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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制項目價格機制研究綜述

2019-02-01 02:29魯筱秦穎趙芳菲
合作經濟與科技 2019年3期
關鍵詞:調價定價監督

魯筱 秦穎 趙芳菲

關鍵詞:公司合作制;定價;調價;監督

中圖分類號:F2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8年10月25日

公私合作制(PPP)即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運作模式。為解決地方政府財政緊張,提供更優質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以授予特許經營權為基礎,通過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而建立的一種“全過程”合作關系。繼財政部印發《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綜合信息平臺項目管理庫的通知》和國資委下發《關于加強中央企業PPP業務風險管控的通知》以來,大量偽PPP項目和失敗的PPP項目逐漸下馬,PPP在中國迎來強監管期,并逐步回歸理性。究其原因,影響PPP成敗的因素也有很多,其中,價格機制是影響PPP項目成功的關鍵因素。我國關于價格機制的研究大部分局限于定價方法和模型的建立,較少涉及系統的價格研究。因此,如何系統合理地制定定價機制、調價機制以及價格激勵、監管機制尤為重要。

一、公私合作制項目價格機制現狀分析

公私合作制項目(PPP)價格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狹義上來說,是我們日常中所說的實際價格,是公眾向社會資本直接支付的產品(服務)費用,比如燃氣費、交通費、水費等。從廣義上來說,要考慮社會公眾承受能力和需求的基礎上,并且保證社會資本的合理收益,政府以補貼和稅收減免等方式向社會資本所支付的一部分對價。機制被定義為“系統內各子系統、各要素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相互聯系的形式?!?/p>

公私合作制價格機制不僅包括定價模型的建立,應該包括定價前的激勵機制,定價中的定價模式、調價模式的確定,定價后的監管機制,各部分相互作用、相互聯系,這就要求決策者要統籌協調,更好地完善項目價格機制,以保證PPP項目的成功。但目前我國PPP項目價格機制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第一,政府主導定價,主觀性太強。PPP項目前期工作主要由政府完成,由于其缺乏專業性人才,對PPP項目認識不足以及調查不全面等原因,并不能科學地制定價格機制。定價過高,社會資本牟取暴利,公眾利益受到損失;定價過低,社會資本入不敷出,則需政府進行大量政策性補貼;第二,缺乏相應的彈性機制。對于未來不確定因素而可能引起的價格調整情況不能做出全面的考量。對于價格調整時間和價格調整觸發點沒有做出規定;第三,缺乏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由于信息不對稱,社會資本為保證其收益,就會隱藏其真實成本信息,政府不能準確獲取項目成本,進而影響到項目定價。缺乏激勵機制,社會資本動力不足,就會影響到項目建設期的產品質量和運營期的服務水平。

二、相關研究綜述

(一)定價機制研究。PPP模式的定價問題涉及多方利益主體,定價過高,則會影響政府在公眾面前的公信力;定價過低,私營企業入不敷出,還需政府進行一定比例的補貼,實際上,加重了政府的債務風險。目前,我國學者關于定價機制的研究大部分局限于定價方法的研究,其中大多運用實物期權法、博弈論、現金流量模型、多目標規劃、系統動力學等方法。

第一類,現金流量模型。游達明、彭雨薇(2016)綜合考慮項目成本、投資收益、風險分擔、消費者利益、政府補貼等多項影響因素,以現金流量模型和資本資產定價模型為理論支撐建立城際軌道交通PPP項目定價模型。蔡新民(2015)選取風險分擔與利益補償、交通流量混合級差效益等修正因素,以凈現值、投資收益理論等為基礎,構建高速公路PPP項目定價模型。嚴景寧、劉慶文(2017)提出水庫PPP項目投資回報率CAPM模型,以現金流量分析原理為基礎,綜合考慮特許經營期、投資回報率、工程投資、年供水量和通貨膨脹率等五項關鍵因素,構建水庫PPP項目特許定價模型。

第二類,博弈論方法。孫慧、李磊(2016)研究PPP項目定價與特許權期的決策問題,運用不完全信息靜態博弈理論和方法,建立了招投標階段PPP項目定價與特許權期的決策模型。孫春玲、徐疊元(2015)在利益均衡視角下以“公平關切”參數,探討由此變化的公共項目定價對私人企業利潤、消費者剩余以及社會效益的影響,以確定公共項目定價模型。

第三類,多目標規劃模型。姚鵬程(2011)運用模糊規劃理論,建立三類不確定環境下的高速公路PPP項目雙層目標規劃定價模型,并設計智能算法解決高速公路PPP項目模糊雙層目標定價模型的主要問題,最后結合案例驗證模型的代表性、適用性,并檢驗智能算法的代表性、信度和效度。易欣(2015)從政府的社會效益、項目公司的企業效益和乘客公眾利益的角度,闡述了軌道交通PPP項目的定價目標,并根據其生命周期性和客流可拓展性的特點,提出動態多目標的定價機制及相應定價模型。覃穎聰(2016)針對現行地鐵里程定價模式,確定政府、社會資本、公眾的優先次序,進行PPP項目定價影響因素分析,建立多目標規劃模型。

