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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視野下的云取證研究

2019-01-30 02:25吳盼盼唐穎
智富時代 2019年12期
關鍵詞:個人信息保護電子證據

吳盼盼 唐穎

【摘 要】眾所周知,隨著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區塊鏈等新技術的進步使電子證據成為一種新的訴訟證據。電子證據在司法機關偵查取證、審理裁判過程中的的作用不可忽視。但在大數據廣泛運用的今天,如何切實有效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問題日益重要。本文以大數據為背景,以個人信息保護為切入點,以網絡取證為問題對象,展開理論與實證分析,以期有效規范云取證行為。

【關鍵詞】云取證;電子證據;個人信息保護

一、云取證概述

看到“云取證”這一新興名詞,人們會先想到云課堂、云計算、云存儲等一系列“云”名詞。云可看作是眾多高性能計算機設備組成的龐大且能夠進行密集計算、處理的分布式服務器集群,具有海量數據存儲、虛擬化、個性定制化、靈活性等特點,給人們的工作與生活帶來了許多便利。在司法實踐中,云取證也逐漸成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以往,計算機網絡犯罪數量日益增加,社會危害程度日益加深,使得電子數據成為一種普遍的訴訟證據材料。電子取證以數字信息為媒介,利用計算機軟硬件技術,以符合法律規范的方式對計算機入侵、破壞、攻擊等犯罪行為進行證據獲取、保存、分析和演示的過程。而隨著“互聯網+”技術革新,云計算、云平臺、云存儲的廣泛運用,傳統的電子取證已經無法滿足關于網絡犯罪的偵查取證、裁判審理的需求。因此,從取證范圍擴大、取證難度增加、取證規范難度增強的角度來說,云取證是電子取證的延伸與發展。為適應科技發揮與時代進步而生,云取證具有以下特征:

(1)取證技術:云取證主要利用大數據進行挖掘、收集、分析等技術進行實體訪問或軟件訪問。

(2)取證狀態:云取證的客體對象主要為存儲于云端的數字、信息,而云端存儲狀態是動態的存入與散出,所以云取證也是動態的過程。

(3)取證范圍:云取證的取證范圍不再局限于一般電子設備,受特定區域的局限,而是包容全球的云服務網絡設施,不受地域限制。

(4)取證要求:云取證必須是在線取證過程,若數據材料記載于固定載體上或可離線進行,則不屬于云取證。

因此,云取證技術的革新,相對于傳統的電子取證,更能實時掌握電子數據的來源、控制電子數據的流向、鎖定數據存儲介質,進一步來說,使得網絡犯罪偵查取證更具及時性和靈活性。

二、個人信息概念

個人信息保護一直是生活中人們較為關注的問題。如何切實有效地進行個人信息保護,那么首先對于個人信息權的概念須作一個界定。

談及個人信息,人們通常認為是與某具體自然人相關,能夠獨立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便能識別該自然人的客觀內容。從定義即可看出,個人信息具有識別功能,甚至于可以成為某一具體自然人的標志或具有代表性意義,為某一具體自然人所獨有或私有,但是個人信息并不等于個人隱私,即個人信息保護權并不等同于隱私權。

從表現形式來說,個人信息是指與某一具體自然人相關,能夠為數據系統所收集、分析、處理,能夠獨立或與其他信息結合以識別該具體自然人的計算機數據;個人隱私主要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生活安寧和生活秘密等內容,例如健康信息、家庭信息等。由此可以得出,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個人隱私,將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等同的觀點過于片面。

兩者盡管在表現形式或保護范圍內有一定重合的地方,但仍是相對獨立的權利體系,不可一概而論。

而在如今的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外延范圍十分廣大、除以往能用來直接識別自然人的數據外、很多看似與個人身份無關的數據,采用大數據技術進行挖掘分析,很快也能鎖定具體自然人。

三、云取證中個人信息保護的必要性

大數據時代下,個人信息“網絡裸奔”人們都已見怪不怪。個人信息例如姓名、電話、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在互聯網環境下早已不能單純將其作為個人隱私信息加以屏蔽保護。雖然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案由的限制,目前以侵犯個人信息安全或個人信息保護為由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非常少,但關于此類的糾紛在生活中往往非常常見。以往,我們只將侵犯個人信息安全或個人信息保護作為刑事或民事犯罪需關注的焦點,但是現在,個人信息的侵犯或保護不僅只存在于犯罪的預防、準備、實施過程,犯罪偵查取證過程中個人信息侵犯與保護也日益成為焦點問題。云取證過程中,通常會面臨以下問題:

