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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2019-01-27 06:57
中國會計年鑒 2019年0期
關鍵詞:土地儲備財政部門財政部

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

(2018年1月17日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財綜[2018]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土地儲備行為,加強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根據《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土地儲備資金財務收支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資金是指納入國土資源部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開發等所需的資金。

第四條土地儲備資金實行??顚S?、分賬核算,并實行預決算管理。

第二章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

第五條土地儲備資金來源于下列渠道:

(一)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

(四)經財政部門批準可用于土地儲備的其他財政資金。

第六條財政部門根據土地儲備的需要以及預算安排,及時下達用于土地儲備的各項資金。

第七條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為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由財政部門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并由土地儲備機構專項用于土地儲備,具體資金撥付、使用、預決算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 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

第八條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具體包括:

(一)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后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費用。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僅限于與儲備宗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三)按照財政部關于規范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的規定需要償還的土地儲備存量貸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土地儲備工作中發生的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地價評估以及管護中圍欄、圍墻等建設等支出。

第九條土地儲備機構用于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以及土地開發費用支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土地儲備相關資金管理

第十條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十一條土地儲備機構在持有儲備土地期間,臨時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應儲備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圍:

(一)出租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臨時利用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儲備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殘值變賣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全部繳入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三條土地儲備零星收入繳入同級國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7款“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99 項“其他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科目。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實行國庫集中收繳,繳入同級國庫的具體方式,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五章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及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當于每年第三季度參照本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按宗地或項目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草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其中:屬于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分別編制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服務預算。

第十五條同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批復土地儲備機構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

第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執行,并根據土地收購儲備的工作進度,提出用款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確需調劑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預算調劑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每年年度終了,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向主管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草案,并詳細提供宗地或項目支出情況,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草案的審核,也可委托具有良好信譽、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實施。

第十九條土地儲備機構從財政部門撥付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遷補償、土地開發等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質,分別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功能分類212類“城鄉社區支出”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 01項 “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和02項“土地開發支出”等相關科目。同時,分別填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310類“資本性支出”09款“土地補償”、10款“安置補助”、11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12款“拆遷補償”,以及310類“資本性支出”05款“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科目。

第二十條土地儲備機構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儲備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質,分別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功能分類212類“城鄉社區支出”10款“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 01項“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和02項“土地開發支出”科目。同時,分別填列支出經濟分類310類“資本性支出”09款“土地補償”、10款“安置補助”、11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12款“拆遷補償”,以及310類“資本性支出”05款“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科目。

第二十一條土地儲備機構日常經費預決算管理,按照《預算法》和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按照財政部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土地儲備機構所在地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對土地儲備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按要求編制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建立完善的績效評價制度,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財政部門安排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的依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使用情況、土地儲備零星收入繳入國庫情況以及土地儲備機構執行會計核算制度、政府采購制度等的監督檢查,確保土地儲備資金??顚S?,督促土地儲備機構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土地儲備資金審批、分配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2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 號)同時廢止。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

(2018年12月24日 財政部 財資[2018]9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以下簡稱資產配置)管理,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提高資產配置的科學性,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配置行為。

本辦法所稱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和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本級及其所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有關中央管理企業所屬的各級事業單位。

第三條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中央部門、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單位履行職能需要、存量資產狀況和財力情況等因素,通過調劑、租用、購置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中央部門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和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以及具有管理事業單位職能的中央管理企業的集團總部。

第四條資產配置應當遵循資產功能、數量與單位職能相匹配,資產存量與增量相結合,厲行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資產配置的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各類收入。

第六條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通過租用、購置、建設等方式配置資產應當按規定編制年度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按程序報財政部審核。納入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編制范圍的資產類別,由財政部在布置年度部門預算時明確。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配置資產;沒有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避免浪費。

第二章 資產配置標準

第八條資產配置標準是對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的品目、數量、價格、使用年限等指標的限額規定,是編報和審核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實施資產采購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資產配置標準包括數量標準、價格標準、使用年限標準、技術標準及其他標準,可采用上限標準、區間標準、下限標準或其他適宜的形式。

第十條資產配置標準應當遵循保障履職需要、厲行節約和相對穩定的原則制定,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和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辦公設備、家具等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制定。有條件的中央部門根據本行業特點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審核后會同相關中央部門發布實施。

第三章 資產配置方式

第十二條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資產配置: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履行職能需要;

(二)資產處置后需要更新;

(三)其他適用于資產配置的情形。

第十三條資產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調劑、租用、購置、建設、接受捐贈等。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解決。確實無法調劑的,應當本著控制成本、節約資金、方便使用的原則,對租用、購置、建設等方式進行綜合分析和可行性論證,選擇最優方式進行配置。

第十四條調劑是指以無償調入的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資產配置能夠通過調劑方式解決的,原則上應當申請調劑。資產調劑由劃出方中央部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租用是指以一定費用取得資產使用權的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資產租用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市場化原則,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及開展臨時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資產的,原則上應當通過租用方式解決。

第十六條購置是指以購買的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對于資產處置后的更新申請,符合資產配置標準的,財政部優先予以安排;對于新增的資產購置申請,應當結合單位資產存量和業務需要從嚴審核。

第十七條建設是指以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資產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重大事項應當經過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

第十八條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通過接受捐贈的方式配置資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申請、審核與批復

第十九條納入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編制范圍的資產配置,應當按照部門預算規定的程序申請:

(一)單位申報。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業務需要、資產存量等情況以及資產配置標準,按要求編制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報中央部門審核。對缺乏配置標準或與標準不一致的項目,要對資產配置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詳細說明資產配置的依據和理由;

(二)中央部門初審。中央部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存量資產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以及資產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規性進行初審,并將審核后的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申請隨部門預算報送財政部;

(三)財政部審核。財政部根據有關資產配置標準以及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的履職需要、資產存量與使用情況等,審核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審核結果是單位年度資產配置的上限指標;

(四)批復。財政部將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隨部門預算一并批復給各部門,各部門批復給所屬各單位。

第二十條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通過基本建設項目納入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編制范圍的資產,應當申報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

第五章 資產配置相關預算執行與調整

第二十一條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經批復的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一經批復,原則上不得調整。在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當由中央部門向財政部提出調整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申請,經財政部同意后方可執行。

第二十二條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的,應當在追加申請中詳細說明追加理由,追加資產的品目、數量、所需經費及其來源等。

第二十三條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后應當及時驗收、登記,建立資產卡片和資產賬目,并將資產的相關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配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執行。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中央部門應當加強資產配置管理和監督,建立監管機制,及時發現和糾正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提高資產配置效率。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存在以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暫?;虬匆欢ū壤藴p其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并采取適當方式予以通報:

(一)報送虛假材料的;

(二)未經批準超標準配置資產的;

(三)超出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配置資產的;

(四)單位存在大量閑置資產而仍申請新購的。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中央部門、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產配置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照財政部要求開展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占有使用資產的中央級社會服務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涉及國有資產配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單位涉及國有資產配置的,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職工住房管理按照國家有關住房政策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中央部門和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的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涉及國家安全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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