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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落的宋朝司法考試

2019-01-07 06:27吳鉤
公務員文萃 2019年12期
關鍵詞:及第韋伯進士

吳鉤

為什么要加試經義呢?因為宋人認為,法官如果只掌握法律知識與斷案技術,不具備領悟天理人情的能力,便很容易淪為“法匠”。

德國大學者馬克斯·韋伯這么評價傳統中國的司法官:“他們是非專業性的士大夫出任的官吏,是受過古典人文教育的文人,他們接受俸祿,但沒有任何行政與法律的知識,只能舞文弄墨,詮釋經典?!蔽以鴮⑦@句話放上微博,詢問網友:你認為韋伯說得對嗎?果然不出所料:多數網友都認為韋伯說得太對了。這不奇怪,他們在校園內接受的法制史教育,就是這么對傳統中華法系定調的。

記得我詰問過贊同韋伯的網友:韋伯雖然是具有深邃洞察力的大學者,但他不識中文,也接觸不到多少可靠的中國史料,更未在中國居住過,對中國文化怎么可能有多深入的了解?當韋伯斷言中國士大夫“沒有任何法律知識”的時候,他大概并不知道,傳統中國實際上存在過多個層次的法律考試。

明法科

第一個層次的法律考試是“明法科”。早在漢代就已有了“明法”之制,但直到唐代,由于科舉制度的發達,才使明法科初具規模。唐朝的科舉制度,由州縣選拔的叫“鄉貢”。鄉貢有十幾種,“明法”是其中之一,明法科是法律科,專門選拔法律人才,明法的考試科目是試律七條、令三條,全通為甲等,通八為乙第,只通七條就不及格了。但是唐朝一直沒有重視明法科。

宋代建國之初,宋太祖恢復科舉考試,同時也就恢復了明法科。到了太宗時,明法科經歷了一段短暫的廢而又復的過程,太宗是一位儒法兼用的皇帝,他有意使“經生明法,法吏通經”,曾經一度下詔學經義兼讀律令,而不再單獨設明法一科。后來到雍熙三年(公元986年)又恢復明法科,并將考試內容加入三小經《論語》《孝經》《爾雅》來改變過去明法科只專律義而不論經義的弊端。太宗淳化元年(公元990年),《宋史·選舉志》敘述這一年更定考試章程時說:明法舊試六場,更定試七場。第一第二場試律,第三場試令,第四第五場試小經,第六場試令,第七場試律。宋朝科舉參加“明法科”考試的士子主要考法理、律令、經義以及案例試斷。及第的“明法科”進士通??色@授法官之職。

銓? 試

第二個層次的法律考試是“銓試”。按唐制,進士及第,不能馬上授官,還需要參加吏部的銓選,叫做“銓試”。唐人銓選的標準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辯正;三曰書,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優長?!逼渲械脑嚺?,是指就考官提供的案例撰寫判決書,要求所撰判決既有文采,又合法理。

宋朝的新科進士在獲得任職之前,同樣需要經過“銓試”。宋人銓選,不復以“身言書判”為標準,而是舉行法律專業考試:“進士及第,自第一人以下注官,并先試律令、大義、斷案?!蔽鯇幠觊g,宋神宗要求“明法科”及第的進士也必須參加“銓試”?!般屧嚒奔案?,方可注官;考試成績不合格,則三年后才有可能獲得任職,且不得擔任司法官與親民官。

試法官

第三個層次的法律考試是宋朝特有的司法資格考試,叫做“試法官”。宋朝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都設有專職的司法機關,這些司法機關都要配備專業的司法官,他們一般來自“明法科”及第進士、“銓試”合格進士,此外,還有一部分司法官是從官僚隊伍中轉任過來的,他們轉任司法官之前,需要先通過司法資格考試,考試由刑部與大理寺共同主持,御史臺負責監督。

那么宋朝的“試法官”會考什么題目呢?我們以神宗朝熙寧二年(公元1069年)的“試法官”為例加以說明。這年的“試法官”考六場(一天一場),前五場都是考案例判決,要求每場案例包含10~15件刑名。第六場考法理題五道,所有的案例試判都需要寫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據、應當援引的法律條文。如果發現案情有疑,可以在試卷上標明。

“試法官”的評卷采取打分制。熙寧年間的評分標準是這樣的:成績分為“通”“上粗”“中粗”“下粗”四等,8分以上為通,上粗為7.5分,中粗為5分,下粗只有2.5分。合格的成績,要求案例試判“通數及八分以上”、且對重罪案例的判決沒有出現失誤??荚嚭细裾?,才可以任命為司法官員。

神宗朝之后,“試法官”又增加了考試經義的內容,如南宋時的“試法官”考五場,其中第一、二、三場考案例判決,第四場試大經義一道題、小經義兩道題,第五場考法理。為什么要加試經義呢?因為宋人認為,法官如果只掌握法律知識與斷案技術,而缺乏人文精神的滋養,不具備領悟天理人情的能力,便很容易淪為“法匠”,“必流于刻”。加試經義可以培育法官的人文素養。

法官任用須經考試

前述三類法律考試,涵蓋了不同的對象:“明法科”由禮部主持,考試對象為修習法學專業的士子;“銓試”由吏部主持,考試對象是科舉及第的新科進士;“試法官”由刑部與大理寺主持,考試對象是想轉任司法官的官員。從幾次法律考試闖過來的宋朝士大夫,怎么可能如韋伯所言,“沒有任何法律知識”。

可惜,宋代之后,元明清三朝均不設專門的法律考試,“明法科”與“試法官”考試都被取消,銓選也不復重視官員的法學修養。盡管如此,我們也不能說他們毫無法律知識,因為明清時期的官學還設有刑名課程,科舉考試也要試“判語五條”。只不過,明清官員的法學素養與司法技藝無疑遠不如宋朝的士大夫,也因此,他們才離不開刑名師爺。

清末改革官制,終于重新確立“法官任用須經考試”的原則,并于宣統二年(公元1910年)八月舉行了第一次全國法官考試。這次改制的主導者當然是在仿效西洋的近代司法制度,他們卻未必知道,“法官任用須經考試”其實是宋代已經推行的制度。

(摘自《公民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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