能。

二 西漢至東漢初吏祿變遷及特點

“所謂奉給或吏祿制度,其內容是秩別(秩級)、奉祿數量、官職和奉祿性質:即哪一種官職屬于哪一秩級,每年或每月應得多少俸祿(所謂歲祿或月俸),用什么物資做俸祿(如錢、谷或二者各半)”[1]135?!斗罾非宄亓信e了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居延都尉丞、居延令、居延丞、居延左右尉應得的俸給,本文擬作探討。

(一) 西漢至東漢初吏祿變遷

都尉,《漢書·貢禹傳》記禹貢上書:“(臣禹)拜為諫大夫,秩八百石,奉錢月九千二百……又拜為光祿大夫,秩二千石,奉錢月萬二千?!盵7]3073據《漢書·百官公卿表》:“太初元年更名中大夫為光祿大夫,秩比二千石?!盵7]727又:“郡尉,秩比二千石……景帝中二年更名都尉?!盵7]742《續漢書·百官志》:“每屬國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盵9]《奉例》中都尉每月俸祿為谷六十石,秩別應為比二千石, 居延漢簡中沒有西漢時期的郡、部都尉的月俸記錄,比較早的也是王莽時期簡,即:

(16)一張掖居延都尉豐言愿入一月奉用泉萬二千(EPT59·539)

該簡明確記載了王莽時期的居延都尉月奉錢為一萬二千錢,將簡文與史書聯系起來,亦可得出西漢時期的都尉官秩比二千石,月俸為一萬二千。

都尉丞、令,“郡尉,秩比二千石。有丞,秩皆六百石”[7]742,可知《奉例》中都尉丞每月俸祿為谷三十石,秩別為六百石。又西漢“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7]742。至東漢時,“屬官,每縣、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9]3622。但《奉例》記居延令的月俸祿仍是谷三十石,這與都尉丞的月俸祿一致,可見都尉丞與居延令的官秩為同一級別,秩級都應為六百石,應該是沿用了西漢的秩別。居延漢簡中雖然對都尉丞、居延令的月俸記錄較少,但仍可通過簡文中與其同一秩別候的記錄作以參考:

(17)候一人 未得七月盡九月積三月奉用錢九千(127·28){1}

(18)·右障候一人秩比六百石

(259·2)

候一人六千

(19)五鳳四年八月奉祿簿 尉一人二千 士吏三人三干六百 ……

(EPT5·47)

(20)·右候一人 未得三月奉用錢六千(EPT59·35)

(21)甲渠障候敦煌廣至□□慶里張獲秩六百石(EPT65·104)

而上引簡文中,障侯的月俸本就存在著差異,源于西漢起初規定障候官秩為比六百石,月俸三千錢,這與 簡(17)的內容一致,簡(18)也明確提到障候秩比六百石。但簡(21)卻記到漢障候官秩為六百石,另簡(19)提到宣帝時期障候的月俸六千錢,這至少說明在五鳳四年(前54)八月以后障侯的官秩已為六百石,月俸六千,簡(20)的障候月俸六千。同時由于《奉例》中的都尉丞、居延令秩級都為六百石,所以采用了官秩為六百石的障侯之月俸,故推斷西漢時期都尉丞、居延令官秩六百石,月俸六千錢。

《奉例》中居延丞與居延左右尉每月所得俸祿相同,即谷十五石,那么丞與尉同樣也處于相同的秩級?!稘h書·百官公卿表》:“(縣)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為長吏?!盵7]742《續漢書·百官志》注有:“洛陽令秩千石。丞三人四百石,孝廉左尉四百石,孝廉右尉四百石”。[9]3623已知居延令的秩別為六百石,那么東漢的令丞秩別就不適用。然觀東漢六百石官吏之丞、尉秩皆為三百石,如《續漢書·百官志》有:“諸公主,每主家令一人,六百石。丞一人,三百石?!盵9]3589所以筆者認為居延丞與居延左右尉的官秩皆為三百石。

