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艷,高赟赟,李圣惠,任吉霞,李靜
(解放軍第八十九醫院藥劑科,濰坊市261021)
2015年2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出臺的《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指出,重點跟蹤監控輔助性用藥、醫院超常使用的藥品。原國家衛生計生委等五部門又相繼出臺一系列法規加強輔助性用藥的臨床使用干預、重點監控[1-3]。
我院結合臨床實際,參考地方衛生計生委出臺[4,5]的輔助性用藥管理措施及目錄,通過制定目錄、分級管理[6]、處方點評、公示質控等措施進行輔助性用藥規范化管理?,F對我院輔助性用藥規范化管理前后的用藥金額及目錄內外藥品的用藥金額進行比較,討論我院輔助性用藥規范化管理措施的優缺點,為進一步降低臨床不合理用藥、抑制藥費的不合理增長及推進和完善輔助性用藥的規范化管理提供參考和依據。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我院的輔助性用藥進行規范化管理,按照醫院實施輔助性用藥規范化管理的時間,以2016年1~9月為干預前組,以2017年1~9月為干預后組,通過對比干預前后輔助性用藥總金額的變化及輔助性用藥目錄內的腦苷肌肽注射液與目錄外的復方曲肽注射液用藥金額的變化,討論輔助性用藥規范化管理的實施效果及存在的問題。
1.2.1 制定輔助性用藥目錄
按照價格高、用量大、輔助性治療(依據說明書)等標準將99種藥物納入輔助性用藥目錄,進行規范化管理[4]。
1.2.2 分級管理
參考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的經驗對輔助性用藥目錄進行分級管理[6]:前1個月單品消耗金額/前1個月輔助性用藥的消耗總金額≥3%的為臨床限制使用類輔助性用藥,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以上的醫師可以開;前1個月單品消耗金額/前1個月輔助性用藥的消耗總金額≥1%的為重度監控類輔助性用藥,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以上的醫師可以開;其他為普通級輔助性用藥,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可以開。
1.2.3 醫囑點評
每周抽查50份使用輔助性用藥的病例,對醫師越權使用、超說明書使用進行點評。
1.2.4 公示并納入質控
對用藥監控中的不合理用藥行為,依據《處方管理辦法》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的規定上報醫務處公示并納入質控。
利用PASS合理用藥軟件提取各個時間段的出院人數(表1),從表1中可以看出干預前后2組的病例數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通過表2、圖1和表3、圖2可以看出干預前后組的輔助性用藥,在1~3月時總金額與人均金額的差別均不大,在4~9月時干預后組均明顯低于干預前組。
腦苷肌肽注射液(2ml)與復方曲肽注射液(2ml)的成分相似,其生產廠家一樣,且均在醫保范圍內,腦苷肌肽注射液納入我院輔助性用藥目錄,復方曲肽注射液未納入監管。
從表4和圖3中可以明顯看出,在實施輔助性用藥規范化管理后,目錄內的腦苷肌肽注射液的用藥金額持續下降,而目錄外的復方曲肽注射液的用藥金額卻較大幅上升。
圖1 干預前后輔助性用藥的總金額比較
圖2 干預前后輔助性用藥的人均金額比較
圖3 腦苷肌肽注射液與復方曲肽注射液的金額比較
表1 干預前后出院人數的比較(人數)
表2 干預前后輔助性用藥的總金額比較(萬元)
表3 干預前后輔助性用藥的人均金額比較(元/人)
表4 干預后腦苷肌肽注射液與復方曲肽注射液的金額變化(萬元)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我院的輔助性用藥進行規范化管理,實施效果顯著,控費明顯。目錄內的輔助性用藥總金額由2017年1月的513.2萬元降到9月的323.0萬元,下降37.06%;由2016年1~9月的6176.5萬元降到2017年1~9月的3617.5萬元,下降41.43%。
輔助性用藥一般具有較廣的適應證,適當地應用輔助治療藥物既能促進疾病的治愈,又能降低住院費用從而減輕患者的負擔,使醫療資源得到有效的配置;不合理應用輔助治療藥物會增加患者新的病痛,增加藥品不良反應的發生,增加患者的經濟負擔[7,8]。
從我院實施輔助性用藥規范化管理以來,1~3月干預前后消耗的總金額變化不大,考慮到相關政策宣傳及領會還需要一定的時間;4~9月干預前后的差距逐漸增大,這說明我們通過制定目錄、分級管理、處方點評、公示質控等措施有效地遏制了我院藥費的不合理增長、降低了臨床不合理用藥。
當然從輔助性用藥規范化管理的過程中我們也發現了一些問題。納入輔助性用藥目錄內或外的藥理作用相近的藥物其用藥金額差別顯著:目錄內的腦苷肌肽注射液的用藥金額由1月的27.6萬元下降到9月的26.3萬元,下降4.71%;而目錄外的復方曲肽注射液的用藥金額由1月的31.3萬元上升到9月的58.9萬元,上升88.18%。
哪些品種應該納入輔助性用藥目錄,目前爭議較大,國家無統一標準。什么是輔助性用藥[3,9](或稱為輔助用藥、重點監控藥物或高關注度藥物),國家目前也尚無統一的定義。截至2017年12月,共有19個省出臺重點監控藥品政策,其中9個地區發布目錄,包括云南、福建、安徽、四川、青海、內蒙古、甘肅、江西、新疆。
但輔助性用藥的監管應該是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多部門立體全方位的,不能僅僅依靠醫院,也應該在批準上市、納入醫保時受到嚴格的管控[10]。我們醫院的監管應該注重臨床藥師制度建設,在信息化的助推下加強過程管理,注重從細節入手,從每個患者的用藥環節進行管控,更加精準地確保合理用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