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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以“昆山反殺案”界定正當防衛

2019-01-29 01:52
方圓 2019年1期
關鍵詞:砍刀查明王勇

? ? ?人物速寫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于海明騎自行車在江蘇省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駛,劉某醉酒駕駛小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于海明險些碰擦。劉某的一名同車人員下車與于海明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時,劉某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雖經勸解,劉某仍持續追打,并從轎車內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面擊打于海明頸部、腰部、腿部。

劉某在擊打過程中將砍刀甩脫,于海明搶到砍刀,劉某上前爭奪,在爭奪中于海明捅刺劉某的腹部、臀部,砍擊其右胸、左肩、左肘。劉某受傷后跑向轎車,于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轎車。劉某跑離轎車,于海明返回轎車,將車內劉某的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后,于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交給處警民警(于海明稱,拿走劉某的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劉某逃離后,倒在附近綠化帶內,后經送醫搶救無效,因腹部大靜脈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于當日死亡。于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昆山反殺案”經網絡發酵后,引發關于正當防衛界限的爭議與討論。民意洶涌之下,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如何應對?

8月27日當晚公安機關以“于海明故意傷害案”立案偵查,8月31日公安機關查明了本案的全部事實。隨后,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處長王勇作為該案的辦案檢察官,率領團隊依法主動介入引導偵查,與偵查人員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發揮各自優勢,達到了1+1>2的效果。

在介入初期,他針對案件事實共提出16條偵查建議,為及時查清案情提供了幫助。在查明事實后,他及時撰寫了7000余字的事實和法律分析意見,提供給上級參考,為該案最后定性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9月1日,江蘇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決定依法撤銷于海明故意傷害案。其間,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聽取了檢察機關的意見,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的撤銷案件決定。

? ? ?事件影響

無論是公安機關迅速查明案件事實,還是王勇在“昆山反殺案”中對案件定性的釋法說理,都體現了專業的法治精神、嫻熟的法律技術、深刻的人文關懷,最終博得了公眾的理解與贊同?!袄ド椒礆浮钡霓k理是讓公平正義被社會大眾“看見”的一堂法治公開課。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昆山反殺案”被選入其中。最高檢認為該案的指導意義在于:刑法作出特殊防衛的規定,目的在于進一步體現“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秩序理念,同時肯定防衛人以對等或超過的強度予以反擊,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也不必顧慮可能成立防衛過當因而構成犯罪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如果面對不法侵害人“行兇”性質的侵害行為,仍對防衛人限制過苛,不僅有違立法本意,也難以取得制止犯罪、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害的效果。

? ? ?微評論

逞兇者步步緊逼,無辜者退無可退,生死一線間,法律是武器,不是羈絆!正當防衛,是你給出的鏗鏘答案。善良,不再是善良者的墓志銘;邪惡,更不是邪惡者的通行證。你讓正義不只書寫在條文里面,而是鮮活在了巷陌之間!

—2018年12月4日 CCTV年度法治人物頒獎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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