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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下行壓力加大背景下民間借貸問題思考

2019-01-30 02:25任晶
智富時代 2019年12期
關鍵詞:借貸金融機構民間

【摘 要】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背景下,民間借貸是社會融資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民間借貸的隱蔽性增加了金融機構風險甄別難度,容易產生債務糾紛,容易影響社會穩定。為規范民間借貸發展,應盡快出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通過疏堵結合的方式降低其危害性;應加強金融創新,盡可能通過正規金融服務替代民間借貸;進一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降低惡意違約造成的社會成本;在司法實踐中應審慎判定“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行為,防止減少正常金融供給。

【關鍵詞】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社會融資的有機組成部分,對緩解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融資難題發揮著重要補充作用。特別是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背景下,民間借貸對于擴大民間投資、補充民營企業運營資本具備特別意義。但民間借貸中的“套路貸”等非法行為擾亂了正常經濟秩序,不利于社會穩定。在保護民間借貸合法權益的同時,應發揮部門合力,減少“套路貸”等非法行為的可乘之機。

一、民間借貸基本特點

(一)規模呈現萎縮態勢

2018年4月16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四部委出臺《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來,民間借貸呈現萎縮態勢。其原因是經濟下行需求減少、政策收緊放貸者更為審慎等綜合作用的結果。

(二)利率和期限密切相關

和正規金融機構不同,一般來講,民間借貸期限與利率正反比。1個月以內的年化利率最高,隨著期限增長,利率下行,其中,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利率則較低。

(三)與經濟活躍程度正相關

體現為民間借貸具有明顯地區差異和時期差異特征。在地區差異方面,民營經濟活躍地區,民間借貸相應活躍。而經濟薄弱地區的民間借貸發生頻率相對較低。

(四)服務對象與正規金融機構關聯度不大

正規金融機構雖然采用數據行為分析、交叉比對驗證等方法下沉服務對象,擴大服務面,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因素制約,無論如何放寬條件,在貸款條件、發放效率、融資金額等方面,正規金融機構均無法完全滿足民間借貸者的需求。正規金融機構和民間借貸的服務對象交集比例很低,民間借貸和正規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關系不大,更多的是互補關系。例如,在經濟活躍地區,正規金融機構服務的廣度和深度相應增加,但民間借貸規模仍快速擴大,這也在實證上說明了正規金融和民間借貸的互補關系。

二、民間借貸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民間借貸的隱蔽性增加了金融機構風險甄別難度

民間借貸參與者向正規金融機構申請借款時,一般不會主動說明其民間借貸情況。囿于信息渠道限制,金融機構也難以準確了解借款申請人民間借貸情況,往往把民間借貸資金視為借款人自有資金,從而給風險判斷帶來困難。這是金融機構最為詬病民間借貸之處。

(二)民間借貸的隱蔽性容易產生債務糾紛

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銀行信貸政策規定之外,民間借貸手續簡便導致不規范,容易引起糾紛。一旦產生糾紛,由于相關證據不完備,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難以獲得法律層面的支持。

(三)民間借貸的隱蔽性容易影響社會穩定

民間借貸金額小,涉及面廣,且資金來源多為社會基層的個體,一旦發生糾紛,將對社會安定產生負面影響。此外,民間借貸在社會上培育了部分非官方食利階層,催生了高利貸等高風險產業鏈,尤其是催款公司暴力收款行為已違反法律,對社會危害更大。

三、規范民間借貸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出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通過疏堵結合的方式降低其危害性

按照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需要,增加供給是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重要途徑。民間借貸是社會融資的有機組成部分,特別是考慮到我國特殊國情,民間借貸有著更為重要作用,對民間借貸不宜簡單取締。其邏輯關系是:經濟活動需要資金,資金來源渠道有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從內源融資角度看,我國改革開放僅僅40年,沒有經歷過長期的資本積累過程,絕大部分居民初始投資難以完全依靠自有資金,必須依靠外源融資。從外源融資角度看,外源融資主要包括股權和債權。我國資本市場尚不發達,通過股權市場籌集初始資金難度很大,更多的是通過債權市場籌資。債權市場的資金提供方一是正規金融機構,二是民間借貸。我國正規金融機構高度同質化競爭,符合信貸條件的過度供給;不符合信貸條件的,基本沒有供給,這部分市場基本留給民間借貸。民間經濟活動初創期是風險最高的階段,民間借貸是這一階段重要資金來源,除極少數可以獲得PE、VE等股權支持外,大部分是其唯一外部來源。如果堵塞了民間借貸渠道,基本剝奪了社會最底層人員的創富之夢。因此,對民間借貸應規范,但同時也應發展。

鑒于民間借貸的重要作用,應規范發展民間借貸,建議盡快出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增加民間借貸供給的同時,讓民間借貸在陽光下運行,“套路貸”與虛假訴訟等非法現象自然難以生存。

(二)加強金融創新,盡可能通過正規金融服務替代民間借貸

銀行應從思想上樹立“服務實體經濟”的理念,強化服務意識,從戰略的高度認識支持和服務于實體經濟的重要性,打造多元化融資平臺,開發貼合不同類型企業資金需求特點的信貸產品,滿足企業融資需求,加大對實體經濟的資金支持力度,有效疏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渠道。例如:建立專業團隊,簡化貸款手續,優化抵押評估程序,通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來提高效益,不斷提升服務企業水平。

(三)加強信用體系建設,降低惡意違約造成的社會成本

無論是正規還是民間借貸,一旦借款方惡意違約,都會加大社會經濟運行成本。努力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信用環境,有利于降低社會摩擦,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為此要充分利用工商、政法、稅務、電力、供水、交通違章等聯合共享的企業、個人信息資料庫,為銀行提供小企業貸款審批及決策的信息平臺。此外,應建立和完善失信懲戒機制,通過法律、宣傳等渠道加大對違約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加大其違約成本與社會代價,營造人人關心誠信、人人爭當誠信的良好風氣。

(四)在司法實踐中建議應審慎判定“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行為,防止減少正常金融供給

2018年4月16日,中國銀保監會、公安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人民銀行等四部委出臺《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強調“未經有權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2019年10月21日,最高法等四部委出臺了《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細化為: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建議依據此規定進行司法審判應慎重。其原因一是利用自有資金從事非高利貸款發放,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沒有損害第三方利益,剝奪了居民此項權利是否符合憲法精神,是否類似于計劃經濟時期的“投機倒把罪”。二是實踐中,一些地方成立民間融資機構,設定“不高利貸、不非法吸存、不暴力催債”三條高壓線,為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題發揮了較好作用。按照此規定,這些機構全部為非法機構,這反而不利于增加金融供給,不利于最大程度消除非法借貸行為。

作者簡介:任晶,單位:江蘇聯合職業技術學院徐州財經分院,研究方向:企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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