第一,云取證主體方面。云取證屬于偵查取證方式中的一種,取證主體自然也是公權力機關為主。但在實際過程中,申請調查數據的主體既有公權力機關,也有公民個體。這里主要討論訴訟程序中的公權力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常見取證的主體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可申請法院進行調查取證;行政執法程序中,行政主體取證非常普遍。但是,縱觀以上列舉取證主體,均為政法類專業人才。而在云取證過程中,涉及龐雜的計算機、云平臺、物聯網等科技專業知識,那么取證主體便要求是既具備政法知識也具備計算機科技知識的復合型人才,但這種人才數量有限,在生活中每一起案件中取證主體都要達到這樣的要求,實在比較困難。所以更多的,云取證的主體,欠缺計算機網絡方面專業的科技知識,這樣的復合型人才,少之又少。

第二,云取證客體方面。云取證的證實質仍是電子數據,電子數據的交叉混合、虛擬性和格式多樣性、數據存儲的實時性和動態性都給取證過程帶來了許多挑戰。一方面,取證主體很難一開始便準確提取出和案件相關的電子數據,在嘗試提取過程中就會不可避免地雜糅到其他無關的信息數據,例如其他公民的個人資料、錄音、視頻、網絡日志等,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原本不予公開的公民個人信息被公之于眾,就是對個人信息的侵犯;另一方面,將信息提取后,如何有效防范其中相關個人信息例如證人身份信息、犯罪嫌疑人家屬信息等不被他人攻擊、損毀、復刻也是極大的困難。

第三,云取證規范方面。世界上,歐盟、美國、日本等一些國家已出臺過有關電子取證中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例如2012 歐盟出臺了《一般數據保護指令》,并在2014年再次進行了修改,歐盟各國也在歐盟指令的基礎上,制定國內的個人數據保護法。美國則是將個人信息的保護分散到各個行業法當中,如《網上兒童隱私保護法》、《電子交流隱私法》、《計算機欺詐與濫用法》、《家庭教育和隱私法》等單行法。2003年5月日本出臺了《個人信息保護法》,成為日本第一部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在我國,并未完全建立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框架,許多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多是零散分布在一些部門法的法條或司法解釋中,在司法實踐過程中也多將個人信息的侵犯歸于隱私權侵犯類別中。所以,我國現階段關于云取證中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還未完善。

綜上,由于取證主體科技信息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薄弱,客體數據的龐雜與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不完善,云取證過程中解決個人信息保護問題非常有必要。

四、完善云取證中個人信息保護的建議

1、取證主體——建立專門的云取證隊伍

針對云取證主體專業知識與技能不足的情況,首先可以在擁有取證權的各公權力機關中,加大對調查取證人員電子信息知識技術的培養,緊跟最新信息科技的發展步伐,學習最新的取證技術;其次,可以聘任信息技術的專業人才,作為取證隊伍的技術核心,解決取證過程中突發的難題;最后,可以加強國際合作,當今大數據時代的區域限制越來越薄弱,調查取證難免會涉及其他國家地區,要與其他國家建立良好合作關系。

2、取證客體——加強網絡平臺的管理

針對數據信息的特點,可以建立網絡平臺分級制和網絡權限分管制。網絡平臺分級,可以將交叉混合的信息從源頭上加以把控,根據信息上傳主體、信息性質與內容等進行分級分類,將龐雜的信息進行統一規劃與管理;網絡權限分管,可以對信息擁有者、信息上傳者、信息共享者、信息傳播者、信息下載者設置不同的權限,建立權限準入門檻,以防范信息的盜用、毀損與篡改。

3、取證規范——借鑒與創新相結合

在云取證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方面,可以借鑒與吸收國外的立法經驗,根據我國國情與司法實踐,可以選擇對現有的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進行補充修訂,在偵查取證環節中補充關于云取證的條款,也可以指定一部全新的電子證據法,將云取證的取證主體、取證措施、取證程序和關于個人信息保護及補救措施進行有效規定。

【參考文獻】

【1】許蘭川,盧建明,王新宇,等.云計算環境下的電子取證:挑戰及對策[J].刑事技術,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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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喬治.“互聯網 +”背景下電子取證研究[J].刑法論壇

作者簡介:吳盼盼(1998—),漢族,江蘇鹽城人,江蘇大學,法學方向。唐穎(1998—),漢族,江蘇揚州人,江蘇大學,法學方向。

基金項目:本文系江蘇大學2019年度大學生科研立項項目,項目編號:18C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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