居延漢簡關于官秩三百石的丞、尉月俸記錄甚少,且同一秩別官員的月俸記錄亦少,所以不得不比對官秩二百石的塞尉及官秩比六百石的障侯之月俸記錄。前文提到比六百石障侯的月俸為三千,故此處只討論塞尉之月俸,《續漢書·百官志》載:“諸邊障塞尉、諸陵校尉長,皆二百石?!盵9]3613同時居延漢簡中亦有明確記載:

右塞尉一人秩二百石 已得七月盡九月積三月奉用錢六千(282·15)

塞尉三個月的奉錢為六千,那么其月俸為二千錢。另有“出錢四千給尉一人四月、五月奉”(18·20),雖不知這枚簡的具體時間,但據簡文可知塞尉兩個月的俸祿仍為四千錢,再聯系上秩比六百石的障侯之月俸,可推測西漢時期居延丞與居延左右尉的月俸大概在二到三千錢之間。

王莽時期的吏祿制度經過了兩次改革,第一次是在始建國元年(9):“更名秩百石曰庶士,三百石曰下士,四百石曰中士,五百石曰命士,六百石余曰元士,千石曰下大夫,比二千石曰中大夫”[7]4103。這次主要是對秩級名稱進行修訂,取消“比六百石”一級,增加了五百石級。居延漢簡中也有這一改革的記錄,如“甲溝候官新始建國天鳳上戊二年,桼月吏□□至下士秩別名(210·34)”,證明了王莽的這次吏祿改革在邊塞地區也已實行。

《奉例》雖是東漢建武三年的文書,但其僅僅是竇融“自治”時的產物,并不能完全代表東漢初期的吏祿制度。史書記載建武廿六年的俸例為:“比二千石奉,月百斛。千石奉,月八十斛。六百石奉,月七十斛。比六百石奉,月五十斛。四百石奉,月四十五斛。比四百石奉,月四十斛。三百石奉,月四十斛……凡諸受奉,皆半錢半谷?!?[9]3632

綜上所述的內容,現依此制作了表格(表1)。

(二) 《奉例》反映的時代特點

正如前文提到的,《奉例》為東漢初竇融控制河西時所頒布的發放吏祿的相關規定,涉及到的官員必須按規定執行。這是特定時期僅在特定地區實行的條例,故而帶有著一些特殊性。

1. 以谷為俸

依《奉例》所列舉出具體的俸祿內容看,從居延都尉(比二千石)到居延左右尉(三百石)其月俸全部以糧食谷物支付,這與西漢時期的俸祿內容截然不同。有學者認為西漢俸祿以錢為主[1]136,筆者也贊成此見解?!稘h書·貢禹傳》貢禹的上書中明確提到月錢,居延漢簡中這種記載也是屢見不鮮:

(22)司馬令史行倫始元六年七(疑為十)月甲子除,未得始元六年十(疑為七)月奉用錢四百八十(90·2)

(23)居延甲渠第卅八隧長王承明

(以上為第一欄)

未得五鳳元年十月盡二年正月辛酉,積三月八日奉用錢千九百六十

已得賦錢千九百六十

……(以上為第二欄)

·凡未得積十二月十九日,奉用錢七千五百八十

已得賦錢七千五百八十

(以上為第二欄)(EPT51·238)

(24)陽朔元年七月戊午當曲隧長譚敢言之,負故止害隧長寧常交錢六百,愿以七月奉錢六百償常,以印為信,敢言之。(EPT52·88A)

簡(22)的內容是司馬令史在昭帝始元六年(前81)十月升職后,卻沒有得到同年七月的奉錢四百八十 。簡(23)政府發放隧長拖欠的奉錢,從宣帝五鳳元年(前57)十月至二年正月辛酉,共三月八日,奉錢為一千九百八十。簡(24)成帝陽朔元年(前24)七月戊午,當曲隧長譚想用奉錢來償還對前止害隧長常的債務。這三枚簡也證實了昭帝到成帝時期,官員俸祿的主要內容仍然是錢。漢簡中將以錢為俸稱為“奉錢”、“奉用錢”、“祿錢”等。