第四類,實物期權模型。李明順(2011)等引入交通基礎設施PPP項目實物期權并建立了改進的Black-Scholes實物期權定價模型,并且研究了基于Greeks指標的實物期權單因素敏感性分析方法和基于Monte Carol模擬的實物期權多因素敏感性分析方法,最后結合具體項目案例進行了計算分析。

第五類,價格上限規制模型。任志濤、高素俠(2015)以保證質量為前提,提出基于服務質量的價格上限規制模型,并在價格上限規制模型中加入質量因子,對其進行實證分析。

第六類,系統動力學模型。楊俊萍結合系統關等相關理論建立PPP項目定價機制,研究了其空間子系統和時間子系統的結構和要素以及運行規律,構建了PPP項目定價系統的矩陣式組織結構,并重點設計了PPP項目定價系統的運作規律,最后以重慶市公租房進行實例驗證。段世霞、謝芳(2014)在分析城市軌道交通PPP項目價格影響因素的基礎上,基于系統動力學原理,構建城市軌道交通PPP項目價格影響因素系統動力學模型,并運用Ven-sim仿真軟件研究各影響因素對PPP項目的動態影響。

第七類,分析有關定價的影響因素。楊俊萍(2016)通過理論分析PPP項目產品/服務價格的影響因素和決策目標,建立PPP項目產品/服務定價的量化模型,并進行了實踐驗證和分析,驗證了模型的可行性。郎啟貴、李麗霞(2017)總結出公共租賃房定價的影響因素,并通過層次分析法確定各個影響因素的重要程度,以完善公共租賃房PPP項目的特許定價機制。侯麗、王松江(2012)以收費公路PPP項目為研究對象,運用主因子分析方法,分析特許經營權定價影響因素,并給出因素影響度,以保證PPP項目特許經營權定價的合理性。

(二)調價機制研究。PPP項目的特點之一就是特許經營期較長,隨著各種風險因素的產生,特許經營期內產品或服務的價格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因此有必要對價格進行適當調整。

第一類,總結價格調整方式。欒君(2017)通過分析PPP項目調價政策、調價原則,總結PPP項目調價方式,介紹影響調價的因素,并采用公式調整法和基準比價法結合的方式,進行PPP項目調價。陳愛國、盧有杰(2006)討論基礎設施PPP項目的價格調整方式,分析不同調整方式的風險,并結合實例,提出了可供我國基礎設施PPP項目使用的價格調整方式,以及看法和建議。

第二類,建立價格調整模型。李寶瓊(2014)在PPP價格形成機制的基礎上,以交通項目為例,研究產品價格調整方式,并且以通貨膨脹率、原材料、勞動力以及不可抗力的風險因素為基數分析調價模型,以尋求各方參與風險合理分擔、滿意度均衡的價格。高華(2016)等針對污水處理PPP項目,基于項目現金流量和社會資本預期收益率確定NPV模型,提出價格動態調整的觸發機制和方法,并以實例進行驗證。張丹青(2015)提出科學的PPP項目價格調整機制應包括價格調整原則、價格調整啟動條件、價格調整周期、價格調整模型和外部保障環境。以PPP收費公路為例,運用vensim建立價格調整機制的系統動力學模型,以控制投資回報率為目標,調整收費價格。包敏、簡迎輝從地鐵的供需環節入手,分析影響地鐵PPP項目調整價格的相關因素,并通過BSO-BP神經網絡建立各因素與價格之間的映射關系,實現對地鐵PPP項目調整價格進行預測,并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對預測價格進行調整,最終與現行價格進行比較,對地鐵PPP項目價格進行調整。

(三)激勵、監管機制研究。在公私合作制項目中政府應制定一定激勵機制,以激勵社會資本報告真實成本與收益,確定合理價格。徐飛、宋波(2010)從動態的角度出發,在Holmstore和Tirole激勵模型的基礎上,運用委托代理理論設計公私部門兩階段合作的激勵合同,通過對不同階段企業最優努力水平和政府監督獎懲因子的分析,得到影響企業最優努力水平和政府監督獎懲因子的相關因素以及企業兩階段決策中的動態影響;并通過對政府外部監督與企業內在激勵的分析,提出PPP項目建設中權變激勵的激勵機制和方向,從而為PPP項目建設中有效激勵合同的設計提供一定的指導。韋海民、劉武巖(2018)選取了運營期補償模式作為研究基礎,運用委托-代理理論作為理論支撐,設計了一種激勵相容的入廊定價機制,予以解決運營收費問題。張宏、喬文珊(2018)運用委托代理理論構建PPP項目靜態績效激勵模型和融入再審核的兩階段動態績效激勵模型。同時,對社會資本方最優努力水平、政府效益最優化、再審核周期,以及績效標準、獎罰系數、政府補貼等激勵參數進行了分析。

