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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被告人的訴公地位及權益保護

2019-03-08 02:51侯立軒肖良李松
西部論叢 2019年5期
關鍵詞:刑事訴訟刑事案件

侯立軒 肖良 李松

摘 要:在我國基本國情的基礎下,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在我國憲法中明確指出,國家必須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對我國人民而言,國家把尊重和保護人權落到實處就是依法治國。在我國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既是承擔刑事責任的人也是案件中的訴訟主體和證據的重要來源。本文就當今社會狀況下刑事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和權益展開一系列討論。

關鍵詞: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 刑事被告人 被告人權益

被告人地位

我國的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罪犯并保護人民、保障我國的國家安全及社會公共安全,維護我國的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強調了刑事訴訟的具體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的查明犯罪人員的犯罪事實,正確的應用法律來對犯罪分子進行嚴懲,并教育人民自覺遵守我國的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而刑事訴訟的根本任務則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使人權得到尊重和保障,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民主及其他各類權利,進而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但是,在我國的案件審理宣判過程中,因為大部分證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證導致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與證人對質這一環節表現得極度欠缺。所以,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案件的審判轉變成了公訴人員對庭前書面筆錄進行選擇性的宣讀,之后法官對筆錄進行確認。此過程中根本沒有控辯雙方的對抗。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應該保護刑事被告人的地位和權益,促使我國依法治國方略得到全面貫徹落實。

一、刑事被告人的作用和功能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告人主要的作用是作為犯罪嫌疑人為刑事訴訟中提供口供。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口供是一種在刑事案件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的傳統證據形式。與其他的證據形式相比,口供是由犯罪嫌疑人直接提供的,往往可以更為全面、真實的對案件事實進行還原。而且,提供口供的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被認為是正在被查證的犯罪事實的可能實施人,其對于自己是否曾實施犯罪行為以及如何實施犯罪行為最為了解。當然,趨利避害是每個人都會存在的正常心理狀況,在一般情況之下,每個人都會最大限度的為自己著想,盡力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如若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提出不利于己的供述時,總是被認為更具真實性。因為口供提供方的特殊性,所以,與其他的證據相比較,口供在作為具有證明力的證據時有相當多的優勢。

刑事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具有對審判程序的選擇權和對審理方式的選擇權。刑事審判一般具有兩個功能,首先是對事實真相進行查明,對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進行控制;其次是可以維系正當的審判程序,保障基本人權。受環境、文化、習俗等的影響,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以及大陸法系職權主義的審判模式在審判功能上也各有側重。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兩種模式在不斷地融合,不斷吸取各自的精華,做到既控制罪犯又可以保護人權。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也一直側重于對罪犯進行懲罰和控制這一方面,作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相應的審判程序可以保障他自身權利的實現,所以,刑事被告人的選擇權最重要的是體現在審判程序的選擇上面。對于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也就是案件的審理方式而言,在刑事被告人對審理方式進行選擇、法院依法采取并形成某種合意的情況之后,就能夠形成一種既滿足審理者的訴訟目的又滿足被審理者的訴訟目的的審理方式。

二、我國刑事被告人權益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首先,證人不出庭作證問題。在我國現在的社會形勢下,在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中證人往往都不會直接出庭作證,而在審理的過程中極有可能存在證人庭前筆錄作為刑事案件的審理證據的情況。其次,刑事被告人的對質權問題。我國法律規定,通過公訴人的建議,法庭在傳喚被告人、證人同時到法庭上對質。由此可以發現,對于被告人的對質權問題上,我國在基本人權方面考慮的并不周到,更多的是注重查明刑事案件的案件事實。然后,在刑事被告人對質權的行使程序上的問題。在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是,往往需要審判長認為有必要才可實施;被告人在發問時需要獲得審判長的準許。也就是說,證人是否出庭作證最終的決定權在法官而并非刑事被告人。這將導致證人的隨意性,證人極有可能受到某些不實際、不合理的因素所干擾,讓強制證人的規定形同虛設,刑事被告人的對質權不能完整有效的實現。最后,我國的證據開示制度并不完善,被告方總是庭前證據掌握不夠,導致辯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沒辦法掌握足夠的證據以及沒有充分的準備,從而無法進行有效的質證,總是導致庭審失控。

三、如何保護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被告人在狹義上一般指的是通過相關部門偵查后被認定為有罪的、需要接受審判的人;而在廣義上說的是進入刑事程序并接受相關部門偵查和審判的人。合法權益指的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應當受到我國的法律保護,但對于刑事被告人來說,合法權益主要指的是在某種程度上和控訴對抗的防御性權利,這種被保護的權利應當是具備正當性和合法性的。保護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對刑事被告人的權利提供保障以及提供刑事被告人實現權力的基礎條件。第一,可以增加人權保障、程序正義觀念。刑事被告人作為刑事訴訟的主體,理應受到尊重,并且得到公正的、人道的對待,享有基本的人權。從大眾的觀念上得到認真對待,在程序上保持正義,并且保障基本人權不受侵犯。將對質權這一被告人基本權利落實到實處,而不是將對質權認定為一項查明案件真相的途徑,尊重刑事被告人的每一項合法權益。第二,強制證人出庭,以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權益得到落實。在英美法系國家最開始是希望增加刑事被告人的抗辯能力而確立了刑事被告人的對質權,進而增加審理過程的公平性以及使刑事被告人能夠有權利影響審判結果。當前我國對于強制證人出庭方面做得相對欠缺,對保護刑事被告人合法權益問題上不夠徹底。很多時候,如果刑事被告人無法與相關證人以及被害人進行對質,很有可能導致刑事被告人感覺自己不被公平對待,導致被告人持續不斷地提出上訴,加大相關部門的工作量以及工作難度。第三,對庭前證據開示制度進行完善。庭前證據開示可以使案件雙方更加了解案情,有利于案件雙方的信息交流溝通,加強法官控制庭審的能力。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對質權的同時也不會影響訴訟整體的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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