不可否認,西漢在以錢為主要俸祿的同時,尚有其他物資作為俸祿。從簡(22—24)可知,邊塞拖欠官員月俸也是較為常見的,因為這些官員的俸祿主要是源于內地所征收的賦錢,在運輸途中一旦出現差錯,就很容易產生奉錢發放不及時的問題,故居延漢簡中亦有用布帛等作為俸祿的:

(25)始元三年九月四日,以從受物給長中帛若干匹,直若干,以給始元三年正月盡八月積八月奉(509·19)

簡(25)清楚地提到以若干匹帛來作為八個月的俸祿,但仍是要將一定量的帛折合成相應的貨幣數,才發放。出現這種現象可能還是與當時國家的經濟狀況不濟有關。漢簡中常用“奉帛”、“祿帛”、“祿用帛”來指以布帛代替奉錢的。

總之,西漢的俸祿以錢為主,但也可能會在國家經濟不景氣時,以布帛等實物充當官員俸祿。

王莽時期,社會矛盾加劇,王莽也先后進行了兩次吏祿改革,始建國元年(9)主要是改訂了官秩名稱,俸祿仍以錢為主,如上文提到的簡(16),又簡云“九月奉泉七百少千四百六十九,宣又當得元年十二月辛丑盡二年(EPT59·30)”。這一時期的奉錢又多被稱為“奉泉”。與西漢俸祿內容相同,王莽時期仍有以布帛等實物為俸祿的情況。漢簡中有記錄,并稱之為“奉帛”、“祿帛”“祿用帛”等:

(26)·右庶士士吏候長十三人,祿用帛十八匹二尺少半寸,直萬四千四百四十三(210·27)

天鳳三年(16),王莽進行了第二次吏祿制度的改革,“自公卿以下,一月之祿十稷布三匹,或帛一匹”,“四輔公卿大夫士,下至輿僚,凡十五等。僚祿一歲六十六斛,稍以差增,上至四輔而為萬斛云……公、卿、大夫、元士食其采”[7]4142。這次改革主要是對俸祿內容的改變,“改俸錢為谷斛”[1]146。這可能是《奉例》“以谷為俸”的萌芽。只是在王莽時期,這種以谷充奉是為權宜之計,以緩解國內供給的不足,但是王莽天鳳三年的吏祿改革不可能不對《奉例》產生影響。

《奉例》直接是以谷充奉,且據《后漢書·竇融傳》記載,建武八年(32),劉秀平定隴、蜀之后,竇融及五郡太守親赴洛陽,面見光武帝,上交印綬,河西地區正式歸入中央管轄。敦煌漢簡存在一些關于俸祿的簡文:

(27)入正月奉麥三石一斛,建武廿二年閏月廿六日癸已平,望朱爵隧長宋力布受尉史仁 (1987)

(28)入五月奉麥三斗,建武廿六年五月戊寅,安漢隧長代孔充受卒穆

(2174)

簡(27)即建武二十二年望朱爵隧長正月的俸祿為一斛麥,簡(28)是建武二十六年五月隧長孔充的俸祿為三斗麥。從簡文知,東漢初年邊塞的俸祿仍是以谷物充當,但是據《續漢書·百官志》對建武廿六年俸例改革的記載,“凡諸受奉,皆半錢半谷” [16]3633,這與簡文中的真實記錄似有相悖之處。筆者懷疑直至建武二十六年時,河西地區的吏祿制度依舊是竇融割據時頒布的,仍然以谷為俸。在此須補充的是,竇融數年割據河西,對這一地區施以有力地管轄,其對官員的俸祿應是極為關注的,EPF22不僅出土了《奉例》,還出土了其他這一期間里與官員俸祿相關的簡文:

(29)大將軍莫府守府書曰:具言吏當食奉者秩別人名數,謹移尉以

(EPF22·425)

士吏候長食用谷,致如牒唯

(EPF22·426)

吏員秩別,奉月用谷石斗如牒

(EPF22·427)

秩別及除,谷石斗如牒敢言之

(EPF22·428)

谷四斗屬復得嚴谷四斗校計案□嚴不能多持谷簿谷(EPF22·429)

