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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納稅人,如何計算增量留抵稅額?

2019-02-19 19:45
稅收征納 2019年7期
關鍵詞:稅務總局稅額國家稅務總局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p>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稅額即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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