調整價格后的監管機制尤為重要,但目前大部分學者僅分析了PPP整個項目周期的監管機制,極少有專門針對價格制定后的監管機制,當然,也為價格制定后的監管機制提供了一定的參考。杜唯平(2017)等通過分析借鑒國際經驗,指出了我國當前建立績效導向PPP項目監管機制存在的問題,比如:缺乏頂層法律支撐;績效管理指標尚需優化;監管主體的獨立性和專業性需要加強;信息透明度有待提高;多方參與的監管體系仍未成型。據以上問題提出要推進相關立法進程;科學構建績效管理指標體系;增強評價主體的獨立性和專業性;提高信息透明度;建立多方參與的監管體系,并詳細給出政策建議。葉曉甦(2010)等提出政府設立綜合性獨立監管機構作為監管主體的一部分,并且從PPP全壽命周期角度,對不同的監管主體在項目各個階段的監管職責進行詳細分析,并指出各個主體在不同階段的參與程度,為提高監管效率提供借鑒。陳婉玲(2015)認為PPP模式需要實現“政監分離”,監管機構獨立于政策制定部門和被監管企業,使三者成為互相制衡的不同主體,以確保監管的公正性。李林(2011)認為監管機構的設置必須滿足公平、專業化和獨立的原則,監管主體由政府監管部門、專業性獨立監管機構、社會監管力量和司法監管四部分構成,并以重慶市城市供水PPP項目為例,設計重慶市PPP項目監管體系和監管流程。

三、研究不足

(一)定價方面。完整的定價機制應包含價格制定前的激勵機制、價格制定和價格制定后的監管機制。但大部分學者對于定價機制的研究僅局限于模型的建立,而且對于模型中的變量,在實際操作中難以量化。在模型的建立過程中,建模方法單一,未能根據各個行業的特點全面考慮影響價格的因素。在模型建立后的實際運用中,大多數學者把模型運用在實際的案例中,得出的價格和實際價格接近,則說明模型合理。顯然,這種證明方法缺乏一定的說服力。

(二)調價方面。調價方式缺乏一定的科學性,研究未能綜合考慮企業自身的影響因素、外部經濟環境因素、不可抗力因素等對價格的影響,而且對于影響因素的權重,大部分學者采用專家打分法等主觀性較強的方法。對于價格調整周期和調整觸發點的確定,研究尚處于空白,僅有的研究也缺乏指導性。

(三)監管方面。很多學者在研究定價機制時,未對價格監督機制進行詳細的討論。在研究PPP項目的監督機制時,很多學者認為應“政監分離”,即設立獨立于政府和私營部門以外的第三方監督管理機構,這就為價格監督機制提供一定的參考。但對于具體的價格監管體系和監管流程還需做進一步的研究。

四、幾點建議

通過對公私合作制項目價格機制已有研究分析的基礎上,指出現有研究的不足以及研究空白,為將來公私合作制項目價格機制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參考。本文通過已有研究提出以下政策建議,以完善公私合作制項目價格機制:

(一)建立激勵和監督機制。在非對稱信息條件下,社會資本的成本信息難以獲取,這就造成定價和調價模型難以確定。政府通過建立合理的激勵機制,比如給予一定的政府補貼、創建良好的投資環境、給予政策優惠、授予周邊經營物業和土地開發權等,從而吸引社會資本進行投資,并真實報告其成本與利潤。在建立激勵機制的同時,設立專門的政府價格監督小組,以及第三方獨立監督機構,政府價格監督小組參與并監督每年項目公司的年終報告,查清其實際投資回報率,并對市場上的原材料和勞動力等外部因素進行充分了解,以根據調價方法和投資回報率等來確定是否需要進行價格調整。第三方獨立監督機構中應有專門的價格監督小組,監督政府工作。

(二)根據項目特點,分別建立適合的定價模型。由于不同類型公私合作制項目中影響價格的因素不同,所以應根據項目的特點,分別研究影響價格的因素,建立合理的定價模型。定價模型中的參數設立應具有較強的實操性,在項目運作過程中較容易獲取,并盡可能排除主觀能動性。

(三)實行動態價格調整機制。公私合作制項目的價格應平衡好政府、社會資本和公眾三方的利益,既要保證公眾的利益不受損害,政府的公信力不受損傷,同時也要保證社會資本獲得合理的收益。但價格的影響因素很多,比如通貨膨脹率、勞動力價格的變動、不可抗力因素等,因此要建立動態價格調整機制,并在合同中規定合理的調整周期和調整觸發條件,以保證各方利益達到三方滿意度均衡狀態。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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