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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賣房子給自己兒子,合法嗎

2019-01-12 16:21
樂活老年 2019年12期
關鍵詞:房屋買賣吳某大兒子

毛老先生和妻子在城區有一套房子,價值數百萬。平時,老人的子女們輪流來家里照顧他們起居生活。毛老先生和大兒子去辦理了房屋買賣手續,僅以100元的價格把房子賣給了大兒子。得知父母的房子落到了大哥名下,其他子女不干了。

他們表示,在辦理房屋買賣手續時,父親已經90多歲高齡,且患有老年癡呆,意識不清,而母親更是病危狀態,不可能同意賣房。大哥以極低的價格通過買賣方式將父母的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就是想獨占父母的房產。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不久,母親去世了,大哥的行為侵害了其他子女作為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于是,其他幾名子女將大哥以及父親一同起訴至法院。毛先生可以100元把自己的房子賣給大兒子嗎?

律師解答:涉案房屋是毛老先生與妻子的共同財產,父子二人對此是明知的,毛老先生在未提交證據證明他經妻子同意的情況下,將房子以名為買賣實為贈予的方式與大兒子訂立合同,屬惡意串通,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權利,因此父子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男孩攀越圍墻墜落身亡,物業有責任嗎

父親李某外出務工,母親劉某陪兒子李某某讀書。某日晚上,李某某因與母親劉某發生口角離家出走一夜未歸。李某某獨自一人騎自行車進入某小區,后從該小區某棟頂樓17樓摔至一樓地面死亡。小孩父母李某、劉某將某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認為被告作為小區物業管理機構,在小區高樓平臺上未標明禁止攀爬,對小區來往人員未進行登記管理,在小區管理上存在嚴重不作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求賠償。物業需要賠償嗎?

律師解答:小孩與母親發生口角一夜未歸后自行進入某小區,自己乘電梯至17樓樓頂平臺,攀爬1.5米高圍墻導致摔下死亡,屬于其自身行為所致。被告物業管理公司沒有過錯;被告物業管理公司未對來往人員予以登記的行為,也并不會必然導致他人從17樓樓頂平臺攀爬1.5米高圍墻摔下死亡。因此,被告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行為與李某某之死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另外,本案事故發生時,男孩李某某已年滿12周歲,且就讀初中二年級,屬于未成年人,原告李某、劉某是法定監護人,負有教育、管理等監護職責。故對于原告李某、劉某要求被告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一定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

員工擅自離崗車禍身亡算工傷嗎

吳某在某公司上晚班,正常上下班時間為18時至次日早上8時,2016年7月6日凌晨4時左右,吳某在未向公司請假及打招呼的情況下離開公司,騎摩托車途經某交叉路口時與他人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吳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2016年9月7日,吳某所在市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吳某此次事故傷害不屬于工傷。吳某之妻李某不服,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吳某擅離崗位造成車禍,算工傷嗎?

律師解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痹擁椧幎ㄖ小吧舷掳嗤局小睉撌呛侠淼纳舷掳鄷r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本案中吳某于2016年7月5日上晚班,其正常上班時間是18時,下班時間為7月6日早上8時,而吳某在未向公司請假及打招呼的情況下于7月6日凌晨4:30左右離開公司系擅自離崗行為,該行為顯然不屬于下班“合理時間”范疇,而是擅自脫離工作崗位的行為,其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保險條例》意義上的“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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