這五枚簡揭示了竇融要求下屬各部門具體核實食奉者的秩別與人數,以防多領、冒領。這反映了竇融在割據河西時管理有方,對該地區應產生了不小的影響。故而東漢在正式統治河西之初,當地的政策規定中仍存在著竇融統治時期的痕跡。是以《奉例》 中“以谷為俸”的吏祿制度,應該是王莽天鳳三年吏祿制度“改俸錢為谷斛”的發展,又影響了東漢建武廿六年的吏祿改革“半錢半谷”。同時東漢初年河西地區仍行“以谷為俸”的吏祿制度,《奉例》即為這一吏祿制度執行的底本。

2. 降低俸祿發放標準

《奉例》以谷為俸,比二千石、六百石、三百石官員分按秩別高低依次領取六十石、三十石、十五石不等的月俸,若將這些官員的俸例與西漢時期的同秩級官員相比,他們的俸祿發放標準是較低。

討論之前,先就“石”與“斛”做一區別。陳夢家認為:“‘石和‘斛是有區別的?!Q秩級而‘斛稱奉祿之數。但在通常記量之時,則可以石代斛。[1]149”故《奉例》中月俸單位石可釋為斛,即容量單位,而秩別中的石應為重量單位。再者漢代,谷是糧食類的總稱,本文試將西漢中后期至東漢初期的俸祿皆換算成谷,以作初步的比較。

西漢中后期的谷價亦有記載:“金城、湟中谷斛八錢?!盵7]2984若以此計算,秩六百石的候月俸為六千錢,即可換算出七百五十斛谷。

漢簡中則對王莽時期的谷價記載較多,如:

(30)出泉三百,糴粱粟五石□

(479·15)

簡文中提到五石粟價值泉三百,每石粟值六十錢,在王莽時期,可用六千月錢購買到百石粟。

(31)□□□□□益□欲急去,恐牛不可用,今致賣目宿養之,目宿大貴束三泉,留久恐舍食盡,今且寄廣麥一石王子春家車欲益之,主不肯。到,完取之,兼度二十余日可至亭耳。市谷大貴□□□□□□□□□□□□□麥百三十余,西未甫時賤□□□□□□□□□(239A)

該簡中由于市場上谷價大貴,麥子每石一百三十錢左右,候可用月俸買到近四十七石麥子。

(32) 亭長王壽卿,入粟三石三斗,直泉二百六十四,償奉長。(361)

(32) 候史宋君長,入麥二石九斗,直泉二百卌,償奉長。(362)

兩枚簡時代應皆為王莽時期,據上所記:一石粟值八十錢,1石麥值79. 3錢,粟與麥的價格約為1 ∶ 1,故候長可以買到七十五石粟或麥。

以上所列舉出的王莽簡中,候可用六千錢月俸購買到百石以內的谷,也可能在谷價暴漲時僅買到四十七石的谷物,這與《奉例》中六百石月俸卅石較為接近。建武年間河西地區的谷價昂貴,如EPF22出土的冊書《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責寇恩事》:“恩糴大麥二石付業,直六千,又到北部,為業賣(應為“買”)肉十斤,直谷一石,石三千(EPF22·13)”,及“恩居觻得付業錢時,市谷決石四千(EPF22·16)”,冊書記載了建武二年十二月發生的事情,所記大麥、谷的價格也是當時市場物價的真實反映,雖同在張掖,但不同的地區谷價不同:

(33) 天子將兵在天水,聞羌胡欲擊河以西,今張掖發兵屯諸山谷,麥熟,石千二百。帛萬二千,牛有賈,馬如故。

(EPF22·325A)

簡文所記的內容是在建武六年七、八月。竇融聞聽光武帝將兵在天水,派張掖太守史苞發兵,適逢戰事爆發前夕,麥價臨時暴漲,每石一千二百錢。此時的谷價相比建武三年有所降低,但仍不及西漢時的谷價。即知建武年間河西地區的谷價總體呈上升趨勢,這大抵源于期間戰火紛爭。

