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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期的私鹽販賣行為

2019-01-10 06:53李曉巧
看歷史 2019年12期
關鍵詞:私鹽鹽商商販

李曉巧

鹽是百姓日常所需,它的易耗性、必須性和生產限制性,決定了它的廣泛市場和巨額利潤,這被歷代王朝所重視,同時也被很多商販豪強、社會勢力,甚至貪官污吏所覬覦。食鹽專賣機制到了明清時期已然相當完備,而同時期販賣私鹽行為也最猖獗。

先說私鹽的行銷背景。自從鹽課成為古代一項重要稅賦以后,所謂的國家鹽稅正課、雜課花樣百出,在食鹽上陸續出現很多攤派與加征,同時地方政府還會在鹽利上再分一杯羹。明清時期以官督商銷食鹽為主,鹽商們包銷鹽,將繳納官方的所有費用同自己的高利潤綜合起來,平攤到賣給百姓的每一斤鹽上,這一來,導致了古代鹽價長期居高不下。官鹽很貴,而且質量還不好,多種因素綜合,質量優于官鹽且價格低于官鹽的私鹽就應時而生,明清時期的私鹽販賣現象非常普遍。

所謂私鹽,是相對于官鹽而言,販賣私鹽意即未經官府認可的非法鹽業銷售方式。從史料和文獻來看,關于私鹽的分類紛繁復雜,眾說不一,但歸納起來,古代私鹽可分為五大類:場私、商私、官私、鄰私和梟私。

晚清名臣曾國藩關于私鹽有兩句話簡明扼要:“出處防偷漏,售處防侵占?!鄙特溩约旱绞雏}“出處”海濱鹽場買鹽,付給生產鹽的灶丁鹽價后,再按實買斤數到鹽務衙門繳納鹽課,這是常規,如果商販買了灶丁的鹽后,不繳納鹽課、少繳納鹽課的部分就是私鹽,屬于“偷漏”稅?!笆厶帯本褪枪俜揭幎ǖ牟煌俺鎏帯笔雏}的銷售地,如清代太平天國運動期間,清政府規定湖南、湖北和江西等地應該銷售淮鹽,曾國藩認為:“主持淮政者,即須霸住三省之地,只許民食淮鹽,不許鄂民食川私、湘民食粵私、江(西)民食閩私,亦不許川粵閩各販侵我淮地,此所謂防侵占也?!币源祟愅?,商私、官私、鄰私以及明目張膽的梟私都屬“售處侵占”的食鹽非法銷售行為。

場私,是指食鹽生產區的販私行為,也稱“灶私”,就是上文曾國藩所說的“出處防偷漏”,因為在鹽業官方壟斷的大背景下,只有鹽場才能出產鹽,“場舍為產鹽之所……除此而外,鹽無他出”。清代官員認為:“官引之配銷不足,梟徒之肆橫行私,皆場灶多煎偷賣之所致?!彼?,鹽場成為私鹽的源頭,被視為“販私之源”。其實,鹽本身只是一種生活日需品,它之所以被稱為“官鹽”“私鹽”,只是因為經銷渠道、經銷方式的不同,而被人為地打上了印記。

場私的出現,緣于官府所定食鹽收購價格過低、鹽商對灶戶的剝削過重,或是政府授權的鹽商沒有全數收購鹽的能力,再或者少數灶丁想多掙錢,和一些狡猾的商人聯手偷煮鹽,繞過官府管控私行買賣,危險極大,一旦抓住,有可能丟掉身家性命。同時,鹽場鹽官監守自盜行為也常出現,鹽官與不法商販勾結,在鹽引之外再多配鹽,并從中分利,剝削灶丁,貪污國課。

其次,商私專指鹽商走私行為。鹽商憑借向官方承包食鹽銷售的身份,常常會干些暗地里增加鹽的重量、謊報鹽斤運輸途中沉沒并以少報多騙取鹽場補助,以及跨引地銷售食鹽等非法行為。因為鹽商與官方聯系密切,有很多商業特權,這就造成了商私的難以根絕。有清代官員一針見血地指出:“船私、漕私、鄰私、梟私可以法戢,而商私不能禁?!笨梢?,明清時期商私的問題實際上最大,而且從走私食鹽數量上來說,也是最多的。

官私,是指官方人員借助職務之便的走私食鹽行為。有實權的地方官員、鹽務官吏利用手中權限走私食鹽,一些緝私官役假名緝私,將沒收的鹽自行偷賣,還有一些漕運船丁等,在漕運船上偷帶私鹽,在運河沿岸銷售獲利。這些都屬于官方系統的食鹽走私。明朝的劉瑾、嚴嵩,清朝的年羹堯、和珅等,這些大貪官都曾染指販賣私鹽。他們沒有被查辦時,人在臺上,位高權重,普通官員根本不敢碰他們,即便知道他們在販賣私鹽。

鄰私,自食鹽專賣后,尤其是明清時期劃定食鹽銷售區域(引岸)后,鄰私就出現了,它是指相鄰引地的食鹽違法跨境銷售。明代規定:“鬻鹽有定所,刊諸銅版”“鹽與引(岸)離,即以私鹽論”。規定各個產地的鹽必須在政府規定區域銷售,否則就是私鹽!

