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盧志強同華小英于2005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兒一女。隨著孩子上學,家庭開銷越來越大,2011年,夫妻倆決定外出打工,將孩子交由盧志強的父母照看。由于在外工作較忙,且距離遠、來回一趟花費較大,夫妻倆只有節假日的時候才回來探望。但是,從2013年開始,夫妻倆杳無音信,對孩子不管不問。盧志強的父母經多方打探得知,盧志強和華小英已于2012年離婚,離婚后雙方都拒絕撫養孩子。萬般無奈之下,盧志強的父母只好將盧志強及華小英訴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從2011年起墊付的撫養費。請問,祖父母代為撫養孫子女,能否要求孩子的父母支付撫養費?
答:在我國農村廣大地區,年輕人外出打工,將孩子留給爺爺奶奶照看,是傳統習俗,因此,大部分人認為祖父母撫養孫子女是理所當然的,無權要求孩子的父母支付撫養費。但是,根據《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笨梢钥闯?,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般情況下,沒有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義務,只有在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的前提下,并且是有負擔能力,才有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義務。本案中,雖然在夫妻倆外出打工期間,由盧志強的父母照看孩子,但是盧志強父母并不符合法定的承擔孩子撫養責任的條件,父母只是出于親情才幫他們照顧孩子。因此,作為具備撫養能力的夫妻二人應當向父母歸還照看孩子期間墊付的撫養費。
律師 陳鴿