竇融于更始元年(23)就職于河西,并且“撫結群雄、懷輯羌虜”,政策寬和,使河西地區“晏然富殖”,“安定、北地、上郡流人避兇饑者,歸之不絕”[8]797。至公元27年社會經濟迅速發展,但該地區物價仍居高不下,說明新莽末年的通貨膨脹問題仍未根除。且在此之前天下割據、各股勢力紛爭不息,河西地區的政治方向并不明確,加之深受戰亂影響,都使經濟發展尚未完全復蘇?!斗罾分泄賳T俸祿標準的下調,實屬無奈之舉,官員所得的俸祿減少,勢必影響了他們的日常生活。

除此之外,屯戍機構吏卒廩食標準與西漢時期相比也有所下降,如:

(34)第七隧長王慶粟三石三斗三升少陳尊取 卩(以上為第一欄)

卒楊武粟三石三斗三升少陳尊取 卩

卒陳尊粟三石三斗三升少自取 卩

(以上為第一欄) (EPT51·60)

(35)第六隧長皇隆 正月食三石 正月辛巳自?。‥PF22·83)

第十三隧長王習 正月食三石 正月辛巳自?。‥PF22·84)

不侵隧長石匡 正月食三石 正月辛巳自?。‥PF22·85)

庭候長陳宗 正月食三石 正月壬午自?。‥PF22·86)

第一隧長召浦 二月食三石 二月辛亥自?。‥PF22·86)

簡(34)與(35)分別是西漢時期和竇融統治時期吏卒的口糧標準。竇融時期吏卒每月的口糧都要比西漢時期少三斗三升,這也從側面印證了《奉例》中降低俸祿發放的標準。

三 《奉例》所反映的幣制動蕩

如上所述,《奉例》最大的特點即官員俸祿全部以谷物充當,而同時期的《寇恩冊》更是以谷物來充當一般等價物,貨幣沒有了蹤影,這使人不免有了疑惑。西漢初年,私鑄錢普遍,及至武帝元狩五年更鑄五銖錢,私鑄之風漸少?!白孕⑽湓魑迥瓿蹊T五銖錢,至平帝元始中,成錢二百八十億萬余云”[7]1177。之后的統治者都采用五銖錢作為國家流通使用的貨幣,到西漢末年,階級矛盾日漸激化,民間又開始了私鑄錢幣。王莽攝政與在位期間,進行了四次幣制的改革,如表2{1}:

西漢末年,土地兼并嚴重,百姓無立錐之地,流民隊伍龐大,社會中貧富差異明顯,社會危機日益加劇。王莽時期雖四次改革幣制,但這種“托古改制”的做法,使幣制復雜混亂,進而導致民間交易很不順暢,造成了民間物價的不穩定。而且每次改制的錢幣大小不斷縮小,價卻越來越高,實質上掠奪和剝削了普通民眾的利益,導致民生凋敝,民怨沸騰,嚴重地削弱了政權的民意基礎,“每壹易錢,民用破業,而大陷刑”[7]1184,這是對王莽幣制改革的生動概括。數年后,蝗災頓起,饑荒遍野。王莽的新幣迅速貶值,竟至黃金一斤,“易粟一斛”、“易豆五斤”。嚴重的通貨膨脹招致民生凋敝,經濟蕭條,餓殍遍野,求生無望的百姓只能求死,唯一的選擇就是揭竿而起,最終導致改朝換代。

自更始二年(24)始,竇融開始保據河西,并對河西經營了十多年,這期間竇融任用賢能、撫結雄杰,嚴明法令,注重官吏任職升遷,因地制宜、實施地方政策,積極抵御少數民族;在復雜多變的政局下,采取積極靈活的外交手段,幾更外交政策,使河西“兵馬精強,倉庫有蓄,民庶殷富”。竇融雖使河西成為硝煙四起中的一片“樂土”,但在經濟上卻始終無法很好地解決積累下的通貨膨脹。王莽的四次幣制改革使貨幣市場愈加混亂,加上之后數年戰火不斷,加劇了貨幣市場的動蕩,是以一般等價物又由貨幣回到了由實物充當,《奉例》即為例證。這種現象直到劉秀真正地統一全國,下令恢復五銖錢,幣制方漸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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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司馬彪.續漢書·百官志[C]//后漢書.北京:中華書局 ,1965: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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