道光十八年(1838年),時任湖廣總督林則徐寫過一道疏奏:“其近(四)川近粵近潞之處,與兩淮場灶皆遠,而鄰鹽一踧即就,成本既輕,售價自賤?!边@就是商販非法侵入兩淮鹽引地銷售食鹽的一個例子。因為食鹽銷售區劃的不合理,造成了一些偏遠地方,法定食鹽銷售商無法及時提供官鹽,而且即便官鹽能到,“鄰省鹽課皆輕,(兩)淮綱獨重,即彼此同一官鹽,亦必彼盈此縮?!辈煌》莶煌}引地的鹽稅高低不一致,也造成鹽稅重的兩淮鹽沒有市場競爭力,可見,鄰私是依靠售價和地理優勢來同官鹽競爭的。因為鄰私的售價低、質量好、靠得近的原因,百姓更樂意購買私鹽。

不同省份的官辦鹽務為了完成鹽課或者說是多獲取鹽利,存在激烈競爭,這種競爭在明清時期一直存在。太平天國運動期間,湘軍為了鹽引地,甚至與一些地方政府動刀動槍“爭地盤”。據《李興銳日記》記載,同治后期,淮北鹽商多賣一綱余鹽,可獲利潤20~30萬兩銀子,這在當時是巨款,其時官府雇傭的壯年夫役每月薪水才3兩多銀子。重利之下,鹽商不惜鋌而走險。

梟私,是指一些貪財婪貨的奸猾強橫勢力利誘、裹挾一些商販流民組成的販賣私鹽的武裝團伙。歷史上的鹽梟不少,有些大鹽梟還發動過大規模的社會動亂,如唐朝末年山東的黃巢,元末泰州的張士誠、黃巖的方國珍,明清時期,明火執仗、公然抗官的鹽梟更是不少,明代曾出現“勢豪多摻中,商人既失利,江南、北軍民因造遮洋大船,列械販鹽”“私鹽四出,官鹽不行”的混亂局面。清代名臣林則徐認為:“向來匪類,大半出于鹽梟?!本C觀明朝海盜、“倭寇”,以及清代各種會黨,鹽梟都是中堅力量。

除了上述幾大類私鹽之外,還有船私、軍私等名目,但嚴格意義上來說都包括在商私、官私之內,限于篇幅,不再贅述。

明清兩代對于私鹽的打擊不遺余力。明朝規定:“犯私鹽者罪至死,偽造引者如之”“夾帶越境者充軍”(《明史》)。清代基本沿襲明制,并且對購買私鹽行為也處罰:“犯法食私(鹽),紳衿革功名,平民受滿杖?!庇泄γ氖考澷I私鹽,革去功名;老百姓買私鹽,杖打一百下。如林則徐在兩湖地區,著力整頓鹽政,打擊私鹽販賣,嚴禁民間購買私鹽,“責成紳衿大戶,及鄉團牌保,互禁食私,犯者公同送究?!?/p>

私鹽多則官鹽滯,私鹽少則官鹽暢,“鹽法之弊莫甚于私販,鹽法之要莫急于緝私”,盡管明清官方一直都強力打擊私鹽,但是在高額利潤誘惑下,私鹽販賣一直都禁而不止,打而難絕。

其實,除了嚴打走私,明清時期也有些鹽政機制上的疏通完善,一些有思想、有見識的官員實行過一些好措施。如清朝官員陶澍在兩淮鹽政上實行的“減價敵私”和票鹽制,一定程度上減少浮費,打擊鹽政腐敗,降低官鹽價格,抵制私鹽,保證了鹽業銷售,利民利國。

再如林則徐任湖廣總督時,允許窮苦貧民單身肩挑一定數量的食鹽到偏僻鄉間售賣,具體操作程序是,先從官鹽店取票裝鹽,鹽賣完后再償付官鹽店的鹽價,其差價利潤以糊口謀生,創新了一個“官民兩便”的好措施,給貧困百姓以一線活命生機。

總之,明清時期對于種類繁多的私鹽販賣行為,雖然嚴令禁止、著力打擊,同時也有些鹽務變通改革措施,但是直到王朝末期都難以根絕走私,原因復雜,而從根本上來看,是由當時有欠科學的鹽政機制和暴利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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